习近平宗教工作思想视域下宗教治理政策探析

2018-02-20 19:04
新疆社会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信教极端主义思想

丁 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于宗教问题发表了一系列新论述、新思想、新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坚持党管宗教、依法管理宗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防范和抵御宗教极端思想、坚持党的无神论立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宗教的“五性”原则、坚持宗教与其他社会方面分离原则、正确处理各种宗教关系等,并赋予了这些思想观点以新时代的新内容,构成了习近平宗教工作思想的主要内容。当前,中国宗教问题呈现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五性”特点及出现的新内容等情况,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就当前而言,一方面,是国内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改变了社会面貌同时改变了宗教面貌,使得中国宗教问题治理必须面对新变化,采取新对策;另一方面,是国际因素,中国宗教多源于国外,尤其是随之而来的外来思想文化,也使得中国宗教问题治理必须应对外来挑战。当前,我国进入新时代,我们必须以习近平宗教工作思想正确处理和对待中国宗教问题,提升中国宗教问题治理水平和政策水平。

一、去宗教极端化,倡导宗教和谐仁善

纵观当今世界,尤其是“9·11”事件以来,宗教极端化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其核心内容及其表现可分述如下:

首先,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其主要表现为:在宗教教义层面上,主张以所谓的教规教义主宰和规范世俗社会生活,并以此否定现实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所谓的教义教规都是被曲解或者被别有用心者恶意篡改的宗教理念。在“人”的层面上,即在信众、其他教众和非信众的普通大众层面,采取把其他宗教信众和国家公职人员、社会普通民众等视为“异教徒”并加以攻击的方式,盲目排斥不符合宗教教义和需要的事物,或强迫普通民众信仰本宗教等,这些极端主义思想就带有邪教色彩。在国家层面上,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施行伊斯兰教法,废除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诸如此类的思想言论等都是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表现,只会将人民的幸福生活带入极端境地,即国家战乱、社会动荡、民族分裂、民不聊生。

其次,宗教极端主义行为。在社会事务层面上,完全依据宗教教规等处理本应由国家法律处理的事务,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在法律框架内的依法有序运行。在国家安全层面,在通过宗教思想控制、利用信众采取宗教极端主义行为,“2013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暴力恐怖主义袭击有10起,暴徒均为宗教极端分子,暴恐案件呈现出地域扩大、以政府机构和军警为主要袭击目标等新特点”*刘慧:《国家安全蓝皮书: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09页。,这些都是典型的宗教极端主义行为。

再次,宗教极端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在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影响下产生和形成的,带有两面性、隐蔽性、欺骗性等特点。有的是持有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人故意为之,有的则是在持有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人或极端组织影响、欺骗和控制下的无意为之或被迫为之,需要加以甄别。在大众生活层面,以宗教的名义抵制现代正常的服饰、音乐、舞蹈等文化体育活动。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与教育层面,拒绝国家和社会正常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管理等。如在新疆出现的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甚至身份证、结婚证等日常生活必需的证件,故意扩大“清真”概念范畴,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甚至一些家长以学习宗教知识和民族语言为理由,不允许子女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拒绝子女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等。在日常生活层面,以宗教极端主义思想要求信众,如婚礼必须采取严格极端的宗教仪式,在生育、结婚甚至重婚问题的处理上以宗教教规而非法律规定为依据;宗教活动扩展到了学校、公共场所、网络等其他大众生活领域,影响社会正常运行,甚至以维护宗教教义教规为由,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等。

以上都是宗教极端化的表现,对待这些现象,我们必须开展“去宗教极端化”工作,消除宗教极端化带来的显在和潜在危险;与此同时,要大力推进宗教工作的正常、健康、有序进行。宗教(正教)的重要思想理念就是倡导世界和平、人类和谐相处并劝人向善与仁爱彼此,因而“和谐、仁善”是当今各主要宗教重要的共同价值理念,也是正教与邪教的重要区别标志。当前,我们就要以习近平宗教工作思想为指导,大力去除宗教极端化,倡导宗教仁善并一以贯之。

首先,要坚持用宗教和谐仁善思想理念抵御宗教极端主义侵害。极端主义及其行为不是宗教活动,极端主义更不是宗教思想。习近平曾指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习近平:《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人民日报》2014年5月30日第1版。这里的保护合法就是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信仰、正确的宗教思想理念、正当的宗教活动等,尤其要保护宗教关于“和谐仁善”的基本思想理念并以此有效抵制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同时,“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新华每日电讯》2016年4月24日第1版。,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宗教极端犯罪,用宗教和谐、仁善思想武装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头脑,使其不被宗教极端主义侵害与左右;还要积极抓好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信教群众及其子女正面的思想教育,尤其要坚决杜绝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在教育领域的传播与渗透。

其次,要将宗教仁善理念融入信教群众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之中。习近平在新疆考察时指出:“新疆最大的群众工作就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做好这项复杂而艰巨的群众工作,尤其需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希望新疆广大宗教界人士继续发扬爱国爱民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从而既满足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又有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不断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宣扬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好的理念,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文明观念,才能让大家都安安心心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人民日报评论员:《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人民日报》2014年5月8日第1版。这就为我们做好防御宗教极端主义渗透指明了方向。在日常宗教生活中,要重点阐发和传播宗教和谐、仁善的思想理念,确保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自觉抵御宗教极端主义,不断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增强法治意识和文明观念,安心发展经济与改善生活。与此同时,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习近平:《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使宗教和谐仁善思想深深厚植于信教群众的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之中。

再次,充分发挥宗教爱国人士在抵御宗教极端主义侵害、倡导宗教仁善理念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曾指出:“要发挥爱国宗教人士作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正面引导,既满足他们正常宗教需求,又有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习近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实现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环境》,《中国青年报》2014年4月27日第2版。宗教教职人员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坚持宗教和谐仁善与抵御宗教极端主义中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要从顶层设计和宗教政策等层面“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内容,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使之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践行宗教中和、慈悲、宽容、中道等伦理准则,倡导宗教和谐理念,积极防止宗教狂热,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王作安:《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6日第7版。。

二、去宗教商业化,辩证看待宗教文化作用

当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我国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而出现的宗教商业化问题。

习近平曾特别强调:“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一方面,宗教商业化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尤其是部分行政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难辞其咎,正是由于部分党政干部的管理不严、立场不鲜明、对宗教问题认识不深刻,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宗教商业化成为突出问题,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把宗教场所变成商业经营场所。另一方面,宗教商业化严重败坏了宗教形象。这一问题不但损害了宗教“清心寡欲”、福泽众生的正面形象,也使得部分宗教界人士利用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把宗教场所演变成了一小部分人、尤其是不良商人渔利群众的藏污纳垢之所。再一方面,宗教商业化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在社会大众看来,把宗教场所变成商业场所,甚至部分宗教人士变成商人、宗教组织变成商业机构,这攻破了宗教场所作为世俗社会的“人间净土”和信众“精神净地”的最后阵地,严重影响普通大众的价值观和社会生活的健康与和谐。因此,对待宗教商业化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厉整治。

习近平指出,解决宗教问题要“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⑥ 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8月26日。(以下简称《条例》),并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张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17年9月8日第2版。《条例》的颁布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广为诟病的宗教商业化问题从法规制度层面采取“遏制”态度和举措,即“去宗教商业化”。如《条例》第52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5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并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2017年11月3日,国家宗教局、中宣部等12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⑤ 国家宗教局、中宣部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2017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对宗教商业化问题的治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对当前我国佛教、道教领域出现的严重商业化问题等明确提出了十个方面的治理意见和措施,“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⑤。过度的宗教商业化侵蚀不仅伤害了中国传统宗教与文化的形象,也因此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而危及中国传统宗教与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要采取“去宗教商业化,倡导宗教文化”的政策取向,同时倡导健康向上的宗教文化,发挥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我们要以习近平宗教工作思想为指引,科学开展宗教商业化治理与政策研究。同时,“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⑥。要在大力开展“去宗教商业化”的同时科学对待宗教文化,辩证看待宗教文化的社会作用。

三、去宗教泛化,倡导党管宗教

宗教教规是一个宗教及教派的规范规则,它仅在宗教活动范围内适用;否则,就是“宗教泛化”的表现。

当前,我国出现了以“清真泛化”为代表的宗教泛化现象,其在形式上将原本属于饮食范围内、具有特定宗教象征的标识泛化至饮食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比如清真水、清真牙膏、清真纸巾等。还有就是在教育领域的泛宗教化,如甘肃幼儿园幼儿背诵《古兰经》,*叶小文:《警惕宗教“泛化”后面的“极端化”》,环球时报,http://opinion.huanqiu.com/1152/2016-05/8873522.html,2016-05-07。也是典型的宗教干预教育、泛宗教化的表现。其中既有境外宗教极端势力的误导,也有不良商家的利益驱动。这种“清真泛化”可能带来相关族群的自我隔离,有损民族团结与宗教和谐并加剧民族隔离。

“我们必须警惕和防范泛化后面的极端化;伊斯兰教作为一部分少数民族信仰的宗教,应该得到尊重。清真作为穆斯林群众的习俗,应该受到保护。但什么事都有个度,不能搞过头;特别是要看到,伊斯兰泛化的后面,往往是搞极端化。而宗教极端主义一般都具有极端性、狂热性、蛊惑性的特点,常常能够蒙蔽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成为暴力恐怖主义的思想工具。宗教极端主义不一定都会演变成恐怖主义,但是各种恐怖主义的背后大多具有宗教极端主义作为思想支撑。他们反对任何世俗化,主张宗教至上,一切清真,逐步就会把所有同他们的思想主张、生活习俗不一致的人统统视为格格不入的‘异教徒’。这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叶小文:《警惕宗教“泛化”后面的“极端化”》。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政教分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社会事务。如果“清真泛化”严重下去会导致泛伊斯兰化,就会引发宗教极端主义。“新疆的清真泛化问题比较复杂,背后有‘三股势力’的助推,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安全的角度,对其进行防范和打击。”*刘学强:《部分地区出现“清真泛化”现象之我见》,《中国民族报》2016年9月27日第6版。

在宗教泛化的过程中,要科学分析和有效应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以来信仰宗教的主体趋于年轻化和学历高层次化的现象,尤其是面对部分地区和高校出现的“宗教信仰升温”现象,要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求同存异,兼容并包,自觉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习近平曾强调:“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我们要按照习近平宗教工作思想的指导,坚持依法管理宗教,坚持国法大于教法,自觉与可能违背法律的宗教思想和宗教行为做斗争,保证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要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宗教工作的讲话精神,切实把握好宗教工作的尺度,既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民族风俗习惯,又要防止宗教泛化,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做到趋利避害、科学引导。要重点破解宗教管理体制滞后,涉及宗教团体法人、宗教财产、宗教事务处理等宗教基本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带来的宗教活动乱象,坚持走法治化轨道,真正实现对宗教事务的法治化管理。

四、去宗教封闭化,倡导宗教开放

宗教本身在其教义、理论及宗教活动等层面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对外部世界具有猜想性且多未经实证,这与现代科学提倡的开放、探索、研究、实证等是相反的,这是其局限性特点之一。宗教是人们的精神寄托和心理慰藉,但不能走向自我精神与心理的封闭,更不能走向宗教封闭。

就现实而言,存在信众的宗教思想愈加趋于封闭、宗教生活和行为愈加趋于封闭,甚至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正常的交往愈加减少甚至有意隔离等问题,这种宗教封闭不但不会带来宗教生活的世俗化,反而助推世俗生活宗教化、风俗习惯神圣化,而且宗教封闭会带来宗教排外以及生活方式宗教极端化,甚至引发宗教思想的极端化。宗教封闭会使得宗教和信教群众排斥一切其他的甚至非本宗教的先进文化和现代文明的优秀成果,难以与人类社会同步走上现代文明的发展道路。正如宗教封闭容易引发宗教极端及暴力恐怖,开放的宗教才能带给世界更多的安全。真正的宗教应该是开放的,而且其正面的思想、主张、理念等都是通过开放的途径才能得以传播并被世界认知、世人认可,也才能在开放的进程中造福世界。

纵观世界,各国的宗教与民族问题是相互联系的,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把宗教等同于民族、民族等同于宗教是不理性、不科学的,是一种宗教泛化基础上的民族宗教化倾向,是一种宗教封闭化的倾向。这种宗教封闭不但会使信教群众容易陷入泯灭个人、否定自我的精神束缚与心理困境,也会使他们成为“封闭群体”而拒绝其他族群,会导致由宗教分裂而来的族群分裂。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正信宗教的组织与时间、地点都是公开的,其活动方式是井然有序的;而邪教往往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建立封闭或半封闭的组织”*石衡潭:《对宗教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2期。。与宗教开放相反,宗教封闭不但导致信教群众的日常生活宗教化,也会被分裂组织甚至邪教组织利用与控制,在思想、行为上把所谓宗教的教规等摆在世俗社会的法律法规之上,轻则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重则出现“教规至上”、以教规代替法律并高于国法,抵制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抵制党和国家的管理,为“三股势力”蛊惑信教群众提供市场。当前,中国伊斯兰教以及信教群众因为国内外的暴恐事件等在一定程度上被别有用心的人污名化、标签化,其实质是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稳定。我们要防止宗教封闭蔓延成为一种宗教封闭化的趋势和现象,更要倡导宗教开放与融合发展,促进信教群众生活的大同化、现代化、文明化。

我们必须看到,有些别有用心者将新疆的民族与宗教问题混淆化、一体化、模糊化,没有认识到“宗教属于上层建筑,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民族则属于历史范畴,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历史地看,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是不断变化的”*③④⑤⑥ 艾则孜·木沙:《不要再让拿宗教做幌子的人欺骗我们了》,《和田日报》2017年7月10日第8版。。维吾尔族在历史上“先后信仰过原始宗教、萨满教、祆教、摩尼教、佛教、景教,之后是伊斯兰教”,“改信伊斯兰教完全是宗教战争的结果”;而且“历史发展表明,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不管怎样变化,不管信仰一种还是多种宗教,其民族属性是不会改变的”③。不能把宗教等同于民族,也不能把民族等同于宗教,这种混淆宗教和民族的做法都是不正常的,“民族风俗习惯不等同于宗教,使劲把民族风俗习惯往宗教上扯是别有用心的”④。“近年来,一些人有意把民族风俗习惯等同于宗教,以自己所谓的宗教观点来衡量评判民族风俗活动是否具有正确性和合理性,蓄意把民族风俗习惯宗教化、宗教活动极端化”⑤,就会导致宗教封闭、导致民族隔离,“就会被宗教极端势力牵着鼻子走,思维被他们导着走,上他们的当,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把民族风俗习惯使劲与宗教扯在一起,成为民俗宗教化、宗教极端化、民族愚昧化的推波助澜者”⑥。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宗教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将逐步减少,宗教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要客观、辩证地看待。宗教封闭是当前一些宗教出现的基于其长期性的新特点,讲求宗教思想和活动在宗教和信徒范围内有限循环;而且,宗教封闭往往容易与民族问题捆绑,导致所谓的“教族一体”论,而“‘教族一体’论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的封闭”*习五一:《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打破“教族一体”的束缚》,《环球视野》2016年6月28日。,这就与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相背离,更加与习近平提倡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相背离,不利于中华民族的开放发展,更不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习近平:《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针对宗教封闭,我们要主张和提倡宗教开放,使其积极融入世俗社会,服务于自己信众的同时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就要使其融入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中,积极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宗教开放与民族融合大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共同服务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五、去宗教保守化,倡导宗教“适应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宗教事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部分宗教开始出现保守化倾向,这种倾向最初出于自我保护或者宗教竞争的压力,但后来却演变成为所谓“与世隔绝”和“极度守旧”, 甚至是彻底“不问世事”“不问苍生”“不思进取”而被外来宗教文化所替代甚至消灭。这就与宗教服务人类精神世界的属性和造福苍生的基本理念相脱离了,是一种可能带来负面作用的现象。因而,我们要在尊重宗教保守自己的同时,避免这种宗教保守的恶化而导致的“宗教保守化”;相反,要在“去宗教保守化”的基础上,倡导宗教“适应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是倡导宗教“三化”,即宗教世俗化以服务信教群众的世俗生活、宗教时代化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服务新时代的具体需要、宗教中国化以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要。

宗教世俗化,简言之,就是宗教信徒除了宗教场所的宗教活动之外,其世俗社会的生活应该不受宗教干涉,甚至宗教除了必要的活动和仪式之外,其所有的活动都要与世俗社会相适应、相一致,服务于世俗社会的精神与心理需要。宗教思想、宗教行为、宗教组织要避免“神圣化”,从内容到形式都要适应、适合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等发展需要,宗教与社会分离而不干预社会公共事务,它只是信教群众的“纯私人事务”。宗教世俗化其实质就是宗教的非神圣化,就是要宗教作为人的创造物的属性更加明确。推进中国宗教世俗化,既要“祛魅”以剔除邪教为代表的宗教负面现象对中国社会和民众的侵害,更要通过科学文化建设使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水平不断提高,以科学手段和方式做到科学“祛魅”,使宗教在世俗化的同时进一步做到理性化。同时,要理性地看到,在宗教世俗化的过程中,由于世俗社会与文化对宗教社会与文化的改革与改造,宗教本身也会通过自我调适以适应世俗化或者对抗世俗化,尤其是其对抗世俗化就可能导致宗教原教旨主义甚至宗教极端主义的反扑。诸如当今世界,很多伊斯兰国家的世俗化进程艰难或失败等都说明这种对抗可能会为社会发展带来不可预知的变数。这需要我们时刻警惕并通过宗教世俗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立场,使宗教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建设。

宗教时代化,就要求宗教在适应国家和社会属性的基础上,服务国家和社会的时代发展。习近平指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人民日报》2015年5月21日第1版。,就是对宗教时代化的明确要求。人类世界的主要宗教,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之所以能够延绵百年千年仍然存在并不断发展,与其自身宗教教义的正面性息息相关,更与这些宗教在不同社会和国家发展阶段、时代的适应能力和自我调适能力息息相关。如:基督教作为一个具有较强排他性的宗教,在近代及当下中国的合法发展就与其强调“爱”的教义主张息息相关,是其宗教教义的正面性和自我调适能力的重要体现,也与我们“中国式引导”密不可分。习近平曾强调:“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实现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环境》。我国的佛教、道教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宗教文化遗产,包括宗教建筑、宗教文化等在内的宗教人文遗产成为当前我们发展中国旅游事业的重要资源,也成为广大民众接触宗教文化,尤其是宗教崇尚自然、修身养性、与人为善等积极健康思想理念的重要途径,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外,我们还要积极引导宗教界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家和社会相关方针政策,要做到宗教教义的解释社会化、宗教礼仪从简化、宗教管理法治化,服务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一起共赴发展的新时代,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建设和中国梦的伟大目标。

关于宗教中国化,习近平进一步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这就为我们更进一步开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明了“中国化”方向和“中国式宗教教义教规”建设的具体路径。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中国宗教事业就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社会风尚为主要出发点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道德与自身宗教的教规教义有机结合,促进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与此同时,避免宗教干预政治、教育、司法等情况的出现,依法加强宗教管理队伍和宗教团体建设,自觉、主动抵御境外宗教势力渗透和非法活动,主动维护党的权威、拥护党的领导,确保和坚定中国宗教服从于党的领导、服务于中国发展的“中国化”方向。

六、去宗教自由化,倡导信仰自由

中国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而非没有边界的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决不是宗教自由,宗教活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不等于干什么都可以,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信仰什么都可以,宗教极端不是宗教,而是对宗教的歪曲、亵渎、糟蹋和背叛,必须坚持正信正行,自觉远离宗教极端,谨守宗教正道。”*艾则孜·木沙:《不要再让拿宗教做幌子的人欺骗我们了》。由此可见,我们必须在尊重保护信仰自由的同时去除宗教自由,并且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我们的“去宗教自由化”就是要去除没有国家领导和法律边界的宗教自由主义,就是要把宗教的自由限制在国家政治领导之下、限制在国家法律运行框架之内,使国家依法有序运行,真正做到依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各宗教一律平等,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做到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等,真正依法保障公民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各项平等自由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中国共产党作为无神论政党、中国作为无神论居于主导支配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世界各国一样尊重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项基本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不等于传教自由、不等于信邪教自由,尤其是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广大社会领域,严禁进行宗教传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与此同时,法律上还有“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等具体规定。这些都说明宗教信仰自由必须依法展开,必须坚持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坚持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利用宗教干预政治、干预教育等,甚至开展迷信活动或未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所谓“宗教自由”,都是不可取且要受到法律管控的。

列宁曾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列宁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1页。习近平也曾着重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这既强调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以来尊重和保护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个人信仰自由”政策,也重申了中国宗教活动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体现了“中国信仰自由”的精神和特点;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则更加以鲜明的立场表明了“宗教自由”不可取,表明“信仰自由”不是“宗教自由”。习近平进一步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习近平:《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这就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的初衷,即团结群众、服务群众。

总之,在当前我们党和国家进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实践要在习近平宗教工作思想的指引下,推进中国宗教问题的科学治理和中国宗教政策的科学制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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