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转型的时代序幕:重视和加强纪律规范建设

2018-02-21 23:52张晨
行政科学论坛 2018年9期
关键词:类型化共治纪律

张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北京100089]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规范转型是一个不可跨越的问题。正是出现了更加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更多层次和空间的社会结构,原有的规范调整关系出现摩擦、障碍甚至困局,社会规范转型才成为一个时代性的主题话语。既然社会转型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历史进程,社会规范的转型就必然属于这一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社会规范的内部张力:“法律中心观”与“道德中心观”

最初的社会规范起源于原始禁忌,随着原始禁忌的分化,理性禁忌不断确证,并且出现礼俗化特征。礼俗的演进,丰富了社会规范的具体构成,促进了不同类型社会规范的发展演进。社会规范体系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以伦理道德规范为主导的社会规范时期和以法制(刑罚)规范为主导的社会规范时期,分别衍生出不同历史时期的道德中心观和法律中心观。中国古代行为规范在“礼法融合”的进路中,逐渐脱胎于原始社会规范——社会禁忌体系,形成了既有王权权威又有神权权威的社会规范体系。“神王合一”的社会规范,依然夹杂在以禁忌体系为主导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社会生活也绝大多数受控于未知的禁忌和神秘的传说里[1]。

在礼的象限和维度里,社会规范强调的是人们通过内心自省和自我约束行为,提高伦理认知与道德情操,以伦理道德为内心戒尺来规制自己的外在言行。“礼”规范以人的内心自律为途径,劝导人们“克己”“修己”“正身”以成就“君子人生”。传统社会规范体系并非一元结构,在另一个象限与维度里,“法”规范还通过“外烁”之功来铸就“霸王伟业”。正是社会规范“礼”与“法”的二元结构,促成了传统社会规范系统的持续与稳定,也为后来“礼法之争”提供了历史契机。

无论何种类型的社会规范,都需要社会资源的集中配置与充分运用,以达到规范实施的最终效果。有限的社会资源争夺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意向等影响因素,激发了不同类型社会发展演变过程的交融混杂与交织渗透,即“礼中有法”,且“法中有礼”。但类型化的社会规范并非均衡发展的,以何种类型为主导是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规范特征。例如,古代社会规范是混融性、宗教性、人本性与象征性等基本特征的集合,近现代以来社会规范大多呈现出差异性、世俗性、中介性和实效性的基本特征,而当代社会规范主要是共识性、自觉性与法治性的集中体现[2]。

社会规范二元结构在社会生活中塑造了不同的规范观。比较典型的是,以伦理道德为主导的道德(规范)中心观和以法制规范为主导的法律(规范)中心观。比较特殊的是,在宗教界以及完全贯彻宗教生活的领域里,以教规教律为主导的宗教(规范)中心观也客观存在,但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不同类型的规范认知观彼此并非泾渭分明的,因为根源上的社会规范便是“德中有法”和“法中有德”的状态。在以不同类型为主导的社会规范系统之下,必然存在与之相对应的规范实施机构、人员和制度,如此才能够在实践中实现以“何种模式”“何种类型规范”为主导的治理体系。道德治理体系决定了治理方式上的“以德治国”“以德治社”“以德育人”,而法制(或曰法治)治理体系则决定了治理方式上的“依法治国”“依法治社”“依法治人”。不同类型社会规范主导的治理模式存在理念认知方面的摩擦与冲突,是“德法分治”还是“德法合治”完全取决于实践中的社会资源配置。

无论是分治,还是共治,社会规范系统中的内部张力,皆来自社会资源可调取与可配置的极端有限性。任何一种单边的规范治理幻想都是徒劳的,或困惑于社会规范的类型化历史演进,或执迷不悟于某一类型规范的治理绩效。历史上,关于规范共治的争论激烈纷繁。例如,秦汉之“苛法重刑”与隋唐之“法治宽缓”,康熙的“化民于善”与朱元璋的“法外之法”“刑外之刑”,规范类型以及治理模式的差异化导致了对于诸如“外儒内法”的不同认知。这种认知,也是社会规范体系内部张力向社会生活领域延伸的表现。

二、角力与合力:社会规范转型的历史进阶

社会规范转型始终伴随着社会转型,它不是自发力而为之。在社会规范类型化发展的道路上,建构与解构并存,不同类型社会规范的交流、合作与摩擦、碰撞,逐渐形成了社会失范现象。或是道德失范,或是法律失范,或是社会共失范,规范实施的治理效果与效用难以满足社会秩序的基本需求,在规范形态上,出现了不同类型社会规范的角力碰撞(互相解构)与合力建构情况。无论社会现实所引发的规范作用力是角力还是合力,它们都是社会规范转型的基本动力。至于转型成为什么样的规范形态,则是另一个问题。

在历史中长期形成的规范类型,保持着稳定的规范形态与规范治理模式,支撑着社会关系的流转维持与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在规范效能的验证下逐步得到加强,成为极其明晰的社会规范类型。只有在社会基础和社会现实发生急剧变化,传统规范类型受到破坏,效能减损、社会资源极大耗损的情况下,该类型规范才会出现解构现象。应当明确的是,角力并非只能出现在规范解构的过程里,角力也可以出现在规范建构的进程中。比如,不同类型化程度的社会规范,“高类型化”规范与“低类型化”规范在社会资源调取与配置方面存在差异,它们之间必然出现较量。即便在共同构建中,不同程度的规范类型在社会资源方面依然互相摩擦与争斗,迫使建构进程中止甚至倒退,继而开启解构进程,伴随出现了规范危机[3]。

社会规范类型的多元化,规范治理模式的多样化,不同类型规范治理的效能互相匹配,是一个秩序良好社会的基本样态。这就需要不同类型社会规范的分工与合作,社会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以及规范治理模式的搭配与契合。规范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这个格局(也包括有的规范类型效能高,而有的规范类型效能低的情况)一旦被打破,社会秩序必将被打乱。规范共治是不同类型规范的角力与合力作用的结果,规范转型以及类型化发展的进度随着社会资源流转与配置情况的不同而发生改变。比如,法律型社会规范中的纪律规范,它的类型化道路既依靠基本社会资源的支撑,也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制规范的规范资源支持。倘若规范资源供给矛盾极为尖锐,规范进阶以及规范类型化得不到有效满足,就必然导致“规范不治”或“规范乱治”。

社会共治体系依赖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多元构建,即便“多元”的情况是复杂的:不同类型社会规范在规范治理中会发生规范冲突,不同类型社会规范彼此间的界限不清晰、实施困难、效能受阻,“低类型化”规范过于依附“高类型化”规范,“低类型化”规范的类型化道路遇阻、伸张不利、效能弱化,等等。规范共治需要不同类型社会规范的“类型自立”,即便在强规范下,弱规范依然可以发挥效能,而不是完全依附于强规范导致效能无力。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有赖于规范共治和社会规范转型。可以说,规范共治是在社会规范转型过程中实现的,而规范共治也促进了社会规范转型的实现。

当前,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指向与道德引导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以及组织层面正在法治轨道内进行丰富的纪律规范构建。正是新的社会关系得到认可,新的社会结构得以形成,新的社会现实得到承认,规范转型与规范建构的浪潮涌向人们,包括纪律规范类型化在内的新社会规范活动才获得了比较充分的社会资源支持。可以预见,规范合力共促规范共治,规范角力显现社会资源配置。社会规范类型化随着社会资源的充盈配置而得到提升,以多类型化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基础的多元规范共治格局与多样规范治理模式得以深化。这是新时期社会规范转型的基本内涵。

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型社会规范包含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在当前以法律型社会规范(或曰法治规范)为主导的社会规范体系以及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纪律规范与纪律治理应当进一步明晰,纪律规范类型化道路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社会规范之间的衔接以及不同规范治理模式的配合需要进一步重视,不同社会规范的社会资源配置需要再平衡。这是社会规范转型的历史进阶的基本要义。

三、规范共识与时代序幕:纪律规范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上述两种“中心观”,道德中心观和法律中心观,试图一劳永逸地实施德治或法治,是社会规范体系传统二元结构的认知误差所导致以及单一规范类型的万能主义思想作祟。没有永久完善的治理策略,也没有永久效能的治理规范,只有“规范共治”(格局及其治理)才是有效的治理回应。理念上的“共治”异于实践中的“综治”,共治主要集中于规范共治,是社会规范体系中不同类型规范之间的合作,而综治则主要集中于实施主体,是由有治理权限的组织、机构和部门作为治理主体出现的合作治理模式。从“共治”意义上讲,规范的进阶(即规范的类型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更是一个治理需要的过程。基于实践需要的规范缺位与治理缺少,是纪律规范建设的重大机遇。

规范进阶,在客观上源于充盈的社会资源配置,在主观上源于基于价值、规范、规则、模式等方面形成的共识。规范进阶不能脱离规范共识,也正是如此,规范共治离不开规范共识。没有形成“共同的普遍的意志”和“一致的同意”,共识消解,则共治难以形成。作为法律型社会规范的纪律规范,其类型化过程中就曾出现过“附庸论”“手段论”“方法论”“从属论”等虚假认知,纪律规范功能弱化、纪律危机四伏、纪律事件层出不穷,人们未能完全树立“纪律规范观”。造成人们有“纪律意识”却无“纪律规范观念”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纪律规范建构不合理、不完善(类型化不完全),纪律规范权威滥用(野蛮执纪)与执行不力(懈怠执纪),纪律规范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与保障,人们对纪律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认同障碍(公信力不足、透明度较差以及制定上的粗乱杂)、缺少正面体验感(负激励过多)、缺乏必要的适当的主体性(较少的参与性)等。这也是当前纪律规范建设所面临的种种挑战[4]。

从类型化的纪律规范建构角度看,纪律建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纪律创制是初级阶段,纪律的体系化是中级阶段,纪律建设(包括纪律理论建设)是高级阶段。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需要、决策者的顶层设计选择以及纪律规范类型化条件的完备情况等因素,都影响着纪律规范的“类型自立”。在国家道德教育与法律规制之外,纪律治理有着独特的价值空间和功能,在我国“法权”国家的框架下构建“纪权”社会,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崇高道德引导人、以纪治社、依法治国的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格局值得期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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