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平等:从基本善的视角看

2018-03-17 16:37姚大志
关键词:罗尔斯福利正义

姚大志

一般来说,平等主义者都支持平等,反对不平等。问题在于,平等主义者关于平等的含义存在分歧:虽然他们都把实现平等视为理想,但是其平等理想所指的东西却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代的平等主义理论家都不得不回答阿马蒂亚·森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什么的平等?*Amartya Sen, “Equality of What?” in S. McMurrin, 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Vol.1, Salt Lake City: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1980.

对于这个问题,当代政治哲学中存在着不同的回答。不同的回答代表着不同的平等观,如福利的平等(功利主义者)、权利的平等(诺奇克)、资源的平等(德沃金)、能力的平等(阿马特亚·森)、优势的平等(柯亨)和复杂的平等(沃尔策)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罗尔斯 (John Rawls)的基本善的平等,罗尔斯称之为“民主的平等”。

一、基本善与正义原则

什么是“民主的平等”?虽然罗尔斯用“民主的平等”来代表自己的平等观,*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57.但是他自己却没有解释其含义。基于《正义论》相关部分的内容,我们可以给予三种解释:按照第一种解释,“民主的平等”是指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按照第二种解释,“民主的平等”是指第二个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按照第三种解释,“民主的平等”是指第一个正义原则和第二个正义原则,即自由的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姚大志:《罗尔斯》,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年,第36-38页。

我们认为第三种解释更为合理,因为“民主的”一词是指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和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在调整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共同作用。*Norman Daniels, “Democratic Equality: Rawls's Complex Egalitarianism,” in Samuel Freeman,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45.按照这种解释,如果“民主的平等”是指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分配的东西是“基本善”,那么“民主的平等”实质上就是“基本善的平等”。因为从正义原则上说,罗尔斯的平等观是“民主的平等”,但是就分配正义而言,作为对“什么的平等”的一种回答,“基本善的平等”是一种更合适的表述。

什么是“基本善”?“善”(goods)是好处、利益或优势,是我们追求或者希望拥有的东西。有些善是微不足道的,没有它们,我们的生活仍能照常;有些善则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它们,我们的生活就会变样。这些非常重要的善就是基本善。有些基本善是自然的,可遇而不可求,如天赋、健康和美丽。有些基本善是社会的,其分配由社会制度来调节,如权利、机会和收入。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是社会的,即“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按照他的解释:“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99, p.54.

罗尔斯是当代最重要的平等主义者,而基本善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观念,它带有深刻的个人印记,因此我们需要对它加以深入的分析。由于在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之前西方处于支配地位的平等观是功利主义的“福利平等”,所以我们参照福利观念来解释基本善。

首先,福利是指偏好的满足,而“善是合理欲望的满足”。*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99, p.80.偏好与欲望之间的差别不大,两者的区别在于罗尔斯对欲望进行了限制,在它前面加上了“合理的”一词。只有欲望是合理的,它才是善的。在罗尔斯看来,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是合理欲望的对象,从而它们是基本善。人们拥有的基本善越多,越能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说功利主义者追求的是福利的最大化,那么罗尔斯追求的则是满足正义要求的基本善的最大化。

其次,福利是主观的,而基本善则是客观的。福利是指偏好的满足,因此,功利主义者在评价平等时,依据的不是利益、资源或优势本身,而是它们在人们身上产生的影响。相反,罗尔斯的基本善则是指这些利益、资源或优势本身,所谓平等,也是指这些东西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之所以用“基本善”取代功利主义的“福利”,最重要的考虑就是客观性。

最后,福利是一元论的,而基本善是多元论的。在评价平等的时候,功利主义只应用一个指标,即个人所享有的福利,其他都不在考虑之列。与其相反,罗尔斯在评价平等时,使用了基本善的多种指标,即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因此,基本善的平等是一种复杂的平等,需要用不同的正义原则来调节。基本善的多元性是一个优点,它能够把各种重要价值都包括在内,但同时也是一个缺点,它给基本善的人际比较带来了很大麻烦。

如果基本善是每个人都需要的东西,那么如何分配之?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基本善的分配是由社会制度调节的。具体来说,基本善是根据正义原则来分配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一般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正义原则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这里的利益是指基本善,即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基本善可分为三组,它们与正义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第一组是自由和权利,对应第一个正义原则;第二组是机会和权力,对应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个部分;第三组是收入和财富,对应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部分。也就是说,“平等的自由原则”被用来分配自由和权利,“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被用来分配机会和权力,“差别原则”被用来分配收入和财富。

二、基本善的问题

基本善的观念是对福利观念的矫正,它具有某些明显的优点。但是,基本善的观念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引起了批评者的质疑。在此,我们主要关注两个重要问题,即基本善的客观性和性质。

第一个问题是基本善的客观性。很多政治哲学家反对“福利平等”,所真正反对的不是福利的“平等”,而是平等的“福利”。他们之所以反对平等的福利,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福利观念是主观的。罗尔斯用“基本善”取代“福利”,其最重要的考虑在于,福利是主观的,而基本善是客观的。

问题在于,基本善是客观的吗?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是指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就它们是每个人可以享有的东西而言,确实是客观的。假如客观性就是指这个意思,那么它只是代表某种事实,并没有什么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基本善是对于“什么的平等”这个问题的回答,在这种意义上,它们应是平等的承载者。如果这样,它们的客观性应另有所指。我们认为,就其作为平等的承载者而言,基本善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应该是普遍的,每个人都想要这些善;另一方面,它们对所有人应该都是公平的,不会构成对某些人及其生活计划的偏袒。

首先来检验一下它们的普遍性。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基本善是普遍的,因为无论是作为追求个人利益所必需的社会背景条件(如权利、自由和机会),还是作为实现所有目的之一般手段(如收入和财富),基本善不仅是每个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而且越多越好。*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99, p.79.在罗尔斯看来,尽管人们的人生理想和生活计划各种各样,但每个人在实现它们的过程中都需要基本善,也都想得到更多的基本善。

必须承认,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不仅每个人都需要,而且对每个人都具有重要价值。否定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批评者把批判焦点放在了罗尔斯所说的“越多越好”上。一些批评者认为,人们也许都需要基本善,但绝不是越多越好;或者,某些人可能希望基本善越多越好,某些人则可能不是如此;如果这样,那么说明基本善并不是普遍的。许华兹在各种基本善中挑出“财富”和“自由”为例来反驳罗尔斯:“虽然所有理性的人都想要某种数量的财富,而有些理性的人可能总是希望财富越多越好,但其他理性的人可能则只想要某种最低数量的财富。同样,虽然所有理性的人都想要某种程度的自由,但在实现其生活计划所需要的自由种类和程度的问题上,理性的个人之间可能是不同的。”*Adina Schwartz, “Moral Neutrality and Primary Goods,” in Chandran Kukathas, ed., John Rawls, Vol.II,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p.144.

对于这种批评,罗尔斯可以做出两种回应。第一种回应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即“越多越好”的说法没有问题,并且对上述批评给予反驳。实际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预见到了这样的批评,并且回应说,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越多越好”的说法是合理的:“如果有些人不想要更多的东西,那么没有人会强迫他们接受更多的东西,而且一个人也不会因为拥有更大的自由而受到伤害。”*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143.需要指出的是,或许由于许华兹的批评,罗尔斯在1999年版的《正义论》中把最后一句(“而且一个人也不会因为拥有更大的自由而受到伤害”)删去了。

第二种回应是坚持自己的基本观点,但是做出某些修正。比如说,罗尔斯可以撤销“越多越好”的说法,但是仍然坚持基本善的普遍性,仍然主张它们可以作为普遍的动机而发挥其作用。《正义论》之后,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公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整个人生所需要的东西。*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73页。如果基本善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需的,那么就可以较为有效地回应关于普遍性的批评,因为基本善是每一个人能够被称为公民的必要条件,而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关注的基础就是公民。

基本善之客观性的第二个方面是公平性。即使我们承认基本善是普遍的,也还存在它们是否公平的问题。这个问题对罗尔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近半个世纪的职业生涯中,他一直把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为了公平,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计,以保证所有人都处于平等的契约条件之中。由于基本善是由国家来保障和分配的利益,所以存在它们是否对于所有人都公平的问题。罗尔斯本人认为,“基本善对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是公平的。”*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77页。这种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原初状态当中,由于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身的特殊信息,因而会基于基本善的动机来进行选择,这种动机是公平的。另一方面,公平的问题通常也被看作是中立性的问题:对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殊的善观念(美好人生计划)来说,基本善应该是中立的。在罗尔斯看来,基本善是一个人实现其人生计划所需要的东西,而无论一个人的特殊人生计划是什么。在这种意义上,不管人们追求什么样的人生理想和生活目标,基本善在价值上对所有人都是中立的。但是,所有人都需要基本善,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中立的:这不意味人们都会同意罗尔斯对基本善的排序,也不意味着基本善在他们的生活中具有罗尔斯设想的意义。

很多批评者对基本善的公平性和中立性提出质疑:用基本善取代个人的善观念不是公平的,因为每人追求自己的特殊善的过程中,基本善的价值是不一样的;由于不同的人追求不同的善观念,而基本善只有利于某些人追求自己的善观念,而不利于另一些人,这样它们就不是中立的,而是“自由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Thomas Nagel, “Rawls on Justice,” in Norman Daniels, ed., Reading Rawls,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9-10.问题的关键在于,基本善是有内容的,指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等,而对持有不同价值理想和生活信念的人,这些东西具有不同的意义。正如一些批评者指出的:在罗尔斯设想的正义社会里,一个社群主义者实现自己愿望的机会要比个人主义者更少。*Richard J. Arneson, “Primary Goods Revisited,” in Chandran Kukathas, ed., John Rawls, Vol.II,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p.153.

另外,罗尔斯的基本善内部是有排序的,而参照这种排序,基本善的公平性和中立性可能会引起更多的质疑。我们知道,基本善与正义原则具有一种对应关系,即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分配的是自由和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个部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分配的是机会和权力,它的第一个部分(差别原则)分配的是收入和财富。按照罗尔斯提出的优先规则,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这种优先次序实质上反映的是基本善之间的优先次序,即自由和权利优先于机会和权力,机会和权力优先于收入和财富。*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 pp.38-39.显然,这种优先次序代表的是自由主义的价值排序。如果基本善的价值排序是自由主义的,那么就不是中立的,且其他派别(如社群主义和社会主义)会对这样的排序提出质疑和异议。

基本善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其性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基本善给予了这样的解释,即它们是“合理欲望的满足”,且“越多越好”。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无论他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种解释给罗尔斯带来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基本善是一个心理学的事实还是一种道德观念?从罗尔斯的解释看,基本善是人们普遍拥有的心理学事实,因为它们不仅是合理欲望的满足,且每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在这种意义上,基本善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普遍的。但是,正如上面讨论所揭示的那样,基本善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都受到了批评者的质疑,如果这样,那么基本善就不是一种普遍的心理学事实,而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道德观念。

另一个问题是,基本善是每个人作为人类成员还是作为公民所需要的东西?按照《正义论》的解释,基本善相对于每个人所追求的人生理想和生活计划来说是中立的,无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基本善都是他需要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基本善是每个人作为人类成员所需要的东西。但是,我们知道,“自由”是自启蒙以后流行开来的观念,而“权利”更是一个当代的话语。在古代社会,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自由和权利都不能说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无论他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东西是伴随公民社会出现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现代公民的需要。

鉴于基本善的观念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从20世纪80年代起,罗尔斯开始反思基本善问题,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并在不同时期的著述中表达出来,如“社会统一和基本善”(1982)、“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正义论》第二版(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特别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罗尔斯对先前做出的修正进行了综合,为基本善提供了比较完整的重新解释。这些重新解释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基本善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或道德理想。罗尔斯认为人们具有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获得正义感的能力,另一种是形成、修正和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而对于人们能够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基本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和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另一方面,基本善与公民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人作为公民是自由和平等的。在这种意义上,基本善是从关于人的政治观念来看而为人所需要和要求的东西。*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73-74页。

三、基本善与个人责任

即使基本善的观念存在上述问题,但是与其他的平等观相比,其中特别是罗尔斯所针对的福利平等,民主的平等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并因此深刻地影响了当代的平等主义理论。

首先,民主的平等使用客观的标准来评价人们是否平等。一种平等观需要用某种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生活状况,而其所使用的标准有主观客观之分。例如,福利平等用来评价人们是否平等的标准是个人的感受(偏好的满足),其标准是主观的。与此不同,民主的平等评价的标准是人们享有的利益和资源本身,而不是利益和资源在人们身上产生的影响,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它的标准是客观的。

其次,民主的平等实际上包含着某种机会平等的观念。虽然平等主义者主张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对利益和资源应该进行平等的分配。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平等的分配是不可能的。说它是不可能的,既是指平等的分配在道德上是不可取的,也是指它在动机上是不可行的。*关于平等分配之不可取和不可行的理由,详见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在罗尔斯的基本善中,按照第一个正义原则,自由和权利的分配是平等的,而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则不是平等的。虽然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如果它们是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来分配的,那么这种分配也是正义的。因为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不平等的,所以基本善的平等实际上是一种机会的平等,而非结果的平等。

最后,民主的平等的关注焦点是最不利者(弱势群体)。罗尔斯的平等主义鲜明体现在差别原则中,而按照差别原则要求,如果一种社会安排是不平等的,那么它应该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即它赋予最不利者的利益以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意味着,在考虑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最不利者的利益具有最重要的道德份量,从而当其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满足最不利者的要求。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平等主义追求的东西不是理想意义上的完全平等的分配,而是最不利者所享有的基本善的最大化,不平等存在的理由只能是提升最不利者的利益。

虽然民主的平等具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责任。为了深入讨论,我们把基本善的平等与福利平等加以对比。以小说《红楼梦》中的两个人物为例:贾母和刘姥姥。贾母在贾府位阶最高,从出生到老年一直过着荣华富贵的生活,吃山珍海味,穿绫罗绸缎,住深宫大院。刘姥姥则是一普通农民,靠二亩薄田生活,寡居多年。假设当时的皇帝是一个平等主义者,要在全国实行平等,而大臣们提出了两种平等方案,一种是福利平等,另外一种是基本善的平等。如果实行福利平等,要使贾母和刘姥姥享有平等的福利,就会产生不公平问题。由于贾母习惯了锦衣玉食、奴婢成群,要维持她起码的福利,也需大体上相似的水平。而刘姥姥习惯了清贫,只需维持温饱,就能使她感受到很高的福利水平。这意味着,要维持平等的福利,贾母需要大量的资源,而刘姥姥需要的则非常少;也意味着,如果实行福利平等,对刘姥姥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实行的是基本善的平等,要使贾母和刘姥姥拥有同样多的基本善,那么就会出现相反的问题。由于贾母习惯了奢华,而依靠现在所拥有的平等资源,无论如何是没法生活下去的。而且,我们需要指出,这种锦衣玉食的生活不是她自己选择的,而是她一出生,其家庭就“强加”给她的。如果这样,那么国家是否应该补偿给贾母一些资源,以维持其更高的生活水平?对于福利平等的拥护者,国家确实应该给她提供额外的补助,以维持平等的福利。而罗尔斯认为,人作为道德主体具有这样的道德能力,即形成、修改和追求美好生活的能力,从而一个人对于自己过什么样的生活是负有某种责任的。这种道德能力意味着,像贾母这样的人能够修改自己的生活计划,使之适合自己所拥有的基本善,即过一种普遍人的生活;反过来,如果用过清贫生活的刘姥姥节省的钱补贴习惯奢侈生活的贾母,以达到福利平等,是不公平的。*John Rawls, “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s.,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168-169.

对于罗尔斯,奢侈生活是人们自己选择的,因此他们应该为此负责,这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这种立场是否也能够同样应用于最不利者。让我们继续前面的假设:这个皇帝选择了基本善的平等方案,于是贾母所拥有的资源与刘姥姥是一样的,但是她依然过着奢侈的生活,这样不久她就变成了最不利者。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基本善的分配应该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最不利者,以改善其处境,提高其福利水平。如果贾母变成了最不利者,那么国家就应该帮助她。国家应该帮助贾母吗?依据个人责任的理论,如果贾母对自己的处境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国家就不需要帮助她;如果她对自己的处境不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国家就应该帮助她。贾母是否应该为自己所处的不利地位负责?在福利平等的问题上,即过着奢侈生活的事情上,罗尔斯认为人们应该对此负责。但是在基本善的平等问题上,即在最不利者所处的最不利地位的事情上,罗尔斯则认为人们无需为此负责。如果贾母是一个具有昂贵偏好的要求补偿者,那么罗尔斯会要求她对自己的偏好负责;如果贾母变成了最不利者,那么罗尔斯将不会要求她对自己的处境负责。

这个问题涉及到产生不平等的原因是什么。在罗尔斯看来,导致人们之间不平等的东西主要有三种:人们出身的家庭,人们具有的自然天赋,人们在其生活过程中的幸运与不幸。良好的家庭出身、优越的自然天赋和生活中的幸运通常能够使人们在社会上占有较高的地位和获得较多的收入。相反,最不利者往往出身于最不利的家庭,或者具有更差的自然天赋或者运气。但是,人们拥有什么样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以及幸运与不幸,完全是偶然的。没有人能够合理地声称自己应该出身于比别人更良好的家庭,拥有比别人更高的自然天赋和更大的幸运。从道德上讲,更差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不幸不是最不利者应得的。如果最不利者所处的最不利地位不是他们应得的,那么国家就应该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来帮助他们,改善他们的不利地位,而差别原则就起这种作用。*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99, pp.87-89.

但是,罗尔斯的这种观点会引起两个问题:首先,导致不平等的原因到底什么?其次,最不利者是否应该为自己的不利地位负责?罗尔斯把导致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为家庭环境、自然天赋和运气,而这些东西是外在的和客观的因素,是人们自己无法控制的。人们不能决定自己出生在什么家庭,也不能选择自己的天赋和运气。这些人们无法控制的东西确实产生了不平等,但问题在于它们是不是导致不平等的唯一因素。除了这些外在的、客观的因素之外,导致不平等的还有没有内在的和主观的因素。比如说,人们的抱负和勤奋会不会影响他们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有抱负并且勤奋的人们会在社会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认为个人努力与否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在环境,因此应该把个人努力与否的因素也归结到外在环境上面。*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99, p.89.但是,我们认为,即使是在外在环境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仍然会使得两个人的处境变得非常不同。因此,即使承认罗尔斯的这种观点的某种正确性,但是,只关注产生不平等的外在的和客观的因素,而没有承认这些内在的和主观的因素,仍然是不正确的。

产生不平等的原因会影响到最不利者的个人责任问题。如果使最不利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是外在和客观的,如罗尔斯所关注的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那么他们对自己的不利地位就没有个人责任,从而国家有责任帮助他们。如果使最不利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是内在和主观的,如个人的抱负、勤奋甚至职业选择,那么他们需要为自己的不利地位负责,从而国家也就没有责任帮助他们。比如说,某个人喜欢户外休闲活动,把自己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于徒步旅行,从而导致收入很低,成为最不利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因其属于最不利者而给予收入上的补贴,那么这意味着拿那些勤奋工作的人们所辛苦挣来的钱来补助那些四处闲逛的人,而这样的帮助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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