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理念:社会利益冲突纾解的新思路

2018-03-19 12:59孙亚忠朱赛飞
关键词:利益冲突公共部门公平正义

孙亚忠,朱赛飞,丁 蕖

(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

一、引言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显著提升,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然而,在经济领域取得一系列成就的同时,社会领域的发展却明显滞后,城乡发展、住房、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各类上访、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频频发生。事实上,谈及社会冲突,一般都涉及两个主体:作为冲突发动主体的民众和作为冲突应对主体的公共部门。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冲突事件,学界多以“底层视角”的社会抗争理论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和解读[1]。近年来,学界通过对民众抗争的行为、抗争方式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富有解释力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如“依法抗争”“以理抗争”“以气抗争”等,对社会冲突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然而,对“底层视角”的过度关注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研究偏向,相比之下,公共部门这一“上层视角”被学术界有选择性地轻视或忽视。

回顾这些年来的冲突事件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共部门主导的征地、拆迁等经济建设行为,还是与企业有关的投资设厂、污染排放等行为,所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绝大多数都是民众合理的“分享性利益诉求”行为[2]。然而,当这种正当合理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民众内心的期望与现实的落差就会演化为不满甚至积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通过上访或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向公共部门寻求利益保护,造成公共部门在很多情况下充当着社会冲突的被动主体。共享理念的提出,无疑能够对社会利益冲突的纾解创造缓冲空间,某种程度上正是解决这一突出矛盾的“药方”。共享理念在本质上是要让经济发展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不再是某些利益集团或私人群体的特权,它强调的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利益均衡共享的价值指向,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具有显著意义。可以说,共享理念的提出,有效弥合了社会利益冲突造成的社会张力,对于公共部门做好社会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解决频发的社会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了可行方案。

二、基于两种主体的角色分析

在我国,不同冲突事件中所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也不尽相同,这其中通常有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等多个主体,但总体而言,民众和公共部门在绝大多数冲突事件中都同时存在,并且扮演者左右冲突走向的重要角色。作为利益冲突最直接相关的两个主体,民众扮演的是冲突发动者的角色,而公共部门扮演的则是冲突应对者的角色。通过梳理近些年来的冲突事件,可以看出,民众发起冲突的逻辑起点具有很强的一致性,而公共部门应对冲突的策略也存在着一定偏差,以至于不能有效解决这些冲突,使之最终演变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棘手难题。

(一)民众发起冲突的逻辑起点

事实上,近些年来,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绝大多数民众都是经济发展的受益者,生活水平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然而,在人们普遍享受到经济发展下溢红利的表层之下,却隐含着收入分配严重不均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等深层次问题。在经济发展的背后,一系列隐性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开始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如社会保障区别对待、城乡差距不断拉大、教育发展机会不均、环境问题被选择性忽视,等等。这些差异的背后凸显的是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以及公平正义的缺失。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在没有公平保障的前提下,民众渴望获得公正的对待,渴望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在这些需求不能得到重视和满足时,任何一种社会矛盾都可能成为点燃民众这堆“干柴”的导火索,发起冲突也自然成为了民众手中“弱者的武器”。

面对频发的社会冲突事件,一些学者以议题指向为标准,对冲突本身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划分。如王赐江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将社会冲突分为基于“利益表达”“不满宣泄”“价值追求”3种不同类型[3];王国勤将其分为维护型的“利益表达”和“价值表达”、索赔型的“利益表达”和“价值表达”4种类型[4],还有一些学者甚至细化到五六种类型。诚然,这些学者对社会冲突类型的划分视角存在差异,但其研究结论均有一个共同指向,那就是“利益诉求”。尽管社会冲突的类型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都与涉及民众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基于共享需求之上的利益诉求是民众发起社会冲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着这一被唤醒的共享需求和利益维护,底层民众寻求通过自己的方式向公共部门提出诉求,以换取自身利益的保障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这也正是民众发起社会冲突的逻辑起点。

(二)公共部门应对冲突的策略偏差

不断上升的冲突事件给公共部门带来的压力日益显著。这种压力既有来自上级部门"一票否决"的政治考核压力,又有来自底层民众不断被唤醒的利益诉求压力。在我国,基层公共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直接责任,在传统的政治考核指标下,一旦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越级上访这类冲突事件,地方主管部门会被直接问责,轻者记过处分,重者官职不保。这种“上下分治”和“一票否决”的政治压力往往使得地方公共部门对民众的利益诉求过度解读,把多数问题都定性为民众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导致一些原本普通的偶然事件因公共部门对信息的封锁、对舆情的处置不当而最终演化成严重的公共性冲突事件。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兰考县调研时就曾列举瓮安、孟连、陇南等地的群体性事件,强调在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事件中,地方公共部门存在工作上的处置不当问题[5]。

另外,在民间还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和谐就是妥协”,从这种带有戏谑性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有些时候,公共部门在应对社会冲突时采取的理念和策略发生了严重的异化偏差。一些地方部门为了追求绝对意义上的和谐场景,对民众的利益诉求想尽一切办法予以“摆平”。在强制性手段越来越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开始出现了诸如拖延、欺瞒民众的方式暂时缓解矛盾冲突,甚至有不少地方公共部门与民众达成私下协议,公共部门花钱来换取民众退出抗争,达到纾解冲突的目的。这种做法实质上大大增加了公共部门的财政负担,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共部门面对冲突事件以妥协来换取和谐,这本身就不是规范的社会管理手段。这种执法行为上的异化,既体现出公共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不到位,也凸显了公共部门应对冲突时的策略偏差。地方公共部门对上承担着国家政策的执行,对下面临着对底层民众利益需求的回应,如何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摆平”向积极回应的思路转变,需要公共部门矫正治理策略,在新形势下运用新理念、新方式解决新问题。

(三)民众与公共部门的行动悖论

从民众发起冲突的缘由到公共部门“摆平”的策略,可以看出二者在行动逻辑上存在着某种线性关系,而这种线性关系的关键结点就是“共享理念”。民众发起冲突通常缘起于利益共享的诉求,公共部门“摆平”策略则立足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但从根本上看二者之间并无矛盾,之所以公共部门将民众的诉求视为一种潜在压力,主要在于公共部门没能够理顺这其中的逻辑链条。对于民众,追求自身利益诉求并无过错,然而却遭受公共部门打压;作为公共部门,原本扮演着民众利益保护者的角色,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成了民众利益共享诉求的阻碍,这种行动悖论的产生,根源在于公共部门治理理念的异化。

深究来看,民众之所以为了自身的利益诉求发起社会冲突,是因为地方公共部门在经济发展中没能足够重视共享发展,导致一部分人的利益满足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失落感”甚至“被剥夺感”的基础之上[6],造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平衡感加剧,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纷争。而共享理念的提出,就是让人们在共享的基础上能够享有充分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这不仅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发展理念的转型,更是化解当前我国发展中显著的利益冲突问题、成功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思路。地方公共部门如果能够深入理解共享发展的理论内涵,将为有效解决社会利益冲突问题提供更加清晰可行的路径选择。

三、共享理念纾解利益冲突的理论优势

在发展型社会时期,过度强调经济建设、轻视社会建设的发展模式造成了对一些社会问题的选择性忽视,经济政策优先于社会政策的发展逻辑已经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今天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共享的社会,是一个发展成果人人共享、人人都能够有机会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的社会,它实质上追求的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它的提出对于公共部门转变发展理念、理顺工作思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共享理念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使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强调:“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7]而要体现人民群众的这种主体性地位,必须首先从民众最关心的问题着手。就当前现实情况来看,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涉及包括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拆迁征地、医疗教育、环境卫生、贪污腐败等在内的多个领域,而这些热点领域往往也是冲突爆发的导火索。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成效。

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区域,往往是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很多时候,地方公共部门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拆迁、征地、招商等活动中出现了重商轻民甚至与民争利的情况。这种行为通常会造成严重的利益冲突事件,导致官民关系紧张、公共部门信用下降。同样,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也没有将“依靠人民”落到实处,而是依靠资本,谁能给地方带来显而易见的经济利益,谁就是公共部门的“座上宾”,而不是让人民群众成为发展的主体,以至于盲目引进一些高污染、高危险的项目来追求短期经济账本上的漂亮业绩,全然不顾民众对美好生存环境的追求。当然,这种行为通常以民众发起冲突给公共部门施压为开始,以公共部门的妥协告终。其实民众最关心的就是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如果这种最基本的利益诉求都不能得到满足的话,更不用说主动让民众参与到发展成果的共享中来。

(二)实现全民、全面共享是共享理念的根本目标

邓小平曾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可以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我们的责任,就是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8]4从两代领导人朴素的话语中可以看出,实现共享发展,应当是全民的共享,不能忽视底层弱势群体,要让困难人群也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红利,共同富裕应当是共享发展的价值旨归[9]。然而,在当下中国,一部分地区和群体确实享受到了发展带来的红利,实现了本地区和自身的富裕,但他们并没有带动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脱贫致富,而是固守在自己发展的小圈子中,独自享受发展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调研时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10],如果“老乡”不能共享发展成果,就谈不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谈不上共同富裕。独自受益是与共同富裕的发展理念相背离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自私自利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也正是如此,大多数的社会利益冲突都是来自弱势群体和底层民众,他们为了不被遗忘和忽视而抗争,为了争取平等的发展权利而抗争,为了共享发展成果而抗争。

真正的共同富裕应当是全民和全面的富裕,经济发展的下溢红利既要覆盖各个阶层和不同群体,达到全民共享,又要兼顾发展的各个层面,实现全面共享。全民共享要求绝对不能忽视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相反,要更加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可以预见,弱势群体将是决定能否实现共同富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将发展的成果切实惠及这一特定群体,补足这一发展中的“短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发展、全民共享、全民富裕。全面共享要求从多方面保障民众共享发展成果,包括在经济上要保障人们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在政治上要保障人人都有基本的民主权利,在文化上要让民众都能享受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在社会上要让人们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生态上要让民众认同绿色发展的生态理念。只有将全民共享与全面共享协同推进,才能实现真正的共享发展。

(三)维护公平正义是共享理念的核心价值

奥尔森在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论述中提到,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以及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特征,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人们很少会为大集团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尤其不会发生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注]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人们一般不会参加大规模的集体行动,除非是集团范围很小或实行有选择性地激励[11]。。但我国频频爆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却为该理论提供了相反的例证。现实中,大规模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越来越多,有些是利益直接相关者发起的利益诉求冲突,有的却是毫无利益关系者参与其中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此,学界也有相关研究论述,如应星提出的“以气抗争”,认为民众的抗争行为有些时候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而采取的行动,很多时候他们抛弃理性人的角色,为了“尊严”“公正”“道义”等情感的追求而发出共同的声音[12]。赫希曼也提出过相似的观点:很多时候人们对于信仰、观念、荣誉等价值理念的追求要超出利益诉求的层次,这种非正式制度所产生的效果和意义要远远超过简单的经济诉求[注]赫希曼解释了人们为何会在一段时期内经常参与公共性活动。他结合“失望”这一概念,提出人们并非一直是纯粹的经济人,在某些时候他们更愿意为了追求信仰、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而参与集体行动[13]。。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解释了当下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很多时候民众聚集在一起只是为了呼吁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为信仰和价值理念而发声。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14]我们在大力发展经济、追求物质文明的同时,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却明显滞后。共享理念的提出,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财富的增长,也要让民众共享精神财富的增加,要让民众在享受物质财富的同时,也能从精神上获得充分的满足、幸福和尊严。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重视公平正义,让人人有资格步入社会发展的门槛,让人人有机会参与社会发展的过程,让人人有条件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不再是把弱势群体排斥在共享之外,只有从根源上解决社会不公、正义缺失的情况,才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所在。

四、共享理念视域下纾解社会利益冲突的路径选择

如果一种社会现象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普遍存在,那么其背后必然有一种内在必然逻辑,我们不能仅仅把它当作孤立的偶然事件。同样,我们在面对频频发生的利益冲突事件时,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民众不合理的利益诉求,而应当从公共部门本身和制度层面寻找深层次的原因。作为冲突事件的主体之一,公共部门既对冲突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又对冲突的纾解承担着主要义务。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无疑赋予了共享理念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内涵。通过系统化的理论阐释和实践探索,共享理念必将为公共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纾解社会利益冲突提供一条更加可行的路径选择。

(一)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侧改革”

面对频发的利益冲突事件,按照以往的行动逻辑,地方公共部门往往是有反应无回应。回应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公共部门对群众的需求呼吁无法准确获取,使得公共部门往往采取不合理的措施来应对这种冲突。有反应无回应的现状既没有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也阻碍了民众和公共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互动,不利于冲突的解决。因此,改革的方向不仅是要让公共部门能够听得到民众的需求呼吁,更要让公共部门时刻牢记以人民为主体,积极主动地回应民众的利益需求。这就要求公共部门以民众的利益需求为导向,对公共服务进行“供给侧改革”。只有公共部门随着民众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才能真正满足民众切实的利益需求。这种从公共部门供给上的改革来解决因“发展性供给”和“分享性需求”不协调的紧张状态,能够对社会矛盾起到较大的缓解作用。

因此,在共享理念指引下,要让民众充分享受到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公共服务,就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从多方面了解群众需求,同时推动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创新,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让民众的需求得到真正满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例如,在社会保障领域,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标准不同的情况下要因地制宜、因需制宜,制定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保障模式和保障政策,确保社会保障覆盖全体人民;在城乡发展方面,要加快城乡建设的一体化发展,打破城乡之间割裂的二元结构体系,尽快消除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壁垒,让城乡居民能够更加自由地流动,不因身份认同问题而阻碍民众的发展;在教育领域,要推动义务教育在不同区域的均衡发展,努力提升落后地区的师资水平和教学条件,让贫困地区学生也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在环境问题方面,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发展规划,坚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不因短期经济效益而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等等。只有满足了这些民众最关注的“分享性需求”,人民才能感受到真正的发展成果共享,而不再诉诸冲突。

(二)打破不同主体间的自利性障碍

很多学者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结论最终都指向了民众与公共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近些年,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利益冲突事件不在少数,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经常见诸报端。这与长期以来地方公共部门“经济至上”的发展模式有很大关系。一些地方公共部门单纯追求GDP的增长,追求短期可视的量化指标,在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方面采取选择性的弱化。相比之下,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公共部门面前既没有与之抗衡的条件也没有与之竞争的机会,这也是造成官民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性根源。

共享理念的提出,不仅是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成果共享,还是促进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成果共享。公共部门不应该充当社会发展的逐利者,而应当扮演不同利益群体间利益均衡的调节者。如果公共部门都在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公仆职能,那社会冲突就不仅仅是涉及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那么简单了,如果不加重视的话,有可能会演变成政治领域的社会冲突,产生的后果将不可估量。因此,公共部门应当积极回归到自己的定位中来,努力创造共享条件,让共享发展的理念融入到自身的政策执行中去,从“与民争利”转变为“为民争利”,一字之差凸显出公共部门的角色内涵和价值指向。在此基础上,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共享发展成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三)再造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塑造是纾解社会利益冲突、保障社会持久稳定的根本举措。“价值理念与财富或权力不同,它的基本存在方式就是在群体中被共享,它不会因共享而引发冲突,反而是在共享中变得更有凝聚力。”[15]共享理念的核心价值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对于社会来说具有旗帜性的引领作用。长久以来,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呼声在社会上不绝于耳。在人们生活水平整体提高的同时,经济增长却并没有带给民众发展成果的共享感,相反,由于社会不公正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反而强化了他们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差距感,造成一种典型的“相对剥夺感”,直接体现为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失望和对公共部门信任的缺失。这种“相对剥夺感”的强化正是造成冲突频发、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再造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紧迫。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8]96这充分体现了再造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实现这一要求。首先要保障底线公平。底线公平应当体现普遍性原则,要让所有人民群众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不让居民因城乡差异、身份差异、民族差异等受到不公正的社会待遇,让人人都能“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耀”[16]。其次要保障机会公平。机会均等是跨入共享的门槛,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者提供均等的机会,从起点上让大家拥有准入的条件,在过程中让大家拥有参与的可能,在结果中让人们有机会共享发展的红利。最后,还要保障规则公平。要通过制定公平的规则体系,消除当前普遍存在的不同群体间不平等对待的现象,用规则公平来保障人们参与机会的公平,促进公平正义的良性循环。只有通过再造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保障公平正义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得到切实地实现,才能满足人们基本的共享需求,缓解日益严峻的冲突风险,为平稳解决社会冲突提供足够的缓冲区间。这既是共享发展理念的价值所在,也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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