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研究综述

2018-04-01 07:13韩佳峻
上海管理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韩佳峻

(兰州银行,兰州 730030)

鉴于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很多,本文将以全面的视角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研究进行系统的梳理,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运营、商业模式、政策体系等方面探讨互联网金融风险,深入系统地研究互联网金融的一般规律和特殊风险以及理论研究趋势。

1 国外研究情况

1.1 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传统金融运行方式同互联网精神特质进行融合所产生的一个新的发展领域。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将互联网金融看作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中的运用,实质上其是以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互联网运营思想上的金融(Allen, 2002)[1]。

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方面,国外研究并未给出统一的综合性概念。国外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可追溯至计算机及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即金融电子化阶段。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不断创新以及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产生了电子金融与网络金融的内涵。在国外,电子金融是被应用最多的术语。2001年,Banks对电子金融提出了一个定义,即电子金融指向的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类电子传播媒介为大众提供金融方面的服务,主要包括货币服务、银行服务、支付服务、交易场所等,一般也可以称作数字金融。在多数发达国家,金融业的某些概念可以相互替换,比如E-finance就能够同Online finance、Virtual finance、Internet finance及Cyberfinance等多个词进行互换[2]。实际上,无论是网络金融,还是电子金融,在初期应用时,其实质主要是传统金融组织或传统式金融服务逐步向互联网化方向发展,其最大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一交易平台,使金融交易所花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及普惠性。在之前的15年里,许多企业开始进入互联网金融这一行业,一些企业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由于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很大一部分的企业惨遭市场的淘汰。那些成功的企业之所以可以成功,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并将自身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的优势予以了充分发挥,以此建构了一个高效的运营市场(Sven Seuken, 2012)[3]。 Allen提出实现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就必须形成互联网的发展思维,这一思维并不是多数人所理解的互联网技术运用。因为互联网的诞生改善了金融组织在信息上的不对称问题以及逆向选择行为,形成了一个无需中介就可以进行交易的新型市场[4]。因此,企业在新的发展环境与市场中要改变原有的运营观念与竞争理念,采用新的运营方式与竞争思维[5]。 2008年,Burstein提出移动金融能够超越时空的制约,使客户在任何时间点都能够得到来自“中介”提供的有效服务。鉴于金融服务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强,网络经济特有的规模运营特质也将对金融业的整个竞争环境产生重要作用(Claessens,Dobos,Klingebiel与Laeven )[6]。选择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企业将不再受制于银行在用户信息方面的垄断,这类企业能够为客户打造一个完整的服务链条,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还可以采用智能系统为其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Sato与Hawkins ,2001)[7]。 2008年,Shahrokhi[8]提出电子金融的发展对金融行业有诸多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使金融行业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让客户享受的服务品质得到较大的提高,以及金融类服务在可得性方面有了质的发展;他还主张电子金融很有可能是在传统金融类中介与资本市场出现之后的第三种运营模式。在实证研究方面,2003年,Nagurney与Ke[9]曾在电子金融的交易平台上构建了有关的数理模型,并对该模型实现均衡运转与协调发展开展了相关研究。

在发展模式上,Paul Timmers (1998)[10]依据价值链分解与重构的分析法,并结合电子商务类公司功能集成化发展程度与创新方式的特点,把电子商务划分为11个类型,具体包括电子竞拍、电子商城、电子类的购物中心、虚拟型社区、价值链的服务运营商、价值链的集成者、交易平台、信息类经纪人、第三方交易市场、信任类服务等。同年,Paul Bambury[11]通过将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同传统商务的运营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了二者间的差别,把电子商务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移植模式,包括植入互联网的运营方式、筹资方式、激励手段;另一类是享赋模式,包括所有以物易物的交易。 Michael Rappa亦曾把电子商务分成以下几类:经纪运营方式、广告运营方式、中间人运营方式、销售方运营方式、会员运营方式、制作方运营方式、订阅运营方式、社区运营方式以及效用运营方式等。2001年,Peter Weill[12]也提出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共有八种,具体包括内容供给方、同客户直接交易、服务提供方、中间人、常规设施共享、价值网管理与整合方、虚拟型社区以及企业(或政府)的一体化。

Crystal Dreisbach和Staff Writer[13]曾根据互联网具备的多项商务功能,把商务功能分成了三大类,具体包括以产品出售为主的商务运营模式、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商务运营模式以及以提供信息为主的商务运营模式等。

1.2 互联网金融风险

国外学者多数认为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应该分成两种类型,即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2005年,Kim[14]提出在电子商务进行的在线交易中,包含着多个第三方信用组织提供的服务,譬如银行机构、有权发放信用卡的机构、购买人在线信息保护机构等,文章还对eBay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做了介绍。同年,Richard Walton曾探究B2C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保险问题。2013年,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小组曾对预付卡、互联网支付以及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法的影响、风险性因素进行了研究,还完成了相关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并提出从洗钱风险发生的视角上加强监管以及完善监管体制。2003年,Haizheng Li、Richard Ward与Han Zhang[15]采用了Prohibit与Nested Logit两种模型,对eBay进行交易时的在线支付方式的选择行为,进行深入探究,并构建了以风险、便捷性与成本等为指标的支付选择系统,在此前提下对产品的性质、交易主体的特性以及支付属性等因素对在线支付选择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2008年,Michael Klafft[16]分析了信息失衡的虚拟网络中经验不丰富的贷款方收益回收问题,并对Prosper.com案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该网络借贷中介的收益状况,发现大部分利率类型的投资收益没有达到预期,但还是可以利用较为简单的个别投资原则,使投资进行新的组合,从而提高投资的收益能力,这样就能够取得高风险评级之外其他信用评级均能接受的收益率。 2008年,Harpreet Singly、Ram Gopal以及Xinxin Li[17]采用决策树研究方法,对Prosper.com多项贷款带来的不同收益与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任何信用级别都不能避免在做出积极回报时出现亚群体,并且回报跟风险总体相伴;还发现在回报同风险的一致性程度方面,低信用层级的贷款群体要比高层级信用的贷款群体有更高的效率。2013年,Wolfsburg Group[18]站在支付业自律的立场上,提出了有关其风险的特征与行业自律方面的具体要求。

2 国内研究情况

2.1 互联网金融含义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尚未统一。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曾公布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中首次在官方机构出现“互联网金融”的字眼。之后,这一概念也出现在李克强总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意味着该概念获得了国家最高行政部门的认同。在众多学术文献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内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其并非一类全新的金融模式;另一种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有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新的金融模式。

在第一类观点中,陈志武(2014)[19]认为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过热状态,互联网金融是由互联网带来的金融亢奋,它并不只是一种“新金融”,而是传统金融在销售与渠道上实现了创新。殷剑峰(2014)[20]认为互联网金融只属于电子金融领域中的一个类型,其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为客户提供多项金融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业的活动主体主要是那些期望在金融领域拓展业务的互联网公司。王国刚等(2015)[21]提出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与平台,完成交易的金融性活动,并对该行业的独立性与功能有所质疑。这些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功能、机制及发展方向等做了研究,认为其功能是提升金融效率而非颠覆金融功能,其机制是体制性监管套利而非新型金融运作方式,是一种拾遗补缺的方式而无法成为金融的主流。周宇(2013)[22]认为如果单从广义上理解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使传统金融业中的业务在互联网空间内得以完成,也就是将之前线下业务发展为线上业务,而这些业务多数是由金融机构进行的,所以被称为金融互联网业务。戴险峰(2014)[23]指出,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依据监管方面的空白实行监管方面的套利,因而互联网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并不能催生新的金融类型。石建勋(2015)[24]也认为在十年或二十年后回头看,互联网金融也许就是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需经历的一个阶段,不过是金融业变革中的一类过渡型形态。

与这些学者的观点相反,更多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崭新的金融模式。国内较早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进行研究的是谢平等(2012)[25],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形成既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不同,也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不同的新市场,可以被称为互联网领域的直接融资市场,抑或是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曾刚(2012)[26]基本认同以上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确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同时也显示出了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并从功能、机构等多重视角比较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特征。吴晓求(2014)[27]从金融功能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认为互联网是传统金融基因式变革与系统性压力的一种来源,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颠覆性和替代性,最终将由新的金融业态替代。吴晓求(2015)[28]进一步研究互联网金融成长逻辑,同意谢平等的判断,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第三金融业态(新的金融业态)。

这样两种不同观点的出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对互联网本质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互联网仅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或渠道,后者则认为其不单是一种技术手段,而且会促进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其二,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看法不同。前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建立在监管套利的基础上,后者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且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推动之下出现的创新产物。其三,研究及观察视角不同。考虑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经济及政策环境,学者从不同角度分广义和狭义探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借鉴上述观点,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同传统金融存在本质区别,才会在整体风险管理机制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但两种观点相较而言,本人更倾向于第二种,因为虽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无论从技术手段、资源配置还是风险管理等方面发展程度有待提高,业态及机构发展良荞不齐,但是互联网金融正在以其“低成本、高效率、超便捷”的特点改变着传统金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选择。

2.2 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探究

研究风险成因是系统研究风险管理的起点。何文虎等(2014)[29]从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两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成因。其中,制度性因素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机构缺失、互联网金融机构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内控体系等;非制度性因素包括大数据应用技术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运营风险、拥有资源享赋的不均、监管认识和监管理念的分歧、不成熟的信用机制等。姚国章等(2015)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有别于传统金融的风险成因,包括缺乏相应的标准规范、监管体系无法适应新的业务发展、技术架构的复杂性及其快速演进。彭赛(2015)以P2P网络借贷公司为研究对象,认为其形成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监管缺失、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不健康的竞争环境等。薛紫臣(2016)则主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认为风险成因分为金融小环境和大环境。其中,金融小环境主要包括五方面:从业机构自身的品质和管理水平、金融产品的品质、投融资者数量及质量、投资资金流和市场的“品质”等;金融大环境则主要包括三方面:政府金融政策和货币投放量、政府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融资企业运营状况等。周豪(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包括政府监管的缺失、行业内企业经营水平较弱、投资者缺乏基本投资知识。彭景等(2016)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角度分析了成因,将其分为外因和内因。外因方面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的过度渗透、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突出、互联网企业的舆论掌控力强、监管法规政策的滞后性;内因包括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脆弱性、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监管模式的分业式、监管机制的分段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学者从不同分类和角度进行了风险成因分析,但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模式缺乏市场对应性、互联网新技术特征带来的冲击等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已有文献虽然分析较为全面,但是缺少传统金融风险成因与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的比对,同时尚无基于经济、金融学基础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的学术成果。

2.3 互联网金融风险传导机制探究

目前,专业探讨互联网金融风险传导的文献也十分有限,刘旭辉(2015)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条件(传导临界值、传导载体、传导对象)、传导方式(接触引发的传导、非接触引发的传导)与传导范围(传统金融系统、实体交易领域)。袁义炜(2016)将传统金融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导系统进行了对比性分析,并对互联网金融当中的资金流向与流量做数据分析,从风险转移、机制化风险、信息失衡风险、流动方面的风险、信用领域的风险、信息技术方面的风险与货币政策方面的风险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各类风险的传导路径。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用户数量更多,一旦发生实质性风险,将比传统金融传导更迅速。陈新岗等(2017)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传导途径有两类,第一类为源于互联网金融组织之中的网络信用性风险,第二类为源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客户的网络金融风险。并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建立委托—代理模型与动态博弈分析模型,对网络领域中信用方面的风险传导予以研究。以上文献一类是从风险分类角度分析了不同风险的传导路径,另一类主要运用模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传导,但是相关文献同样缺少基于经济学、金融学基础理论支持的研究方法。

2.4 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识别探究

闫真宇(2013)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自身有着众多特殊性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政策领域的风险、业务管理领域的风险、网络技术领域的风险、货币政策方面的风险与洗钱犯罪方面的风险等。郑联盛(2014)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技术领域存在有关风险,另一方面,该行业并没有超越金融的本质属性,因而可能会发生重大的金融性风险,这里主要指信息失衡风险、信用领域的风险、流动性引发的风险、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风险等。姚国章等(2015)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别进行了详细识别,分为操作风险(技术与用户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风险)、技术风险(技术研发方面的风险、技术安全方面的风险)、信用风险(违约引发的风险、个体信用与信息被盗用的风险、欺诈类风险)、运营风险(流动引发的风险、市场选择引发的风险、期限错配引发的风险、资金平衡引发的风险、关联性引发的风险、利益协调体制不完善的风险)、法律监管风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引发的风险、监管不到位引发的风险、主体资格合法方面的风险、洗钱套现方面的风险)、其他类风险(认知类风险、道德风险、受传统金融机构抑制的风险、舆论风险)。刘辰(2016)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划分为互联网使用前金融体系中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体系化风险、流通类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以及互联网金融出现后随之出现的新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危机扩大风险等。鄂奕洲(2016)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其中系统性风险分为信息技术维度风险产生的风险(技术安全、技术支持风险)、宏观环境与政策维度产生的风险(宏观环境、行业系统、货币政策风险);非系统风险分为操作运营维度产生的风险(业务流程、法律合规、具体操作风险)、参与主体维度产生的风险(战略、信用及声誉风险)。通过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多种类型,一般包括法律法规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同时部分文献也将传统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金融风险做了比较。但目前的研究成果无法从整体视角上,依据金融领域中风险管理的有关理论,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做科学划分与针对性的分析。

2.5 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探究

姚国章等(2015)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可以采取定性、定量以及综合分析评估三种方法。其中,定性评估方法包括专家访谈、问卷调查以及集体讨论法;定量评估方法包括决策树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计算机模拟法;综合分析评估方法则是将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相结合,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进行评估,包括建立风险因素的层次模型、确定子风险因素值的权重,求解模糊矩阵以及得出整体风险值。申晨(2016)、鲁柏杨(2016)和徐漩(2017)三位作者均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风险评估研究。欧阳资生等(2016)基于互联网金融指数和上证综合指数的日收益率数据,分别在参数、半参数和非参数的VaR方法下讨论和建立了Pareto极值分布模型和历史模拟法模型,以度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值,并使用返回检验判断模型的优劣。结果表明,Pareto极值分布模型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整体高于股票市场。李慧等(2016)基于天弘余额宝货币的每万份日收益数据,通过建立CVaR模型评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CVaR模型与估计方法、选取和处理数据、计算VaR和CVaR等,并基于模型分析的结果,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具爆发性和传染性,且其风险处于正向积累、不断上升的状态。姜志旺等(2016)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基于Logistic回归模型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进行了评估,发现P2P平台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是否有车、是否进行房产验证、是否进行实地认证等因素比较看重。通过以上文献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应的真实行业数据较难获得且缺乏代表性。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评估时,将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相结合,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并结合风险类型识别,是目前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评估较为可行的方法。

2.6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探究

熊欢彦等(2014)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提出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一是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加强数据管理;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风险管控体制;三是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的法规体制建设。陈一鼎等(2015)提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管控方法,具体包括:一是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规,构建更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二是使互联网金融公司提高自身在信息方面的管理水平,增强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三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公司内部管控系统建设,增强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观念。赵春兰(2015)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给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第一,规范现行金融法规,完善互联网金融在创新业务方面的法律规制,从而使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项法规层级得以提升。第二,吸纳欧美国家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科学立法经验,完善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和电子银行等多个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监管法规,并制定一些新的法规适应行业发展。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第四,构建互联网金融协调保护机制。宋天依等(2016)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并根据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了评价,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对策包括:1.建立并完善法律监督与管理体制;2.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实名制的建设;3.构建行业客户权利保护体制;4.加强网络平台管理;5.强化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管理等。

2.7 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究

谢平等(2014)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和差异性。其中,监管的必要性表现为虽然自身发展尚未成熟,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应有所松懈,应该通过监管促进行业发展,并在底线思维与监管上限的约束下,促进行业创新。监管的普遍性表现为传统金融风险与外部性等当前仍密集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仍在不断发生。所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在基础原理方面同传统金融并无明显的不同,宏观审慎、行为监管,以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等多项监管方式在当下仍然适用。监管的特殊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风险更大,可能发生的“长尾”风险更容易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威肋,因而要对其进行更完善、更有针对性的保护。监管的一致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若具备了传统金融中的某项功能,那么就可以应用传统金融的监管措施对其实行监管;若类型各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了同一类业务,引发了同类型的风险,从理论上看就可以采用一致性的监管方式。监管领域的差异性表现为类别各异的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据风险识别的分类原则,对不同风险采用不同的措施,但若所接触的业务是混合型的,就需要增强监管系统内的协调性。

张承惠(2016)提出构建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特质的监管体系,具体包括:1.秉持有针对性的监管原则;2.增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功能监管;3.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使行业协会更多地履行自律职责。

通过上述文献的分析,首先可以看出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面,有关监管的文献最为丰富,且相关研究较为专业与成熟;其次,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首要原则是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第三,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系;第四,形成注重互联网金融自身特征的监管方式;第五,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第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第七,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协同。但是,从理论角度来说,鲜有学术成果从金融监管理论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政策建议。同时,缺乏一整套符合国内发展实际的,从理念、依据、原则、内容、模式、主体、对象再到措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及框架。

3 总结

国外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依旧模糊,并无一致性的内涵界定,但能够看到,一些学者的观点是所提及的互联网金融可以看成是在传统的金融组织与金融服务中引入互联网技术,还认为它是一种新的中介模式。而有少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思维而非技术,带来的是一种无中介的新市场。本文赞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但是需要从其实质进行界定。在风险研究方面,国外学者侧重于对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监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但是,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多是基于本国情况,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国情不同,因此在借鉴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更好提出适应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在国内,虽然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事物,但是国内学界也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管理及监管提供了有益的、可供借鉴的指导意见。但是,当前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应该加以完善和改进:第一,对于经济学、金融学理论的应用有待进一步提高。风险成因、风险传导、风险类型识别及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多为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现象进行的总结,未能依据经济理论、金融理论和管理理论等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进行总结与归纳,容易造成研究缺乏理论基础、全面性和系统性。第二,很少有学者会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与传统金融领域当中所存在的风险有何差异进行对比性的分析。虽然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事物,但其发展建立在传统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其核心仍然是金融且服务于实体经济。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分析只有通过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对,才能找到问题的核心,分析出问题的本质所在。第三,多为规范分析,缺少实证研究。从研究文献来看,大部分研究内容为规范性分析,实证研究少之又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行业统计数据和案例。但是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属于量化分析的范畴,需要使用实证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第四,研究角度比较单一。大部分研究文献都从风险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多集中于风险成因、类型识别、防范和监管等独立方面,缺少风险传导、预警和处置的研究,同时缺少整体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归纳和总结的研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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