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研究
——基于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代理的混合策略博弈分析

2018-05-18 03:41辛松和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委托人委托经纪

美国四大职业联盟均制定了完善的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由于制度内容复杂繁多,对从业经纪人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如NFL要求其合同谈判类经纪人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1];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建立了包括资格审定制度、注册登记制度、保证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佣金制度等在内的完善体育经纪人制度[2];另外,随着欧洲法院1995博斯曼法案的胜诉,使运动员自由转会变成可能,催生了包括运动员转会经纪在内的各项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日趋完善[3]。可见,很多欧美国家已经建成包括篮球经纪在内的完善经纪制度,有效维持了运动员转会次序,促进运动员的有序转会。相比之下,我国职业体育起步较晚,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建设滞后,继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经纪人管理办法》后,篮球管理中心于2002年、2006年及2009年分别发布了有关篮球经纪人的管理办法,使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但目前为止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中仍然存在行政过度介入、缺乏竞争机制[4]、佣金制度不完善[5]、仲裁制度不健全[6]、处罚制度不规范[7]等诸多问题,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于目前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仍然不够完善[8]。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文献,并就运动员转会经纪问题对中国篮球协会、地方体育局、俱乐部、新华社记者等单位共11位领导和专家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在此基础上,借助委托代理理论,对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代理的混合策略博弈进行分析,以期找出制约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的制度因素,为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1 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体育经纪人是体育经纪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并以此获取佣金,依法设立的体育经济组织、独立经纪人[9]。中国篮协规定:境内从事篮球项目的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后,可从事国内外球员、教练员转会及球队商务代理等与篮球相关的经纪活动,可见运动员转会经纪是篮球经纪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运动员转会经纪实践中,俱乐部物色运动员人选及合同签订等环节,通常由经纪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行纪,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构成了如图1所示的典型委托代理关系,其中俱乐部、运动员为委托人,经纪人为代理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时,就有可能出现代理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代理问题[10]。因此,如何建构有效的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以便有效治理委托代理问题,将是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以下就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代理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探讨委托代理双方博弈均衡的实现过程以及如何从博弈均衡向帕累托最优改进,并分析在帕累托最优改进中达到契约均衡理想制度状态时所需要的制度条件,然后把运动员现实转会经纪制度与契约均衡的理想制度进行对比,找出现实经纪制度的不足,为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图1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

Figure1The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ofclub,athleteandbroker

2 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代理之间的博弈分析

2.1 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博弈假设

在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博弈中,假设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运动员有监督和不监督两种行动策略;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有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和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两种行动策略。同时假设E为经纪人获得佣金分成比例(E1为经纪人以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佣金分成比例;E2为经纪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佣金分成比例;假设E1>E2);F(E)为经纪人所得佣金;C为委托人监督代理人所需监督成本;U为代理成本,或称内部人收益,是代理人利用机会主义谋取的私利,这种收益其实就是委托人的损失;ф为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受到委托人的处罚;d为委托人的收益份额,d1为代理人以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时委托人的收益;d2为代理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委托人的收益;假设(d1>d2)。

委托代理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在博弈时都会偏好以不同的概率选择自己的行动策略,以便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假设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选择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行动策略的概率为p,那么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行动策略的概率为1-p;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运动员选择监督行动策略的概率为t,那么选择不监督行动策略的概率为1-t。

2.2 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博弈均衡分析

根据以上假设可建立如下的博弈模型:

图2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博弈模型

Figure2Gamemodelamongclub,athleteandbroker

当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选择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期望收益和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期望收益相等时,即:

tF(E1)+(1-t)F(E1)=t[F(E2)+U-ф]+(1-t)[F(E2)+U]

求解t值,t值就是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和运动员选择监督行动策略的概率。

当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和运动员选择监督的期望收益与选择不监督的期望收益相等时,即:

P(d1-C)+(1-P)(d2-C+ф-U)=P(d1)+(1-P)(d2-U)

求解P值,P值就是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选择以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为行动策略的概率。

当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和运动员以t*的概率选择监督行动策略,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以P*的概率选择以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行动策略时,是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从纳什均衡点向帕累托最优改进的方向是,经纪人以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动策略选择概率P*值从纳什均衡点开始不断加大,俱乐部和运动员以监督为目标的行动策略选择概率t*值从纳什均衡点开始不断变小,即当经纪人不断自觉地选择以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动策略时,俱乐部和运动员作为委托人就会不断减少对经纪人的监督。

3 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代理之间的契约均衡分析

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订立一个能够对代理人有激励作用的妥协方案,使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妥协方案就称为契约均衡[11]。在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代理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当委托代理双方都能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时为“契约均衡”的制度状态。上面分析可知,作为代理人经纪人以P*概率选择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动策略,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和运动员以t*概率选择监督的行动策略时,是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从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向帕累托方向改进并实现契约均衡,委托代理双方必须做好如下两点:一是减低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和运动员的监督概率,即均衡解t*值越小越好;二是使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选择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动策略概率越大越好,即均衡解P*值越大越好。

要使委托代理双方实现契约均衡,首先,要使俱乐部和运动员选择监督的概率t*值变小。意味着要使经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受到的处罚成本ф上升,同时收益F(E2)-F(E1)+U也要变小。如果要使U变小,必须建立一套完善和严密的经纪人监管制度,监督经纪人事前的机会主义行为,减低经纪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概率和数量。要使F(E2)-F(E1)变小,意味着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经纪人收益分配制度,一方面不断完善佣金收入制度和经纪人其他合法的收入,另一方面依据多劳多得的原则对他们进行有效激励。要使ф上升,必须建立一套严厉处罚制度,对经纪人事后所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进行严厉处罚。可见,要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主要在于对代理人出现的机会主义违规行为进行事前警戒和事后处罚,使之了解违规行为造成的机会成本要远大于没有违规时的收益成本,从而减少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

4 运动员转会中现实经纪制度分析

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经过二十年来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由政府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我国篮球经纪监管制度[12]。但由于建制时间不长,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与契约均衡状态的理想制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监督制度不完善。在访谈中专家一致认为,目前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转会监管制度。从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看,目前我国篮球行业的相关经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局,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局共同管理,他们负责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统一指导和统一立法[13]。这种跨行业层级结构管理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造成监管职权难分、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具体操作不够细致等问题。比如,由于工商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管,当经纪人在行纪过程中出现一些没有履行合同的机会主义行为时,其具体职责就很难划分清楚;另外,从现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中的条款看,大都是颁发有关维护经纪市场秩序和行为的管理条款,很少涉猎具体体育经纪行为方面的规定,使很多篮球经纪的违纪机会行为无法可依。可见,跨行业的层级结构经纪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同一部门上下级监管职权难分、工商和体育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困难、监管条款具体操作不够细致等问题。

从篮球行业协会管理看,目前我国篮球经纪行业规范自律不够,存在行政命令代替立法监管,监管契约规范不够等问题。另外,篮球行业协会管理上也存在监管契约不够规范的问题。篮协先后于2002年发布《篮球项目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发布《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2009年再次发布新的《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篮球经纪进行规范监管,使运动员转会经纪行为得到很大程度规范。但由于我国篮球职业化进程较快,篮球经纪的制度改革远跟不上经纪实践的发展,使篮球行业监管契约仍然存在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比如,目前经纪人的合同化监管程度不高,存在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以及在经纪活动中缺乏可操作性条款,纠纷较多等问题[14],说明运动员转会行业监管经纪制度仍然有待规范。

从篮球经纪主体自律看,对经纪人行为规范的一些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有专家认为,在运动员转会实践中出现经纪人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制度漏洞搭便车现象,存在有些俱乐部或运动员在转会中没有履行转会经纪合同现象,委托代理双方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事情时有发生等问题,反映出目前篮球经纪主体契约观念差,自我监管和自我约束能力仍然不强。

第二,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目前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缺乏有效激励制度。一方面,没有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行纪竞争市场环境。随着我国篮球职业化的进一步发展,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市场已经形成,但有些职业篮球部门却自行开发运动员转会,或对篮球经纪组织或经纪人设置过高的行纪障碍,从而形成运动员转会经纪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另外,尽管在《篮球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涉外转会必须通过篮球项目经纪人经纪”的规定,但却没有对国内运动员转会必须通过经纪人运作的规定。在专家访谈中也了解到,目前我国很多职业篮球运动员在转会时通过体育局领导、俱乐部领导或者教练等私下关系介绍或者推荐进行转会,这些没有严格按照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做法,严重打击篮球经纪组织及其经纪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缺乏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佣金是篮球经纪人在行纪中正当合法的收入,因此,佣金收入的多少与经纪人的行纪激励密切相关。目前我国篮协已经颁发过3个版本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但现行的《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条款中,根本没有对我国经纪人在行纪中如何收取佣金比例做出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成熟经验,如美国的经纪制度明确规定,如果运动员转会成功,经纪人可收取职业运动谈判合同款的3%~5%的佣金[15],这种存在一定浮动比例的佣金制度能更有效地激励经纪人努力工作。我国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正好缺乏有效的收入分配制度,无法有效激励经纪人努力为委托人工作。

第三,处罚机制乏力。首先,运动员转会经纪处罚的最终裁决权存在法理错位。现行的《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和参与经纪活动的球员及俱乐部;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纪人、俱乐部或球员受处罚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受处罚后15天内有权向我国篮协申请复议。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我国篮球协会建立的经纪处罚机制的核心是拥有最终裁决权,即运动员转会过程中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决机构是我国篮球协会,如有异议也只能向我国篮协申请复议,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也不能以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这种经纪处罚的制度安排明显有违我国《仲裁法》的精神,理由在于运动员转会经纪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该按民事纠纷的途径加以解决:(1)可由当事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协商解决;(2)可通过中间组织或中间人调解,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协议的调解解决;(3)可通过经纪纠纷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解决;(4)由经纪纠纷当事人的一方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再由法院依法审理,最终作出的诉讼解决[16],在这4种经纪纠纷解决途径中,根据我国《宪法》和《仲裁法》的授权,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享有纠纷的最终裁决权。可见,我国篮协只有建立行业内部规则的权力,没有超越《宪法》和《仲裁法》设置“最终裁决权”的权力。

其次,运动员转会经纪处罚条款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罚:警告或严重警告;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10万元;中止从事经纪活动资格;吊销《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资格证书》。第三十条规定,对我国篮协注册俱乐部或运动员在经纪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罚:警告或严重警告;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10万元;禁止参加或进行国际和/或国内球员转会交流;禁止参加或进行国际和/或国内篮球赛事。从这些处罚条款看,对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只有警告、罚款和吊销资格;对俱乐部和运动员的违规行为也只有警告、罚款和禁赛等,却没有列出违规的性质以及相应的具体处罚条款等,处罚方式单一,起不到根本制止违法行为的效果,反映条款细化不够,操作性不够。另外,在罚款方面看,2006年出台的《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处罚的金额是1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现行的管理办法处罚金额提升到2千元至10万元人民币,尽管在罚款数额上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当今很多经纪活动违规收益都远远大于10万元人民币,代理人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就很难避免,反映处罚力度明显不足。

5 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改革路径

从以上分析可见,现行的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无法有效规制运动员转会经纪中所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完善现有制度,有效治理委托代理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要有效治理委托代理之间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必须建构事前激励、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罚的有效治理机制。按照这一治理思路,本文提出了如图3所示的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主要分为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宏观层面主要包括事前激励、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罚三个方面。微观层面主要包括完善事前激励的资格认证、资质审定、合约制度、信誉机制、佣金制度等;完善事中监督的行业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以及完善事后处罚的行业处罚、法律处罚、社会处罚等方面。

图3俱乐部、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代理问题治理路径设计

Figure3Thegovernancepathoftheprincipal-agentproblemofclub,athleteandbroker

5.1 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事前激励机制

事前激励是通过对代理人进行有效激励,让代理人在实现自身效用时也会考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制度条件下进行经纪活动,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经纪人的行纪积极性。为此,第一,要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制度。经纪人资格证是经纪人合法从事经纪业务的最基本要求,必须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杜绝没有资格的经纪人从事运动员转会经纪业务。第二,要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组织机构的资质审定制度。对不符合资质的经纪组织从事运动员转会事务,经过查实后坚决给予取缔。第三,要完善运动员转会的合约制度。不断完善运动员注册条款、转会费、运动员薪金制度等转会合约,形成严格按照转会条约办事的良好转会经纪制度环境。第四,完善运动员转会信誉机制。成立专门的运动员转会经纪信誉评价机构,对不诚信的经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将不守诚信的经纪人都公诸于众。第五,完善经纪人的佣金制度。完善的佣金制度是对经纪人的最好激励,通过调查研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经纪人合理弹性佣金制度。

5.2 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事中监督机制

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事中监督机制,就是通过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内部行业监督,以及外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行业监督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行业监督机构。对目前上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下由地方工商局和地方体育局共同监管运动员转会经纪的管理模式进行去行政化、社会化、实体化改革,改革为由中国篮球协会制订和颁布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相关制度,负责对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的宏观监管,由CBA公司负责执行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具体事务的组织监管构架,对运动员转会经纪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是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行业的监管政策。不断修订和完善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内部行业协会的正式监管政策,通过具体明细的监管政策更好地警示和规范运动员转会经纪行为,减少运动员转会经纪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法律监督就是通过立法,监督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不法行为。美国NBA联盟对运动员转会经纪有效监管的经验是,除了实行明细的行业监管政策外,还施以完善的外部法律监管。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美国统一运动员经纪人法》,完成了全国统一的运动员转会经纪法案,对运动员转会经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在逐步完善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协会监管的同时,体育和工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尽快修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法规。政策、法规属于正式制度范畴,社会监督主要是依靠习惯、诚信、声誉等来进行监督,习惯、道德、诚信、声誉等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这些非正式的制度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行规,运动员转会行规是运动员转会经纪过程中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要完善社会监督就是要求运动员转会经纪主体必须恪守运动员转会的行规,不断提高各经纪主体的自觉性,严格按照运动员转会经纪行业的习惯、诚信、声誉等行规来行事,共同抵制一切违反行规的行为。

5.3 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事后处罚机制

通过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内部行业处罚和外部法律处罚、社会处罚,达到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事后处罚机制。行业处罚是对运动员转会经纪违纪行为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处罚,一方面,要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保证金制度,加重保证金的处罚力度。按照现行的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A类经纪人需向中国篮协交纳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B类经纪人只需向中国篮协交纳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经纪活动中的赔偿和因经纪活动违规而承担的罚款。但目前国内运动员人才资料匮乏的环境下,最高保证金才10万元,一些关键球员的高额转会费使经纪人的佣金远不止10万元,按照佣金3%来计算,经纪人完成一个有1千万元转会费的转会交易就可获得30万元的佣金,一旦经纪人进行违规交易,即使被罚10万元保证金还有20万元的收入,仍是一笔有利可图的交易。因此,应该规定一个符合经纪实践的相对较高的保证金额度的保证金有效处罚制度,让运动员转会经纪主体违规时已经没有获利空间而自觉放弃违纪行为。另一方面,要规范运动员转会经纪纪律处罚。改革篮协的职能机构,成立一个纪检职能部门,专门分工负责运动员转会经纪的纪律监查,对运动员转会经纪的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定级,按照违规等级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资格的相应处罚。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外部法律处罚,就要加快修订全国统一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经纪法,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运动员转会经纪中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触动法律的违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让所有违反法律的机会主义行为都得到应有的制裁。完善运动员转会经纪的社会处罚就是要求所有经纪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则,一旦出现违反运动员转会经纪行业的习惯、诚信、声誉等行规的违约者,大家坚持自觉终止与其进行交易,并公开其不良信息,使他人都知道他有不遵守行规前科而拒绝委托代理,让其蒙受损失。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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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agency problem among club, athlete and broker in the transfer of players is one of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transfer agent system of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in China. Based on how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transfer system of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to better solve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 among club, athlete and broker. This paper, by means of literature review, expert interview and case analysis, studies the transfer agent system of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in China through a mixed strategy game analysis of the agency problem of club, athlete and broker.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problems with the current system include: imperfect supervision system, lack of effective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weak punishment mechanism.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ch specific measures as pre-transfer incentive, post-transfer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 to improve athletes' transfer agency system, 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reform of athletes' transfer agency system.

Keywords:professionalbasketball;transferagentsystem;gameanalysis

CLCnumber:G841Documentcode:AArticleID:1001-9154(2018)02-0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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