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若干问题研究

2018-06-07 09:38张海婷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

张海婷

摘 要 容留他人吸毒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容留吸毒行为应出罪,以便彰显刑法的谦抑性,做到罚当其罪。行为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了刑罚,后又容留一人吸食毒品一次,且未达到其他立案标准,如若把曾经已被刑事处罚的行为作为此次定罪的条件,是明显的重复评价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前置行为已经接受了刑法评价,只能作为曾经犯罪的记录,不能使用扩大解释而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视为同等标准。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间接故意 再犯 行政处罚

1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间接故意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毋庸置疑,但是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刑法理论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容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犯罪嫌疑人明知却仍然提供场所,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及于间接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构成,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对方在自己的场所内吸食毒品而放任,不加阻拦或举报。笔者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一些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明知客人利用其名吸食注射毒品,但为了牟利的目的放任其行为,这一规定在《适用解释》四十二条中进行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间接故意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但是,间接故意在被认定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要件时要注意,对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间接容留吸毒行为,要排除其构罪的可能。例如,两个合租者共同居住一个房子,其中一位合租者提供合租的房屋供他人吸毒,对于另外一个合租者是否应当归罪于间接故意有待商榷。首先,另一位合租者与吸毒者之间并不存在牟利的关系,就主观并无牟利的目的,不适用2016年4月6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要进行相对准确的确定是认定是否为间接故意的关键,另一位合租者是为合租关系,并非同居关系,主体之间没有牵连性;再次,另一位作为一般公民,对此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强迫另一位合租者做出适法行为,其不应受到过度的法的非难。因此,应排除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容留吸毒行为应出罪,这样才符合“法不强人所难”的法治精神,同时也能更好的彰显刑法的谦抑性,做到罚当其罪。

2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再次容留”的认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毒品犯罪的处罚中,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之后又实施同样性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即其行为性质以入罪方式予以评价。但是,该行为再犯的评价方式是否可以理解为曾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我国现行的刑法是以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罪责刑相适应构成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但是,禁止重复评价为刑法界所公认的一个潜在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行为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了刑罚,后又容留一人吸食毒品一次,且未达到其他立案标准,如若把曾经已被刑事处罚的行为作为此次定罪的条件,是明显的重复评价行为。且刑罚一旦生效,即意味着国家对犯罪行为已经做出了最终评价,它阻断了与后续同类违法行为的再评价。如果再次将其作为立案标准的条件之一,显然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抵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二者的区别是本质性的,如果将行政处罚解释为刑事处罚,已经完全超出了适度扩大化的限度。容留他人吸毒的前置行为已经接受了刑法评价,只能作为曾经犯罪的记录。即便是累犯,也只是从重的情形之一,而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所以,在此不能使用扩大解释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同等归类。因为行政处罚是为后续同样行为可被刑事处置设立的前提,在对受过行政处罚后又重复容留吸毒的行为并非溯及既往的,司法解释对其规定了两年的期限,更能体现出行政处罚并非与刑罚有相同的性质。另外,如果可以将行政处罚作刑事处罚的解释,那么其他罪的立案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显然是重刑重罚了。

最后,司法解释行政处罚作为此后再犯的入罪标准之一,目的在于打击利用容留一人一次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规避刑法处罚的行为,而非要加重对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前科的行为人的处罚力度,这也完全符合刑法作为最后屏障的根本内涵。曾经有过的刑法评价已经终结,再犯之时前置行为影响的只是量刑情节;而仅有行政处罚,充分说明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之恶意程度,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如果每次都除以行政处罚,而不究及既往,就永无构成犯罪的可能,无法从根本解决容留他人吸毒的問题。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罪名指南[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莫关耀,杜敏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重构[J].云南大学学报,2015(06).

[3] 张雪梅,陈万州.关于当前容留吸毒的特点、难点和对策[N].江苏法制报,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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