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与评价指标体系

2018-08-17 01:41衣凤翱
数字传媒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综艺指标体系主持人

衣凤翱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市 200040

在当代中国传媒生态环境下,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身份意涵业已延展与深化。在主持人身份范畴从个体表述者到团体代言人的嬗变中,在主持人身份定位从媒介传播者到价值创造者的演进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与评价体系。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管理与评价牵连到主持人能动性的发挥、传播效果的完成、文化价值的实现。在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模式下,并辅以相应的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策划目标的实现。

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模式:媒体传播力的必要

(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突破模式多元化的制度演进

从中国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归属来看,主持人基本可分为国有电视传媒主持人和民营电视传媒主持人两类。在国有电视传媒中的主持人又分为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种。在国有电视媒体中,从宏观上看,对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主要采取的是行政主导下的人事管理方式;从微观上看,对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主要采取的是制片人中心制和主持人中心制两种。制片人中心制能使主持人管理更加具有专业化的色彩;主持人中心制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主持人管理制度。民营电视传媒对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管理主要采取的是市场模式的公司管理制。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公司管理制是最能激发主持人巨大价值的一种管理制度。而公司管理制下的契约式管理模式是契合当代中国传媒生态的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高效管理模式。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是突破主持人的多元化管理模式的制度演进。

图1 中国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管理模式

(二)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契合传媒市场化的制度调适

“契约论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传统。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思想就带有明显的契约论色彩。”[1]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指在电视媒体与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之间建立一种双方的契约关系,电视媒体依据契约对主持人进行管理,主持人依照契约享有一定的权利的一种适应市场模式的媒体用人制度。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契约式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主持人的积极性,激发主持人的潜力,挖掘主持人的价值。这种契约式管理方式兼顾了雇佣双方的需要,是一种科学、灵活的媒体用人制度。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是契合当代中国传媒市场化的传媒生态的制度调适。

图2 市场化与契约化呈正向关系

(三)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符合策划便利化的制度更新

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是一种与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本体生命规律相契合的管理制度。它具有责权明确性、操作便利性的优点。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是符合主持人及节目策划实施便利化的制度更新。

责权明确性。契约式管理最大的优点就是责权明确。雇佣双方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并可以根据主持人的知名度、业务水平等灵活地规定相应的条款,这样就避免了“一刀切现象”的发生。因而,这不仅有利于节目制作效率的提高,而且有利于调动主持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操作便利性。由于契约式管理被用于各行各业的管理当中,这就为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的操作提供了借鉴,从而提高了操作的便利性。在具体操作上,由于契约对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一的具体规定,这就为主持人管理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条件。

图3 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模式的优点

(四)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吻合用人具体化的制度实施

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的操作流程可以按照如下流程: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交法律部门草拟雇佣合同,交人事部门对合同进行核实,再交决策部门审批,最后由人事部门与主持人间签立合同。在电视媒体与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间订立的契约中,除了应包含一般雇佣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主持人是否可以在其他媒体中兼职及是否能参加商业性的活动等条款。

图4 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的操作流程

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的具体操作可按以下情况进行:

对于少数品牌主持人,可采取高工资、高福利的做法,并规定合约期为三至五年,在合约期内按照规定可以适当参加商业活动。同时规定电视媒体应充分尊重品牌主持人在节目策划上的决策权利。

对于一般主持人,可采取中等工资、福利,并规定合约期为一年左右,在合约期内按照规定可以自由参加商业活动。同时规定电视媒体应为主持人的提高发展提供机会。

对于新晋主持人,可采取灵活的工资、福利政策,并规定合约期为五至八年,在合约期内按照规定不能自由参加商业活动,并附加较高违约金。同时规定电视媒体应为新晋主持人提供各种提高知名度的渠道。

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不仅为雇佣双方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责权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管理能培养和留住一大批优秀的主持人。同时,在主持人知名度扩大的基础上,也提高了节目的品牌效应,进而大大增强了媒体的传播力。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契约式管理模式是吻合主持人用人具体化的制度实施。

二、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主持人契约式管理模式的必须

(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媒体传播力提升的保障

在电视媒体市场化的环境下,主持人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才,在电视媒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电视节目成为一种商品的媒介环境下,如何使这种特殊的商品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在节目商品化的媒介环境下,其商品性显得格外明显。只有在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策划时,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才能充分调动主持人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主持人的潜力,为提高节目收视率,实现节目的价值,最终实现传播目的奠定基础。可见,构建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是主持人契约式管理模式有效实施的保证,是媒体传播力提升的保障。

目前,中国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管理制度的缺陷也使建立一项科学合理的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显得格外紧迫。中国电视媒体对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管理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时代。观念上的滞后导致了对主持人管理的机制陈旧,管理方式粗放。主持人管理制度的缺陷还体现在中国电视媒体一直缺少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上。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的缺失又带来了在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选拔、聘用、使用等方面的一系列的误区。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借用”—“修正”: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机制

品牌原理的借用。品牌主持人是一个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支柱之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整个电视媒体的支柱之一。品牌主持人在受众审美的引导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品牌原理中“知名度、美誉度、满意度、忠诚度”是四个重要的衡量指标,根据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品牌化的特质,可将上述四个指标相应地修正为“知名度、专业度、受众满意度、节目依赖度”四个指标。

图5 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的“借用”—“修正”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无论是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还是其他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都应当遵循SMART原则,即关键绩效指标因子必须是:具体的(Specific)、可衡量的(Measurable)、可达到的 (Attainable)、相关的(Relevant)、以时间为基础的(Time-based)。按照SMART原则,首先,把“知名度、专业度、受众满意度、节目依赖度”四个指标作为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其次,在各个一级指标下设置“所处的媒体平台、节目的播出时间、节目的时间长短、获奖情况、媒体曝光率、网络检索率、其他节目主持、影视剧表演、专著发行、驾驭节目的能力、受教育程度、继续教育程度、文化底蕴、心理素质、审美修养、形象塑造、语言艺术、个性风格、受众追随度、满足受众心理需求、引导受众审美情趣、与节目的融生关系、广告商追随度、挖掘潜力”等二级指标。在确定每个指标的权重上采用由日本木林富士郎提出的权重分配模式,分为“权重较大指标、权重较小指标、刚性固定指标、弹性动态指标、短期绩效指标、长期绩效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个人关联指标、媒体关联指标、职称性指标、非职称性指标”。根据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特点将其分为非娱乐明星型主持人和娱乐明星型主持人两类,分别对这两类主持人所对应的指标进行分析,在各二级指标与其对应的指标权重相交之处进行相应标注。[2]

综上所述,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具有责权明确、操作便利的优点,因此,应对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契约式管理的实施应根据品牌主持人、一般主持人、新晋主持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实施。对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的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图6 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主持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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