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评析

2018-08-22 07:48韦仲曦谢元态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1期
关键词:基本功能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

韦仲曦 谢元态

摘要: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是自建国以来合作社实践的成功典范。“三位一体”的合作社模式根植于我国农村发展土壤,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文章首先从社会背景和政策设计两个方面阐述合作社“三位一体”改革在我国的实践探索;然后从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功能视角分析“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功能互补的功效连环与“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功能理性;接着分别分析几类新型合作社的成功案例:日本“信用组合”模式、台湾和韩国的“农协”模式以及温州“三位一体”模式;最后阐述了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基本功能

我国五十年代创办的农村三类合作社都不成功:生产合作社由于过快提升为集体所有制而以失败告终,供销合作社逐步成“官办”的供销企业,信用合作社演变成了纯粹的金融企业。这一历史教训似乎说明,单一功能的合作社在我国尚无成功案例,从其内部看可能是因为其功能不全面与资源不充分,从其外部看可能是因为被政府的主导理性所左右,因而使合作社或是在经济理性主导下偏离合作社本质属性演变成为企业,或是在政治理性主导下效率逐步下降而难以为继。

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新一轮的合作社运动都朝着综合性合作方向发展。浙江温州瑞安市首先试点的“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模式成功扩展为浙江全省模式,为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我国新近几类试点模式如以石城县信用合作部为代表的合作金融融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蒲韩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合作金融融入社区性资金互助社,以内丘县供销金融超市为代表的合作金融融入供销合作社等,实际上都在朝着“三位一体”模式的方向进行综合改革试验。实践证明,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社的“三位一体”模式,能够使农民合作所需要的生产、流通、科技及金融服务实现功能衔接互补,健全的合作组织能够增强广大农户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利润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因而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是符合国情的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路径。

一、实践探索: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逐步试点

(一)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社会背景

新中国建立后的合作社一直由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指导运行,但这一时期农村的生产、供销和信用三类合作社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吸取单一合作社生命力不强而难以成功的教训,2006年浙江温州瑞安市在清华大学陈林博士的主推下,组建以市政府主导、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合作协会”,开始试点农民生产、供销以及信用合作社相互联系和功能互补的“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三位一体”合作社试行期间正值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工作,带有中国特色的“三位一体”新型农民合作是习总书记“三农”战略思想的初步探索。

瑞安市的“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试验取得较大成功,瑞安市农民是最大的受益者,农民的组织程度提高了,收入大大增加了,生活普遍改善了。“三位一体”模式被学术界称为“瑞安试验”,其成功经验2014年被推广到温州市,目前推广到了浙江全省。该模式的成功实践在全国影响很大,各省市纷纷组团赴温州考察取经,由此掀起了全国性的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热潮。于是,在国家层面主导下的河北内丘县以供销社为平台的综合改革试点模式、蒲韩村社区性资金互助社模式、石城县合作金融融入专业合作社改革试点模式等,实际上都是从不同方向共同朝着“三位一体”合作社综合模式的改革试点。

(二)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政策设计

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策略是从实践中逐渐总结而来。瑞安市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探索之初,据陈林介绍,比较明确的方向是要发展类似于日本和台湾的综合性模式,但并没有找到较完美的方法。开始只是对合作组织内资源的“三位一体”整合,没有发挥出合作社新模式的功效,工作难度较大,效率也比较低。瑞安市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后认识到,2015年成立的全国首家“公司+会员”制的“三位一体”合作实践平台——温州瓯海农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大胆的新模式实验中取得成功,证实了生产、供销和信用三位一体机制的极大发展优势,体现了“三位一体”主体功能均衡运作的创新组合。此后,瑞安市开始重视合作社的内在功能,逐步构建起符合温州农村特点的合作社“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发展的一系列相关政策。

瑞安市乃至整个温州市的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成功经验,为浙江省进而全国新型农村合作社改革提供了政策蓝本。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在农村各个层面建设统一的大型农业联合,是生产、供销、信用三种合作组织的合同互补,也是科技、流通、金融三重合作功能的均衡一体。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政策设计,是对三种合作社单一运作的漏洞弥补,也是对我国新农村发展道路的创新探索,更有成功案例证明该模式极大的可行性与极强的生命力,政策与实践的统一体现了合作社基本功能的协调发挥,表明突出合作社本质属性的重要作用。我国新农村的发展需要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坚持,把握好合作社的主导理性,才能避免合作社异化发展成政府部门或股份企业,才能全面發挥合作社应有的强大功能,帮助我国走出“三农”困境。

二、功能回归:“三位一体”体现的农民合作社综合功能

(一)“三位一体”体现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与基本功能

现代的合作社是弱势群体自愿联合,在合作法保障和政府财政支持下微利经营或保本经营的带有一定公益性的平民合作组织。现代主流的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在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产品贸易风险较大的情况下自愿联合协作,共产共销,共营共利,团结力量扭转市场竞争劣势的农民团体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创办宗旨是解决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贫困问题,并以合作法案保障合作社的运作,使其功能得到最好发挥。

合作社本质上是平等共享的平民社,西方国家一两百年的合作社实践中,始终坚持着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功能主导,这是其长期健康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本文所述的合作社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是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及经济功能。而合作社的其它衍生功能不在本文考查范围。新中国第一轮农村合作运动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的不成功,既是合作社被异化的结果,也是合作社基本功能未能均衡发挥作用的结果。吸取历史教训,新世纪的合作社“三位一体”改革,则是在坚持合作社本质属性和社会-政治主导功能的基础上,综合发挥三类合作社功能与作用的有益探索。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与中国农村实际相结合、颇具中国特色的实践创新,也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举措。

(二)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功能理性

建国初由国家领导人主导创办的农村生产、供销及信用三类合作社在多年的运作中,由于主导功能朝不同方向的异化发展,最终都不成功。生产合作社以急躁冒进升格为集体所有制而以失败告终,这是政治功能强势主导的结果;供销合作社的“官办”性质在民营经济风起云涌的市场化改革中不堪一击,这是社会功能过于弱化的结果;信用合作社因金融特性过于凸显而逐步演变成纯粹的金融企业,这是经济功能强势主导的结果。

当前我国的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无论是江西石城县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或河北内丘县以供销合作社为平台,还是浙江全省非常明确的“三位一体”模式,客观上都是按照“三位一体”模式的基本框架进行的综合改革,这正是强调合作社社会-政治理性的同时,又兼顾经济理性,既确保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又能够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和实现扶贫脱贫目标,是符合我国“三农”实情的创新发展之道,是合作社社会、政治和经济理性的均衡道路设计。功能完善的合作社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生存环境,单一功能的合作社盈不可久,不管是社会-政治功能,还是经济功能,都应掌握一个适宜的度,使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社构成圆满的功能圆环,适应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汲取了建国初农村三类合作社失败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而探索的合作社创新发展模式。

三、成功案例:东亚模式与温州模式分析

(一)日本“信用组合”模式

日本农业产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目前亚洲开办运作最成功的典型农民合作社代表之一。日本农协吸收了绝大部分日本农民,为农民提供完善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资金与技术及管理服务,并给入社农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日本农协需负责购买、销售、保险和信用等多方面的业务,更创立有帮助日本微小生产者度过危机的信用组合模式。

“农协”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级,自下而上为基层的农业信用协同组合、中层的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央层的农林中央金库。后二者又组成日本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总领农林渔业协同业务,但只是为会员提供情报和协调关系,而不办理具体的信用业务。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督则由大藏省负责。日本农业信用协同组合会为农民办理融资贷款、生产资料购买、粮食收购、农产品贸易、农业保险等多项业务,形成功能完善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团体,为农民解决了过去的高利贷困境,使日本农业换发生机与活力。日本农业信用协同组合模式不是单一的金融信用组织,它的业务范围广泛,为日本农民提供产供销全面保障,使日本农业发展迅速。日本“信用组合”模式展现出现代合作社的正確发展方向。

(二)台湾和韩国的“农协”模式

台湾农会的综合农协模式(也称“农协”模式),是借鉴日本与美国农民合作组织运作经验形成的一种特殊农民合作模式。台湾农会是一种带有独属特性的农业者联合工会,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即不是政治功能主导的政策性团体,也不是经济功能主导的专业生产合作社。台湾农会在多年的实践总结中,构建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包含农业事业运营(农事)、农业行政(农政)以及农民教育推广(农推)的三重功能结构,并在较广泛的业务范围内尽全力为农业农民服务。在农事方面,农会不仅为农民的农事提供比较方便的金融、信贷、供销、保险等业务,解决农民农业中的资金需求,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养老、保健、文娱等丰富的社会福利享受。在农政方面,农会代理政府为农民划分土地,发放政府养老津贴,并给农民提供农技指导服务,推动农业发展;在农推方面,农会向农民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不仅培养职业农民,还让农村青少年和妇女有接受教育机会。台湾农会实现了农村金融、农产品供销与农民教育推广的功效连环,使农会组织内部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互补,助推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福祉。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模式(也称“农协”模式),是自上而下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是依照特别法律建立的法定机构。韩国农协建立的目的就是把农民联合起来,传授农技知识,提高农民地位,增强农业防险能力,提高农业生产力,确保全产业均衡发展。韩国农协享有的权利极大,可以在政府权利之外从事所有法定的涉农业务。韩国农业一般从事三类业务:一是从事农产品流动事业,保证农民生产资料购买与农产品供销有序进行;二是农民金融服务,在权利范围内帮助农民筹集资金,并提供信用、保险等多方面金融业务;三是教育和文化服务,为农民提供职业培训,提高农业科技和生活文化福利水平。韩国农协也是合作组织的多重功能融合,在各种功能的协调作用下,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韩国农协的成功为我国的“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经验。

(三)温州“三位一体”模式

浙江温州的“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社模式是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方,机构联合,业务互补,功能合一的现代新型合作组织模式。温州瑞安是“三位一体”合作社实践的先行地域,为“三位一体”模式的完善发展探索前路。

温州瓯海农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全国首家建设“三位一体”农合联体系的公司。2015年8月,由瓯海农商银行、区供销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分别出资54%、45%和1%,首期注册资金1000万元,成立了这家主打农业合作社联合的实业公司。瓯海公司丰富了温州“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模式的结构,它的成功再次证明了“三位一体”功能合一的合作结构优势,是值得全国农村合作社借鉴的典范。“三位一体”的合作社基本功能互补是该模式成功的关键,展现了合作社“三位一体” 综合改革的政策前瞻性。

2006年瑞安市成立全国首家县级综合性农村合作协会,开始实验生产、供销、信用合作融为一体的农民合作社新路,并以瑞安本土资源为基实践各种多功能农民合作社,建成多个示范性合作制生态园区,带动瑞安经济增长。瑞安积极打造上望、梅屿果蔬专业合作社等一批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开展技术交流、种子种苗供应、成员技术培训等辅助活动,助推农业发展。此外,瑞安还成立各种民间农技推广基金、资金互助会、民营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等,解决合作社运行中的资金问题。瑞安市这次大胆而成功的实验,是“三位一体”模式成功实践的起点。瑞安的成功案例不仅助推了温州民间“三位一体”的实践热情,而且瑞安模式此后成为了浙江省农民合作社的典范。

2006年12月,浙江省政府认识到这种“三位一体”合作新模式的发展潜力与经济优势,于是开始树立瑞安合作社典范,在全省大力推广“三位一体”合作模式,使浙江省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在全国独树一帜。

不同于日韩台模式,温州“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从我国本土农村具体情况出发,集中我国几代合作思想者的智慧进行自主性制度创新,学习了日韩台模式的精华,也脱离了他们的藩篱。温州“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致力于打造综合性的为农服务平台,整合与农相关的各类资源,在生产、供销和信用三个方面实现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在物质和精神双重层面上满足农民需求。这是我国合作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伟大尝试。

四、价值判断: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意义

发展合作社是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应该选择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合作社改革的讲话中也指出,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中国化的重要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创新探索,对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理论意义

“三农”问题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多年来我国社会各层人士均对“三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学术上也出现了很多“三农”相关理论。农民合作社的研究是与“三农”问题相关的重要研究方向,国内众多学者投身于农民合作社研究工作,得出许多重要成果。

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根据不同的目标取向而呈现出的制度特征。对这种目标取向和制度特征的深入研究,是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创新,有助于丰富农业合作理论,具有很大理论意义。在此基础上,能指导我们在制定农业合作的方针、政策时始终遵循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的基本原理,结合世情、国情、党情,求真务实,不断推进理论创新。

我国传统的合作社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不仅在单一类型合作社运行中功能失效,而且理性选择上偏离本质。有的合作社在政治理性的主导下成为国家所有的集体组织,滋生“大锅饭”、“搭便车”等不良现象;有的合作社在经济理性的主导下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業,违背了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则。“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使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基本功能结成环状联系,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三位一体”改革的政策、实践、成功及经验均在我国农业发展理论上占有重要地位,“三位一体”的改革思路亦是我国农民合作社运作发展的重要指导准则。

(二)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实践意义

一是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具有高效的经济意义。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另一半应当是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和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接轨的问题,因而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迫切需要制度创新。“三位一体”合作社综合改革在我国农村有深厚的文化土壤,其本质属性恰是契合我国农民最核心的增收需求。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农产品的利润收入应该高于或至少等于各产业的平均利润。然而实际上我国农业利润远低于市场平均利润,农民长期不被重视。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使合作社基本功能发挥出连环促进功效,既使农民地位提高,又提高了农业的集约化程度,能够增加农产品的利润收入。

二是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三位一体”创新探索模式的社会意义,突出表现为合作社“三位一体”有助于探索适宜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制度,可促进我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全面高涨。对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创新,特别是对当下正在实践和发展的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推进农村现代化发展,为乡村民主政治的构建、乡村经济结构的形成、乡村公共治理的改善以及乡村经济模式的发展创新提供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对“三农”问题的破解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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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谢元态为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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