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建构的康德坐标

2018-11-17 04:01王时中
社会观察 2018年7期
关键词:资本论康德自律

文/王时中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一卷第一编做了一个思想实验,构造了四种生产形式的“理念类型”(Ideal Type),分别是“鲁滨逊式的生产方式”、“中世纪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生产方式”、“农村家长制的生产方式”与“自由人联合体的公共生产方式”。 除了第一种乃是变相的“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之外,其他三种都是与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迥异。马克思之所以构造这个思想实验,目的是要揭示出资产阶级社会中以“物”的形式所掩盖的“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与“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差异,进而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做陌生化、特殊化处理,以确立一个考察这种关系之产生、发展的理论坐标。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能够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揭示出资本主义“拜物教”产生的根由,则拜物教的幻象也必将因此而烟消云散。以此作类比,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对权力也会产生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谜”,即将权力视为一种“可以感觉而又超感觉的东西”。借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种对权力的颠倒幻觉,也类似于宗教的虚幻,我们可以称之为“拜权教”(Fetishism of power)。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马克思《资本论》对人类经济生活中拜物教的分析与批判方法是具有价值的,那么我们能否以此为参照,揭示出“拜权教”的秘密?如果能的话,能否确立一个新的坐标,以在继承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从“生产关系”拓展到“法权关系”?

本文试图引入康德的哲学作为坐标,在康德哲学与马克思哲学之间构造起一种可能的关联,探讨一种破解“拜权教”的可能性。如果这种关联是可能的,那么,我们便可以获得一种方位感,即通过重新定位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进路,明确其在物质生产的层次所展开的话语方式及其历史意义;同时,又可能获得一种方向感,即在商品关系与法权关系之间、政治经济学批判与政治哲学建构之间,确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推进方向。

从“形容语的矛盾”入手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商品的交换价值时,曾提到一个概念的“困局”:相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构成了财富的“物质内容”与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正如“圆形的方”与“木制的铁”一样,“商品固有的、内在的交换价值(Valeur intrinsè)似乎是一个形容语的矛盾”。因为与商品的使用价值相比,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之间进行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且这个比例还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交换价值貌似是一种相对而偶然的东西,呈现出一种“幽灵般的对象性”,根本无法被概念化、理论化,遑论其客观性论证了。

但马克思却试图证明,商品在交换时的确存在着一种不同于商品的天然属性的、而是具有共同尺度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商品的价值。从这个意义说,商品本身便是同时兼具两重性的东西,即一方面是具有价值,而另一方面则是具有使用价值。在商品交换活动中,货币正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而具有了特殊的社会职能,并展现了其二重性而并不矛盾。这种形式上的使用价值,便是货币作为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的功能。正是对于货币的两重性的不理解,有人便将货币的价值视为想象的或者虚假的,还有人便将其理解为是天然的社会属性,因而产生了货币的“魔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编花费了极大的笔墨所要论述的,正是货币之作为“商品”与“一般等价物”所具有的二重性,“货币的二重性”归根结底源于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之二重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则表现为“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的区分。而这种区分之所以可能,乃是源于“劳动力”这种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的实际消费本身就是劳动的对象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这便是资本拜物教所极力掩饰与歪曲的“事实”,也是马克思《资本论》所集中批判的靶子。

由此可见,货币只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货币一旦独立出来,便成为相对独立的“客观存在”,反过来成为了商品的“价值尺度”。与此类似,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自律”概念也具有类似于货币之二重性的特征。众所周知,就词源学的意义说,“Autonomy”是由auto与nomo两个词根构成。希腊文中autos乃是“self”的意思,而nomos则是法律或者规则的意思。 一般来说,自由乃是不受任何必然法则的限制与局囿,但“自律”却是“自我立法”(self—legislated, self—ruled),即“人为自己立法”。这种“自我的立法”何以既是自由的,又是规范的?这个意义上的“自律”似乎也是一个“形容语的矛盾”(Contradictio in adjecto)。

从这个意义说,马克思与康德分别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与道德形而上学的建构中都面对一个“似非而是”的“形容语的矛盾”。如果说马克思通过揭示货币的二重性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为政治经济学批判铸造了坚实的理论武器,那么,考察康德在道德哲学中如何展开“自律的可能性”论证,便可能成为我们从“商品关系”进入到“法权关系”的一条“引线”。

权利科学的必要性论证

康德承认,“自由意志”与“法则”本来是两个不同的元素,两者之间的统一性,即“自律”的设定,似乎是一个悖谬。因为这种统一性不能通过分析的方法,而只能通过综合的方法才能实现,且这样的综合命题只有通过一个第三者,才可能把两者沟通起来。而在康德那里,自由的积极概念正是这个第三者。那么,这种自由的法则是何以推导出来的呢?

在康德看来,如果自由的积极概念能够作为沟通意志与道德法则的第三者,那么,就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即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先天同一性。如果说在理论理性中的自由乃是作为一个“范导”的消极概念,那么,在实践理性中则成为了一个积极的建构性概念:一方面,实践的理性必须把自身看作是自己原则的创始人,摆脱一切外来的影响;另一方面,自身即是自由意志,只有在自由观念中,才是它自身所有的意志,在实践方面,为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所有。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自由,“那本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的道德律不仅证明它是可能的,而且证明它在那些认识到这个法则对自己有约束的存在者身上是现实的”。而道德律作为出自自由因果性的一条法则,正是由于自由的积极概念才成为可能。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康德才将自由与道德律视为具有“交替性”与“同一性”的概念,“自由与意志的自身立法,两者都是自律性,从而是相交替的概念,其中的一个不能用来说明另一个,也不能作为它的根据”。

于是,相对于理论理性的自然必然性,自律也具有独特的客观实在性。自律的可能性,实质上就是根源于自由的因果性(或者叫自创因果性),而绝不是自然因果性或自然必然性。自由的积极概念便是构成自由即自律这条道德法则的关键,也是论证实践理性之成为先天综合命题的关键。

但现实的人并不是完全自律的,因为人类的自由也包括任性,即从感性欲望、冲动刺激出发,这种任性与普遍的道德法则之间并不相一致;而作为普遍法则的“自律”,发布绝对命令的又是以“定言”的方式,因此,“自律只是可能的,而不是必然的”。康德因此区分了“自由的法则”与“法律的法则”,分别表现为道德意义上的“内在的自由”与法律意义上的“外在的自由”。就立法形式而言,又可以因此而区分“伦理的立法”与“法律的立法”。“法律的立法”正是“权利科学”的研究对象。与“绝对命令”的要求不同,权利科学有赖于他律,即一种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并没有抹煞或者否认人的自由,恰恰是通过限制了人的任性,而保障与提升了人的自由,并可能使得人具有真正意义的自由。从这个意义说,作为他律的“权利”与“强制的权限”是一回事,“权利科学”也是“强制科学”。

从“商品关系”到“法权关系”

如上所论,康德的实践哲学中不仅包含着自由与法则的统一性,而且也包含着自律与他律的二重性。这也意味着,这些元素在康德哲学的立体结构中能够并存而不会自相矛盾。但相对于康德的其他著作,他在晚年以法权为主题所展开的政治学说却一直没有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那些研究《实践理性批判》的学者更愿意从自律的角度来研究康德的法哲学,另外一些研究《法权学说》的学者则更倾向于从自然法的角度来阐释康德的法哲学,而恰恰很少有学者从自律与他律、伦理与法律、纯粹之物与经验之物的二元论出发来阐释康德的法权哲学。其原因正是因为他们错失了康德哲学所处的两个思想传统的真切把握:一个是意志论传统,一个是理智论传统。在康德看来,“自律”与“他律”是并行不悖的:正因为人是自由的,因此,自律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是,现实的人却是任性的,因此需要他律,这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需要法权强制的原因。如果只看到自律的可能性,而看不到他律的必要性,或者只看到他律的现实性,而看不到自律的理想性,均错失了康德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中所蕴含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的开掘与保持正是我们用以阐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坐标。而康德从“自律的可能性”拓展到“他律的现实性”的论证,正是我们所欲展开的“权利科学”的拓展方向。笔者在以下试图表明,若能够从马克思《资本论》中“倒逼出”一个政治法权关系的前提,则康德与马克思便可能在“权利科学”的领地上存在一个“交集”。如果这个“交集”是可能的,那么,便可以间接证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建构的康德坐标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劳动力的买与卖”中论及,劳动力占有者与货币的占有者在流通领域中之所以能够结合,正是由于存在着一种“自由”、“平等”与“所有权”的法权关系条件:就自由而言,劳动者必须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包括自由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就平等而言,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首先是法律上平等的,才可能在市场上相遇并发生买卖关系;就所有权而言,劳动力所有者出卖的是某一个时段中的劳动力,并不是重新接受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消费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这就意味着,只有预先存在一种法权关系,马克思才得以从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进而揭示出生产领域中剩余价值的秘密。这也说明,在当时资本主义社会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确实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而马克思所揭示的“自由”、“平等”与“所有权”事实上恰恰是康德所肯定的处于文明状态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就“自由”而言,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之外,公民并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就“平等”而言,除了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公民不承认在人民之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就“独立(自主)”而言,除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一个公民的人格所有权的,“这个权利使得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法权关系前提,一直以来受到国内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有意或者无意的漠视,只有极少数学者意识到其重要性并予以揭示出来了。奥地利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卡尔·伦纳就以法律制度与经济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为主题,在阐发《资本论》的理论进路的同时,试图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科学的研究。他建议:“全面理解法律制度在不同经济运行阶段所执行的这些功能,请参阅马克思的名著《资本论》。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人认识到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联及其重要性。马克思空前绝后,其他人都拒绝承认这个问题或不能完全公正地对待它。”

当然,马克思《资本论》中所揭示的法权关系前提,与康德从自律出发对权利科学的必要性与现实性的论证,还是存在着差异,并不能完全等同。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与康德之间不存在对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具体表现为两者在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上存在着“家族相似性”。就对象而言,两者都是以“实践”为对象的理论构造。差别在于,前者是从物质生产实践,即劳动的二重性出发去揭示拜物教的秘密;后者是基于道德哲学的建构,从道德实践的二重性出发,去揭示他律,即法律、政治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就方法而言,两者都是“跨越性批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既批判李嘉图等将所有商品均视为有价值的唯名论观点,也批判贝利将商品的交换价值视为客观的,进而抹杀商品使用价值的唯实论观点;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遭遇了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双重挑战,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面对的乃是意志论的经验主义与自然法的理智论传统的双重挑战。康德一方面批判意志论的经验主义理解方式,另一方面批判自然法的理智论理解方式。他论证自律之可能性的过程,似乎是在对两个不同的思想传统做出先天的综合,而综合的成果便是“自律”的实在性、必然性与可能性。如果这种综合是成功的,那么,便可以得出证明,人为自己立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但康德从“自律”到“他律”的论证过程则说明,现实的人并不是自律的,恰恰是需要他律的强制,这就是权利科学之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前提。从这个意义说,“权利科学”可以视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康德哲学之间对接的可能“交集”。

但是,马克思《资本论》中所蕴含的“法权关系”的前提,由于他本人的论题所限以及文本的跨文化传播、历史的命运多舛,今天的我们已经无法直接辨认出来,而只能借助于另一种哲学坐标的参照对其做“陌生化处理”,才可能彰显其意义。从这个意义说,康德道德哲学对“自律”与“他律”的区分,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建构的意义,主要便在于其对法权关系之必要性与正当性的论证。这也是本文以康德哲学作为坐标,试图沿着马克思所展开的“拜物教批判”路径,拓展到“拜权教批判”主题的原因所在。如果这种拓展是可能的,那么,我们便可以以“拜物教批判”与“拜权教批判”之间的类比为视角,切入到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主题,进而以康德对“自律”与“他律”的区分作为坐标,通过倒逼出《资本论》中的法权关系前提,将“权利科学”视为康德哲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交接点”。如果这种对接是可能的,那么,首先论证主权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进而在权利与权力、法权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中考察主权的有限性及其变异的形式,则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主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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