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控机制创新的实践与思考
——以合肥市为例

2018-12-31 13:40高乾奉
安徽林业科技 2018年4期
关键词:松材林业部门合肥市

高乾奉

(合肥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合肥 230031)

1 合肥市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机制创新的实践

林业有害生物是林业的主要灾害之一,不仅具有水灾、火灾那样严重的危害性和毁灭性,还具有生物灾害的特殊性和治理上的长期性、艰巨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是一项行政性、社会性、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近年来,合肥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结合林业供给侧改革,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灵活高效的社会化防治机制。全市初步实现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重点区域的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社会化,开创了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新局面。

1.1 实践成效

1.1.1 社会化防治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2012年,合肥市被省林业厅确定为全省三个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服务试点单位之一。至2017年底,在合肥市域内注册的防治专业公司已达14家。这些防治组织中,有10家是在原来从事农业植保服务、园林养管、通用航空、苗木生产、林业勘察调查的基础上拓展增加了经营范围,有4家属于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引领下单独成立的。全市多元化、跨行业、一专多能的社会化防治组织正在不断发育、壮大。

1.1.2 社会化规模不断扩大

2012年,全市仅有包河区近666.67 hm2的杨树片林实行了承包防治。2017年,全市仅美国白蛾社会化防治面积就达6万hm2,不仅防治规模呈现暴发式增长,而且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区域也由一个区发展到全市各个县(市、区)、开发区。

1.1.3 社会化防治能力不断增强

全市14家防治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近50人,防治作业人员300多人,车载喷雾机、智能虫情测报灯、热力烟雾机、新型太阳能杀虫灯、直升飞机等各类防治机具300多台(套)。推广应用了飞机空中喷药、高射程超低容量喷雾、新型频振式太阳能杀虫灯等新器械,引进花绒寄甲防治松褐天牛、注射松材线虫免疫液防治松材线虫病等新技术,开展苦参碱等植物源类新药剂使用示范,逐步实现农药使用的“减量”和防治效果的“增量”。

1.1.4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的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其他有松林分布的县、区没有发现疫情。占全市有林地面积近50%的杨树、松树两大寄主上分布的杨扇舟蛾、杨小舟蛾、马尾松毛虫等常发性食叶害虫,近三年一直没有大范围暴发成灾。特别是在美国白蛾防治中,合肥市虽然早在2013年就发现成虫,近几年也有扩散,但危害总体较轻,没有发生扰民现象等。

1.1.5 一些防治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随着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服务的推进,初步解决了过去一些无人防治、你防我不防及统防统治、联防联控、无公害防治技术难以推广等问题,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检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部门”)实现了从“运动员”向“裁判员”的角色转变。特别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美国白蛾监测工作承包给社会化防治公司实施,解决了林业防疫单位防治人手少、工作量大、监测不到位的难题。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提前确定应急除治服务商和服务单价,解决了应急队伍的问题。

1.2 已探索形成的社会化防治服务模式

1.2.1 综合承包模式

涵盖病虫情监测调查、防治作业等,集“查、防、除”全过程于一体的模式。这是绩效总承包模式,全市地面防治多采用这种模式。

1.2.2 防治作业模式

防治组织仅提供防治作业,有时仅提供机具和作业人员,药剂由业主提供。更多的是机具和药剂,都由防治组织提供。有的单次作业,有的一年内有多次作业。主要适用于政府组织的飞机防治作业以及林企、林农、物业小区、企事业单位。

1.2.3 应急除治模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事先确定单价,按作业面积据实结算。一旦预测到虫情暴发就迅速开展防治工作,避免出现虫情暴发后再组织招投标,贻误防治的最佳时机。这种模式主要是为政府应急提供服务。

1.2.4 虫情监测模式

这种模式是单一从事病虫情监测调查,主要为业主单位提供病虫情数据。业主单位根据这些数据,发布预报,并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单位适时开展防治。

1.2.5 售服一体模式

将销售药剂与施药服务捆绑在一起的一种模式。即销售商在提供药剂的同时,一并提供施药服务,业主增加一定的服务费用,如悬挂诱捕器、注射松材线虫病免疫剂等。

1.2.6 质量监理模式

主要是借鉴其他行业的质量监理方法,对防治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这类防治组织,一般是在原有的经营范围增加的,也有的是市政园林监理机构。从事质量监理的组织,不允许对自己的防治项目进行质量监管。这种模式,目前刚刚起步,还处在探索阶段。

2 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社会化防治组织的实力有待加强

由于防治作业属于季节性服务,大多集中在夏季,防治组织普遍存在着“吃不饱”的现象。特别是近几年成长起来的防治公司多数都是小微企业,大型防治机具、设备较少,承接大型防治工程的能力不够强,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

2.2 社会化防治组织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多数防治公司固定人员不多,专业技术人员更少。不少公司是先承接项目,再临时组建“草台班子”,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现象屡见不鲜。

2.3 社会化防治市场有待规范

总的来说,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控机制创新成效是明显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但作为新生事物,其自身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尤其是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屡禁不绝。

2.4 社会化防治监管机制有待加强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还没有全面建立,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及其防治行为监管乏力。

3 进一步推进社会化防治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3.1 加大扶持力度,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发展壮大

3.1.1 抓好宣传推介

各级林业部门要大力宣传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机制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宣传社会化防治组织的防治模式、防治成效等,让更多的党政领导、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行业从业人员了解社会化服务这一新生事物。宣传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情况和防治措施、外地及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林企、林农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更新观念,主动接受社会化服务。

3.1.2 指导拓展市场

林业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设立不同类型的社会化防治服务示范项目,探索将产地检疫调查、检疫检验等技术支撑,交由社会化防治组织承担,引导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多种经营,帮助社会化服务组织克服单一经营、季节性服务、工作量不饱和的现象。指导、帮助防治组织开拓新市场、新领域,在服务空间上从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杨树食叶害虫等单一防治向既有病虫害防治、销售防治设备又承担森林防火服务的转变,在服务技术上从“单一施药防治”向“综合控制”转变,在服务时间上从“季节服务”向“全年服务”转变,逐步实现防治绩效多年承包,从而使社会化防治的生命力更加旺盛。

3.1.3 落实相关政策

林业部门应按中央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争取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将能由社会化组织承担的公益性事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招投标政策等。

3.2 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社会化防治市场

3.2.1 完善管理制度

林业部门要从管“市场主体”向管“市场行为”转变,通过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等,强化对社会化防治组织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化防治市场的管理。

3.2.2 健全服务标准

林业部门要组织林检机构、社会化防治组织、防治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标准的研制、修订,结合现行的防治标准,规范防治组织、防治市场。

3.2.3 引导行业自律

教育、引导社会化防治组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守法经营、合法经营。防治组织内部也要加强管理,抓好队伍培训,搞好人才储备,强化自律,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2.4 开展诚信评价

社会化防治组织应按相关规定,主动公开企业信息。林业部门要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对社会化防治组织进行诚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尤其是要以此作为参与招投标、进入防治市场的条件。

3.2.5 创新监管机制

第三方监管机制是一种社会监督行为,既可有效缓解林业部门监管力量缺乏的问题,又能增加林业部门监管的可信度和透明度。林业部门应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大胆探索,一方面要积极培育社会化的防治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要探索适应防治行业要求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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