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2019-01-25 22:0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
中国工运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产业工人职业培训学徒

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

德国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的演化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德国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以其独特的“双元制”而举世瞩目,但是这一体系并不是“完整一块”一下子被全部创立起来,而是在19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一个主干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持续不断的修复完善、层层演化而成的。大体上,德国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的演化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现初始法制化(19世纪60年代至“一战”之前)。19世纪60年代,面对强大而激进的劳工运动,德国保守势力试图扶植手工业部门以对抗社会民主党和劳工。1897年,德国出台了《手工业保护法》,为组织化的手工业部门所控制的学徒制培训创新了一个制度框架,使学徒制培训完成了初始制度化。这项新法律赋予手工业协会监管学徒培训内容和质量以及技能资格认证的准公共权力。

第二阶段:迈向标准化(“一战”后至“二战”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国家的支持下,德国工业界于20世纪中叶发展起一种新的培训模式,这种新的培训模式包括建立厂办技校和实习车间、制定标准化教学课程和教材以及制定以职业为导向的教学计划和考核规程等方面的内容。在这一阶段,德国的技能标准化并未完成在工业领域中重新界定和规划技能目标从而为技能发展重新搭建一个制度框架的任务,但是其对德国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的扩大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三阶段:“国家介入”(“二战”后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得到了延续,并继续追求其法制化和合理化。1969年,德国最终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保障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力,为职业培训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基础和强化的国家监管。在这部法律中,由于劳动力被纳入技能培训管理结构中,因此职业培训的技能内容开始拓展。工资协商制度在国家层面被确立下来,而且工会利用其在培训体系中的地位,强化了一般性的技能框架。技能形成的内容更加标准化,可迁移的技能进一步增加,从而基本建立了统一的职业资格框架。至此,德国著名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以一种集体主义的模式被正式地、完整地建立起来。

德国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的基本特征

在德国,伴随着多方的利益冲突与博弈,其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在演化过程中形成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共担的技能投资制度。在德国产业工人技能形成的过程中,企业、政府、学徒三方就培训成本的分担问题,经历了多次的博弈、合作,最终形成了责任共担的技能投资制度。在德国,企业是技能形成的投资主体,一旦签订培训合同,主要的学徒培训投资责任都由企业承担,不仅包括培训津贴,还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的培训成本:培训人员经费、设备费、培训管理费、社会保险费等。承担这种成本的企业主要是大中型生产企业和经营服务企业。小型企业则以支付跨企业培训中心各种费用的形式承担构建培训中心、购置设备等成本,并承担培训教师和学徒的工资成本。

标准化、可迁移的技能供应制度。在德国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中,其培训内容标准化的程度非常高,而且大部分为行业内的可迁移技能。这一方面保障了技能学习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因技能的可迁移性而吸引众多学徒。

技能供应的标准化。从师资培训方面来看,德国较早就规定了带徒师傅的资格,规定了带徒师傅的工作年限、技术水平等,并严格要求技工必须取得技能资格认证后方可带徒。后来,德国出台了《企业教师资质条例》来统一规范企业教师的资质。从学徒工资方面来看,德国的学徒津贴是在工资协商制度下统一制定的,全国标准几乎统一,具有明显的标准化特征。从统一的毕业考试方面来看,德国的行业协会在每年的年初统一发布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通告,规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并安排相应的考试小组,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考试结果评分。在这种考试中,考试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从而保障了考试的标准化与公平性。因此,从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德国产业工人技能供应的标准化程度非常高,从而保障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可比性。

技能供应的可迁移性。在德国企业中,职工的技能大部分是可迁移的技能,工人的流失率很低。20世纪,德国双元制技能供应的课程模式就被称为核心阶梯式的课程,这一模式的课程标准由职业教育研究所开发,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核心阶梯式课程适用于所有“教育企业”。

第三方技能资格认证制度。技能资格认证制度对完成培训的学徒来说是一种保障,使其能够以自己过硬的技能在公司获得相应的职位,并赋予技工争取自己权益的力量。德国劳动力在就业资格上的高度标准化,使得德国的雇主对各种学徒项目的技能训练内容了如指掌,而且一旦学徒成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雇主对学徒的技能掌握情况也尽可放心。

公平、可信的技能使用制度。德国的劳动力市场更多的属于内部劳动力市场,这可以从德国企业员工在同一企业的任职时间长度来判断。就业的稳定性是雇主和技工共同的追求,而且进入德国技能劳动力市场的途径是学徒制,这就保障了学徒制的吸引力。学徒为进入企业的内部劳动力市场,也积极参加学徒制。这种内部劳动力市场制度使得企业和学徒之间可以建立可信任的承诺关系,从而形成一种均衡。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于集体协商制度的存在,对于德国企业来说,采用低工资战略或者依靠自由的应用外部劳动力市场以协调企业工人的技能构成规格和水平是非常困难的。工资协商制度保障了企业共同承担职业培训的职责,避免了因承担职业培训职责与否给企业带来的不公平利益,使参与职业培训成为德国企业的常态。

技能工资制度。在德国,技能工资的导向性很明确,即当员工拥有的技能数越多时,便可获得越多的薪酬。德国的技能工资等级差距以及政府对技能的资助,鼓励很大一部分德国工人通过进一步的教育和培训来提高自己的技能,获得技术管理工人或技术员资格,以使自己的工资得以提高。

多方支持的社会合作制度。在德国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中,就像现代社会所有大的政策一样,被非常复杂的制度体系和各种不同的行动者和次体系所组织和管理。这种复杂的制度体系、不同的行动者和次体系在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协同合作的关系。在德国,这种协同合作关系的实现是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来完成的。德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协商制度往往是详细的、具体的,其覆盖了大量的项目,除了技术工人的工资之外,还包括工作时间、学徒津贴的支付系统、就业保护和工作场所的工会权利等。

德国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德国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有以下特点值得我国借鉴:

企业是职业培训的责任主体。双元制职业培训中,职业学校的理论知识教学只起配合和补充作用。根据相关法律,培训企业始终对培训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企业与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期间的补贴等权利义务。企业承担大部分的培训经费,包括学徒的生活津贴、社会保险、指导教师的工资和津贴、培训设备设施、教材等的购买和维护等费用。企业有义务配备受过良好职业训练并有丰富经验的实训教师,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在生产一线指导学徒实习。

培训内容根据企业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政府通过“受承认的培训职业一览表”确定可以纳入双元制教育培训的职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变化的要求,对培训职业及时进行调整。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变通,甚至可以取消或改变一些以往公认的应在联邦一级的职业培训。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岗位,向社会进行公布。企业还可以根据技术进步的情况,根据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能力素质的要求,以及企业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的要求自行选择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并在培训计划中追加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政府通过法律、补贴和监管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发展。联邦政府负责制定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双元制培训任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德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企业培训,对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各种优惠。凡是企业因职业教育投入的一切费用,都可以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计入成本。企业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额的学徒岗位,还可以向政府申请一定数额的补助。州政府负责本地区职业学校的管理,审核和批准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拨付职业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校舍建筑与维修、设备购买与维护等费用,监督商会、行业协会的培训活动等。

职业教育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德国各类教育形式之间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可以随时分流。“双元制”职业教育既面向全部有需求的初中毕业生,也面向高中毕业生,甚至是对已经取得了大学入学资格的学生开放。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可以通过一定时间的文化课补习,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在基础教育结束后的每一个阶段,学生也可以从普通学校转入职业学校。近年来,有许多取得大学入学资格的普通教育毕业生也从头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力求在大学之前获得一定的职业经历和经验。

职业学校非常注重错位发展和实训。德国同一个地区的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上一般是错位的,专业都不雷同。州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对职业学校的专业布局进行整体规划,支持每个学校重点办好一至两个品牌专业,避免职业学校之间专业重复交叉设置和无序竞争。职业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按照经州政府批准的教学计划,提供相关的专业课程学习,同时提供一般性的文化知识学习,并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提供基本技能训练。职业学校全部设有实训场所,具有非常鲜明的职业教育特色,甚至部分职业学校接受实际生产订单,利用培训车间承担实际工程项目。

职业教育发展靠多元主体共同推动。“双元制”职业培训是企业与职业学校、联邦与州、经济界(商会、行业协会)与工会等多方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一种模式。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制定者不仅是政府,而且包括雇主协会和工会。“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核、成绩认定及证书发放主要由各行业协会负责,其中考核由行业协会、企业、学校三方选出的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培训企业的培训师、培训学校的教师组成考试委员会,进行全国统一的结业考试,通过考核的学徒工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岗位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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