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分析

2019-01-28 09:18
时代金融 2019年24期
关键词:经营性税制纳税人

● 徐 晨

我国个人所得税计算内容复杂,相关制度执行力度严格,其基本要素涉及所得基础、减除免税所得、经营性费用、毛税收等,同时还需注意其特许费用、生活费用等扣除规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

(一)费用扣除相关规定及费用扣除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相关规定在国家官方法律文件中有明确标准,在这些文件中常用成本、合理费用等代替经营性费用、免征额等。对此,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与相关政策,得出一下六种界定。第一是工薪费用扣除,当下我国最低起征额为5000,相关保险基金、公益性资金不属于其中;第二是个体户经营生产费用扣除,这类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第三类为企业经营所得,其主要指租赁资金;第四类为合法劳务所得,包括稿费、房产租赁等;第五类为利息、股票、红利所得,对此税法未有明确扣除标准;第六类财产转让所得,属于经营性费用;最后为偶然所得,对此税法无减除标准。由此可见我国个税扣除属于分税制,其中多采用定额定比扣除标准,整体而言,扣除比例较高,同时免征税种业逐渐增加[1]。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经营性费用扣除体制存在缺陷。首先扣除标准不完善,纳税人经营性费用扣除部分缺失;其次,定额定比性扣除制度过多,此类标准不适用稿费、劳务所得、租赁所得等类型收入;再次相关扣除项目规定明细不够清楚,应强化其标准性。

第二,特许费用扣除制度需进一步完善。首先,特许费用主要涉及公益性、保障性、公积金方面的支出,易导致多次课税;其次,公益性捐助资金要求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告,然而受到课程限制,其扣除难度增加,阻碍公益捐款进行;再次,保险性与公积金性资金扣除无上限标准,对普通职工而言压力较大,削弱其住房保障计划效果。

第三,免征额税收制度存在漏洞。首先,免征额主要参考对象为居民,以民生生活消费为基础,它不同于居民基本生活支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与收入水平不对等,以消费水平作为税收指标科学性不足。其次,免征额意义受限于其成分构成的单一化。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各个纳税人所负担的生活费用与抚养人口都不相同,如此单一的免征额易导致扣除过度或扣除不足等问题,不能体现合理公平性。再次,免征额调整次数过多导致其数量周期性不合理,税收存在不科学情况。不同周期免征额收取情况对相应年份都会产生不同影响,对其前后年份免征额进行调整都会增加其税收变动,进而致使其不合理的下降。最后,免征额缩减制度的缺失易导致免征额与累进税率结构的矛盾。双方利益相互关联,若要避免高收入者的免征额过多而对累计税率造成负面影响,则需要减少对其免征额[2]。

第四,分类税制缺陷与费用扣除规定漏洞相互关联。当下个税的扣除主要采用分类税制,对纳税人缺乏整体能力的评估,不利于税收累积。受到分类税制的限制影响,源泉课征无法合理扣除,纳税人的免征额易出现漏扣或重复扣除的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分类税制管理体系,体系当中,有很多的征税内容和对象含糊不清,所以才会导致征税工作的质量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首先一点,是由于我国分类税制实行的年限较短,所以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解决,其次是由于相关税务人员对分类税制的各项条款掌握不到位,在面对每一例纳税人时,没有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当然也不排除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存在一定的懈怠心理,也会导致分类税制无法落到实处。最后,我国各地方在实行分类税制的时候,对纳税人的评估工作存在短板,也是导致分类税制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解决方案

(一)革新优化经营性费用扣除制度

遵守经营性费用支出充分扣除的规定,优化各项涉及的经营性费用管理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将申报扣除合理化。根据财务记录,生产经营性所得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费用进行扣除,若记录存在缺失,则可交由相关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扣除。劳动性质所得的费用方面,可依照特定经营性费用扣除规定进行扣除,纳税人还可以实际情况为参考对交通、资料等费用进行申报。对租赁、股票、分红所得财产而言,合理比例下的经营性费用扣除是被允许的[3]。

(二)革新优化特许费用扣除制度

特许费用的扣除符合社会建设的要求。首先,私人账户的缴费可设置数量上限,若纳税人纳税费用超过特许费用标准,则剩余部分将不再作为特许费用进行扣除。其次,合理增加特许费用的扣除有利于满足社会建设多样化需求。在最新税改对子女教育经费进行减少的基础上,可对当下社会存在的其他经费扣除进行合理调查,以顺应社会发展需求。再次,特许费用与免征额、抵免额等相互之间应建立合理联系。考虑到社会中存在公积金、公益性捐款、学前教育基金等性质特殊的纳税项目,因此不同税种之间的扣费标准与关联应建立特定标准实行扣费。

(三)革新优化免征额制度

免征额作为税收中的重要部分,不仅可以体现以纳税人的生活消费水平作为纳税基础性标准,同时也能强调纳税的效率性与公平性。首先,纳税人的生活消费是其免征额的基本参照,以这个标准作为纳税指标,需要实时更新的社会性消费数据作支撑。其次,标准化与差异化的免征额相互结合有利于完善免征额收费体系,其中标准化为主的规定考虑到了纳税人的个体差异性。另外,多层次的免征额可增加管理效率与科学性,辅以分项的免征额标准,将会进一步减少个税收取时公平性欠缺的情况。除此之外,针对高收入者建立免征额缩减制度、对免征额施行收入指标指数化调整等措施都有利于完善现行免征额制度[4]。

(四)实行地区浮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对于我国高收入地区而言,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其生活影响不大,但是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而言,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所以统一扣费标准不利于宏观调控国家的收入,甚至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在地方政府制定区域性基本扣费标准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则:第一,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要全面分析本城市物价、人均经济收入等因素,要采集大量的经济数据,并使用SPSS等数据分析软件进行分析。第二,在制定基本扣费标准的时候,浮动不能太大,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设定基本扣费标准,一般都要控制在3000-4000元这个区间范围以内。第三,要充分发挥城市居民的主观能动性,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使广大的纳税人也能够参与到政府的财政工作当中,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帮助地方政府设定更加合理、准确的基本扣费标准,另外一个方面还可以调动起纳税人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城市税收工作的效率。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解决我国当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相关部门应结合社会发展实际,从免征额、特许费用、经营性费用等纳税项目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施行的科学性与公平性,为社会前进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个人所得税计算内容复杂,相关制度执行力度严格,其基本要素涉及所得基础、减除免税所得、经营性费用、毛税收等,同时还需注意其特许费用、生活费用等扣除规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为了对国民收入进行良性调控,在实际开展税收工作的过程中,国家要确立主体地位,统筹兼顾,制定宏观性的政策,而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则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采取一些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措施,从而优化税收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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