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云平台的多文化创意资源提供商的协同创新动态博弈

2019-01-31 05:17范群林
关键词:协同成本资源

范群林,刘 聪

(重庆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 重庆 400054)

一、引言

在现实的商业环境中,文化创意资源持有者(资源提供方)将掌握的文化创意资源提供给中间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意、创新为本质,以文化的商业性开发为目的,它可以生产出高附加值产品,并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作为朝阳产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球市场内迅速发展[1]。在中国,我们对优质文化创意产品的需求同样快速增长,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同样迅猛。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文化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了27 235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11%;对GDP增加值的贡献达6.5%,相较于2014年又提高了1%,文化相关产业俨然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2]。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如何提升文化创意产品资源的品质成了文化创意产业内各方都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企业在利用云平台进行协同创新时往往是由中介方建立云平台,各个资源提供方利用平台进行协同创新,产生的成果则由中介方通过一定的营销、包装手段进行一定的优化,最后将最终的完成品推向市场,至此创新活动完成。因此,如何提高各资源提供方与中介方之间的合作效率与合作意愿成为加快创新速度与优化创新质量的关键问题。许多世界知名企业都在利用基于云技术的互联网平台进行改革创新,例如Airbnb、亚马逊等[3]。这对于文化创意领域内的各个企业来说,也是强化自身创新能力的机会。

云创新是各类主体以创新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与激励机制,把自身内外部潜在的、巨量的各类创新要素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形成创新资源集(即创新资源云),高效快速取得创新成果,具有全面开放、参与民主、收益多元等特征的新型开放式创新模式[4]。在“互联网+”与“共享经济”的大时代背景下,作为一个非独立存在的物理实体空间,各个创新主体需要利用云创新这一平台,使交易环节得到简化,交易成本下降,最终使创新效率得到大大提高[5]。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云技术的出现让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使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在内的各个行业在产品创新上拥有了更大的可能性[6]。云平台提供异地协同创作的一系列在线管理工具,包括项目协同管理工具、虚拟应用、云盘、虚拟会议室、虚拟工作室等,让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构建动态、弹性、敏捷的虚拟化组织,真正实现创意的众创,让用户可以把工作室延伸到云端,实现跨地域合作与创新,共同创造新的价值[7]。有了云平台,生产商之间的关系就由单纯的竞争关系转为合作竞争关系,并能够催生生产商之间的合作创新意愿[8]。文化创意产业内出现的蓝海创意云[7]等云平台就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协同创新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各资源提供方充分利用外部的创新资源,提升创新效率,从而有利于优质资源的产生。对于中间方来说,这种创新模式可以使其更便捷地获取各方的资源,减少文化创意资源的浪费,提高对文化创意资源的利用率。

但是云平台建立之后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由运营云平台产生的额外成本是否在各方承受能力之内,运营与管理平台的标准如何制定,对进入企业的规模有无要求等。由于各资源提供方是以合作竞争的形式向中间方提供资源,所以除了合作创新,资源提供方之间必然存在相互竞争。而中间方在建立平台之前,也会先对资源提供方进入平台的情况进行预测分析,以此作为是否建立平台的依据,为的是保证自身有利可图。在上述创新过程中,各方之间均存在着博弈关系,因此可以使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博弈论是一种研究工具,但它不仅仅涉及到经济问题,目前还有许多学者运用博弈论方法对寡头垄断企业、科研机构和产业集群的合作创新进行建模分析[9],对企业知识共享[10-11]和知识转移[12]构造博弈模型,研究不同主体间的合作竞争关系。本文运用博弈论方法对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以及中间方的决策过程进行建模,研究文化创意资源提供商的最优决策组合。

二、研究场景和研究问题描述

(一)云平台的现实运用与局限

由于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庞大的市场需求,市面上出现了大量的云平台,但是做大、做强的却少之又少,根本原因在于大部分平台的商业模式含糊与落后。现阶段大部分平台运作的商业模式是靠抽取交易成功的个案的佣金来维持平台运营。一个5 000元的设计订单,可能有50个设计师报名设计,只选1个设计师,设计师赚4 000元,平台方收取佣金1 000元[13]。该模式的最大弊端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具有鲜明的低频特点,且交易双方极容易摆脱平台。因此,平台方要想立足于行业内,应多关注创新产品的延伸服务,这样也更有利于创新主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猪八戒网为例,作为国内最早一批互联网服务平台,猪八戒网率先开始对原有的商业模式进行变革,着眼于产品的延伸服务,并开设了知识产权保护、印刷、教育、创业园区、基金5项服务,并以此为基础成了行业内的明星企业[13]。本文将对云平台的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进行讨论,并提出一定的管理建议。

(二) 论文研究问题描述

本研究中每个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都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入平台,他们的选择与自身规模、合作成本等有关。朱梦娴等曾进行过两个数字信息资源提供方在云平台中的博弈分析[7]。文化创意产业的进入障碍较小,个人也可以作为创新主体来进行创新活动,所以从事文化创意资源生产的个体较多,故无法形成少数资源提供方的寡头垄断。在进行不同资源提供方个数的计算时,我们发现,当资源提供方的个数超过3个时,参与方个数对各方的选择不产生影响。故综合考虑现实性与模型的可操作性,本文假设有3个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与1个中间方。

本文有1个中间方为市场提供文化创意产品的相关服务,同时有3家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提供不同的文化创意资源。在没有云平台的情况下,3个资源提供方各自独立于中间方进行合作,他们在进行自我创意研发时,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以及进度。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创意成果容易重叠,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行业的整体进步。

在有创新平台的情况下,不同的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可以在云平台中进行协同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整个创新过程中可以实时地进行交流,充分了解彼此的研发进度,从而极大地提高创新效率,提升资源转化率。但是,为了建立云平台,中间方需要付出一定的建立成本以及提供给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的额外奖励,因此中间方需要对建立云平台前后自身的收益进行对比,只有当建立云平台能给自己带来更高的收益时中间方才会选择建立平台。对于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来说,由于进入平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身的成本,因此他们也不会贸然选择进入平台。资源提供方选择是否进入平台的关键在于额外的收益是否大于进入平台带来的额外成本,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各个资源提供方才会选择进入云平台。

三、博弈分析

(一)假设条件

为了使研究具有可操作性,让模型更简洁明了,本文将博弈过程中的条件做出如下限制:

H1:供给方和平台方都只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考虑其他社会因素。

H2:中间方有且只有2个策略选择:是否建立云平台S=(建立,不建立)。如果选择建立,则在平台运行期间需要支出各类成本,合计为m;当选择不搭建时,则无此类成本。

H3:提供方1、提供方2、提供方3的文化创意资源持有量分别为Q1、Q2、Q3。在中间方选择建立平台时,3个提供方都可以选择是否进入平台,即S1=S2=S3=(进入,不进入),共有8种不同的组合,即S′=[(进入,进入,进入),(进入,进入,不进入)(进入,不进入,进入),(不进入,进入,进入),(进入,不进入,不进入),(不进入,进入,不进入),(不进入,不进入,进入),(不进入,不进入,不进入)]。显而易见,在此阶段,三方之间为动态博弈。

H4:3个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若选择进入平台,则共享所持有的所有文化创意资源,共同与中间方合作;若选择不进入,则意味着以个体的形式和中间方单独合作。3个资源提供方的合作程度越高,则合作产生的文化创意产品的质量越高,相应地为中间方创造的利益也就越多。

我们按如下方法构建中间方的收入函数:在各方均采取不进入策略,即单独合作时,中间方可得到的收益为P,依据进入平台的提供方的数量及各自拥有的资源数量不同,会按照一定比例为中间方创造额外的收益,本文将收益系数设为α。假设只有提供方1选择进入平台,中间方收入为P+αQ1;若提供方1、提供方2选择进入平台,中间方收入为P+α(Q1+Q2),以此类推。

表1 不同策略组合下中间方需要付出的奖励总额

H5:当提供方为中间方提供文化创意资源时,中间方会按照合作方式给予提供方金钱奖励。根据朱梦娴等[8]的相关观点,当资源提供方为中间方提供资源时,会获得报酬v0;同时,中间方会给予所有加入云平台并进行合作创新的资源提供方额外奖励v1,具体方式如下:资源奖励为v0,额外奖励为v1,额外奖励按照资源提供方的数量来给出,当3个资源提供方采取不同的资源组合时,中间方需要付出的奖励总额如表1所示。

H6:选择进入平台的提供方需要付出成本。本文将所有成本分为2类:进入云创新平台意味着需要更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管理方法,这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创新效率,但是也带了比原来更高的成本,这类单位成本记为b。若是同时有不止一个资源提供方进入,则各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还需要支出另一类成本,即合作成本,此类成本往往是为了防止合作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核心技术的流失而产生的,企业间合作关系越复杂,此类成本越高。当2个提供方进行同时合作时,每方需付出此类单位成本a;若是3个提供方同时进入平台,则每方需付出此类单位成本2a,最终付出的总成本与自身的资源持有量成正比。

H7:对资源提供方来说,总奖励分配的唯一标准就是自身所持的资源总量占3个提供方总资源的比例。

(二)博弈关系分析与模型建立

图1 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与中间方的博弈树关系

本文的整个博弈过程是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第一阶段由中间方选择是否建立云平台让3个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进入平台进行协同创新,如果中间方选择不建立云平台,那么3个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只能各自与中间方进行合作,博弈到此结束;如果中间方选择建立云平台,则进入第二阶段的博弈。第二阶段为3个资源提供方之间的静态博弈,3个提供方各自选择是否进入云平台进行协同创新,如图1所示。

中间方如果选择建立云平台,资源提供方有8种不同的策略组合;中间方如果选择不建立云平台,则只有1种战略组合。9种不同情况下,各方的收益如下(为了表达简洁,令3个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的资源总量为Q=Q1+Q2+Q3)。

中间方选择不建立平台,资源提供方都单独与中间方合作:

中间方:P—v0

中间方选择搭建平台,3个资源提供方共有8种不同的策略组合:

(1)(进入,进入,进入)

中间方:P+αQ—(v0+v1)—m

(2)(进入,进入,不进入)

(3)(进入,不进入,进入)

(4)(不进入,进入,进入)

(5)(进入,不进入,不进入)

(6)(不进入,进入,不进入)

(7)(不进入,不进入,进入)

(8)(不进入,不进入,不进入)

中间方:P—v0—m

四、模型计算与分析

(一)资源提供方之间的静态博弈

由图1的博弈树可知,当且仅当第一阶段中间方选择搭建云平台后,博弈才能进入第二阶段。根据动态博弈的逆向归纳法,本文首先分析第二阶段的3个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之间的静态博弈。在此阶段,我们用L(ij)l表示在提供方I、J都选择进入云平台时,提供方L选择进入平台与不进入平台之间自身的收益差值;用L(i′j)l表示提供方I不进入平台、J进入平台时与提供方I、J都选择进入云平台时,提供方L选择进入平台与不进入平台之间自身的收益差值(通过计算可知L(i′j)l与L(ij′)l相同,故在此不做区分);用L(i′j′)l表示提供方I、L都选择不进入平台时,提供方L进入平台与不进入平台之间自身的收益差值。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以下9个代数式:

通过计算,求出每一种策略组合需要满足的解集,每种解集的表达式如表2所示。其中,三方中两方选择进入和三方中一方选择进入这2种策略中各有3种策略组合,但是计算结果与分析过程相似,故本文只列出其中1种作为例子。

表2 第二阶段博弈各策略需要满足的条件与其解集

除上述2种情况外,由于资源提供方能供给的最大资源数量的限制,以及自身与其他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的规模比较,其余各类情况中资源提供方选择进入或不进入云平台的可能性都存在。各类选择有一个共性特征:表2中策略2、3的相关解集表示在3类成本(a、2a、b)与平台激励(v1)确定的情况下,规模较大的资源提供方更倾向于选择进入云平台进行协同创新活动。这是因为规模较大的资源提供方持有的文化创意资源相对较多,所以在对应的策略组合下能够获得的收益也较大。在这种情况下,由协同创新带来的额外收益大于协同创新成本,然而当企业规模较小时,由于能力以及相关因素的限制,由协同创新带来的额外收益小于协同创新所产生的额外成本。

(二)中间方的策略选择

通过博弈关系分析与模型建立,得到了不同策略组合下3个资源提供方与中间方的收益值(1)-(8),中间方得到的支付与不建立云平台时的支付之间的差值为αQ—v1—m,即当αQ1>v1+m时,中间方会选择建立云平台,否则会选择不搭建云平台。策略组合(2)-(7)同理,只要建立的云平台以及进入平台的资源提供方之间的协同创新活动对文化创意资源转化能力(αQ1)能大于中间方建立云平台的额外成本(v1+m),中间方就会选择搭建云平台。策略组合(8)中,中间方得到的支付与不建立云平台时的支付之间的差值为-m,恒小于零,故中间方一定不会选择搭建云平台。

但是在不同的策略组合下,对云平台的转化率(α)的要求不同,由于是中间方先进行决策,所以它无法判定第二阶段将会出现哪种策略组合。在这里,我们通过对不同策略组合下中间方支付的期望值与不建立云平台时中间方支付的期望值进行比较,得出中间方在进行决策时转化能力的标准值(预测转化能力大于此值时可选择建立云平台),我们假设第二阶段8种不同的策略组合出现的概率相等,为了表达的简洁,将策略组合(1)-(8)中间方得到的收入用Vi(i=1-8)表示,计算过程如下: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前人对云创新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企业,如苹果公司的App store[4],华为公司的MBB开放产业基地、花粉俱乐部与开发者联盟、华为认证与人才联盟平台[14]等。对云创新在文化创意产业内的应用研究还相对较少,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一,相对于其他企业没有相对固定的模式,更加强调各方的交流沟通以获得新的想法,并将想法付诸实践,故创新的形式更灵活;其二,创新成果具有高附加值[1];其三,不同地域的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各自浓厚的地方特色,由于距离较远,传统的方法将限制产业的创新;最后,文化创意产业对人才的要求会更高。

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是否会选择进入云平台,与其自身的规模、各类成本以及能获得的相关收益息息相关。相比之下,规模较大的资源提供方由于自身实力较为强大,获取的额外收益也相对较多,所以更能承受由合作创新带来的相关创新和合作成本。因此,规模较大的资源提供方更倾向于进入云平台,因为这一行为能为企业带来额外收益,当然这也是因为大规模的企业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对于中间方自身,需要拥有懂得云平台运营技术与管理的相关人才,以达到提高平台将文化创意资源转化为相关成果的能力,尽可能降低在合作过程中的资源损耗与流失,以及降低云平台整体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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