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辟蹊径:写给张扣扣案辩护词的“辩护词”

2019-02-18 06:56张启明
民主与法制 2019年5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庭审法庭

张启明

(作者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办理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北京市首例老鼠仓犯罪案件等一系列重特大刑事案件)

怎么看待邓学平律师的“张扣扣案辩护词”?舆论上出现了褒贬至极的两种观点。批评者认为,这篇辩护词是在向媒体和公众炫技,是最不像辩护词的辩护词,是教科书式的无效辩护,其中来自法官、检察官群体的批评之声不少。

我们暂且抛开张扣扣案件本身不谈,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来试着谈谈对这篇辩护词的看法,我的“辩护”同样也分成五个部分:

这是一篇基于律师责任的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认为,律师的首要责任是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也是律师的行为准则。

如果把镜头放大到张扣扣整个辩护的大背景看,从这篇辩护词的背后,能够看到辩护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情景:就两名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而言,两名律师依据法律、情理进行了职责分工,防止了无效的观点重叠,第一辩护人偏重于庭审内说服法官,第二辩护人则侧重庭审外获取同情;从张扣扣辩护词本身看,旁征博引的目的,是从情理上为辩护寻找依据;从辩护工作内容而言,这篇辩护词的形成,除了行文时殚精竭虑以外,也离不开辩护律师会见时对犯罪成因的深刻挖掘,阅卷时对犯罪动机的深度掌握。

每一个被告人,将身家性命全权委托于律师。作为律师,当然要做到:“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要反省“为人谋而不忠乎”?

这是一篇含有悲悯情怀的辩护词

法律的世界,正如同案件一样是冰冷的、残酷的甚至是血腥的。每一个案件最终都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浓缩成法律三段论的“小前提”;每一个被告人孤独地行走在司法程序中,在评判者眼中被视为一组简单的代码,等待他的结果,是如同计算机程序中的“1”和“0”般简单的重复。

如果对刑辩律师来说,法律是主业,那么感情则是主线,贯穿于辩护工作始终。在看守所帮忙转达小夫妻的情话,帮忙瞒着家中的老父母,还要学会描述襁褓中的婴孩儿体貌特点和喜人变化……

律师眼中的案件注定是悲凉的,辩护词也必然是悲悯的。希望通过语言在规定时间内,塑造一个有情感的被告人,表达法律之外的感情,进而达到“哀矜而勿喜”的效果。张扣扣案的辩护词,正如同其他每篇辩护词一样,诉说的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悲剧故事。

法庭应容忍犯罪成因的讨论

通常情况下,法庭审判着重对行为评判,构建案件证据时一般也止步于动机。对于犯罪背后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一般不会浪费太多的精力。刑罚在发挥惩罚职责时虽决不手软,在发挥教育职责时却有点力不从心。法律是一门反思的学科,犯罪尤为需要反思,而对于犯罪成因的探究则是反思犯罪的重要步骤。

法庭的公正,对当事人而言决不仅仅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上,还包括法律人的态度。张扣扣案的庭审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庭审!控辩双方对于犯罪的成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法庭也展示了它的包容,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教育职责。

上图:“张扣扣案”由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东方IC供图

张扣扣会感激帮他说出心里话

辩护词固然是专业的法律文书,律师也具有独立辩护的职责。但在实践中,辩护词要吸收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合理内容,加以归纳、概括、统筹进而展现。通俗地讲,辩护词中除了法律方面的论证,还要帮被告人说说心里话。从被告人的角度,可能他最在意的也就是这样的几句话。一名优秀的律师,一定要有效地整合专业法律辩护与被告人自我辩护。弥合分歧,寻求一致,以力争达到最好的效果。

我猜测,即便是一审法庭作出剥夺张扣扣生命的结论,张扣扣本人对于辩护律师在如此庄重的场合,详细论证并阐述自己的想法,一定会心存感激。在他可能要离开这个世界之际,我们为什么不耐心地听他把话说完,再想想说得对不对呢?

法治进步离不开舆论对案件的探讨

舆论的关注固然有造成个案扭曲的风险,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治的进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错案的舆论探讨,迎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山东辱母杀人案、昆山宝马反杀案的关注,正当防卫才从理论的天堂走进司法实践的人间;天津老太涉枪案件的舆论关注,引发了司法界对于枪支鉴定规则的反思;石家庄三鹿案件的举国愤怒,换来了刑事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强力出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自媒体时代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必然现象,应对舆论、拥抱媒体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技能。张扣扣案件公诉意见与辩护词交锋相对,甚是精彩,仅从文书就能够看出高水平的辩护人和公诉人激情澎湃的“过招”。对张扣扣案件的舆论关注,虽然增加了法庭审判的难度,但也必将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公诉人们能认识到,不仅要从证据、事实、法律几个维度进行缜密的立论,还要在公诉意见中对公众质疑进行适度回应;辩护人们能意识到,精心设计辩护策略是辩护工作的基础,精美的语言如同为辩护词披上虎豹之纹,以达到“文质彬彬”的效果;普通大众不仅能感受到辩护律师的工作价值,也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同态复仇同样会遭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即便是分庭抗礼于庭审的两端,仍然要力争做到“君子和而不同”:虽然“不同”的是立场、观点和方法,但更重要的是“和”——是对于法治信念和法律技术的蓄志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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