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路径拓展中的传统文化因素考量

2019-02-19 05:31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观念民众法治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580000)

世界各地不同的民族基于其独特的地域环境,在个体、群体的相互交往、沟通中,形成了较之于其他民族、地区独特的心理特征、行为习惯等,经过社会的洗刷、岁月的沉淀,固化成为相对稳定的、具有独特价值取向的传统文化。在传统文化辐射的区域范围内,传统文化价值内核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体,或隐或显地发挥作用。鉴于传统文化的持久生命力、广泛影响力,在当前,建构中国的法治社会体系需要吸纳现代法治观念,同时也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基础,承继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以建构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切合中国人习惯特点、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新的中国现代法律体系。[1]为此,在公民的法治教育中引入传统文化内容,在提升法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的同时,可以在引导公民全面认识历史、体悟传统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历史传统中所凝聚的文化、情感、价值,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文化观、法治观。

一、传统文化与法治教育具有内在联系

针对公民的法治教育中,要考虑法治教育在不同类型社会群体中的认可度、接受度。公民的法治教育是在具有不同社会背景、价值倾向的个体中赋予其法治灵魂,其中牵涉到法律意识、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问题,为此要对症下药,以传统文化与法治教育的连接为切入点,透过二者之间的关联,将传统文化因素融入到法治教育中。

(一)传统文化与法治教育存在契合性

1.传统文化与法治教育整体价值取向趋同

传统文化承袭的价值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其中的内容、目标指向等是伴随社会价值观的嬗变而不断演化的,特别是在伴随社会高速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吸纳现代社会认知并融入原有的知识价值系统,导致传统文化与法治教育在内容结构、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共性愈显突出。尤其是二者其中所涵盖的规则意识、家庭伦理观念认知等在具体的表象上千差万别,但在构建统一、畅达、符合社会构成的规范体系上的诉求是一致的,其目标于个体而言都是渴望构建其完善的人格,于社会而言都是希冀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为此,就要以传统文化中所承袭的价值观念为依托,强化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的正面引导作用,将诸如规则意识、平等友爱等共性的愿景,在与法治理念共振的过程中,兼收并蓄,形成具有当代特色的价值观体系,实现正确的价值引导。

2.传统文化与法治教育的内容相通

传统文化绵延至今,形成诸多传统,其中既有其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等与法治建设相悖的观念,又包含着与法治理念相通的诸如“三宥”的恤刑思想、“亲亲得相首匿”的肯定家庭伦理关系的法律原则。传统文化中涵盖的部分内容是法律治理观念的萌芽,譬如封建社会“礼”的观念,“礼”“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作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2]传统文化中经选择而流传下来的积极、正面的内容,与在公民的法治教育中,所要形成的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关系相通,是法治教育的重要源泉,在法治教育中,要通过吸收借鉴传统文化中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协调的内容,依托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以传统文化中的正面因子,构建法治建设的内容体系,实现传统文化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有机结合。

(二)法治教育以公众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同为基础

1.传统文化的形式及内核易引发公众认知的共鸣

法治教育所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鲜活的个人,不能忽视个人的情感、认知,要取得实效,必须以精神上的认同为基础。而公众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同,是法治教育能够实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重要基础。传统文化中蕴含丰富的教育资源,其内涵丰富、形式多样,尤其是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理论作为文化认知已经融入公民血脉,与民众之间链接顺畅;并且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通过生动、具体的形象展现,富于趣味性,对于公众而言,具有极强的亲和力,易引发精神上的共鸣,从而达成法治教育的效果。

2.传统文化认同是法治理念认同的重要基础

传统文化作为民族精神的基石,其良好的行为示范效应、深厚的人文关怀,使生活于其中的民众产生对于它的关注与热情,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文化上的认同。而文化认同作为民族共同体同呼吸、共命运的精神纽带,其核心是对于绵延存续的民族理想、信念、价值观的认同。法治观念作为社会生活中价值观的重要展现方式,若以文化认同为根基、纽带,将传统文化观念嵌入现代法治理念中,则展现的法治理念易为民众所认可,并以此作为行动的标杆。而以文化认同为基础的法治理念的弘扬,更具有深厚的人文基础及更广阔的传播空间。

(三)法治教育中无法避免传统文化因素

1.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子历久弥新

“中国有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史,并演化了自己的法律制度……。除非能得到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中国人也不会放弃这些习惯、惯例。”[3]作为历史上曾经发挥作用并仍在发挥作用的法律制度等,虽然作为制度设计,外在表现不一而足,但作为文化现象不断传承是历史规律。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子,不会因历史的绵延而湮灭,就如在中国历史上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在当时伴随统治阶级的宣扬而为民众所信奉并传承,其主旨与当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暗合,形成具有独特历史价值的文化传承。传统文化在代际传承过程中,其中的法治因子以行为习惯、思维意识等方式留存于社会群体,在历经社会的积淀、个体的选择后,这些思想、行为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更为坚韧地扎根于个体潜意识层面。

2.法治理念是在对传统法律认知继承基础上生发的

在当代公民法治意识、行为的形成过程中,现代法治观念不是空中楼阁,无法凭空产生,是在对于历史传统、风俗、观念等文化内容观照基础上,在吸纳西方法学话语规范过程中,对于当代的社会关系的认知中逐步产生、完善的。我国的法治建设要吸收西方法治经验、理论,但仅以西方的法治作为指南,无视社会背景、文化传承、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机械地进行法律移植,难免产生水土不服的后果。因此,要通过法治教育,激发公民的传统法律认知,将合乎法治建设的内容予以弘扬。传统的法律认知作为文化传承,存在于公民的意识、习惯,经过法律制度的确认,成为行为的准则;作为法治的本土资源,是公民行为合法性选择的内在价值导向,更是完善我国法律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传统文化对于法治教育的价值

作为区域群体、民族集体意识的反映,传统文化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众日常的思维、行为等融为一体,不可离分,成为主客观统一的存在形式。为此,在公民的法治教育工作中,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传统文化对于法治教育蕴含的巨大价值。

(一)传统文化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1.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在法治教育中,要全面汲取传统文化中的养分,其中的精华,也是法治教育的根基所在,要大力弘扬。在传统文化中,积极的内容如平权思想等有所萌芽。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无法忽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必须进行利益平衡,而这种利益平衡观念体现在法律上,便是出现了平权思想,出现“法不阿贵”等先进思想,以期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打破等级特权的束缚。

传统法律思想中,部分具有先进性的内容体现在当今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某种程度上是传统法律思想中平权思想的延续,是对于我国封建社会中特权思想的摒弃。针对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体现在当前法治教育中,不能对于传统法律思想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的方式,一概否定,而是应当吸收借鉴其中的先进思想、内容,如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与当今刑罚谦抑性的暗合等,通过借鉴传统法律思想中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协调的内容,补充完善当今法治教育中的疏漏。

2.避免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

传统文化作为历史传承,是历史流变过程中不同群体意识的聚合,难免存在与当今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甚至与法治理念的推行冲突的内容。因此要辩证地看待传统文化,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视其中的消极内容并予以消解。其中与法治建设相悖的渣滓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社会等级划分观念。传统文化从旧时代承继而来,无法脱离封建社会的烙印。作为宗法等级社会,其重要的特征是根据个体的出身、从事的职业等,对于不同人群进行定位,其实质是剥夺底层民众的权益,以维护特权阶层的利益。而在平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下,宗法社会形成的关于社会等级划分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冲突,要以平等的意识转化特权观念。另一方面是宗教观念中的消极因素。如佛教在部分民族的思想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既有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又有消解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宗教观念与法治建设存在相疏离的倾向,如某些民众思维中以宗教而不是法律作为划分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标准,防范甚至排斥公权力的介入,不利于社会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对此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法治规则的运用,实现对于法治观念的认同。

对于传统文化中诸如等级特权观念等与当代法治观念不相适应的内容,要在明确其弊端、特性基础上,通过法治教育,界定其中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精神相悖的方面,予以剔除,教育引导公民正确认识这些消极因素的本质、表现,在思想认识上予以廓清,在行为上加以规避,则对于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不无裨益。

(二)传统文化的引入有利于拓展法治教育的路径

教育中,虽然教育活动所针对的对象是地域范围、行为习惯等差异巨大的社会个体,但是在话本陈述过程中所借用的基本是西方的法学概念逻辑话语体系。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个体而言,对从话语体系的表达到论证逻辑过程等与中国公民的文化认知都大相径庭的西方法学理论体系,在原本的文化惯性思维中接受,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法治教育过程中,要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不可偏废,在引入西方法治理念过程中,对于传统法律资源给予重视——认真对待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是基于事物发展的共性,认真对待中华传统文化是基于事物发展的个性。[4]

传统文化,特别是其中蕴含的法律思想等,作为本土的文化资源,是流淌在民族血脉中的细胞,与民众的思维具有天然的相通性,加之其本身具有的诸如规则意识等积极正面的、与当代法治建设相通的内容,可以成为现代法治理念的有益补充,是增强民众对于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理解的重要助力。通过传统法治文化的现代化语境的转换,特别是对于传统文化积极因素的接纳、吸收,引入传统文化中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相契合的内容,可以拓宽法治教育的路径,将法治教育以更为具有直指人心的方式展现,可以实现对于传统法治文化资源在现代法治理念体系下的继承与重构;同时,在探索传统法治文化的现代化调试过程中,实现法治教育对于不同资源的有效镜鉴,将国际的理论引入同时,将本土的资源汇聚,有效拓宽法治教育的路径选择。

(三)传统文化的弘扬利于增强法治教育的效果

1.通过文化认同实现法治认识的趋同

“社会民众是法治的主体,立法的产品只有为民众所认可,才能成为社会成员的精神财富。”[5]而民众的普遍认可无法脱离相互间同质性的文化习惯、价值取向。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用传统文化中进步、积极的内容来熏染公众的思想,通过民众对于传统文化的共识,在传统文化辐射区域范围内,形成文化共同体,以文化认同实现法治认识的趋同,有利于对于社会中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

在历史的延续过程中,传统的法律思想、风俗习惯等以或隐或显的方式,显现在现实生活中,映照在民众的行为、观念上。涵盖人生观、法律观等内容的传统文化,作为底蕴丰厚的精神财富,在行为、思维方式等方面对于其中生活的民众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对社会各类群体广泛进行的法治教育过程中,必须对于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法治因素进行考量。伴随传统文化的传播,传统法律观念中诸如平权、慎刑等法律思维为民众所接收,适应了不同人群对于法治的认知习惯、文化要求,促进了法治基本理念为最广大群体所认知,增进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

2.以文化的价值导向实现对公民行为的牵引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传统文化观念是承载规则意识等的重要形式,是其辐射范围内的人群采取类似行为的内在动因,是法治教育重要的源泉,凭借传统文化中法律因素的价值引导作用,促使公众法律意识境界的提升,形成法治的规则意识,统一公民在法律框架内的行为范式。在社会群体中,部分个体存在考试作弊、蔑视交通规则等行为失范现象。针对部分个体存在的行为失范问题,通过在公众中间弘扬传统文化,明晰传统文化中蕴含的规则诉求,实现正确的价值引导,唤起公民内在的荣誉感、羞耻心,确立规则的指引、规范作用,从而将公民的行为导向正轨。

三、实现传统文化与法治教育的共振

传统文化植根于民族的传承、历史的土壤,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颇具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内容、价值追求。在法治教育中,要在阐释西方法治理论的同时,弘扬传统文化,通过“发扬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6]要形成将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融汇法治教育中的局面,在弘扬传统文化的同时,促进法治教育取得实效。

(一)将传统文化与法治教育相交融

1.将传统文化因素引入法治教育范畴

文化是为社会所广泛认同的基本观念、意识的聚合体,是民众的价值判断、行为方式基础,其中的法律思想等更是法治教育的重要源泉。若“以文化学的视角观察,中国传统文化中其实并不乏‘自然法’之资源,但在礼治秩序的框架下,这种朴素的法治资源被弥散在礼俗规则的文化范式内。”[7]考虑到传统文化的法治资源丰富,在法治教育中,要将对于规则的尊重、诚信的品质、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等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引入法治教育中,增强法治教育的深度、广度。同时,通过对于历史上存在的法律行为范式进行梳理,有利于正确认识当今不同民族的法律心理,而对民族法律心理的正确认识,有助于选择真正适合不同民族需要的法制方案。[8]

2.通过法治教育批判继承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有其特定的产生、存续的土壤,基于时代的限制,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因此,不能一刀切,全盘肯定或否定,而是应当批判地继承。如藏传佛教作为文化传承,既有其慰藉心灵的积极意义,又有消极的方面,要促进受教育群体对传统文化的甄别,符合社会法治理念的,要予以发扬光大;反之,要予以剔除。通过法治教育,使得民众认识到传统文化的历史局限性及其优秀价值所在,形成对于传统文化的正确观念,通过探讨传统文化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下,如何继承发扬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内容,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融合,考察其在当代社会的价值,尤其是挖掘其在实现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完善我国当前传统文化的框架、内涵,这也是防止传统文化脱离实际、有失偏颇的重要保障,并以此反作用于法治教育。

(二)形成法治教育与传统文化协调发展的态势

1.通过法治教育模式的转变,拓宽民众对于传统文化的接纳方式

在当前信息资讯发达、交流方式便捷的情境下,社会中主体意识空前高涨。作为较传统社会接受新鲜事物更为便利、主动的个体,当前民众在心态、行为上往往崇尚个性自由、独立,与传统社会集体主义形态下形成的教育模式往往存在步调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提高传统文化在民众中间的接受度不利。作为融合了传统文化的法治教育,在教育模式上要求适应时代发展的现状,要将时代的发展成果运用在弘扬传统文化过程中,在传统文化的表现方式上,以多媒体宣传等直观、生动、易为民众接受的方式为要点。在激发公民主体性,尊重其个人主观意识的前提下,利用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技术等,将以文字、语言传递为主的教育方法更新为以图像、视频等可视信息传递为主的方式方法,通过现代科技手段等,架设公民学习、应用传统文化的畅通的桥梁与通道。

2.通过传统文化的继承创新,将传统文化内核与法治教育相协调

在传统文化的承继过程中,不能固步自封、一成不变。“传统并不仅仅是一个管家婆,只是把它所接受过来的忠实地保存着,然后毫无改变地保持着并传递给后代。”[9]要在时代背景的大框架下,通过传统文化的调适,使之与时代脉络相通。具体到法治建设,就要通过法治教育,以历史上曾经存在乃至现在仍或隐或显发挥作用的传统文化内容、形式为基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导下,探究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使传统文化与时代发展相协调,构建体现法治教育宗旨、易为民众接受的社会主义传统文化,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内容、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加强自身的软实力,其中文化作为软实力的重要表现,在综合国力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显现。通过传统文化教育,将经过筛选而为社会认可、传承的习惯、传统等渗透到民众的日常思维、行为习惯中,有利于法治建设的进程。法治教育中,在对西方法律理论进行考察、分析、论证过程中,不妨将目光穿过历史的藩篱,投射到历史上存在过的乃至当前仍在以或隐或显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法律思想、传统上。法治中国建设既要体现法治文明的普遍要求,更要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创造法治的中国模式。[10]要将传统文化的因子融入现代法治教育中,重新审视本土法律资源中与现代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相契合的部分,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今国情及现代法治目标之间搭建桥梁,促进法律文化传统与建设法治国家相协调,以传统文化的魅力教育、引导社会个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弘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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