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危险废物认定工作探讨

2019-03-05 20:03李健康袁俊珊
节能与环保 2019年3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危险废物废物

文_李健康 袁俊珊

1.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2.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环境污染案件的不断曝光,给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带了巨大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6月17日及2016年12月27日两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两高”司法解释中,危险废物认定已成为部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对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方面仍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

1 危险废物定义及在“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1.1 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按照《国家废物名录》(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以下均列为危险废物: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1.2 “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能够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做出认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无法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再结合其他辅助性证据做出最终认定。

2 现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危废认定存在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的实施,涉危险废物案件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危险废物属性认定的情况不断增加。在实际操作中,危险废物的认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单纯以笔录作为认定证据存在变数

在实际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出具相关认定意见后,涉案人员在被提起诉讼时以各种理由推翻之前的询问笔录内容,导致以笔录为基础作出的认定意见显得淡薄,存在无效的可能性。

2.2 相关鉴别方法存在一定的瑕疵

结合目前涉危险废物案件及相关鉴别标准,由于涉危险废物案件中的固体废物或倾倒至河流、渗坑等,或已长时间掩埋至地下,倾倒数量存在未知数。由于采样份数与样品的重量有关联,因而导致规范采样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出现数量较大的案件则需花费较长的采样时间。同时,由于倾倒涉及的物质存在不确定性,导致送样鉴别时需要检测的指标要覆盖所有的可能性,鉴别费用特别高。另外,我们以浸出毒性中的无机元素及化合物中的重金属为主要测定目标,但在进行分析前需对所采的固体样品进行浸出,需耗时18h,不利于案件的前期快速侦办。

2.3 从事鉴别的检测(监测)机构不多

目前国家仅出具过一批固体废物鉴别机构名单及两批次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其中鉴别机构中20个有16个为海关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主要涉及进口固体废物的属性鉴别,而单纯针对日常固体(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的机构不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社会上其他的检测(监测)机构是否可以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则知之甚少,导致在应急情况下可供选择的机构偏少,而价格普遍偏高。

2.4 县(区)鉴别能力配备不足

以江门市为例,目前可以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仅有市环境监测站,也只能从事部分重金属的分析,其它县(区)均未具备相应的能力开展有关分析,因而涉及危险废物的鉴别大部分需向外寻找相应机构,工作较为别动。

2.5 生态环境、公安及检察院的沟通协调有待加强

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危险废物案件时,按照相关程序固定证据并做好材料移送时,如公安机关发现有未符合其办案所需证据的要求时,往往退回重新补充材料;或者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仍需补充一定的证据。由于环境案件存在一定的突发性,后续再补充当时材料变得操作性不大,因而令案件的办理及审理存在不确定性。

3 改进的措施探讨

3.1 加强对认定材料的固定工作

日常在办理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中,应在做好笔录的同时进行采样分析,并进一步深入对废物来源的调查,如有产生单位的应到现场进行核查,核实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固体废物的描述,以确保废物认定意见所涉及支撑材料的全面性,防止因涉案人员出现翻供而导致前期所做工作白白浪费。

3.2 改进分析方法出台更加完善的鉴别标准及实施细则

我国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始于2007年,至今已有10多年了,国家应该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后危险废物鉴别出现的问题,广泛搜集各地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出台更加完善的鉴别标准及实施细则,积极应对应急情况下废物鉴别出现的情况,探索制定初筛程序及原则,并根据相关原则进行有针对性的鉴别,防止出现鉴别指标盲目全覆盖检测。同时,要积极融合国际的先进检测技术,不断改进分析方法,制定相应的快速测定标准,缩短鉴别周期,让危险废物认定能更好的为司法案件服务。

3.3 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广泛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国家应完善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的准入门槛,明确开展属性鉴别的标准及要求,鼓励社会有条件的检测(监测)机构积极对照标准申领资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单位信息,为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做好支撑。同时完善退出机制,对在鉴别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规范该行业的发展。

3.4 加强地方鉴别能力建设

结合目前开展的机构改革,各地应当进一步梳理水、气、土壤及固体废物等方面检测(监测)存在的短板,积极配备实验室的相关资质尤其是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充实危险废物鉴别力量和队伍,建立完善的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做到废物鉴别就地解决,避免出现应急情况需鉴别而未能及时联系到相应资质单位情况。

3.5 加强沟通协调

生态环境部分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发现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争取公安机关及早介入,从而对控制相关嫌疑人并做好证据固定起到更好的作用。同时,根据涉案人员的供述,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废物的来源进行核实,为出具废物认定意见提供更为确定的支撑。

3.6 成立案件研判小组开展案审模拟

应该抽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中工作经验丰富、知识面广的人员成立市内的案件研判小组,根据案情需要对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理,对移送的证据等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对案件中危险废物认定的疑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统一的认定意见,做到案件上庭材料扎实无漏洞。

4 结语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尽管在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相信在生态环境、公安及检察院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定能更好的化解工作中的难题,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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