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难:一个“中式命题”的破解

2019-03-26 08:53
关键词: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广州大学 人权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006)

2017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16年中国专利数据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有效专利实施率达61.8%,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企业的专利实施率为67.8%,高校的专利实施率为12.1%,科研单位的专利实施率为42.4%。以上数据表明,在专利权人主体类型中,我国高校专利实施率是最低的。[1]多年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率低一直为人所诟病。[注]依照《民法总则》123条之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包含:(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客体也应该包含上述几种类型,在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及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难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很少包含作品和商标等。因此。本文在展开论述时,提及的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是就专利和植物新品种而言。实务界和学术界纷纷献出促进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良策,譬如,有学者提出要加大高校内科研人员的奖酬力度,同时赋予高校技术转移人员一定的报酬激发其工作热情,促进高校内知识产权的转化。[2]不过,从实践层面看,这些良策依旧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没有起到推进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效果。久而久之,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难成为一个极具有中国特色的命题。在笔者看来,产权不清晰是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率较低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中,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清晰的产权。立足于此,本文首先分析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国有”性质及其弊端,其次探讨现存的五种改革模式并加以评析,再次构建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放权改革的思路,以期对政府出台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率的对策和学术研究有所助益。

一、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国有”性质及其弊端

(一)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国有”性质

高校是我国科研重地,集聚了大量科研人才、研发资金、研究平台等,对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6年12月湖南省有效发明专利统计表》[3]显示,湖南省大专院校有效发明专利为7260个,占湖南省全省有效发明专利的26%。据报道,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里面,高校的项目约占70%。从研究成果来看,在2000年以前的国家三大科技奖里面,高校获得的奖项约占自然科学奖的二分之一、技术发明奖的三分之一、科技进步奖的四分之一。2000年以后,高校在这三大奖里面的比例都过半了。最近两年的比例更高,都超过了70%。即使只算第一完成单位,高校这两年在国家三大科技奖的比例也超过了50%。[4]上述表明,我国高校是推动国家创新事业发展的主力军。

高校在我国分为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一般说来,公立高校的科研能力较强。2017年3月,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公布了《至2016年底有效发明专利排名前50名高校》,数据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量排名前五十名的高校均是公立学校(见表1)。[5]因此,本文的研究是针对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难所展开的。公立高校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具体说来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后,高校资本不再单纯依赖政府投资,一些社会投资逐渐进入公立高校。201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53%。[6]高等教育经费总投入的47%来自于社会各界。在中国,社会各界投资学校属于公益事业,这些社会投资已经转化为公立高校的资产。社会各界投资主体不可能像投资公司一样,不享有股权和参与内部治理。公立高校内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中央直属公立高校内的资产属于中央国有资产,地方公立高校内的资产属于地方国有资产。

表1 至2016年年底有效发明专利排名前十位的高校

在此语境下,公立高校科研人员与公立高校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由公立高校提供薪酬。不过这种雇佣关系又不同于企业简单的雇佣关系,高校科研人员享受事业编制。高校科研人员在高校内从事科学研究所产生的成果来源有三:一是高校内部的科研任务,二是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三是校企合作接受企业委托所从事的科研成果。高校科研人员隶属于高校,完成高校内部的科研任务和财政资助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权均接受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制,换言之,高校内部科研任务和高校承担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于高校本身。校企合作的科研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权,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将归属于高校所有。基于公立高校资产的“国有”性质,公立高校内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享有。

(二)国家享有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弊端

1.国家作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不符合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国有”性质意味着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国家。从知识产权制度演变史看,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参与创新活动的人,而不是国家。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是奖励参与创新活动的人以权利,一方面激励权利人继续进行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促进知识产权应用。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随着现代科技日益复杂,个人欲完成较为重要的发明创造,凭一己之力变得越来越困难,往往需要借助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内部资料并与其他同事进行协作,因此,各国的专利立法比著作权立法更为重视保护单位的投资。[7]由于智力投入和物质投入对于发明创造不可或缺的客观必要性,智力投入与物资投入共同决定了一项具有信息属性的发明创造成果的产生。[8]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成果的产生是智力投入和物质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投入决定产出”经济学原理,知识产权制度不再局限于奖励智力投资者,开始注重物质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在此背景下,职务发明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是国家财政投资和公立高校科研人员智力投入共同作用的产物,将公立高校知识产权“一边倒”地授予国家享有,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进行创新,此举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创新主体与产权主体不一致,也大大挫伤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注]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公共利益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可以由国家享有。

2.国家享有知识产权不利于知识产权的转化。知识产权转化就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应用到实践中。知识产权转化主要通过这些方式来进行,一是自主实施转化;二是向他人转让;三是允许他人使用;四是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是用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者出资比例。[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上述转化方式除第一种外,均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行的,这些转化方式要接受市场经济规则的调整,清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

(1)公立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不适合市场交易。学术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为私权,《民法总则》也正式宣示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地位。[9]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意味着公立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公共产品。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高度市场化、商品化的经济形态,时时刻刻离不开市场交易,而市场交易有一个前提——“从法律上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只有确立知识产品所有人的主体产权,方能建立起有序的知识产品交易、分配市场。把知识产品界定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势必严重阻碍知识产品市场的形成,因为公共产品的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是排斥市场的。[10]

(2)国家不适合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国家是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看起来,似乎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清晰的。但这种明确和清晰只是纸面上的,在实践中从来没有明确过和清晰过。在市场经济语境中,国家的主要功能在于公共服务,国家可以参与一定程度上的民事交易,但是这种交易是非盈利的。市场主体具有利益化、人格化的特质,而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缺乏市场主体的特质。在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背景之下,国家的任务是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参与市场盈利活动。

(3)公立高校转化知识产权需要受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约束。国家所有权的有个显著特点就是,国家作为一个抽象或集合的主体,虽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却无法像公民那样亲自为之,必须借助一定的机关或法人的活动才能实现国家所有权。[11]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这部分财产的行使由公立高校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处分。这一规定明确了公立高校对其享有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过,公立高校要行使这些权利时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立高校内的国有资产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类的资产,另一种是非经营性的资产。前者根据资产的客体状态又可分为有形经营性资产和无形经营性资产。毫无疑问,公立高校知识产权属于无形经营性资产。在前述的物权法中,公立高校对其享有的资产进行使用和收益时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立高校依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分知识产权,需要层层的审批,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

二、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改革的五种模式及其评析

基于公立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现状和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不高的现实,学术界和实务界逐渐从放权角度探索模式来提升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率,本文选取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放权改革的五种模式予以阐述和评析,分述如下。

(一)单独管理模式

国家对于公立高校内有形经营性资产和无形经营性资产采取了“一刀切”的管理规定,即运行校内无形经营性国有资产时,需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层层报批。中南大学前校长黄伯云教授认为,技术类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技术类无形资产无法独立存在,需依附于科技人员,一旦离开相关科技人员,大部分技术类无形资产就会失去价值,技术类无形资产通过实施转化,可以创造巨额财富;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是潜在的,具有不确定性,其价值的实现端赖于转化的成功,对其实施转化后可能创造的价值进行估算,一旦转化失败,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迅速降低或完全消失。因此,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区别于有形资产。[12]在黄教授眼中,对技术类无形资产单独管理是促进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重要举措。在实践层面,官方逐渐发布了一些文件,其中作出了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规定。[注]2014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家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其中规定了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不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如何不同于有形资产,黄教授并没有给出答案。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应不同于有形资产,意味着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也需要管理,也需要国家行政权力的介入,只不过这种介入不同于行政权力对于国有有形资产的介入。黄教授的这种观点只停留在了观念层面,没有提供一种具体可实施性的方案。在实践层面,只是文件作出了单独管理的规定,而没有在法律层面予以回应。[13]

(二)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模式

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质是事业单位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法人,这种先天性的法律定位注定了不具备市场主体利益化、人格化的特质。相对于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真正的所有权主体国家来说,公立高校只是占有知识产权,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清晰的产权,市场交易是“产权”交易,而不是“占有”的交易。有学者指出,继续深化公立大学改革, 建立新型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大学法人化运营机制的形成,是提升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率的关键。[14]在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方向上,有学者认为,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可以借鉴日本高校法人化改革经验,日本高校法人化改革后,高校既不属于公法人也不属于私法人,而是特殊法人。[15]

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模式以塑造市场主体为依归,让公立高校真正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摆脱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确实是一种不错的模式。但是,从新近的改革动向来看,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并没有围绕塑造市场主体的方向来进行。究其原因,公立高校在我国不仅承担着传授知识的功能,而且还承担着培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政治任务。推动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需要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中去,否则,局部改革必然是步履维艰。

(三)混合所有制模式

混合所有制模式是西南交通大学率先探索出来的模式,遵循先实践后理论的路径。从2010年开始,西南交通大学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探索与试验,其核心内容是将职务发明成果的国家所有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以产权来激励职务发明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混合所有制模式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学校将专利转让给国家大学科技园,由国家大学科技园出具变更申请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人的添加与变更。如果该项职务发明专利评估作价入股,发明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具有平等地位的股东关系。[16]2016年1月,西南交通大学总结了六年来的经验,印发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在学校层面对这一做法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职务发明进行了界定: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并提出对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人团队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7的比例共享专利权。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西南交通大学职务发明权属混合所有制模式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二是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西南交通大学职务发明权属混合所有制模式实践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共四川省委和中共成都市委充分肯定了西南交通大学的这一做法,并分别出台相关文件在四川省和成都市推广西南交通大学探索出的职务发明权属“混合所有制”模式。[注]2015年11月,中共四川省委十届七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2015省委21号文件)明确指出:以明确科技成果权属为突破口,完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制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明确科技人员与所属单位是科技成果权属的共同所有人。2016年6月2日,成都市发布的《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6]12号)(“成都新十条”),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列为第一条: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高校院所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以知识产权奖励的方式,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和共同申请、享有新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见《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验》,http://sc.people.com.cn/n2/2016/1026/c378773-29208351.html。

西南交通大学职务发明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触及到了知识产权的本质问题——权属。在实务界和学术界探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出路时,一直坚持在国家享有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而西南交通大学的做法改变了这一前提,对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权属加以改变,允许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团队享有部分权属。无论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西南交通大学的做法都把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后文再说。

(四)三权下放模式

三权下放模式是把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权下放模式肇始于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后上升为党和国家政策文件,最后被国家法律所吸收。2014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家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规定事业单位对占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使用、处置和收益,在使用、处置和收益过程中不再报批或者备案,并选择了20家中央级事业的单位进行试点。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不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2015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下放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

三权下放模式在坚持公立高校知识产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产权中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权能进行下放,并没有触及产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支配权。在市场交易中,交易是产权之间的交换,更准确一点说是支配权之间的交换。而三权只是产权的部分权能,从理论层面说,不完全的权能不适宜市场交易活动的开展。另外,三权下放模式和下文中的知识产权实施权模式在我国《物权法》中可以找到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囿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限制,这两种模式无法落地或者没有实践的可行性。

(五)知识产权实施权模式

知识产权实施权是一种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他人专利的继受取得的而又和原权利——专利权相分离的权利。[17]1320知识产权实施权模式是在三权下放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模式,是对三权下放模式的一种扬弃。“三权”并不是完善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属性和权利界定还不清晰,“三权”下放后缺乏相应的落实措施。即使“三权”下放给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依旧不能够有效行使。相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和收益而言,知识产权实施权有助于解决相关知识产权权利法律概念不明、范围界定不清对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造成的障碍问题,使知识产权实施权与实施行为相统一。[17]1321

知识产权实施权是一种在不改变知识产权主体前提下实施知识产权的权利。[17]1324本文看来,知识产权实施权也是知识产权的权能之一,并没有触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权能——支配权,这种权利特质并不符合市场交易的前提——清晰的产权。

综上五种改革模式,单独管理模式、三权下放模式和知识产权实施权模式是在不改变知识产权归属的前提下构建的,尊重国家享有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所有权,通过简化监管方式和下放产权部分权能的方式来推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转化。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模式和混合所有制模式逐渐从国家所有权的桎梏中摆脱出来,尝试对产权进行彻底的改造,通过塑造公立高校法人化主体地位和下放部分产权权能的方式,助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转化。

三、立足中国现实——构建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模式的思路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完全采用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不承认私人产权的地位。肇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一是在农村尝试土地承包制度,给予农民以活力;二是在城市尝试国有企业改革,给予企业以活力。当时中央放权改革的理论基础,笔者不好揣测,因为我国的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这些改革措施均是围绕着市场经济体制来塑造农民和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来进行的。从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经验来看,当初的放权改革无疑是正确的,积累了丰厚的“本土经验”。[注]当前已经进入了后改革开放时代,改革开放之初的一些改革措施并不完全适应后改革开放时代的要求。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法律角度说,承包经营户只享有用益物权,并不存在支配权。改革开放之初,市场经济并未完全兴起,承包经营户享有用益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释放生产力,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承包经营户对于支配权的需求日益上涨,而为了回应这一现实,国家改革逐渐增强承包经营户的支配权能。相反,公立高校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还是一片“处女地”。基于我国四十年的改革实践,公立高校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改革必须围绕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来进行。因此,放权改革是破解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难的根本出路。

(一)一次放权改革的失败提示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放权改革必须立足中国现实

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领域曾经有过一次放权改革的实践。但是,失败了。前文所述,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是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来源之一。一直以来,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实践证明,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对此,美国率先对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放权改革,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拜杜法案》,该法案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享有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拜杜法案》通过后,大大提升了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转化效益。[18]2000年,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规定了财政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单位享有。科技部联合财政部于2002年出台的部门规章《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科技部于2003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此作出了类似规定。2007年修改的《科技进步法》正式采纳了这一规定。

从规范性文件到部门规章再到国家法律,我国对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放权改革,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了财政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因循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论证,似乎是正确的。但是,这些学者忽略了这样一个现实,公立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它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注]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财政科技项目绝大多数被公立高校和公立科研院所所拿,因为公立高校和和公立科研院所在我国是科技创新的集中地。

虽然,我国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但是,最终的产权主体还是国家。国家的立法规定只不过把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从国家的“左手”拿到了国家的“右手”。因此,在开展公立高校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改革时需要立足中国现实语境,否则改革会南辕北辙。

(二)构建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模式的思路

公立高校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改革要围绕着塑造市场主体的目标来进行。无论是“三权下放模式”抑或“建构知识产权实施权模式”都没有触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权能——支配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比较活跃的市场主体,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自主产权是一条比较明智的出路。推动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必须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布局中去。2011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2015年要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2020年,要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实践中,高校改革就是人事招聘方面逐渐开始改革事业编制,试行人事代理制度,制定高校章程,但是这种改革离着塑造市场主体的目标还相去甚远。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困境,赋予职务发明人一定的知识产权成为当下比较现实的选择。笔者认为,推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宜从推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方面进行突破。推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个缘由是,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需要创造该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的后续指导和帮助。在世俗的社会中,知识产权相对于研发人员来说就像母子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只有赋予研发人员一定产权,研发人员才会尽心尽力地帮助公立高校促进知识产权转化。

前文提及,西南交通大学的混合所有制模式还存在一些尚待厘清的问题。西南交通大学的混合所有制模式放权的具体做法是:由学校将专利转让给国家大学科技园,由国家大学科技园出具变更申请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人的添加与变更。根据这种具体做法,专利转让需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西南交大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大学科技园的主体。当西南交通大学把知识产权转让给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时,此时需要遵循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报批。虽然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政策文件中,提出不再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但这些政策文件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性,依旧遵循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另外,在这种模式下,西南交通大学要把知识产权转让给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转化条件,或西南交通大学有更好的转让方时,就不适合前述混合所有制模式具体做法。换言之,有些高校不一定拥有类似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园这样的公司,或者拥有这样的公司但不是合适的受让方,在这种情形中无法实现确权。

为了让西南交通大学混合所有制模式更具普适性,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

1.从法律角度规定公立高校知识产权不再纳入到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推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要变革一系列配套措施。目前,很多政策文件提及不再把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纳入到国有资产管理。这只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不是政策经济。政策具有时效性的特点,权利人依据政策对未来无法做出一种可预期的安排;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可预期的安排。

2.修改《专利法》改造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注意权属利益和奖酬利益的平衡。在实践中,职务发明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私立企业内的职务发明,二是公立高校内的职务发明。第二种情况中,国家是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产权主体。前文所述,国家不应该是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如果在《专利法》中分别对这两种情况下的职务发明进行规定,势必导致职务发明制度的混乱。因此,本文建议在专利法中规定,职务发明均采用约定权属模式,这样可以有效保证职务发明制度的统一。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公立高校而言,这样可以实现在校内直接对知识产权进行确权。校内确权后,可以保证权利人自由寻找合适的转让方。职务发明制度是为了平衡物质投资方和智力投资方两者之间利益而产生的制度。始终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基本精神的观点。[18]在调整职务发明制度权属安排的同时,也要调整职务发明人的奖酬制度。职务发明中权属安排和奖酬制度是相伴运行的,只调整权属安排而不调整奖酬制度,这种调整会带来更多的麻烦。

综上所述,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难的症结在于权属安排的不清晰,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清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改革模式必须围绕着这一点来进行。检讨三权下放模式和构建知识产权实施权模式,显然不符合要求,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也面临理论和实践双重困境。为了破解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难的“中式命题”,西南交通大学混合制模式成为当下较为合适的路径。虽然西南交通大学混合所有制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过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修改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职务发明制度的方式加以克服。

猜你喜欢
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青海省人民政府职务任免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职务任免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职务任免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职务任免通知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