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2019-04-01 09:17张建义
青年与社会 2019年5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

摘 要:公司章程的防御性条款起源于2006年英国的公司法,公司章程的防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特定股东的权益,所以,根据公司类型不同也可以将防御性条款分成很多不同的类型。文章主要是对我国公司章程中的法律效力进行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防御性条款;公司章程;强制性规定;表决权

由于现代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所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大,在公司的实际运营的过程中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所以,公司章程中的防御性条款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要谨慎修改。很多公司为了限制对公司章程的防御性条款进行修改,不断地提高修改公司章程的防御性条款表决权的比例,有的甚至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而我国对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况没有做出明确的划分。所以,在法院需要使用到防御类型的条款时,不同的法院对于防御性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不同,而且裁判的理由也具有较大的差别,在这方面法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说,公司章程防御型条款在我国的公司法领域还是空白的,需要不断的对防御性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体系。

一、我国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法律效力的分析

我国的制度与英国的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公司章程契约说并不是我国公司法律界的主流学说。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法也有明确的规范,但是业界普遍认为,在公司章程方面,是公司在成立、运营过程中的一种自治规范,因而它的法律效力还有待考究。所以,公司章程并不能算作法律只能说是具有法律特性的条款,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与真正的公司法法律效力相差甚远。所以,必须要对我国公司章程中防御性条款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核。虽然我国的公司章程是一种公司自治条例,它也是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边界的,它的每一个条款不一定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的内容一定要在强制规范规定的范围内。这只是比较笼统地的对公司章程的防御性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肯定,在解决实际情况时并不适用,所以,本文对公司章程的防御性条款的问题进行了浅析。

超出公司法強制性规定范围的公司章程条款必定是无效的。在 《公司法》中含有“必须”字样的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在强制性条款的规范下,公司章程的某些规定并不能修改,例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公司法众多的强制性条款之一,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对表决权比例进行修改。如果将公司章程的表决权进行提高或者降低是否违背了公司法强制性条款呢?在我国公司法界他们就这一问题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一切违背强制性条款,妄图提高或降低法定表决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另一派则认为在对公司章程中法定表决权进行修改的时候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可以修改法定的公司章程条款。由此可以看出在修改法定的公司章程表决权时还是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在法院的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同法院对防御性条款的效力认可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审公司”与梁某诉成都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案这两案属于同一类型,都是因为更改公司章程的法定表决权,将三分之二修改成了需全体股东同意,“中审公司”审理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该公司并未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而梁某诉成都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案,由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无效。我国可以参考美国、日本、英国的公司法防御性法律条例对我国公司法的防御性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章程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大多数股东的权益。

所以,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股东会议的特别决议事项来提高特别表决权的比例,这个比例可以参考美国、日本、英国的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比例,提高到四分之三以上甚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公司法界内对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权规定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公司章程特定事项的修改需要征求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那么可能会对公司的长久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因为,在以市场因素为主导的经济下,公司的内部管理章程必须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一味的征求全体股东的同意,则不能有效的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长此以往会使公司的体制不断的僵化。所以,对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公司法界还在不断的探讨之中,结论未定,笔者比较支持经全体股东同意修改公司法定表决比例,认可法律效力这一观点。

二、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例的关注度不足,需要进一步增加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关注度。

参考文献

[1] 葛伟军,王保树主编.论类别股和类别权[A].商事法论集(2012总第2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31-332页.

[2] L.Kumar.Company Bill,2012—What Is in Store for Private Equity Investors.CLA,vol.114,2013,pp,230-232.

作者简介:张建义(1967- ),男,浙江乐清人,二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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