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法治路径

2019-04-18 00:43付芳琳
行政与法 2019年3期
关键词:营商检察检察机关

付芳琳

摘      要:本文以调研东北某一地区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相关数据为参考,分析了优化营商环境影响要素及其与强化检察职能的逻辑关系,整理出检察机关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认为检察机关应从提高主观认识、创新办案类型、增强办案能力、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等方面助推地方营商环境向优发展,力争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

关  键  词:法治环境;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涉商案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3-0080-10

一、优化营商环境概述

优质的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基,是筑牢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保障,更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吸引投资和增资的重要武器。保障地方经济繁荣发展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法治建设任务是其本职工作和使命所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是东北地区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地方检察机关应以优化环境、服务发展为工作着力点,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的能力。

(一)优化营商环境概念与影响要素

⒈优化营商环境概念。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重要内容,已经进入到公众的视野并成为促进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理念。针对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的专门立法也随之出台,如2016年辽宁省就出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进行了制度构建,并对相关措施给予细化,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1]虽然相关立法和学界并未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概念进行专门界定,但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营商环境已是不争的事实。学界普遍认为营商环境是影响投资行为的客观条件,即“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区域的市场主体所面临的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等要素构成的综合发展环境,是政府与市场、社会共同提供的一种具有制度特征的特殊公共产品”。[2]优化营商环境是对深化地区改革、优化投资环境的精简概括,旨在表达通过改善一个区域的市场主体所面临的政治、法治等各种要素构成的综合发展环境,进而提升该区域政府、市场、社会的服务功能。

⒉优化营商环境影响要素。营商环境作为一种特殊公共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政府职能、人文特征、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力点,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应主要包括市场要素、政府要素、社会要素。因不同区域内存在着不同的市场环境特征,作为经济正常运行、有序发展的土壤,市场环境对营商环境的构建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但经济成本与交易费用通常受到区域市场环境的影响,因此,市场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外在要素。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运行模式下,社会关系及政府政策因素早已被嵌入到经济运行体系中,尤其是东北地区政府的行政职能已成为促进商业市场资源有效流通、优化营商环境的内生力量。市场因素、社会因素、政府因素不是界限分明且相互排斥的独立因素,法治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三个主要影响因素的关键连接点,只有立足于法治环境这个独特且至关重要的连接点,才能真正解决东北地区投资环境中急需解决的难题,才能攻坚克难,完成深化东北地区经济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项重任。因为法治环境直接影响地区市场环境、政府形象及社会稳定,法治环境能透视出该地区整体环境的优良情况。优化营商环境的本土化及地方化适用研究中更应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素的考量。正如有学者所言:“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法治体系和制度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3]究其原因,首先,市场发育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选择和培育与本地区结构要素相匹配的市场模式需要一个完善且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其次,“人情关系”似乎是东北地区政府治理的旧态标签,而完善的法律制度及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改变公众原有认知,为树立职能明确、阳光透明的政府形象提供制度保障。再次,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治安稳定。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有序的治安状况是投资营商环境的基础,法治建设的好坏尤其是公安及检察机关在维护地方稳定、服务地方时能否充分发挥其职能则是影响地方稳定的关键。因此,一个完备合理且执行高效的法律制度不仅能促进市场发育,维护社会稳定,为营商环境提供安全的土壤,还能与政府职能有效互动,树立服务型政府形象和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做到从选择到投资、从纠纷到化解、从增资到退出的每个环节都有专门的制度规范和服务保障,彻底洗刷掉“开门迎凤、关门拔毛”的标签,真正将“开门迎客、长效共赢、微笑送客”的理念贯彻到工作中。

(二)强化检察职能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逻辑关系

优化营商环境旨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营造包容开放、合作互利、重商护商、安全稳定的优质环境。研究表明:“地方法律系统对企业的保护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运营绩效,显示出法治对促进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4]检察机关作为地方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是其职责和使命所在,因此地方优商是检察机关服务地方、守护地方的本职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要素在于优化法治要素,法治要素直接影响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政府等其他要素。在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下,尋求地方法治的公平公正及司法独立,是营造开放活跃、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社会氛围的必然要求,因此二者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⒈优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的本职所在。在完备的法治体系中,检察机关作为拥有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深入推进经济改革、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中应该发挥重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制度改革和检察理论创新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的使命所在。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充分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在保护人权、产权、规范公权运行上积极作为,努力服务地方营商环境向优发展,是检察机关需要破解的新课题。这需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工作实际提升服务地方营商环境的自觉性,提出规范自身行为、促进构建“亲”“清”政商环境的新目标,这也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专业性、法治性、公平性的必然要求。强化检察职能助推投资营商环境向好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和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等各个环节都应坚守服务地方、保护一方社会稳定大局的思想,不断强化职能,履行本职。

⒉强化检察职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证。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中明确要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进“法治东北”建设,并强调了加强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及推进法治债转股方案的重要性。①从经济发展角度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育需要加强对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认识与合法运用;从政商关系角度看,深化改革尤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强有力的法治监管和对权钱交易等刑事犯罪的严格审查;从社会大局上看,刑事法律是震慑严重经济犯罪、维护地方稳定、保护企业家及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工具。因此,行使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权职能的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法治社会格局中要有坚守法律的决心和夙夜在公的精神,牢牢守住关乎国家经济发展与安全稳定的底线。

二、检察机关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存在的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法治发展状况存在一定差异,各项研究表明,为了更好地测度区域间营商环境和法治要素的关联性,应将研究微观化,即将研究样本控制在区域间。因此,探讨检察机关工作职能助推地方优商,应围绕区域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开展。笔者选取了东北地区H市及所辖18个区县的数据样本进行梳理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营商环境案件的重点主要包括严格规范依法办案、开展重点领域依法整治排查工作、深入探索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细化检察服务流程等环节。其中,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最直接的履职方式,也是最能体现法治成效的核心环节。因此,探讨强化检察机关职权优化地区营商环境理应以分析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现状为立足点。

(一)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现状分析

⒈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基本情况。必须明确的是,“影响营商环境案件”是“营商环境”这一特殊概念的衍生词汇,故此类案件的内涵外延会因对其上位概念的不同解读而有所不同。笔者所讨论的影响营商环境案件包括影响投资环境的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涉黑涉众案件、被害方是企业或侵犯市场金融监管秩序的刑事涉企案件、影响投资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维护企业产权的法律监督案件等。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和分析地区检察机关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基本情况,笔者对H市及所辖18个区县检察机关2018年1-4月影响营商环境案件办理情况作了调研统计。①据统计,2018年1-4月,该地区共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289件,其中基层检察院办理228件,占办案总数的79%;市检察院办理61件,占办案总数的21%。从办理影响营商环境的办案战线看来,检察机关所有业务战线均涉及影响营商环境案件,且办案情况较为均衡。其中,公诉战线办理91件,占32%;侦查监督战线办理87件,占30%;民事行政监督战线办理111件,所占比例最高,为38%(如图1)。

⒉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基本类型。总体看来,地方检察机关对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重视程度较高,积极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依法打击危害社會治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企业合法利益以及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积极发挥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对涉企、涉项目、涉招商引资的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及影响营商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大了监督力度。

“图2”主要显示了2018年1-4月H市及所辖18个区县办理影响营商环境刑事案件所涉罪名在《刑法》中各章节分布情况。据此可知,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占比例最高,约为64.71%;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占比例最低,约为0.59%;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所占比例约为32.35%;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约为8.2%。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中所涉较多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从上述涉及罪名的分布情况看,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非法集资、侵犯商标权等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任务依然艰巨。因此,如何加强食品药品、非法集资等关乎社会秩序犯罪的专项打击力度,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工作。

从民事行政监督战线开展影响营商环境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2018年1-4月H市及所辖18个区县办理影响营商环境的民行案件类型主要有合同纠纷类案件、劳动争议类案件、公司经营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及物权纠纷案件,其中合同纠纷类案件占比最大,且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达53件(见图3)。可见,发挥民事行政监督职能的案件类型目前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等方面,这也说明检察机关应强化办理影响营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方面的职能。

⒊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特点。通过对H市及所辖18个区县2018年1-4月所办影响营商环境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影响营商环境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案件发生地点集中,主要集中在经济活动频繁的几个主城区;二是涉案类型集中,刑事案件的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五章,以个别类罪为典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类犯罪等。影响营商环境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类型较为单一,履行民事行政监督职能的能力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出台相关服务措施,缺少涉商案件线索来源对接机制及其他制度机制建设;二是缺少专门的负责影响营商环境案件推进落实跟踪监督机构;三是民事战线未对涉及营商环境案件进行统一分类管理,缺少台账制度等系统的管理规范。

(二)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存在的问题

十九大以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向优发展是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法律系统内严肃工作纪律、优化工作方式、健全制度机制等一系列的内部工作方案都是为了助力创造法治营商环境而开展的,但通过对2018年1-4月H市及所辖18个区县影响营商环境案件办理情况的梳理依然可见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包括主观上的认识不足,也包括客观上仍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优良经验总结缺失及各机制之间的联动不足等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调研的数据具有地区化且无法涵盖东北所有地域的客观现实,但总结并分析办理营商环境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共性,并扯皮解决这类问题的对策,对东北地区检察机关强化职能、加快构建法治营商环境均大有裨益。

⒈检察系统工作人员主观认识不足,缺乏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正确认识。不能正视其与履行检察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会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质效趋低。有的办案人员在办理该类案件时缺乏特案特办、专案专人的办案意识,缺乏总结经验的意识。有的办案人员则主观学习意识不强。检察机关尤其是民事行政监督战线缺少精熟于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的相关业务骨干,此问题在基层尤为明显。有的办案人员缺少服务意识,贯穿工作始终的服务意识尚未全面形成。有的办案人员对“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概念理解不够准确,对于涉企、涉项目、涉招商引资案件的敏感度不够。而这种敏感度的缺乏和认识上的偏差很大程度上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即缺少明确的涉商案件制度机制的指引。

⒉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类型单一。刑事战线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类型单一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罪名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的某几个罪名。这一方面说明类似职务诈骗、骗取贷款等欺诈类犯罪具有危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共性,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时存在办案类型单一,缺少对于被害方是企业或侵犯市场金融监管秩序的刑事涉企案件的全面认识。二是聚焦打击危害社会安全刑事涉黑案件和食品药品重点领域案件的广度不够。在本次对H市及所辖18个区县的调研中发现,刑事涉黑涉众案件有3件,涉及罪名仅为寻衅滋事罪,无其他相关罪名。而现实生活中,针对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报复陷害、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财产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应依法加强。从民事行政战线办理案件的类型看,最多的是侵权纠纷类案件,其次是合同纠纷类案件,而侵权纠纷案件的具体案件类型为追索劳动报酬案的民事行政监督占所办案件的50%以上。然而,对于影响投资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维护企业产权等法律监督案件的办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的国家、社会和企业利益正在遭受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良好的政商关系,依法为企业的合法权益发声,也应是民事行政监督战线的工作重点。

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经济法律知识薄弱。除却客观存在的制度机制不健全、影响营商环境案件领域新、所涉主体较多、证据收集困难等外在因素,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多热衷于钻研刑事法律,缺少对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或经济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习,导致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知识相对薄弱,如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刑事案件中因缺少民商等法律知识而被其掣肘,在千丝万缕的线索面前不善于辨别有效证据,给案件办理增加了难度。检察队伍专业知识欠缺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案多人少、专业检察辅助人员缺口大。员额制改革后,办案权只有员额检察官才可行使,可独立办案人员大大减少。仅H市所辖18个区县的基层检察机关可办案人员就减少了335人,比改革前减少43.4%。但改革后案件量并无明显变化,基层案多人少问题突出,每个员额检察官年平均办案量增多,很多检察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案件累计量大,客观上分散了办案人员学习民商法等专业知识的精力。而专业检察辅助人员缺口大也造成了检察队伍建设的薄弱。根据H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员额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配比为1.38:1,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配比为1.54:1,但据实际调查结果显示,基层和市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助理均存在一定缺口。因此,加大对检察人才队伍尤其是专业型人才的培养,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⒋相关制度机制建设缺失。一是受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各环节缺乏完善的制度约束。刑事战线侦查、起诉环节证据收集时对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审查强度、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上缺乏一定的规范及制度约束,当然地出现了因个体理解差异而造成同案办理程序的差异,这是基层办案环节中暴露出来并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都缺少台账制度、电子卷宗等同步报送制度。二是缺乏错案追究监管机制。对涉企、涉众、涉营商环境案件进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是规范刑事司法的必要手段,对于决策严重失误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負责人的责任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手段。但目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普遍缺少关于涉营商环境的内部重大决策追究制度及监督机构,上级机构缺少专案评查制度建设,即便有针对性地追究机制及评查制度,也缺少专人负责及推进报告的完成。三是缺乏对“执行难”的有效监督。执行难问题是影响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企业遭遇债务纠纷、违约等问题日益增多,但由于债务人转移财产、对执行机关“躲猫猫”,导致部分案件执行困难。执行机关采取的措施有限,执行力度有限,未能对部分“老赖”形成真正的威慑,加重了企业经营困境。[5]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缺乏对审判机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监督,作为主要手段的检察建议效果不明显,难以完成对执行难问题的全面有效监督。四是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在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过程中缺少与企业、社会、媒体等多维平台的联动机制,缺少实地走访环保、林业、水利、国土、信访等职能部门并征询其意见建议。以案议案固然能够保持法律思维,减少干扰因素,但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征询意见、走访调查更能从根本上联合社会、媒体、党政机关等力量,更好地为维护地方稳定、保护地方营商环境向好发展。

⒌缺乏相关经验总结。同理论研究相同,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因缺少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的涉企、涉众、涉黑、涉招商投资等新类型案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无可供参考的案例,导致在办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不能体现特案优办精神,缺少开拓能力,在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各环节上检察职能发挥不够充分。一是缺少典型类案件经验总结和案例汇编,对于多发性、特殊性、重大疑难性案例没有形成汇报机制。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属于常见且多发的犯罪,研究其犯罪起意和促使其犯罪的社会因素及犯罪后亲属间包庇隐瞒事实的基本情况,有助于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链条并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二是缺少特案特办、快案快办的办案方式总结。对于常见的职务侵占、骗取贷款类案件,其侵占和骗取行为真实存在且犯意明确的情况下,缺少对该类案件的常发性特点进行总结,缺少提前适时介入,提高对案件证据收集、提取、固定的能力。三是缺少对倒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金融市场安全和影响地方稳定等破坏营商环境案件的规律总结。在办结案件后,缺少对发案类型、发案原因、发案地区的梳理与总结,缺少预防犯罪的研究。

三、检察机关强化职能助推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路径

法治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制度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软实力,良法善治已成为市场经济主导下的核心竞争力。立足检察职能,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攻坚战”,事实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发现当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保护职能中既存的问题,借鉴优秀办案经验并形成经验总结,及时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发展的服务工程,是检察机关强化检察职能助推地方优商的实践之路。

(一)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观认识

⒈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适应东北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社会形势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东北地区振兴战略始终是关键一环,作为国家和地区建设的守护者,树立新的工作理念,强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地区振兴责任意识不是一句空话,应当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入脑入心,明确工作思路,在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过程中提高认识,力争优办,保证各个环节的公正性。具体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辨别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敏感度,杜绝僵化和教条思维,在涉企、涉商案件中提高认识。二是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应严谨客观、公正、合法。所谓过犹不及,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更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注重证据和事实,对于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民事纠纷要正确认识,保持刑法适用的必要性及谦抑性,对于非刑事案件要杜绝任何性质的刑事评价,严守法律的底线。

2.确立主动服务和司法为民的工作意识。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的:“很多群众办事的难点,其实都和营商环境有关……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多点顺心、少点烦心,必须是政府夙夜在公的事情。”地方检察机关同样应当筑牢司法为民的理念,开展司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和自我反省,时刻牢记使命,坚决从严要求自己、认真对待工作。一方面应树立服务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到基层、社区问卷调研,了解百姓难事;另一方面应改进工作态度,加强控告申诉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服务人民的服务意识,力争做到服务零推诿、零距离、零投诉,让人民和社会满意。

⒊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检察工作者应当加强对经济法、民商法及金融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展自身能力,拓宽知识面,提高面对错综复杂商事案件证据收集、提取及认定的能力,真正做到“熟读法律、公正合理”。培养和投入专业性人才是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同社会其他领域一样,司法系统更需要高精强人才,加强检察队伍人员培养和人才引进是检察机关永葆活力的有效方式。

(二)探索影響营商环境案件的新类型

⒈拓宽办案类型。在刑事案件领域,一是要加强对被害方是企业或侵犯市场金融监管秩序的刑事涉企案件的全面认识;二是要聚焦打击危害社会安全刑事涉黑案件和食品药品重点领域案件,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惩治垄断经营、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破坏营商环境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三是提高认识,明确保护好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人身财产权案件也是该类案件的一部分。在民事行政领域,要加大对影响投资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维护企业产权等法律监督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探索,如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开的地方优商政府信息行为、行政失信行为、地方保护行为、行政机关懈怠失职行为等。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展,保护绿水青山。拓宽民事行政战线办案类型的同时要注意以下关键环节: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增设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投诉服务专线;注重诉前程序即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发挥诉前监督效果;围绕监督新形势,注重后续跟踪监督效果。

⒉积极进行案件经验总结。在打击影响营商环境犯罪的过程中,一是要注重经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多发性、特殊性、重大疑难性案例,应组织汇编“疑难案例办理参考”,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能力。二是健全特案登记制度,完善特案优办、快案快办的办案方式。对于常见的疑难犯罪,要提前适时介入,加快案件证据收集、提取、固定的能力。三是建立特案倒查机制。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金融市场安全和影响地方稳定等侵害坏营商环境案件的规律中总结特点,务求通过履行检察机关职能,探寻办案特点,对发案类型、发案原因、发案地区进行梳理,对发案几率高的地区进行着力宣传与监督。

(三)提高依法办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能力

⒈依法整治重点问题。一是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危害食品安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于重大案件,完善提前介入机制。二是认真审理侵犯企业财产、妨害企业生产秩序、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破产等纠纷显生的重点领域案件。对于机构移交的犯罪线索,积极开展侦查审理工作,强化重点项目跟踪机制,积极化解各类矛盾与纠纷。三是加快侦办扰乱企业合法经营、侵害企业员工人身财产权的报复陷害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合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四是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寻衅滋事等涉众型案件,推进涉众型犯罪的“查控打处”一体化工作,对涉众案件及特案,一并特办、优办,以及时追赃挽损。

⒉建立依法追责与监督机制。建立法治营商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营商环境的建立需要完善的立法、公正的执法和合理的司法,因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对于涉商案件重大决策错误的应建立相应的错案追究惩罚机制。同时,要加强监督,压实责任,列明问题清单。

(四)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⒈实现案件流程监控全覆盖。一是建立影响营商环境案件台账制度,定期检查及自查受理各环节是否合法。二是加强电子卷宗同步跟踪报送制度,完善电子信息检务工程在影响营商环境案件领域的运用,加强对办案环节节点的跟踪监督。

⒉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执行难”监督机制,不仅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职能,还应拓宽方式。针对被执行主体不同,应通过化被动为主动的方式积极加入到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协调监督职能,尽量避免当事人穷尽救济手段而浪费时间和资源的可能。具体而言,一是被执行人为非行政主体的情况下,要积极监督审判机关履行强制执行职能,通过主动监督,对于程序违法问题严格审查,发送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过程及事后进行监督;完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和执行工作考评体系,重点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二是被执行人为行政主体的情况下,通过核查行政执法案卷、调查阅卷、接受举报、控告等方式,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此外,应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工作,强化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方式,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案件向上级及地方人大报告。

⒊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不仅包括司法系统内部各机关的协调,也包含与工商联、社会组织、企业、地方媒体等全社会大联动,内外协调方能共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服务。对内应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政检察有序对接,严肃处理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行为。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减少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内耗,提升整体效率。对外要集社会、企业、法律、媒体、行政之合力,加强与外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走访、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就法律问题及常发犯罪等进行沟通和原因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提前化解矛盾,规避风险,维护稳定。

⒋建设多元化检察宣传与互动平台。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走进企业开展预防侵权、堵塞漏洞等法治专题宣传讲座,构建依托企业和单位的检察亲民化宣传方式,凸显地方检察机关对地方优商案件办理的新特色。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两微一端”的新型检察工作宣传和意见征询方式,加大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案件的宣传力度,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拓宽民众及企业知悉、参与、控告、申诉的渠道,真正做到服务于民,司法为民。

总之,强化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检察机关拓展办案类型、提高办案能力、细化案件办理流程、创建完善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依法依规强化检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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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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