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视域下行政审判创新发展

2019-05-06 07:54
中国法律评论 2019年2期
关键词:审判司法行政

程 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改革开放40年,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发展已经到了历史拐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当前重中之重是深入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尽快在行政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或者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模式中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和方向。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而言,最深刻变革之一莫过于行政审判制度的创立。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应运而生,改革开放40年,行政诉讼制度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创新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为行政审判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行政审判发展又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一、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审判发展和理念转变

行政审判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晴雨表”,行政审判的每一次进步,都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综观我国行政审判制度30年的历史轨迹,可以清晰地看出行政审判理念转变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一)从行政法制到良法善治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全面拨乱反正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艰巨任务,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恢复和迅速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就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1982年《宪法》的颁布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新阶段,有力地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确实是我国一场深刻而广泛的变革”,1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治国方略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载入宪法。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对加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推动行政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成为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则之一。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新概念,将“建成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并提出十年的建设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等目标,为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代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是对原十六字方针的更新和发展,既是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方针,也是“法治中国”的衡量标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作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依法办事、依法理性维权等法治精神理念得到广泛传播,在法治内涵中更加强调对“宪法”“良法”“善治”“人权”的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一科学论断鲜明提出了良法善治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良法善治对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行政诉讼法》的促动下,我国相继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立法法》(2000)、《行政许可法》(2003)、《行政强制法》(20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等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实施依据。每一部重要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既是某一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突破的标志,又极大地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发展。良法善治必然要求行政审判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从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到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行政审判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对于依法落实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长期以来,“立案难不仅让当事人告状无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难以得到司法救济,更让大量行政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为行政权恣意滥用以及社会安全稳定留下隐患”。2程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司法困境与出路》,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通过进一步畅通诉讼救济渠道,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人民群众从“不敢告、不愿告、不能告”向理性合法方式维权转变,逐步树立“信法不信访”的理念,形成“弃访转法”的局面。当然,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不管困难再大、挑战再多,绝不能走回头路。要警惕和防范“立案难”问题再次反弹,坚决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在积极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通过完善审级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加强释明引导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决防范和治理恶意诉讼、滥用诉权问题,有效规范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诉闹访、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程序空转问题。二是从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到保障“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调节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比,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或忽视。行政审判制度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保障经历了从“人身权”“财产权”到“合法权益”“人权”的发展过程。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同时保护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以及公平竞争、信息公开、环境资源、社会救济等其他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不断加强对产权保护力度,对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征收、征用作出规定,并且积极适应人权司法保障新要求,将行政诉权扩大到涉及“合法权益”的广泛范围。三是从“行政相对人”到 “利害关系人”。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行政诉讼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纳入司法程序解决。原告资格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从主体资格上所做出的一种必要限制。3程琥:《行政法上请求权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1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权利保障范围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渠道解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呈现扩张的趋势。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发展历程看,主要经历了从直接利害关系人到行政相对人,从行政相对人到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从利害关系人再到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演进过程。四是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在立法目的的表述中删除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只保留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从而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袁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打赢了官司的人权利能够得到实现。

(三)从实现“个体正义”到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主要通过行政权力、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中,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计划管理主要依据行政信号,政府直接决定企业的人、财、物,企业没有多少生产经营自主权。改革开放后,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选择了一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行政审判制度正为市场经济确立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最基础规则之一,推动政府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到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的角色转变。改革开放之初,为吸引外商投资,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1980年9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改革开放之后第一部规定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法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1982年《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在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而保障企业按照市场要求依法自主经营。并且,在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主体资格。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于WTO管理的各项协议适用于国家以及关税区之间,涉及国家政策,从本质上不涉及私人企业行为。它只处理政府的行为,主要规范那些影响贸易和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条件下的政府管理行为。5[美]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因此,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WTO法治蕴含的自由、平等、公开、公正、秩序等基本价值对各成员方政府行为提出更高要求。从我国加入议定书有关司法审查的承诺看,我国是接受WTO三大贸易协定关于司法审查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且进一步强调司法最终原则,我国做出的承诺比WTO三大贸易协定更加严格。6程琥:《WTO视野中的我国行政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中国积极履行加入WTO的承诺要求,推动政府行为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这进一步推动行政审判制度发展。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以及行政协议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政府工作一件大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其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广泛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从产生历史看,行政审批制度可以追溯到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行政审批过多、过滥问题非常突出,行政审批制度始终处于被改革、取消、调整状态中。7程琥:《非行政许可审批司法审查问题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当前,要把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向深入,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取得新进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四)从政府守法到全民守法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行政审判既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承担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一是严格司法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提升“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从“告官不见官”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转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2014年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10月1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54号文形式正式发布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沟通,“面对面”辩法析理,不仅彰显了法治思维,而且昭示了不管是“官”还是“民”,都必须依法依程序办事、依既定规则处理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这些关键少数,一次出庭应诉就是一次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过程。过而言之,一次出庭应诉甚至要超过听十次法治讲座效果。8程琥:《新〈行政诉讼法〉的法治使命》,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实践中,应诉单位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指派具有国家行政编制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应诉。对于以下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3)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4)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应诉案件。除上述案件外,对于其他重大疑难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应诉单位的法制机构也可视情况安排其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向承办单位或应诉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出庭建议。应诉单位负责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由应诉单位制作,案件承办人负责递交。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从个案司法公开到把公开庭审打造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行法官以案释法制度,让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处理成为全民法治教育课,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要有坚实的法治社会基础,需要形成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当前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高涨,已经从行政诉讼制度实施初期不敢告、不愿告、不能告的状态转变为善于运用行政诉讼程序维权。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个别当事人过度利用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正常现象。9程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从大数据看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创新》,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3期。推动法治社会建设,重在树立全民守法意识,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该牢固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五)从跨区划管辖到跨区划法院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在行政区划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的方式审理行政案件。“在目前司法严重受制于行政的体制下,行政审判较之其他案件更容易受到行政干预,而行政审判庭只是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在实践中法院领导往往从整个法院与政府及其他机关的关系出发考虑行政审判,而难以把行政审判置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合法性监督的应有视角考虑,行政审判摆脱行政的干预在法院内部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10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1页。同时,“由于我国的司法管辖区与地方行政区合二为一,人、财、物又都依附于地方,受制于地方,行政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很难保证司法的天平不因金钱的砝码而失去正义的平衡”。11宋智敏:《西方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兼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在三大诉讼中,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审判可能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干预,容易形成“诉讼主客场”现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探索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从长远来看,仅仅通过行政案件管辖调整,而不借助于推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难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2014年11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为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改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2014年12月28日、12月30日,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挂牌履职,这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雏形。经过4年试点,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相对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信任感和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极大地提升了行政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二、行政审判创新发展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审判取得显著进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一是必须坚持把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行政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于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部署、重大审判活动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审理,要及时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争取人大监督、政府支持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二是坚持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自觉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思考、去谋划,防止出现就案办案、就法论法、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把公正与效率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崇高目标。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是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另一方是处于相对强势的行政机关,伴随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更为迫切,对事关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等问题将更为关注,行政审判工作更要千方百计地维护司法公正。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便捷的司法救济,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行政审判工作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依赖与尊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才能真正建立。四是坚持把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作为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的重要原则。行政审判不仅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支持合法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五是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必须主动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思想理念和工作实践创新。加强对行政审判新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顶层设计,适时试点推广。六是坚持把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过硬法官队伍作为确保行政审判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实现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圆满完成各项行政审判工作任务,归根到底,要靠行政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能力的提高。七是坚持把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作为行政审判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作为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追求同一法治目标的国家机关,行政与司法具有协调一致、取得共识的前提和基础,应当相互理解和良好合作,积极构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

三、期待与展望

行政审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审判改革不单单是一项诉讼制度改革,行政审判改革必将会对其他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有必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来思考和谋划,切实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国家治理中 “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改革开放40年,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发展已经到了历史拐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当前重中之重是深入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尽快在行政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或者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模式中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和方向。从长远来看,设置专门行政法院系统是符合中国国情、利党利国利民的重要司法改革举措,有必要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探索设置专门行政法院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行政审判面临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官民”矛盾、调处“官民”关系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新时代行政审判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在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思想观念、队伍素质能力方面存在的诸多不适应问题,全面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发挥重要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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