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妇女地位:迷思与真相

2019-08-02 15:16李竞恒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师
时代人物(新教育家) 2019年6期
关键词:贵族妇女丈夫

文_李竞恒 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师

中国传统婚姻下,“妻之能力,实与夫相表里。故妻得宗揽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后,已成惯例”。图为《胤禛美人图》中的灯下缝衣

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妇女只有缠足、贞节牌坊这些“黑暗”标签。但真实历史情况要复杂得多,她们的身份地位,并不是五四话语中那样般状况。

商代女领主:妇好与妇妌

殷周时代,多有女贵族、女领主活跃于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如著名的商代妇好,有封地、财产、封臣及武力,并率领军队出征。她不是商王的奴仆,而更像合作伙伴。

另一位女领主妇妌,也有封地和臣民,如典宾卜辞记载“妇妌不受年”“妇妌不其受黍年”,占卜向神灵询问领地的农作物能否获得丰收。

此外,甲骨卜辞中还有其他一些被称为“妇”的女领主,如妇庞有封地叫“庞田”,还有妇良、妇杏、妇杞、妇喜等女领主,王卜辞中多有她们向朝廷进贡财物的记录,表明这些女领主各有自己的领地,并享有经济管理之权。甲骨卜辞中,常将这些女封君、女贵族统称为“多妇”。

周代青铜器铭文中的女封君、女贵族

周代的青铜器铭文中也多有女封君、女贵族治理领地、管理封臣的记录,如《令簋》等器中记载了“王姜”对臣下赏赐贝、臣、田、裘等;《季姬方尊》铭文记载女领主“王母”被称为“君”,管理臣属宰,并赏赐给女儿季姬土地、人口、马牛、粮食等。

1975年在陕西扶风出土的一件周代铜簋铭文记载,某贵族率领师氏攻击戎胡,该贵族的“文母”也参与了这次战争。《论语·泰伯》中周武王说自己有十位能臣,其中一位是“妇人”,即王后女君。西周王后,也掌管王室的工业和武器生产。

不但西周王后参与治国和管理,诸侯国君的夫人也参与治理,如《晋姜鼎》铭文记载,晋文侯的夫人晋姜及其姑妈——晋穆侯的夫人——都曾经担任晋国的治理者,具有“君”的身份以“治我万民”,她们没有闲暇逸乐,而是审慎地辅佐晋侯治国。

“三从”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人身管辖权

贵族制下女子“三从”,实际上只是表述贵族妇女服丧之礼。

《仪礼·丧服》载,“妇人三从之义”意即女子出嫁前为父亲服斩衰的丧服,出嫁后若丈夫死则为其服斩衰,“夫死从子”意即改嫁后,前任丈夫的儿子为继父服一年的齐衰,所以该女子“从子”,服一年齐衰即可。

五四以后很多人不读古书,将“三从”片面地误读为人身管辖权。

夫权的崛起与贵族制崩溃

夫权的崛起与贵族制崩溃有关。殷周时代贵族妇女也可担任宗族管理者,因为她们从属于宗族共同体。但礼崩乐坏,编户齐民的一夫一妇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大宗族,妇女只能从属于官府登记户主为丈夫的小家庭。“夫为妻纲”最早见于《韩非子·忠孝》篇。北京大学藏秦代竹简《善女子方》中,就强调“善衣(依)夫家,以自为光”,人身依附于丈夫,“虽与夫治,勿敢疾当”,意即丈夫打妻子,也不要躲,要“屈身受令”。

在秦朝,女性地位卑贱,甚至被大量残酷肢解以殉葬。2013年秦始皇陵园发现了十座小墓,墓道填土中发现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乱人骨。这一葬仪的发现说明始皇帝死后,二世处理先王的后宫人员时有着不见载于历史文献的复杂、血腥过程。

西汉早期的法律《二年律令》中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即丈夫打妻子,只要不用兵器,打伤了也没有罪。

杨宽先生曾说,秦朝法令对女子的压迫,是前所未有的。类似的奇葩法律,恐只有野蛮的女真部族才能相比,金国法律规定“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表述是“如果一个丈夫因故殴打其妻,而她曾犯过罪并被打致死的话,像这种情况丈夫便可以不受惩罚。”

汉儒:“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大奖的《图雅的婚事》,根据发生在甘肃的“觅婿养夫”真实事件改编,其对中国女性的命运关切,引人深思

汉儒面对的是秦朝的巨大遗产,汉承秦制的特点是西汉前期的法律和秦朝区别不大,需从点滴突破。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有几个判例保留至今,其中一条涉及妇女问题。某甲的丈夫遇到海难,找不到遗体,不能埋葬。数月后其母安排她改嫁。当地官员根据当时法律,“夫死未葬,法不许嫁。私为人妻,当弃市”,提出要将某甲处死刑。董仲舒显然反对这样的判决机制,他指出妇女有“更嫁之道”,可改嫁,且是听从母亲的安排,不是“私为人妻”,因此无罪。若按一般汉承秦制的刀笔吏思维,某甲就会被处死,尸体示众。但董仲舒的努力,救了她,也在点滴地改变秦朝的遗产。

秦汉时代,夏商周的贵族制已崩溃,但其贵族文化被记录在儒书中,随着汉儒的社会重建而得到了部分的复活。涉及妇女地位的,如《礼记·昏义》记载公婆飨宴新媳妇,一方降自西阶,一方降自东阶,意思是将宗族内部管理托付给新的女贵族媳妇,用的是宾主之礼,体现的是新妇宗族管理责任的重大;《礼记·曲礼下》有贵族“男女相答拜也”的记载。所以汉儒重建的家庭文化中,产生了“举案齐眉”的互敬典故。《白虎通·嫁娶》亦言:“妻者,齐也,与夫齐体”,指夫妇之间为对等关系。《后汉书·樊英传》记载,樊英生病,他的妻子派遣婢女去拜问,樊英下床答拜,别人问为什么,他指出“妻,齐也,共奉祭祀,礼无不答”,意思是夫妻人格对等,妻子拜丈夫,丈夫应答拜。

汉儒重建的家庭文化中,有“举案齐眉”这样的平等观,且古代女性有一定程度的恋爱自由,以及主动离婚的自由。图为戏剧《牡丹亭》

法律儒家化及对妇女地位的保障

魏晋南北朝到唐代,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妇女地位并没有那么低。首先,杀妻要判处死刑,《梁书·何点传》记载,何点的父亲“无故害妻,坐法死”,这和汉初以及金国那种杀妻不犯法的法律完全不同。

另一方面,当时妇女作为家长,具有很高的权威,如《颜氏家训》载,“王大司马母魏夫人,性甚严正。王在湓城时,为三千人将,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犹捶挞之,故能成其勋业”。

此外,当时妇女可以主动离婚改嫁,如谢安的侄孙谢邈之妻郗氏,因谢邈纳妾,因此“郗氏怨怼,与邈书告绝”。

妇女离婚权:“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中国传统中妇女有主动离婚的自由,《唐律·户婚·义绝离之》中将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称为“和离”,是合法的。在敦煌发现的“夫妻相别书文样”“女及丈夫手书样文”,都显示了女性自由离异,男方还祝愿,“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而西方传统女性的离婚自由几乎为零。例如在英国,婚姻被视为宗教宣誓,因此直到1857年以前,英国居然是一个“无离婚”的社会。这种用神权强制捆绑的“无离婚”社会,对妇女的自由和权利伤害更大。相比而言,中国敦煌的和离文书中的“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更能保护妇女免遭伤害。

妻子统理家政之权

中古时期以来形成的中国家庭秩序,妇女的地位其实远在一般现代人的想象之上。

陈鹏在《中国婚姻史稿》中指出,中国传统婚姻下“妻之能力,实与夫相表里。故妻得宗揽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后,已成惯例”;“儿媳受姑命,主家政,夫虽在,仍不敢夺其权,母权之重,观此可知。而妻主家政之能力,亦可想见。妻既统理家政,固有独立处理家产之权”。

宋代缠足问题

很多人误以为宋代女性地位低下,是“程朱理学”造成的,“存天理灭人欲”导致了妇女缠足。这是对历史的无知。

首先,宋代女性的地位并不低下,享有财产权和离异的权利。

其次,宋代民间出现的缠足现象,属于社会审美趣味,并不是知识精英设计出来“压迫妇女”的。傅斯年指出:“欧美时装女子的高跟鞋,实与中国妇女之缠足在心理及作用上无二致”。现代女性手术整容、抽脂、削骨之类,也是在伤害身体,但现代精英也不可能强制要求国家去禁止。同理,儒家士大夫也不可能去强制废除缠足趣味,因这是私人领域。

但儒家士人对缠足习惯是有批评的,如宋代理学家车若水就指责:“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缠得小来,不知何用?”理学创立者程颐的所有后代,直到元朝都不缠足。

程颐对女性的温和,除了反对缠足,还不催婚。他的侄女很有才华,眼光高,成为“大龄剩女”,不幸在二十五岁逝世。程颐悼文中写到“颐恨其死,不恨其未嫁也”,意思是只为她的早逝而悲伤,不为她未出嫁而悲伤。被催的“大龄剩女”若嫁给不贤德的俗人,痛苦终生,还不如尊重她的自由选择。

“存天理灭人欲”与压迫妇女无关

经常被误解的“存天理灭人欲”,实际是宋儒限制皇权和规范精英的手段。

朱熹在给皇帝上的劄子中表示,“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很明显,朱熹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是限制皇权,反对皇帝纵欲。而这也是对宋代精英的要求,“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这些对皇帝、精英的要求,与“压迫妇女”毫无关系。则子亦正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矣。故为人君者,必正身以统其臣;为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为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则三纲正矣。”意思是君主要首先做好人格表率,臣子会效仿。同理,夫为妻纲是指,丈夫有义务做出道德的表率,丈夫做好了,妻子也会做好。所以这不是在“压迫”妇女,而是要求丈夫肩负起“正身”的表率,是对丈夫的高要求。

“夫为妻纲”:宋人的解释

对于三纲中的“夫为妻纲”,宋儒的解释和今人完全不同。

宋儒真德秀在《大学衍义》中说:“即三纲而言之,君为臣纲,君正则臣亦正矣;父为子纲,父正

把妻子当朋友

宋代士大夫重视妇女权益。如范仲淹范氏义庄《义庄规矩》规定,若家族妇女再嫁,义庄出钱二十贯,男子再娶则不支钱。著名学者赵明诚称其妻李清照为“亦妻亦师亦友”。

中国古代的缠足现象,属于社会审美趣味,并不是知识精英设计出来“压迫妇女”的。其废除,是儒家反缠足的本能,与西方思潮合力的产物。图为《燕寝怡情》

明代士人归庄《兄子》诗:“古风妻似友,佳话母为师”,可知当时士人认为以妻为朋友是中国的古老传统。赵园《家人父子》一书搜集了甚多类似例子。出土的明代墓碑上,也有赞美夫妇之间“如宾如友”的文字。夫妇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为介于老师、朋友、宾客之间,在人格上是对等的。

缠足的废除

胡适说“八百年的理学不能指出裹小脚是不人道的野蛮行为,然而几个传教士带来了一个新观点就能唤起中国人的道德意识,能够把小脚永远废了”,这种评价并不公正。

实际上,儒家对这类恶俗的态度是因势利导,用精英家族的榜样力量去移风易俗,儒家相信“夫风化者,自上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缠足的消亡并非“传教士”的功劳,而是儒家反缠足的本能,迅速与西方思潮合力的产物。

晚清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就极力主张废除缠足,但他也指出,若像清朝早期那样蛮干,“立法太严,牵连无辜”,只会失败。好办法是“禁不过严,持之以恒”。1887到1898年,康有为、黄遵宪、唐才常等人推动的“不缠足会”,通过地方士绅之间的君子约定,持续推进不缠足的实践,取得了比粗暴禁止更好的成效。

简言之,历史是复杂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均有不同面相,不可简单一概而论。客观地说,中国古代妇女的实际处境要比理论上或想象中高得多。

(因篇幅原因,有删减,引文出处一律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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