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胡椒与明代社会经济

2019-12-11 21:48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胡椒贸易

东南亚胡椒在明代的中国,其不仅是饮食调味、医疗保健的重要原料,亦被赋予了多重经济职能。在朝贡贸易、海禁政策、白银短缺、民间走私、隆庆开海等多重因素的交织作用下,作为舶来品的胡椒不仅成为明廷赏赐百官、奖励军功、支付薪俸的主要物品,市舶抽分、进口商税的重要来源,而且时常作为商品贸易的纽带和润滑剂,甚至有了货币职能的雏形。

15世纪,在海洋纽带的联结下,全球市场逐渐形成,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逐步加强。作为东方帝国的大明王朝在怀柔远夷、俯瞰万国、广赠器物、广播文化的同时,亦在万邦来朝的氛围中不知不觉地进口了大量的域外商品,吸纳了多彩的域外文明。然而,传统交流史及贸易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丝绸、瓷器、茶叶等物品的对外输出及其对世界历史的贡献,而对于中国进口的域外商品则鲜有研究,即便是作为明代最大宗进口物品的胡椒也未能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现有的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于对胡椒贸易及日常应用等问题的探讨上①,而对于胡椒输入给中国社会经济带来的多元影响则鲜有学者论及。鉴于此,本文将从作物史的角度切入,将物纳入具体的历史时空脉络中,探讨东南亚胡椒怎样进入中国,如何介入中国的经济体系,以及被赋予哪些新的内涵,并由此追寻以胡椒为代表的物所承载的海洋文明对陆地渗透与影响的痕迹。

一、胡椒的入华途径

胡椒,又名昧履支、浮椒、玉椒,属木质攀缘藤本植物。其味辛辣,性热,久蒸、久晒可用于暖胃,主治“胃口气虚冷,宿食不消,霍乱气逆,心腹卒痛,冷气上冲”[1](卷三《木部》,P64)等症,并可止反胃吐食、小儿虚胀、伤寒咳逆、风虫牙痛[2](卷三二《果部》,P1859-1860),长期以来广泛应用于医药领域。饮食方面,东晋张华所撰《博物志》中已载有“胡椒酒方”②,唐代段成式所撰《酉阳杂俎》亦有“作胡盘肉食皆用”[3](前集,卷一八《木篇》,P179)胡椒的记载,但因数量较少且价格昂贵,由晋至明的一千余年间,将胡椒用于饮食领域的仅限于社会上层。迨至明中叶,胡椒开始广泛应用于饮食调味,时人在烹调食物、制作果脯、调配物料时常加入胡椒,《竹屿山房杂部》《遵生八笺》《多能鄙事》等明代日用类书中载有诸多使用胡椒调味的食单。除医疗、饮食领域外,胡椒还广泛应用于磨墨、印色、军事诸领域。曾被富贵阶层所独享的奢侈品俨然变成大众消费品。

伴随着胡椒应用领域及使用人群的扩大,市场上的胡椒需求与日俱增。但因胡椒属热带温湿型植物,适合生长在年平均气温22℃~28℃及年降雨量1800mm~2800mm的地区[4](P613),而明代中国达到这一气候条件的地区仅限广东、广西、云南的部分地区。据李时珍《本草纲目》卷三二《果部》和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八《种植》记载,明中后期,中国广西、云南部分地区已开始栽培胡椒。③但引种规模较小④,其产量与进口数量相差甚远,所占市场消费份额亦极少,中国市场上的胡椒绝大部分依然属于远渡重洋的舶来品。而且,在胡椒完成其从奢侈品到大众消费品的身份转变过程中,中国人所消费的胡椒经历了从印度到阿拉伯,再到东南亚的地区流转。

胡椒原产于印度西南部的马拉巴尔海岸。《后汉书》卷一一八《天竺传》载:“天竺(即印度)产胡椒”,其后《魏书》卷一○二《波斯传》亦记录了波斯商贾从印度贩运胡椒至中国的情形。及至唐代,在中国人的认识中,印度依然是胡椒的主产区,《酉阳杂俎》曰:“胡椒,出摩伽陀国,呼为昧履支。”[3](前集,卷一八《木篇》,P179)摩伽陀国,即中印度之古国。自五代开始,胡椒的种植范围开始从印度扩大至东南亚地区。《海药本草》曰:“胡椒,生南海诸地。”[1](卷三《木部》,P64)这一描述虽仅对胡椒的产地做了笼统概括,但足以说明其种植范围已超出印度一域。宋元时期,关于胡椒产地的记录更为详细、全面。据《诸蕃志》载:“胡椒出阇婆之苏吉丹、打板、白花园、麻东、戎牙路,以新拖者为上,打板者次之。”[5](卷下《志物》,P195)阇婆(即爪哇)首次取代印度成为中国人心目中的胡椒主产区。到了元代,胡椒的种植区域进一步扩大至马来半岛南部的八都马。[6](P130)胡椒种植面积的扩大及中国胡椒进口地的转变,与宋元时期海洋贸易的发展及海上航路的拓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贸易航线来看,赴东南亚地区贸易较之印度更为方便、快捷。

明初,统治者虽厉行海禁,但海洋贸易的规模与前代相比有增无减,苏门答腊、爪哇、婆罗洲等东南亚各地的胡椒源源不断地输入中国,在便捷的航路、低廉的价格[7](P158)、朝贡贸易的带动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的胡椒进口地真正实现了从印度到东南亚的转移。有明一代,东南亚胡椒输入中国的方式主要有朝贡贸易、郑和下西洋带回、民间贸易、西人中转四种,其前期主要以朝贡贸易和郑和出使西洋带回为主,中期以后民间海外贸易及西人转运占据主导。

关于东南亚各国向明朝进贡胡椒的情况,《明实录》《明史》《西洋朝贡典录》《殊域周咨录》等史籍皆有不少记载。例如,“洪武九年(1376),暹罗王遣子昭禄群膺奉金叶表文,贡象及胡椒、苏木之属。……十六年,给勘合文册,令如期朝贡。二十年,又贡胡椒万斤,苏木十万斤”[8](卷八《暹罗》,P279)。二十三年,“暹罗斛国遣其臣思利檀剌儿思谛等,奉表贡苏木、胡椒、降真等物一十七万一千八百八十斤”[9](卷二○一,洪武二十三年夏四月甲辰)。自洪武九年至二十三年的三次朝贡中,本土并不出产胡椒的暹罗,却向大明进贡胡椒数万斤,足见胡椒在中国受欢迎的程度。其胡椒出产国的使者,在进行朝贡贸易时,所携带胡椒数量之大更是可以想见。如洪武十五年,“爪哇国遣僧阿烈阿儿等奉金表贡黑奴男女一百一人、大珠八颗、胡椒七万五千斤”[9](卷一四一,洪武十五年春正月乙未)。洪武以后,各国的贡物数量,虽然史籍缺乏较为详细的记载,但从参与朝贡国家数量和朝贡次数的增加可以推断,胡椒进入中国的数量定有大幅增长。郑和七次出使西洋,不仅带回了大量的胡椒,而且扩大了中国与西洋诸国的联系,有效促进了有明一代以胡椒、苏木为主的香料贸易的繁荣。

宣德以后,伴随着郑和下西洋的停止和朝贡贸易的衰落,市场上的胡椒供不应求,贩运胡椒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沿海商人纷纷犯险出洋,“苏杭及福建、广东等地贩海私船,至占城国、回回国,收买红木、胡椒、番香,船不绝”[10](P95)。至成、弘之际,月港已成为九龙江口海湾地区对外贸易的中心,具有“小苏杭”之称,以漳州海商为先锋的东南海商的足迹遍布东西洋各重要港口,这一点从漳州火长使用的题为《顺风相送》的针路手册即可清晰证明。该手册记录有自月港门户浯屿、太武出发往西洋针路7条、东洋针路3条,另有自福州五虎门出发经太武、浯屿往西洋针路2条。⑤这几条直接航线与中转的局部短途航线相连接,基本覆盖了东南亚地区的主要胡椒产地,远赴这些地区贸易的海商们在购买回程货物时,自然首选利润率极高且购买方便的胡椒。我们甚至可以反向推测,购买胡椒的方便与否是他们选择航线的参考要素之一。

除沿海商人外,亦有部分内地商人加入贩运胡椒的行列之中。成化十四年(1478),江西饶州商人方敏、方祥、方洪兄弟筹集600两白银,购买景德镇瓷器2800件运往广州贩卖,碰上熟客广东揭阳县商人陈佑、陈荣和海阳县商人吴孟,合谋下海通番。“敏等访得南海外洋,有私番舡一只出没,为因上司严禁,无人换货,各不合于陈佑、陈荣、吴孟谋允,雇到广东东莞县陈大英,亦不合依听,将自造违式双桅槽舡一只,装载前项瓷器并布货,于本年五月二十日,开船越过缘边官富等处巡检司,远出外洋……换得胡椒二百一十二包,黄蜡一包、乌木六条、沉香一扁箱、锡二十块过舡。”[11](卷二○《把持行事》,P903)在海禁政策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商人们依然敢于犯险涉海交易,足见贩运胡椒、沉香等香料的利润之高。例如,100斤的胡椒在苏门答腊值银1两,运到明朝给价20两[12](P27),差价高达20倍。

隆庆初年,月港开放,民间私人海上贸易获得合法渠道,沿海商人纷纷出洋贸易,胡椒的进口量随之大增。从1500年到开禁前的1559年,60年间整个东南亚输往中国的胡椒共3000吨,而从开禁后的1570年至1599年的30年里,仅从万丹港和北大年输往中国的胡椒量就达2800吨。[13](P86)随着交易量的大增,胡椒的进出口税额也在不断降低。隆庆六年(1572),每进口一百斤胡椒,需缴纳税银三钱[14](卷五《赋役志》,P190);万历十七年(1589),每百斤抽税银二钱五分;万历四十三年,每百斤税银降至二钱一分六厘[15](卷七《饷税考》,P141,P143)。相对较低且不断下降的胡椒税额,有效推动了胡椒的更大规模进口。

鉴于中国与东南亚之间胡椒贸易的有利可图,刚刚进入亚洲市场不久的西方殖民者,也积极投身这项贸易之中。自成化年间开始,葡萄牙人就已进入闽海贸易。据林希元《与翁见愚别驾书》载:“佛朗机之来,皆以其地胡椒,苏木,象牙,苏油,沉、速、檀、乳诸香与边民交易,其价尤平;其日用饮食之资于吾民者,如米面、猪鸡之数,其价皆倍于常,故边民乐与为市。”[16](卷五,P201)葡萄牙人占据马六甲后,马六甲与中国贸易的最大宗商品——胡椒,落入其控制之中,“仅1555年的一个月内,经葡人中转,由广州卖出的胡椒就达40000斤”[17](P94)。外加粤海贸易抽分制度的确立,葡萄牙人开始更大范围地参与到东南亚与中国的胡椒贸易中来。

万历二十四年,荷兰人在万丹建立商馆,其势力开始进入亚洲海域。天启四年(1624),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大员建立商馆,并很快发展成重要的贸易基地,大量的东南亚胡椒经此中转,到达中国市场。《热兰遮城日志》对于运入大员港的胡椒数量,有诸多记录,在此列举数据较为详细的三例:

1636年6月25日,平底船Schaegen号4月17日从巴达维亚出航,所载货物大部分是胡椒和铅,总值约为64,000荷盾(6荷盾=1两白银)。[18](P245)

1637年8月3日,从占碑来的Duyve号运来2509担又40斤胡椒,及2383担又55斤占碑的胡椒,125担又85斤由快艇Bracq号运回来的巴邻旁(即巨港)的胡椒,加上费用开支总值45,380.2.4荷盾。[18](P334)

1638年6月21日,平底船Den Otter号抵达港外,是5月19日从巴达维亚出航,作为本季第一班派来的船,经广南前来此地的……上述平底船所载货物总值为136,399.4.9荷盾,有下列货物:1800担巴邻旁的胡椒、1234担又90斤檀香木……[18](P397)

上述三艘开往大员的船只所运主要货物均为胡椒,且每艘平底船的运载量均在千担以上⑥,总量更是高达近万担。然而,这一数量仅是1636—1638年间从巴达维亚、占碑等地运往大员胡椒总量的一部分,更多商船的运量因记录不详或内容缺失,致使我们无法做出准确统计。但依然可见,胡椒是荷兰东印度公司运往大员的最主要商品,且数量十分庞大,而这些商品除少部分运往日本外,绝大部分都销往中国市场。

荷兰东印度公司销往中国的胡椒数量固然很大,但其仅占当时中国从东南亚进口胡椒总量的小部分,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胡椒大部分来自中国商人直接从东南亚的主要胡椒贸易港购买所得。例如,仅1637年中国开往东南亚各地的船只就达40艘,前往巴达维亚的8艘,前往北大年的1艘,前往暹罗的1艘,前往柬埔寨的2艘,前往广南的8艘,前往马尼拉的20艘。[18](P296)其中,巴达维亚、北大年、广南皆为胡椒主产区。虽然,我们无法确知当时中国每年从东南亚进口的胡椒总量,但从诸多零星的历史记录可以窥见,胡椒无疑已成为当时中国从海外进口的最重要商品之一,且已从明初的奢侈品转变成一种大众消费品。

二、胡椒与政府财政

在海禁政策的影响下,明代的海外贸易政策虽日趋保守,但胡椒的输入数量相较于前代有增无减,胡椒贸易在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多元。通过朝贡贸易及郑和下西洋进口的大量胡椒常被明廷用于赏赐、支俸,此举不仅节约了财政开支,而且延缓了钞法败坏的进程。明中叶以后,官方贸易日渐衰落,民间海外贸易获得长足发展,市舶司的运作不再单纯以“怀柔远人”为目的,开始对进口胡椒及其他商品实行抽分,以增加财政收入。海禁政策解除后,民间海外贸易合法化,长期以来作为海洋贸易标志性产品的胡椒,其输入数量成倍增长,且在进口商品中占有较大比重,胡椒税成为进口税收的重要来源。

通过朝贡贸易与郑和下西洋进口的双重渠道,大量的东南亚胡椒进入明朝府库,并开始较大规模地用于赏赐、支俸。洪武十二年,“赐在京役作军士胡椒各三斤,其在卫不役作者,各赐二斤”[9](卷一二六,洪武十二年九月甲寅);十三年,“赐京卫军士胡椒各三斤”[9](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夏五月己亥);十八年,“赐京卫旗军,胡椒人一斤”[9](卷一七一,洪武十八年二月壬寅);二十四年,“赐海运军士万三千八百余人胡椒、苏木、铜钱有差”[9](卷二○七,洪武二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赐燕山太原青州诸获卫官校胡椒、钞锭有差”[9](卷二一一,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庚辰);二十五年,“赐浙江杭州等卫造防倭海船军士万一千七百余人钞各一锭、胡椒一斤”[9](卷二一七,洪武二十五年夏四月癸亥),“赐浙江观海等卫造海船士卒万二千余人钞各一锭,胡椒人一斤”[9](卷二一九,洪武二十五年秋七月丙申);二十九年,“造三山门外石桥成,赏役夫二千余人胡椒各一斤、苏木各五斤”[9](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春正月乙丑),“给京卫军士胡椒各一斤、苏木各三斤”[9](卷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庚辰)。洪武年间,胡椒被大量用于赏赐,且赏赐的人群不再局限于高级官吏,在京及各地军士皆被赏予胡椒,甚至役夫也受到同样的赏赐,足见这一时期,明朝府库中囤积胡椒数量之多。同时,利用胡椒作为赐物本身,也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胡椒对于普通百姓的珍贵,以及在当时市场上的供不应求。

自永乐三年(1405)开始,伴随着郑和下西洋的进行,明朝府库中囤积的胡椒日渐增多。与此同时,厚往薄来的朝贡贸易及气势恢宏的下西洋活动,使明政府背负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在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胡椒折俸的办法应运而生。自永乐二十年,在京官员的俸禄已开始使用胡椒、苏木折支,规定“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则十之六”[19](卷九《京官折俸》,P184)。宣德九年(1434),允许两京文武官员俸米以胡椒、苏木折钞,“胡椒每斤准钞一百贯,苏木每斤准钞五十贯,南北二京官各于南北京库支给”[20](卷一一四,宣德九年十一月丁丑)。正统元年(1436),胡椒折钞支俸的范围从两京官员扩大至万全大宁都司、北直隶卫所官军,“折俸每岁半支钞,半支胡椒、苏木”[21](卷一九,正统元年闰六月戊寅);正统五年,折俸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衙门知印、教坊司俳长,按例他们的“月粮一石五斗,除本色米一石外,余五斗春夏折钞,秋冬折胡椒、苏木”[21](卷六七,正统五年五月甲寅)。这种以胡椒、苏木折俸的现象一直持续到成化七年,因“京库椒木不足”[22](卷九九,成化七年冬十月丁丑)宣告停止。胡椒折俸的办法不但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延缓了钞法败坏的危机,而且使囤积于府库的大量胡椒分散至各个家庭,扩大并普及了胡椒消费,加速了胡椒从奢侈品向日用品的转化过程,对明人的健康饮食习惯产生了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利用胡椒折钞支俸的办法,因胡椒自身的实用性及其缓解财政压力的积极作用,在推行之初得到了各级官员的大力支持。明代著名经济思想家丘浚在其代表作《大学衍义补》中言:“今朝廷每岁恒以番夷所贡椒木,折支京官常俸。夫然,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是亦足国用之一端也。其视前代算间架经总制钱之类,滥取于民者,岂不犹贤乎哉。”[23](卷二五《市籴之令》,P378-379)但持续上调的折钞比价,使原本俸禄就不高的官员们的实际收入大大缩水,为了补贴家用,官员们纷纷将胡椒拿到市场销售。这一行为无形中加速了胡椒的商品化进程,扩大了胡椒的消费群体。

胡椒除用于赏俸折支缓解明廷财政困难外,也是市舶抽分、进口商税的重要来源。明前期,市舶司对海外诸国朝贡使者所带私货并未征税,而是实行一种“给价收买”制度,明太祖曾规定:“诸蕃国及四夷土官朝贡所进方物,遇正旦、冬至、圣节悉陈于殿庭,若附至蕃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以偿之,仍除其税。”[9](卷四五,洪武二年九月壬子)《大明会典》卷一○八《礼部·朝贡通例》亦记载:“凡进苏木、胡椒、香蜡、药材等物,万数以上者船至福建、广东等处,所在布政司随即会同都司、按察司官检视物货,封舶完密听候,先将蕃使起送赴京,呈报数目,除国王进贡外,蕃使人伴附搭买卖物货,官给价钞收买。”可见,明廷对贡舶附带货物的给价标准并非完全遵循市场规律,而是带有浓厚的政治外交色彩,具有怀柔远人、厚往薄来之意。如对暹罗、琉球、满剌加附带胡椒的给价则高出正常估价的数倍,有时甚至高达百倍,即使是正常的估价也往往高出市场价格。为此,明王朝背负了沉重的财政压力,正德以后,明廷不再对贡使携带私货给价收买,改行抽分制度。

正德四年(1509),广州市舶司开始实行抽分,对外来商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起初定为十分抽三,正德十二年后降至十分抽二。⑦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同商品的税率亦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据葡萄牙第一位赴华使节托梅·皮雷斯记载:“中国向来自马六甲的商人征收关税:胡椒的关税是20%,胭脂和新加坡木(即苏木)的关税都是50%,其他货物的关税是10%。”[24](P8)从皮雷斯的描述可见,苏木、胡椒、胭脂的进口税远远高于其他商品,而胡椒、苏木又是当时输入数量最大的商品,极高的税率及庞大的进口数量,使胡椒、苏木成为当时市舶抽分的主要来源之一。

市舶抽分制度确立后,得到了朝廷的认可与支持,朝贡以外的私人胡椒输入得以默许,大批中外商人前来互市贸易,市舶抽分极大扩充了政府的财政来源,补充了地方财政及军费的不足。关于市舶之利,嘉靖八年(1529)八月,时任两广巡抚的林富在《请通市舶疏》中指出:

旧规至广番舶除贡物外,抽解私货俱有则例,足供御用。此其利之大者一也。番货抽分,解京之外,悉充军饷,今两广用兵连年,库藏日耗,藉此足以充羡而备不虞。此其利之大者二也。广西一省全仰给于广东,今小有征发,即措办不前,虽折俸椒木,久已缺乏,科扰于民,计所不免。查得旧番船通时公私饶给,在库番货旬月可得银两数万。此其为利之大者三也。货物旧例有司择其良者,如价给直,其次资民买卖,故小民持一钱之货,即得握菽,展转贸易,可以自肥。广东旧称富庶,良以此耳。此其为利之大者四也。助国给军,既有赖焉。而在官在民,又无不给,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者也,非所谓开利孔而为民罪梯也。[8](卷九《佛郎机》,P323)

从林富的奏疏中不难看出,嘉靖时期海禁政策虽仍在严格推行,但沿海地区官员已深刻认识到海洋贸易的优势,开始从经济角度评判市舶抽分的价值,市舶司的运行也从最初怀柔远人的政治、外交目的转向增加税收的经济目的。市舶抽分所得收入,不仅可供御用,补贴朝廷开支,亦可充军饷、资地方、富百姓。

随着开海呼声的日益高涨,加之广东市舶抽分制度推行的成效,隆庆元年,明廷应福建巡抚涂泽民之请,允许漳泉人民“准贩东西二洋”。至此,沿海商民出海贸易获得合法孔道。隆庆六年,漳州知府罗青霄因百姓困苦,官府开支浩大,提议征收商税以充钱粮,并在“商税则例”中特意提到胡椒的征税原则,“海船装载胡椒、苏木、象牙等货,及商人买货过桥,俱照赣州桥税事例,酌量抽取”[14](卷五《赋役志》,P190),且在此后颁发的商税则例中胡椒皆被置于征税商品的首位,足见胡椒在当时已成为进口货的代表、商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及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

月港开放以后,以往的走私贸易转化为合法贸易,税制亦日益规范,其税收主要包括对民间出海船只征收的船引、对出口货物征收的水饷、对进口货物征收的陆饷。按照月港税制,胡椒税属陆饷范畴,由商铺缴纳。隆万之际,进口胡椒需缴纳税额最高为每百斤征税三钱(即0.3两),最低为每百斤二钱一分六厘。[15](卷七《饷税考》,P141、143)而当时市场上的胡椒销售价格基本在每担(即100斤)12~15两之间,即使按胡椒的最低市场价格与最高税额来计算,税率也仅为2.5%。因税率较低,加之走私贸易的存在,官方征收的胡椒税及其他进口货物的商税总额并不高。隆庆六年,月港所征税额仅3000两,万历元年(1573),共征得6000两,四年增至10000两,十一年又增至20000两,二十二年达29000两;二十七年为27000两,四十三年,在各类商品税率普遍降低的情况下,税收总额降至23000两。[25](P428)即使是最高年份的29000两,其数量也依然较低。然而,官方记录的月港税收额度并非月港的实际税收,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地方通过开海贸易所获得的收入远不止官方记载的数目,漳、泉二府的争税事件,即是月港实际税收量可观的明证。

三、胡椒与商业贸易

有明一代,东南亚胡椒通过海路源源不断地输入中国,经历了从地方性物产到贸易商品的身份转变和知识生产的时空过程。在此过程中,胡椒的社会应用职能不断扩展,其不仅是饮食调味、治病疗疾之佳品,亦多以折支、抽分、商税的形式参与政府财政,而且在有效连接亚洲海域贸易网络、繁荣中国东南沿海经济的同时,亦时常作为商品贸易的润滑剂,有时甚至兼具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在明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中叶以来,鉴于胡椒贸易的有利可图,大批商民不顾被海洋风涛吞噬和官府打击追捕的风险,纷纷出海贩运,即使“通番下海之禁最严,然莫能止”[26](卷一三一《兵部十四》)。占碑、巨港、满剌加、苏门答腊、巴达维亚等胡椒出产地或重要贸易港口,中国商舶络绎不绝,商贾辐辏。例如,16世纪的满剌加“大宗货物为胡椒,每年若有10条中国式帆船满载而至,也会一售而空”,而且“大商巨贾不乏其人,他们唯一的目的是胡椒买卖”。[7](P23、P24)月港开放以后,漳、泉两地商民出海贸易合法化,他们纷纷“前往菲律宾、爪哇、暹罗、北大年、柬埔寨、柔佛、苏门答腊及其他地方,运载丝绸、棉布、瓷器及许多中国货物,[换回]白银、胡椒、丁香和巴西木”[24](P125)。胡椒作为重要媒介参与构建起了以闽南海商为代表的中国海商在亚洲海域的贸易网络。

受明廷长期以来推行海禁政策的影响,贩运胡椒回国的走私商人为了躲避官府追捕,他们往往选择沿海偏僻的小港,或者沿海附近的一些岛屿聚集交易,“这些港口一般具有交通方便,远离政治军事中心,港叉纵横,岛屿星布,又便于隐藏的共同特点”[27](P131)。随着走私人数的增加和走私规模的扩大,浙、闽、粤沿海湾澳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例如,早在成、弘之际已具有“小苏杭”之称的月港,在隆庆开海以后,“云帆烟檝,辐凑于江皋,市肆街廛,星罗于岸畔”[28](卷一七《艺文志二》)。这些贩运回国的胡椒,在满足本地消费的同时,绝大部分被销往南京、苏杭、川陕等全国各地,商人们再从当地收购丝绵、瓷器等物,经本地输往国外。沿海富家“挟财本置绵葛等布,胡椒、木香、明珠、翡翠等货,以往两京、苏杭、临清、川陕、江广等处发卖。仍置其地所出如丝棉、锦绮、膻布、靴袜等物。凡人间之所有者,无所不有。是以一入市,俄顷皆备矣”[29](P124)。这些从国内购得的货物在国外售卖以后,商人们再从当地购得胡椒等各类商品,贩运回国发售,以此形成完整的贸易链条。沿海私商们以胡椒为主体构建起的中外商品贸易链,不仅使这些原本冷清的沿海小港成为海舶商品的汇集之所,各地逐利商民的云集之地,呈现生机勃勃之状,而且加强了沿海与内地的经济交流与互动。

东南亚胡椒除作为海洋贸易的标志性商品,沟通起远洋贸易和中国本土区域贸易网络之外,亦时常作为中外海商彼此间沟通友好关系的纽带。据《热兰遮城日志》记载,荷兰人常将胡椒、檀香等香药作为礼物送给海盗首领、郑芝龙、郑成功和中间商,试图以此保障其在中国沿海交易的顺利进行。在大员商馆与中国沿海的贸易刚刚步入正轨之际,荷兰人曾于1629年12月13日,“赠送价值三百里尔的象牙、檀香木、胡椒和红呢绒给李魁奇(当时著名的海上武装集团首领)”[18](P8)。随着荷兰人对中国东南沿海局势认识的逐渐清晰,他们开始设法建立与蒸蒸日上的郑氏集团的联系,并多次赠送胡椒等礼物以示友好。当双方出现矛盾与冲突时,为了维系贸易的持续进行,荷兰人亦将希望寄托于胡椒。1654年,荷兰人曾在广州沿海抢夺了郑成功一艘商船上的货物,为了缓和与郑氏集团的矛盾,大员商馆开会决定,“(因为尊贵的公司有很多地方必须依赖他的合作)应将这些扣留下来的货物交还给他,此外还要赠送他一百担胡椒,相信如此即可结束这问题”[30](P351)。但荷兰人企图恢复大员与中国东南沿海贸易往来的努力并未取得成功,自1656年7月开始,郑成功单方面禁止了与大员的贸易通商。此后一年多内荷兰人曾想方设法谋求郑成功的同意,以此缓和彼此关系,但过程并不顺利。随后,荷兰人改变策略,于1657年8月通过向郑氏集团重要人物郑泰输送胡椒、丁香等礼物的方式,最终恢复了双方贸易。此外,荷兰商人还时常将胡椒赠送给往来于福建沿海和大员间的贸易商,以维护彼此间的贸易关系。1644年3月,为了鼓励中国商人Lotia、Bendjock更热衷于贸易,荷兰议会决定“赠送Lotia 2担檀香木、5担胡椒;赠送Bendjock 2担檀香木、6担胡椒”[31](P245)。荷兰人之所以选择胡椒、檀香木作为礼物赠予海盗首领、郑成功和中国海商,以此维系和加强大员与中国东南沿海的贸易关系,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胡椒等香药在中国的受欢迎。

荷兰人除将胡椒作为礼物用于缓和与中国海商的贸易关系外,也曾收到来自别国的胡椒礼物。例如,1651年7月28日,柔佛国王的戎克船航至大员,并带来该国国王的一封信,内容是希望荷兰人善待前往大员的他的商人,并送来一些礼物给荷兰人,“即三张精美的席子、2碇的锡和1袋胡椒”[30](P233)。荷兰人与柔佛人之所以经常选择胡椒作为礼物,以润滑其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一则由于荷兰人当时控制了东南亚地区的多个胡椒产地,柔佛本地即为胡椒出产国,二者获取胡椒极为方便,二则由于胡椒为当时亚洲海域贸易的重要商品,在各国流通极广,人们乐于接受。

除作为商品贸易的纽带和润滑剂外,胡椒还时常兼具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商人们在计算货物的价值时,常以胡椒作为标准予以衡量。据葡萄牙人皮雷斯描述,“在中国,一百斤被称为一担(piquo)。这样,你就可以定出自己的价格,诸如多少担的胡椒换一担生丝,或多少担此类的货物交易一担胡椒。麝香交易也同样如此,以多少斤的胡椒换一斤麝香(或)小珍珠”,甚至连稻米、小麦、肉类、家禽、鱼类等食物,也以胡椒作为价值尺度,“即多少单位的这类食物换取一单位的胡椒”。[32](P285)胡椒俨然成了商品交换中衡量货物价值的标尺。在实际的商品交换中,当白银短缺时,商人们常以胡椒进行支付。例如,1638年7月,以Hambuangh为代表的中国商人在同大员的荷兰商馆进行生丝交易时,由于荷兰人无足够的现款,最终以2500担胡椒作为部分货款先行支付,从而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18](P400-404)这种以胡椒支付货款的方式,在中外交易中时常出现,且被中国商人欣然接受。据《热兰遮城日志》记载,此类情况仅1643年7月就有2例:

1643年7月22日,今天运来的货物的议价交易之事,已经全部办好了,有10882.25里尔支付现款,1167里尔以胡椒支付,那些华商看起来还相当愉快。[31](P174)

1643年7月31日,近中午时,中国商人第一次来取胡椒,这些胡椒早已挂账要用来支付他们的货款。[31](P178)

从以上描述可见,中国商人对于使用胡椒支付货款的方式,显然是乐于接受且态度积极的。究其原因,主要由于胡椒在中国具有繁荣且稳定的销售市场,而其在医药、饮食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是其销路良好的根本保障。

胡椒在商品交易中的受欢迎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催生了时人贮存胡椒的习惯。明中期以后,大量的胡椒源源不断进入中国市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胡椒作为财富的象征囤积起来,可谓上至达官显贵,下至普通百姓。明武宗时期的宠臣钱宁,在世宗即位后被抄家,“得玉带二千五百束、黄金十余万两、白金三千箱、胡椒数千石”[33](卷三○七《佞倖》,P7892)。从上述查抄清单可见,胡椒几乎获得了与金银、珠宝等传统财富象征物等同的地位。除达官显贵外,普通民众也时常将其多余的钱拿来购买胡椒,作为财富收藏起来。《金瓶梅》第十六回,李瓶儿死了丈夫,想改嫁西门庆,指着床底下对西门庆说:“奴这床后茶叶箱内,还藏着三四十斤沉香、三百斤白蜡、两罐子水银、八十斤胡椒,你明日都搬出来,替我卖了银子,凑着你盖房子使。”[34](P242)李瓶儿囤积的胡椒等物,在西门庆需要钱时,可随时变卖成银两,足见胡椒在市场上流通之广泛与顺畅。

四、结 语

有明一代,东南亚胡椒通过朝贡贸易、郑和下西洋带回、民间贸易及西人转运等途径大量输入中国,不仅成为这一时期海洋贸易的标志性产品,而且对中国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且深远的影响。东南亚胡椒进入中国市场后,跳脱出其原有的身份限制,集价值尺度、流通工具、支付手段和储值意义四种职能于一体,不仅成为财富的象征、货币的有效补充,而且作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连接商业贸易的重要助力和纽带,在活跃沿海地区商品经济发展,带动沿海港市兴起与繁荣,加强中国与世界、沿海与内地的经济联系与互动,促进亚洲区间商品贸易链的形成与完善等方面发挥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东南亚胡椒跨越海洋输入中国的历程,不仅彰显了物质的传播、接纳与创新在中外文明互动与交融过程中的重要价值,同时启发我们反观东南亚胡椒多元身份塑造背后的深层内涵。

东南亚胡椒入华过程中,其身份不断被丰富,意义不断被再造,从最初作为东南亚土特产的胡椒,到海洋贸易商品的胡椒,再到集多元职能于一身的胡椒,这其中承载了海洋文明冲破大明王朝海禁屏障,渗透至中国内陆的曲折却又颇具成效的历程。宣德以后,郑和下西洋活动戛然而止,朝贡贸易亦日趋衰落,然而胡椒的输入并未出现停滞,受到朝廷支持的官方朝贡贸易并未将民间海外贸易排挤出历史舞台,相反由朝贡贸易和郑和下西洋所引发的明人对胡椒消费需求的大增,很大程度上刺激和推动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发展,并为之提供了广阔市场。加之沿海人民的生计所需,走私贸易的丰厚利润驱使,以及海禁政策从制定、执行到感知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中央严、地方宽、百姓钻的灵活化态势,使处于海禁夹缝中的民间海外贸易潜滋暗长,并呈如火如荼之势。重出外洋的中国海商,与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日本人在亚洲海域展开竞逐,争夺产自东南亚的胡椒、豆蔻、丁香、苏木等香料。原本作为土特产的胡椒,不仅成为各国争夺的热销商品,构建起了亚洲海域的贸易图景,而且在其入华之后的身份再造过程中,其自身所承载的海洋文明通过多种途径渗透至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可以说,明代地方政府在执行海禁政策时的消极与变通,以及早期经济全球化时代海洋权利的开放与共享,成为塑造东南亚胡椒在华多元身份的深层原因。

注释:

①学术界关于胡椒贸易史的研究主要有:田汝康《郑和海外航行与胡椒运销》(《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严小青、惠富平《郑和下西洋与明代香料朝贡贸易》(《江海学刊》2008年第1期);李曰强《胡椒贸易与明代日常生活》(《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John Bastin,The changing balance of the early Southeast Asia pepper trade(Kuala Lumpur:Department of History,University of Malaya,1960);John E.Wills Jr.,Pepper,guns,and parleys: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nd China,1662—1681(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Anthony Reid,David Bulbeck,Lay Cheng Tan,Yiqi Wu,Southeast Asian Exports since the 14th Century Cloves,Pepper,Coffee,and Sugar(Singapore: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1998).

②关于“胡椒酒方”的最早记载见于东晋张华所撰《博物志》(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4页)。胡椒酒方:以好酒五升,干姜一两,胡椒七十枚,末,好石榴五枚,管收计(按系“榨取汁”之误),著中,下气。

③参见李时珍《本草纲目》卷三二《果部》(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年版,第1858页);徐光启《农政全书校注》(石声汉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053页)。

④据当代农学家研究,中国胡椒最早于1947年由华侨引种到海南的琼海市,20世纪50-80年代,又先后引种到云南省西部、广东省湛江地区、广西南部和福建省云宵县部分地区(参见邬华松、杨建峰、林丽云《中国胡椒研究综述》,《中国农业科学》2009年第7期)。可知,明中期广西、云南两地所引种的胡椒面积极小。

⑤西洋针路7条:浯屿→柬埔塞;浯屿→大泥(今马来西亚Patani)、吉兰丹(今马来西亚Kota Baru);太武→彭坊 (今马来西亚彭亨州北干Peken);浯屿→杜板 (今印度尼西亚东爪哇厨闽Tuban);浯屿→杜蛮(即杜板)、饶潼(地与杜板相连);太武、浯屿→诸葛担篮(今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岛苏加丹那Soekedana);太武、浯屿→荖维。东洋针路3条:太武→吕宋(今菲律宾马尼拉);浯屿→麻里吕(今菲律宾马尼拉北部的Marilao);太武→琉球(今日本冲绳县那霸)。自福州五虎门出发的西洋针路2条:五虎门→太武山、浯屿→交趾鸡唱门(今越南海防市南海口);五虎门→太武山→暹罗港(今泰国曼谷港)。参见向达校注《两种海道针经》(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9-98页),杨国桢《十六世纪东南中国与东亚贸易网络》(《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

⑥平底船Schaegen号所运胡椒数量虽未记载,但从货物价值我们可以大致推算出该船所运胡椒至少在2500担以上。具体推算过程如下:Duyve号和Bracq号所运胡椒共5017担又180斤,货物总值加上费用开支45,380.2.4荷盾;Schaegen号所载货物大部分是胡椒和铅,价值64,000荷盾,从记录来看胡椒排在铅的前面,故所运胡椒的价值应大于铅的价值,而胡椒和铅又是该船所运主要货物,因此胡椒的价值至少占到该船所运货物总值的1/3以上,即价值当在21,300荷盾以上,折算成胡椒当在2500担以上。

⑦关于市舶抽分制的确立及进口商品的税率,(嘉靖)《广东通志》卷六六《外志·番夷》有详细记载:“查得正统年间,以迄弘治,节年俱无抽分。惟正德四年(1509年),该镇巡等官、都御史陈金等题,要将暹罗、满剌加并吉阐国夷船货物俱以十分之三抽分。该户部议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至正德五年,巡抚两广都御使林廷选题议各项货物着变卖存留本处,以备军饷之用。正德十二年,巡抚两广都御使陈金会勘副使吴廷举,奏欲仿宋朝十分抽二,或近日事例,十分抽三,贵细解京,粗重变卖,收备军饷;题议只许十分抽二。本年内占城国进贡,将搭附货物照依前例抽分。”

猜你喜欢
胡椒贸易
“2021贸易周”燃爆首尔
宰相家的六十吨胡椒
疫情中,中俄贸易同比增长
中美贸易磋商再起波澜
贸易融资砥砺前行
贸易统计
2015年印度胡椒产量减少至5.3万t
柬埔寨蒙多基里省胡椒产量逐年增加
贸易统计
海南胡椒价格持续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