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国家药监局再度对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其中,对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的邮箱期如何设定”的问题,国家药监局回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备案管理以后,对备案产品的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定有效期。境内责任人应当每年定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已备案产品上一年度的生产或进口、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
日用化学品科学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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