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博楚簡訂補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十則*

2019-12-30 01:45李詠健
人文中国学报 2019年2期

李詠健

提 要 楊伯峻(1909—1992)《春秋左傳注》是近代重要的《左傳》注本。該書總結前人的研究,爲《左傳》全書作了通盤注釋。惟是書出版至今有年,期間有不少楚簡文獻出土,當中部分內容更可與《左傳》記載相互印證,對校訂《左傳》甚有裨益,亟待加以利用。本文即以2001至2012年間出版的《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至九)》所録文獻爲依據,就簡文與《左傳》相關之十處內容作比較分析,以訂正或補苴楊注。

關鍵詞: 楊伯峻 《春秋左傳注》 上博楚簡 注釋 訂補

一 引 言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首冊問世於2001年,至今共出版九冊。通覽諸冊所録楚簡文獻,其中《上博四·曹沫之陳》、《上博五·競公瘧》、《上博六·申公臣靈王》、《上博七·鄭子家喪》、《上博七·吳命》及《上博九·成王爲城濮之行》均有與《左傳》相關之內容,可資對讀或比較。下面按《左傳》篇目爲序,以相關簡文與《傳》文作互證分析,爲楊注作訂補。

二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訂補

(一) 還年

《左傳·莊公六年》:

楚文王伐申,過鄧。騅甥、聃甥、養甥請殺楚子,鄧侯弗許。……還年,楚子伐鄧。十六年,楚復伐鄧,滅之。(1)楊伯峻注: 《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第3版),頁170。

楊伯峻於“還年”下注:

伐申還國之年。

案:“還年”,杜預(222—284)注解作“伐申還之年”。(2)左丘明傳,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浦衞忠等整理,楊向奎審定: 《春秋左傳正義》(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262下。楊注本杜說,並申明“還”乃“還國”之意。依楊說,則此“還”當取“返還”之義。惟“還年”一詞,傳世文獻少見,以出土楚簡辭例證之,杜、楊二說似有可商。考上博楚簡《曹沫之陳》簡10—13云:

簡文中的“還年”與上引《傳》文相同,可以互證。根據簡文語境,整理者李零認爲“還年”意謂“過了一年”。其說曰:

這個詞(引者案: 指“還年”),古書比較少見。《左傳·莊公六年》記楚文王伐申過鄧,鄧侯止而享之,騅甥、聃甥、義甥請殺楚子,鄧侯弗從,“還年,楚子伐鄧。十六年(魯莊公十六年),楚復伐鄧,滅之”。杜預注以爲“還年”是“伐申還之年”,但簡文所述似與還師無關,似乎是又過了一年的意思(類似古書常說的“期年”)。如果《左傳》莊公六年的“還年”是這種含義,則伐申、伐鄧不在一年。伐申是追叙,伐鄧是此年之事,滅鄧在十年以後。也就是說,故事的中心是伐鄧,伐申是前因,滅鄧是後果。原文並不是說楚伐申回國,在途中繼之以伐鄧。(4)馬承源主編: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頁251。

李說有理,可從。至於“還年”何以有“期年”之意,諸家頗有異說。季旭昇以爲“還”通“環”,“環年”猶“滿一年”;又認爲“還”有“復”解,“還年”謂“復一年”。(5)季旭昇主編,袁國華協編: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讀本》(臺北: 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頁170。陳斯鵬據“還”有“復”義,認爲“還年”取義於年之終而復始,即明年之義。(6)陳斯鵬: 《簡帛文獻與文學考論》(廣州: 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年),頁98。宋華强指出新蔡葛陵楚簡常用“睘”或從“睘”之字來表示地支之“亥”,而古書中“其”與“亥”又有相通之例,故認爲“還年”可徑讀爲“期年”。(7)宋華强: 《“還年”小議》,武漢大學簡帛網,2008年8月9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62)。諸說均有一定道理,姑並存之。要之,“還年”意謂“來年”,杜、楊二注以“返”釋“還”,以楚簡文例證之,於義恐未安。今正之。

(二) 曹劌

《左傳·莊公十年》:

十年春,齊師伐我。公將戰,曹劌請見。

楊伯峻注:

劌音桂。《史記·刺客列傳》:“曹沫者,魯人也。”沫、劌音近。關於曹沫事,古代傳說不一,詳十三年“盟于柯”《傳》注。(8)楊伯峻注: 《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第3版),頁182。

《左傳·莊公十三年》:“冬,盟于柯,始及齊平也。”楊伯峻注:

莊十年敗齊師于長勺;齊、宋聯軍,又敗宋師于乘丘,此時方與齊言和。柯之盟及曹劌事,《公羊傳》、《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與《齊世家》所述,與《左傳》不同。《齊世家》云:“(桓公)五年,伐魯,魯將師敗。魯莊公請獻遂邑以平,桓公許,與魯會柯而盟。魯將盟,曹沫以匕首劫桓公於壇上,曰:‘反魯之侵地!’桓公許之。於是遂與曹沫三敗所亡地於魯。”《左傳》此年既無齊伐魯之事,且長勺之役,魯勝齊敗,更無曹劌之三敗。然《史記》所述,頗流行於戰國。《戰國策》屢言曹沫劫桓公,《齊策六》載魯仲連《遺燕將書》且舉此事以勸燕將;《荀子·王制篇》又云“桓公劫于魯莊”,復與《管子·大匡篇》及《呂氏春秋·貴信篇》所述相合。然而諸書所言,無不有破綻可尋。遂爲齊所滅,則《史記》所言“獻遂邑以平”者誤也。春秋無關內侯之稱,則《管子》及《呂氏春秋》所言“魯請比關內侯”者誤也。汶陽之田至成十年鞌之戰齊始歸魯,不但載之《春秋經》與《左傳》,《史記》亦載之于《年表》與《世家》,則《公羊傳》諸書所言“請汶陽之田”者誤也。葉適《習學記言序目》卷十曰:“是時東遷未百年,人材雖陋,未至便爲刺客。”盧文弨《鍾山札記》謂曹沫劫桓公事出于戰國之人所撰造,但以耳目所見,施之上世,而不知其有不合,誠哉是言也。司馬遷不取《左傳》曹劌論戰,而取其劫齊桓,已載之《年表》與《齊世家》、《魯世家》,復爲之作《刺客列傳》,蓋亦好奇之過。漢武梁祠畫像因有曹沫劫桓公圖像。(9)同上,頁194。

案: 曹劌與曹沫爲一人,前賢多有論及(10)相關討論詳參李零《爲甚麼說曹劌和曹沫是同一個人——爲讀者釋疑,兼談兵法與刺客的關係》,《讀書》2004年第9期,頁129—131。,這點大致可信。然其人是否曾“劫齊桓”,卻頗有爭議。王青曾總結歷代學者之研究觀點,兹具引於下,以說明問題:

唐宋以降,皆有學者以春秋時期沒有刺客之風而懷疑曹沫曾爲刺客之說。例如唐代趙匡、宋代孫覺、蘇轍、葉適、明代王應麟、清代何焯等學者皆持此類說法,認爲《公羊傳》曹沫劫盟的說法虛妄不可信。除此之外,也有學者直接從曹沫爲刺客一說的細節分析入手,進行質疑。《公羊傳》有歸還魯汶陽田一節,而《史記》有曹沫爲魯將與齊戰三敗北,以及魯莊公獻遂邑之地以和的記載,學者們對曹沫爲刺客一說的懷疑主要就是針對這些而發。如: 宋代學者葉夢得《春秋考》在議論完曹沫與曹劌事不類之後,對曹沫身爲刺客一事的細節進行質疑。清人梁玉繩則不僅對“歸汶陽田”、“魯三敗”懷疑,對《史記》“亡地五百里”,《呂覽·貴信》“封以汶南四百里”,《齊策》、《淮南子·氾論》“喪地千里”也是極度懷疑,認爲“魯地安得如此之廣?汶陽安得如此之大?不辨而知其誣誕矣。”日本學者瀧川資言認爲言沫爲劌,反涉牽混,三傳其說不一,傳可疑。(11)王青: 《從口述史到文本傳記——以“曹劌—曹沫”爲考察對象》,《史學史研究》2007年第3期,頁18—19。

綜上,學者之所以認爲“劫齊桓”事不可信,主要是由於古籍對曹劌(沫)之名記載不一,以及戰國典籍中有關曹沫劫齊桓之記載有矛盾或誇大之處。事實上,除傳世文獻外,《上博四·曹沫之陳》亦有記載曹劌事跡,特“曹沫”之“曹”,簡文作“”或“”;而“劌(沫)”,簡文則作“蔑”、“”、“”、“”或“”等。(12)馬承源主編: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頁243。《曹沫之陳》一篇主要記載魯莊公與曹沫有關政事和兵事方面的問對,其內容不乏與《左傳》記載相通者。如簡22記曹沫謂“三軍出,君自率”(13)釋文見白於藍《〈曹沫之陳〉新編釋文及相關問題探討》,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站,2008年3月3日(http: //www.gwz.fudan.edu.cn/Web/Show/365#_ednref7)。,與《左傳·莊公十年》記長勺之戰莊公親自率兵的做法相符(14)孔令元: 《春秋曹劌形象之研究》(臺北: 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頁337。;又如簡34“匹夫寡婦之獄訟,君必身聽之”(15)釋文見白於藍《〈曹沫之陳〉新編釋文及相關問題探討》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站,2008年3月3日(http: //www.gwz.fudan.edu.cn/Web/Show/365#_ednref7)。,亦與《傳》文“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意近。(16)見楊伯峻注: 《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第3版),頁194。不過,通覽全篇,簡文並未涉及曹沫劫齊桓之事,無法爲“曹沫曾爲刺客”說提供直接證據。若就該篇中所記言論觀之,曹沫似具有“忠臣、賞罰分明、愛民、心思緊密、具有組織能力、善謀略、重團結、重士氣、善心計、反對崇信”之形象特點(17)孔令元: 《春秋曹劌形象之研究》(臺北: 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頁337,頁340。,此種形象頗近於謀臣和軍事家的角色,與《左傳》所見之曹劌較爲相應,而與“尚勇”的刺客形象不類。

雖然新出土文獻未能爲“曹沫劫桓公”一事提供佐證,然楊伯峻取盧文弨說,逕以其事爲戰國人撰造,亦不免主觀。李零即疑之曰:

戰國時期的傳說,肯定有添油加醋的文學誇大(這類問題在諸子和事語類的古書中極爲常見),但哪些是真有所本,哪些是羌無故實,應當細緻甄別,信以傳信,疑以傳疑,切忌使用默證……長勺之戰在公元前六八四年,齊滅遂和柯之盟在公元前六八一年(滅遂在夏天,盟柯在冬天)。《齊世家》記齊敗魯,上距長勺之戰已三年,魯勝長勺,並不能證明柯之盟前,魯未三敗(當時齊强魯弱,魯一勝三敗,不足爲奇);魯獻遂,可能也是對齊滅遂的承認(屬於合法性問題)。至於春秋時不應有刺客……這些也是揣測和估計,不能當證據。(18)李零: 《爲甚麼說曹劌和曹沫是同一個人——爲讀者釋疑,兼談兵法與刺客的關係》,《讀書》2004年第9期,頁133。

準此,諸書對曹沫事記載不同,未必即《左傳》爲是而他書爲非。若僅以戰國諸書記載之分歧而否定“劫齊桓”事之真實性,似有輕率之嫌。李零續釋云:

我們可以說,曹劌就是曹沫,這是沒有問題的。至於此人是否當過刺客,我只能說,這是古人的成說,而且從《孫子兵法》看,還很有根據。它不僅見於戰國秦漢的古書,也被《史記》採用。司馬遷講曹沫,特意記載的就是他劫齊桓公的壯舉,不但《刺客列傳》講,還載之《年表》與《齊世家》、《魯世家》,反於論戰之事不置一詞,可見這種說法在漢代影響非常大。學者懷疑,可以,但如果不是別有所見,我們還是應該尊重古人,至少是留有餘地。(19)同上,頁134。

李說有理。由於文獻不足,“曹沫劫齊桓”之事是否屬實,至今尚難確定,當以存疑爲是。楊注在未有直接證據下即貿然斷定其事爲戰國人所撰造,復以此推論司馬遷爲曹劌作《刺客列傳》爲“好奇之過”,明顯有欠穩妥,不可取。

(三) 睽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於睽,終朝而畢,不戮一人。

楊伯峻注:

睽,楚邑,不詳今所在。(20)楊伯峻注: 《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 中華書局,2009,第3版),頁444。

案:“睽”地之名見於楚簡。《清華一·楚居》簡9—10云:

睽郢似當即熊摯所奔之夔,今湖北秭歸地區。《左傳·僖公二十六年》:“夔子不祀祝融與鬻熊,楚人讓之,對曰:‘我先王熊摯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竄於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秋,楚成得臣、鬭宜申帥師滅夔,以夔子歸。”《左傳·僖公二十七年》:“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於睽,終朝而畢,不戮一人。子玉復治兵於蔿,終日而畢,鞭七人,貫三人耳。”可見睽郢是出現在楚成王滅夔的次年,與《楚居》相比較的話,不難看出,很可能就是楚成王徙居爲郢,然後滅夔,滅夔之後置其爲睽郢。(23)子居: 《清華簡〈楚居〉解析》,簡帛研究網,2011年3月30日;又見中國先秦史網站(https: //drive.google.com/open?id=0B32_nDfaFMi6UXpFR3ZRWU5nWkE),瀏覽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子居之說可備一解。

可注意者,《上博九·成王爲城濮之行》部分簡文可與上引《僖公二十七年》傳文對讀。《成王爲城濮之行》簡1云:

(四) 斲子家之棺

《左傳·宣公十年》:

鄭子家卒。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而逐其族。

楊伯峻注:

斲棺,謂剖棺見尸也。《三國魏志·王凌傳》云:“朝議咸以爲《春秋》之義,齊崔杼、鄭歸生皆加追戮,陳尸斲棺,載在方策,凌、愚罪宜如舊典。乃發凌、愚冢,剖棺暴尸於所近市三日。”《晉書·劉牢之傳》云:“牢之喪歸丹徒,桓玄令斲棺斬首,暴尸於市。”《魏書·韓子熙傳》謂元義害清河王懌,子熙等上書,謂“成禍之末,良由劉騰。騰合斲棺斬骸,沈其五族”,遂剖騰棺。則魏晉六朝皆以斲棺爲剖棺。杜注謂“斲薄其棺,不使從卿禮”,乃臆說也。說本沈欽韓《補注》及劉文淇《舊注疏證》。

案: 舊注對“斲子家之棺”大致兩種理解,一謂“剖棺見尸”,即楊注所本;一謂“斲薄其棺”,見於杜注及孔疏。所謂“斲薄其棺”,杜預注曰:

斲薄其棺,不使從卿禮。(26)左丘明傳,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浦衞忠等整理,楊向奎審定: 《春秋左傳正義》,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頁720。

孔穎達(574—648)疏云:

《喪大記》云:“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然則子家上大夫,棺當八寸,今令斲薄其棺,不使從卿禮耳。(27)同上。

據此可知,“斲薄其棺”旨在降低子家棺木之厚度,以貶損其葬禮。杜、孔之說,在楚簡文獻中似可得到印證。考《上博七·鄭子家喪》記載了鄭子家之事,相關簡文與《左傳·宣公十年》此段對讀。其甲、乙本簡5—6云:

復旦讀書會指出,《左傳》所記“斲子家之棺”或與上引簡文有關,是同一事件的不同版本。(30)復旦讀書會: 《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載劉釗主編: 《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3輯,頁290。尤可注意者,簡文中“使子家栗木三寸”對應《傳》文的“斲子家之棺”,二者可以互證。“使子家栗木三寸”,意即給子家以三寸薄棺下葬。對照《傳》文,蔣文認爲“《左傳》中的‘斲子家之棺’的意思應當是斲薄子家之棺,降低其葬禮的等級”(31)蔣文: 《由〈鄭子家喪〉看〈左傳〉的一處注文》,《學語文》2010年第1期,頁47。,因此“舊注中杜注孔疏信而可從,而‘剖棺見尸’的說法不符合《左傳》本意。”(32)同上。蔣說甚是,“斲子家之棺”應理解爲“斲薄其棺”,楊注本沈欽韓(1775—1831)及劉文淇(1789—1854)說解作“剖棺見尸”,不確。

(五) 詰朝

《左傳·成公二年》:

齊侯使請戰,曰:“子以君師辱於敝邑,不腆敝賦,詰朝請見。”

楊伯峻注:

詰朝,次日早晨。

案: 《小爾雅·廣訓》:“詰朝,明旦也。”(33)孔鮒著,宋咸注: 《孔叢子》(上海: 商務印書館,1937年),頁71。楊氏之說,殆本此訓。可注意者,除上引文例外,“詰朝”一語亦見於《成公十六年》及《僖公二十八年》,相關傳文如下:

《成公十六年》: 王怒曰:“大辱國!詰朝爾射,死藝。”楊伯峻注:“明朝作戰,爾若射,將死於藝。”(34)楊伯峻注: 《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第3版),頁886。

《僖公二十八年》:“寡君聞命矣。楚君之惠,未之敢忘,是以在此。爲大夫退,其敢當君乎?既不獲命矣,敢煩大夫,謂二三子:‘戒爾車乘,敬爾君事,詰朝將見。’”楊伯峻注:“詰朝,明日之晨。”(35)同上,頁460。

上述兩段《傳》文均與《成公二年》例性質略似,屬請戰或約戰之辭,可見“詰朝”乃文獻中常見的約戰時間。(36)蘇建洲: 《楚文字論集》(臺北: 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頁299。無獨有偶,上博楚簡亦載有一段約戰言辭,可以證成楊注對“詰朝”的訓釋。《上博七·吳命》簡9云:

“自明日以往,比五六日”即“自明天開始,連續五六天”之意。蘇建洲認爲上引簡文與《左傳·成公二年》的“詰朝請見”相當,簡文“明日”,即《左傳》中的“詰朝”。(39)蘇建洲: 《楚文字論集》(臺北: 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頁299—302。準此,楊注訓“詰朝”爲“次日早晨”或“明日之晨”,正與出土文獻所見用例相符,其說可信。

(六) 穿封戌

《左傳·襄公二十六年》:

楚子、秦人侵吳,及雩婁,聞吳有備而還。遂侵鄭。五月,至于城麇,鄭皇頡戍之,出與楚師戰,敗。穿封戌囚皇頡,公子圍與之爭之,正於伯州犁。

楊伯峻注:

戌音恤。

案: 穿封戌字“子皇”,該稱未見於《左傳》,但有出土文獻記載爲證。《上博六·申公臣靈王》簡4—5云:

(七) 王子圍

《左傳·襄公二十六年》:

楚子、秦人侵吳,及雩婁,聞吳有備而還。遂侵鄭。五月至于城麇,鄭皇頡戍之,出與楚師戰,敗。穿封戌囚皇頡,公子圍與之爭之,正於伯州犁。伯州犁曰:“請問於囚。”乃立囚。伯州犁曰:“所爭,君子也,其何不知?”上其手,曰:“夫子爲王子圍,寡君之貴介弟也。”下其手,曰:“此子爲穿封戌,方城外之縣尹也。誰獲子?”囚曰:“頡遇王子,弱焉。”戌怒,抽戈逐王子圍,弗及。楚人以皇頡歸。

楊伯峻於“王子圍”下注:

圍爲楚共王之子,在楚自稱王子,《春秋》經傳則多改稱公子。

案: 《傳》文中之“公子圍”及“王子圍”,《上博六·申公臣靈王》簡5作“王子回”(參上“穿封戌”條)。徐少華曰:

“王子回”,整理者釋作王子圍,即楚靈王,當是。《史記·楚世家》載“康王寵弟公子圍”,裴駰《集解》引徐廣曰:“史記多作‘回’”,說明晉宋及以前的文獻多作“公子回”,上博竹書的記載與徐廣所言古本相合。(46)徐少華: 《上博簡〈申公臣靈王〉及〈平王與王子木〉兩篇疏正》,中國古文字研究會、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 《古文字研究》第27輯(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頁479。

徐說甚是。上博本的記載可證成徐廣之說,並補楊注之不足。

(八) 女知寡人之及此

《左傳·昭公八年》:

王曰:“城麇之役,女知寡人之及此,女其辟寡人乎?”對曰:“若知君之及此,臣必致死禮以息楚。”

楊伯峻於“城麇”至“寡人乎”一句下注:

杜注:“及此謂爲王。”辟同避,謂避讓不與爭。

案: 本句兩“女”字,楊注未釋。陸德明(556—627)《經典釋文》注云:“女音汝,下同”,將二字並讀作“汝”。(47)陸德明撰,黄焯斷句: 《經典釋文》(北京: 中華書局,1983年),頁279上。沈玉成《左傳譯文》將此句譯爲“你要知道寡人能到這一步,你大約會讓我的吧!”(48)沈玉成: 《左傳譯文》(北京: 中華書局,1981年),頁422。句中兩“女”字皆譯作“你”。李宗桐(1895—1974)《春秋左傳今注今譯》及郁賢皓、周福昌、姚曼波《新譯左傳讀本》之譯文略同。(49)相關譯文見李宗桐注譯;葉慶炳校訂: 《春秋左傳今注今譯》(臺北: 臺灣商務出版社,2009年),頁1493;郁賢皓、周福昌、姚曼波注釋,傅武光校閱: 《新譯左傳讀本》(臺北: 三民書局,2011年,第2版),頁1389。雖然上述諸氏皆取《經典釋文》讀“汝”之說,惟此讀法不無可議之處,對照出土文獻,上博六〈申公臣靈王〉簡5—6有文云:

陳偉已指出此段簡文與上引昭公八年《傳》文有關。(51)陳偉: 《讀〈上博六〉條記》,武漢大學簡帛網,2007年7月9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97)。文中“陳公”,即上引昭公八年《傳》中與楚王對答的穿封戌。簡文中“女”字,整理者讀作“如”(52)馬承源主編: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249。,作疑問詞用。高佑仁注意到句中“女”字的用法,並將之聯繫到《傳》文中的兩“女”字。其說曰:

現在看來,《左傳》“女知寡人之及此,女(汝)其辟寡人乎!”後一個“女”確實應讀“汝”,但前一個“女”在語意上顯然應讀作疑問語氣的“如”,《申公臣靈王》云:“臣不知君王之將爲君,女(如)臣知君王【6】之爲君,臣將或至(致)安(焉)”頗有參考價值。其實縱使不參酌《申公臣靈王》,將兩處的“女”都讀“汝”本來就不太妥貼,重複兩次“汝”等於是贅詞,很難想像《左傳》這麼精練的作品怎會有贅詞。(53)高佑仁: 《從〈申公臣靈王〉看〈左傳〉的一條注解》,武漢大學簡帛網,2010年10月26日(http: //www.bsm.org.cn/bbs/simple/?t2359.html)。

高說有理。“女其辟寡人乎”之女讀作“汝”,殆無疑問,然就文獻對讀的角度來看,前一“女”字讀爲“如”似較恰當。考《申公臣靈王》中“如臣知君王之爲君,臣將或至焉”正好對應《傳》文“若知君之及此,臣必致死禮以息楚”一句,簡文的“如”,《傳》文作“若”,二者皆爲疑問詞。雖然《傳》文中楚王所問的“女知寡人之及此”未見於簡文,但就上下文而言,《傳》文中“若知君之及此”乃穿封戌對楚王所問之回應,既然簡文此句中“女”字讀作“如”,而《傳》文中“女知寡人之及此”與後句“若知君之及此”又有相承關係,則高氏將前句的“女”若讀作“如”,確實於義爲優,可從。

(九) 齊侯疥

《左傳·昭公二十年》:

齊侯疥,遂痁,期而不瘳。

楊伯峻於“疥”下注:

疥音戒,即疥癬蟲寄生之傳染性皮膚病。梁元帝以爲當作痎,爲二日一發之瘧,顏之推《家訓·書證篇》信之,孔疏亦引梁人袁狎語以明之,其實不可信。

又於“痁”下注:

痁音苫,又音店。《說文》:“有熱瘧。”《正字通》云:“多日之瘧爲痁。”此非由疥轉瘧,《晏子春秋·內諫上》作“疥且痁”,明疥是疥,痁是痁,兩病同時有,非因此疾轉彼疾。

案: 楊注將“疥”讀如字,解作皮膚病,認爲景公同時患有“疥”與“瘧”兩病,而非由“痎”轉爲“瘧”。以楚簡文獻證之,其說似有可商。案《上博六》收有《競公瘧》一篇,篇中首簡曰:

此句與可上引《傳》文對讀。整理者濮茅左根據簡文內容,認爲景公所患非“疥”,亦非“疥”、“瘧”同患,而是“瘧”。其說云:

本篇的發現爲歷史上齊競(景)公“疥”病之謎所了結案。首簡作“齊競(景)公(疥)(且)(瘧)”,《春秋左傳·昭公二十年》作:“齊侯疥,遂痁。”(《晏子春秋·外篇·景公有疾梁丘據裔款請誅祝史晏子諫》同),《晏子春秋·內篇諫上·景公病久不愈欲誅祝史以謝晏子諫》作:“景公疥,且瘧。”這是齊競(景)公二十六年(公元前五二二年)的事。關於齊競(景)公的病,一直是個謎。歷史上曾有兩種解讀: 一取直解,說“齊景公”是“疥”、“瘧”(或稱“痁”,即“大瘧”)同患。“疥”,爲癢疥之疾,皮膚病。一作假借,“疥”讀爲“痎”,痎是小瘧,二日一發,後病情加重成一日一發之“瘧(痁)”,所說的是一個病程,由“痎”拖延,而大瘧(痁)。夏時有癢疥疾,秋時有癢寒疾。“疥”、“瘧”兩者病情的單獨遷延都會造成齊競(景)公這樣的體徵,如“疥”病,《三因極一病証方論》載:“疥瘡發於四肢、臀髀,痛癢不常,甚致增寒發熱。”“增寒發熱”的體徵也如“瘧”症。但本書題爲《競公瘧》,而不題爲《競公疥且瘧》,這一重要的結論使千年的謎團化爲冰釋,書題告訴我們齊競(景)公並不是患“疥”,也不是“疥”、“瘧”同患,而是“瘧”由小瘧而致大瘧。(54)馬承源主編: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160。

整理者認爲景公所患之“疥”實“痎”之假借,指小瘧,並由此演至大瘧。林聖峰在此說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簡文“疥且瘧”本當作“痎且瘧”,但因楚文字中“疥”與“痎”寫法相近,在抄寫過程中二字逐漸發生“形近訛混”的現象,導致後來《競公瘧》簡文與《晏子春秋》等傳世文獻將此句誤寫作“疥且瘧”。高榮鴻從其說,並申之曰:

筆者傾向採用濮茅左、林聖峰二說,原因在於就“疥”、“痎”二字而言,楚文字寫法相近,省去“疒”旁之後,“介”與“亥”形近訛混的機率非常高,此其一。《晏子春秋·外篇·景公有疾梁丘據裔款請誅祝史晏子諫》:“景公疥遂痁”(55)高氏原文誤引作“景公疥遂瘧”,《晏子春秋·外篇》原文當作“景公疥遂痁”,今正之。、《晏子春秋·內篇諫上·景公病久不愈欲誅祝史以謝晏子諫》:“景公疥且瘧”,兩者辭例相同,其中“遂”有“漸進”之義,“且”字作連接詞用法時,所連接的兩個詞爲並列關係,亦有層進之義。因此,將齊景公病情理解爲由小瘧至大瘧,傳世文獻與竹簡本正可互相配合,此其二。林清源師認爲,若將齊景公病情理解爲由小瘧致大瘧,正與竹簡本下文云:“逾歲不已”的情境相合,此其三。(56)高榮鴻: 《上博楚簡齊國史料研究》(臺北: 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0年),頁184。

就文獻用字角度而言,“疥”與“痎”到底屬通假抑或訛混關係,這點仍可研究,但無論如何,將景公的病理解爲由“痎(小瘧)”轉“瘧(大瘧)”,在文義及語境上均較爲合適。換言之,楊注將景公之“疥”解作“疥癬蟲寄生之傳染性皮膚病”,其說似未安,今正之。

(十) 舟鮫

《左傳·昭公二十年》:

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楊伯峻於“舟鮫守之”下注:

莊述祖《五經小學述》、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沈欽韓《補注》、王紹蘭《經說》均謂“舟鮫”爲“舟”之誤。爲篽之重文。《魯語》下有舟虞,蓋即舟。《晏子春秋·外篇》亦作“舟鮫”,乃後人據《左傳》譌本改之,非舊文。宋翔鳳《過庭録》云:“《唐文粹》二十一卷王維《京兆尹張公德政碑》云‘舟漁、衡麓之守廢’,漁與通,知唐人所見本尚未誤也。”(57)楊伯峻注: 《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第3版),頁1417。

本句《春秋左傳·昭公二十年》作“澤之萑蒲,舟鮫守之”(《晏子春秋·外篇·景公有疾梁丘據裔款請誅祝史晏子諫》同)。本句後,今本有“海之鹽蜃,祈望守之”句,而簡文無。《春秋左傳·昭公二十年》作“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晏子春秋·外篇·景公有疾梁丘據裔款請誅祝史晏子諫》同)。(61)同上,頁181。

簡文中的“澤梁”,典籍常見,如《禮記·王制》:“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梁”指斷水捕魚的堰。(62)何有祖: 《讀〈上博六〉札記》,武漢大學簡帛網,2007年7月9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96)。至於“”,何有祖釋云:

綜上,《傳》文“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與《競公瘧》的“澤梁使守之”義近,可以對讀。前者之“鮫”,後者作“”。以此推之,今本《傳》文“鮫”或爲“”之誤。

魯實先(1913—1977)釋曰:

三 結 論

上博楚簡與《左傳》相關之記載甚夥。頗有助於校訂《左傳》及補正楊注。本文以簡文與《傳》文內容作對照和比較,爲楊注其中十處作了考訂。就成果而言,“還年”、“斲子家之棺”、“齊侯疥”等三則訂正了楊說;“穿封戌”、“王子圍”、“女知寡人之及此”等三則補足了楊說未備之處;“詰朝”和“舟鮫”兩則以出土資料進一步證成楊說。至於“曹劌”和“睽”兩則涉及人物事跡與地名考證,儘管二者皆未有確論,但文中亦結合了出土資料對楊說提出質疑或補充。總括而言,以上十則分析,均有運用上博楚簡之內容進行論證,充分體現了戰國楚簡於傳世文獻校訂方面之價值。

(作者: 香港大學中文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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