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普法教育的三重维度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背景

2019-12-30 18:25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利法治

林 慧

(闽南师范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漳州363000)

201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从国家战略高度对我国农村全面振兴做出高屋建瓴的安排,描绘了一幅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生态等各领域全面铺开的综合性乡村发展蓝图。《意见》特别指出要“建设法治乡村,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可见农村法治秩序的构建和农民法治观的重塑非常重要,其中通过农民普法教育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是关键的一环。

一直以来,学者十分关注农民普法教育问题,对农民普法教育进行了许多研究,学者赵旭东肯定了农民普法教育的效果与作用,他发现“通过普法、送法下乡……这种话语体系的动员而使其获得了自身行政上的合法性;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步地成为了乡村社会中解决日常纠纷的主要依据”[1];也有学者提出“法律下乡是在农村实现由村民到公民转变的重要渠道,一定意义上是对农村文化政治生态的重塑”[2]。但对农民普法教育也有质疑的声音,如谢晓斌认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主体和内容存在偏差,形式上也有不足,导致很多问题”[3]。学界对农民普法教育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三十几年来农民普法教育的成效及其存在的问题,但较少深入探讨农民普法教育的传播途径和目标定位。本文着力探讨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探索农民法律教育的传播路径,探析农民普法教育的目标,从这三个维度深入分析,希望能为农民普法教育更好地开展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提高法律意识——农民普法教育的意义之维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村历经多次改革,社会结构不断演变,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的治理基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身处现代化和法治化潮流中的每一位农民都难以置身事外,无论主动或是被动,他们处处都能感受到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在法律实践与社会生活的互动中,“农民逐渐形成自身独有的法律意识”[4],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是礼治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风俗习惯、宗法观念等对农民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总体而言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薄弱,亟需提升,进行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一)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近年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随着我国城市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村被城市蚕食,导致大批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房屋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国家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各种举措,但现实中不少地方仍存在着严重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此外,农民在市场活动中举步维艰,坑农害农事件也频频发生。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农民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导致他们无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还是在合法维权领域都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农民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达到地位平衡,要通过各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亟需提升。

(二)深化村民自治实践需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村民自治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国家希望通过深入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以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然而,建立这种格局的前提是广大农民具备成熟理性的法律意识,愿意积极参与村务管理并且懂得如何参与村务管理。如果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参与意识,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神圣权利和职责;或者虽然想参与自治但对自身权利和自治规则不甚了解,都难以有效参与到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中,村民自治制度就会被架空,成为一纸空文。只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治观念,使他们不仅自觉自愿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方能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三)构建和谐乡村秩序需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乡村振兴战略的施行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处在转型时期,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推进,土地纠纷、经济纠纷、家庭纠纷等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农村社会发展进程中长期存在的“隐性利益失衡和当代社会转型中出现显性利益失衡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之源”,导致“各类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5],农村社会蕴藏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有些村民习惯于诉诸传统的村规民约来解决问题,这些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因缺乏规范性而存在可能导致农村社会矛盾激化的隐患,严重影响社会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司法救济与其他社会救济途径相互协调的基础之上构建并完善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不同类型的纠纷提供适当的出口,是农村社会稳定、和谐重要保障。而农民需要具备较为成熟、理性的法律意识才能摒弃陈规陋习,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合理合法地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因此,培育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有效运行、构建和谐乡村的主观要件。

(四)农村的全面发展需要提升农民法律意识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制度变革、农业生产产业化和市场化等一系列变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市场经济不断向农村延伸。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农村市场经济的主体——农民必须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方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如果作为乡村主人的农民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对自己在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一无所知、不能规范有序地参与到农村市场经济的建设中,不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升,对农村发展至关重要,是各项法律制度在农村有效施行、运作的重要保障。

二、多元传播路径——农民普法教育的方法之维

孟子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农村法律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离不开农民法律意识的支撑。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并非农民自己愿意看到的结果,这种状况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在农村广泛进行法律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规范农民行为模式,让农民认识法律、了解法律,使农民逐渐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探讨法律传播的多元途径。

(一)组织传播:传统的普法教育阵地

20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普法活动,经过三十多年努力,在农村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传播体系。这一体系采用的是传统的组织传播方式,具体方式主要有依托各级行政组织建设农村普法设施、开展群众性法律宣传活动、建立民主法治示范基地、示范村等等。经过三十多年普法教育,法律在农村得到了广泛宣传和普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目前对送法下乡这一组织传播的效果存在着许多争议,有的学者对送法下乡的实际成效提出了质疑。比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普法教育虽然“声势大、时间长,但实际效果并不乐观”[6],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曾多次深入农村进行法律宣讲,亲身体会到农民对法律的态度从淡漠到热情的过程。农民从认为法不重要、根本不想学法,到现在很想学习法律知识,这一思想上的进步,说明农民已经了解法律的重要,并且主动接近法律、学习法律,这就是法律意识的提高,这就是普法教育的成效!现在的问题是,农民不是不想学,而是苦于找不到较为有效的学习途径和方法。传统组织传播方式存在一些缺陷,如自上而下的输灌、单方面的说教、流于形式的普法措施等等,这些机械的、落后的宣教方式无法满足农民学法的需求,因此我们须探索更加有效的法律传播途径。

(二)大众传播:运用新媒体加强法律传播

“大众传播,是由组织化的传播机构及其专业人员通过技术性传播媒介向人数众多、各不相同,而又分布广泛的受众者传播信息的社会过程。”[7](P98)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为代表的大众媒介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它以一对多的方式向社会成员传播某一种信息。大众传播具有直接性,可以跨越时空界限,让农民通过它“零距离”接触法律,目前,大众传媒已经成为农民了解国家法律的主要渠道。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的法治观念主要来自于外部社会和大众传媒,基于此形成了他们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权益保障的功能以及遵纪守法等理念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许多农民树立了初步的法治观念。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中提出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媒体不断颠覆传统的传播理念、不断更新传播技术,为农民普法教育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首先,新媒体改宣教型的传播方式为互动型的传播方式。传统法律传播是宣教式的,以官方需要为出发点,很少顾及农民真实需求,缺乏反馈机制,形式上以单调枯燥的说教为主,难以吸引农民的兴趣,农民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法律传播的效果因此大打折扣。而新媒体借助先进的现代传播技术,通过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开展法律传播,除了采用文字、视频、音频等丰富生动的形式,还可以实现受众与传播者的实时互动。许多案件在新媒体上大量转发之后,促成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大讨论,许多民众参与其中,在真理越辩越明的过程中进行思维碰撞,发现事件真实情况,辩明是非曲直,接受法律教育,提升法律意识,普法教育的效果十分显著。

其次,新媒体改“大水漫灌型”的法律传播为精准式的法律传播。农民的生活环境、利益需求、文化水平都有别于城市居民,其法律需求自然也有所不同。但传统媒体仅提供大水漫灌型的法律传播产品,很少针对农民需求提供适销对路的法律信息,更不会顾及农民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而将较为晦涩的“法言法语”转化成贴合农民需要的通俗的“大众语言”,这导致法律传播到了农村产生水土不服的情况。1990年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提出“分众传播”概念,他提出“特定的传媒只能为特定的受众而存在。媒介传播的对象不再是大众,而只是分众”[8](P92)。新媒体新技术可以精准区分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农民的不同法律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法律产品,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农村分众法律传播成为现实。

最后,新媒体改蜻蜓点水式的法律传播为深度的法律传播。传统的法律传播注重传播形式而忽视传播效果,多采用发材料、写标语、做报道、听讲座等方式,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无法向纵深推进。新媒体则通过各种平台及时报道社会热点法治案件,以案例解析的生动形式将晦涩艰深的法条展现在农民眼前,不仅可以引起农民的注意、吸引他们展开讨论,还可以引导他们进行深入的思考。通过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填补农民的法律空白、改变他们某些错误的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与素养。

(三)人际传播:发挥“意见领袖”的积极作用

人际传播是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活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虽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本质上还是一个熟人社会,许多农民对非正式传播渠道的依赖性仍然很强,传统的口耳相传的人际传播路径仍发挥着不小的作用。在农民法律信息的获得过程中,乡村意见领袖起着突出的作用。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较高,大多是农村社会的精英,当地农民大多对他们十分信任,所以,当他们向农民传播法律信息时,他们的威信和经验等对农民有着不小的影响。因此,在法律传播实践中,着力培养一批乡村意见领袖对于农村法律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农村中的法律传播,仅凭单一的传播渠道能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这亟待广大普法工作者探索出一条能将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人际传播与新媒体等几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农村普法新道路,以促进农村普法工作效度的提高。

三、法治认同——农民普法教育的目标之维

法治认同是指作为法治主体的人在知晓法律的基础上对法治产生了发自内心的赞同,心理上和思想上都认可和接受法治,从而带来行动上的一致。卢梭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9](P73)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是实现法治的力量源泉,相反,如果缺乏公众的法治认同,法治事业就会举步维艰。法治认同以法律承认人的主体地位、满足人的需要为前提,法律则以认同为心理基础而得以践行。所以,在农村培育广泛的法治认同,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心理基础,是农民普法教育的重要目标。

(一)从义务性的法律认知上升到权利性的法治认同

我国传统礼法和宗法观念维护的是封建社会的秩序,体现出义务本位的特点。它强调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却不给个人权利和利益以保护。传统观念导致农民对法律的片面认识,农民往往只把自己看成义务主体,不知道甚至否定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农民只有义务性的法律认知,权利意识十分淡薄,这样的状况亟需改善。

权利性的法治认同是指农民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能自觉地利用法律,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法律应当从人们的需求出发,以人为终极关怀,体现并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诚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0](P187);洛克也认为,“法律除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11](P25),在他看来,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它维护了公众利益。我们应当通过普法教育,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农民认识到自己不应只承担义务,也应该享有权利,教会农民不仅懂得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才达到权利性的法治认同。培育农民的权利性法治认同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对农民进行权利认知教育,让农民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其次,要对农民进行权利行使教育,教育农民全面认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最后,要对农民进行权利救济教育,让他们知道“无救济就无权利”,权利被侵害时应如何救济。

(二)从客体性的法律认知提升到主体性的法治认同

客体性的法律认知是指农民仅仅把自己看作法律调整的客体,对法律的认知主要停留在“我只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去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就可以了”这样的层面上,他们服从法律并非因为他们发自内心地认可和赞同法律,而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强制和惩罚。这种客体性的法律认知源于我国古代“法即刑”的制度,古代人们的心中,“法”与“刑”是等同的,普通民众都是被强制、惩罚的对象,毫无权利可言,更不用提成为权利的主体,这种历史的思想烙印至今仍然或多或少留在农民的心里。

主体性的法治认同是指“农民把自己看作法治建设的主体,以自己的主体地位,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和过程”[12]。市场经济平等交换的基本原则培育了市场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法律人格,农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动力和依靠,明确农民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培育农民主体性的法治认同是农村社会健康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保障。培育农民主体性的法治认同,才能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并非法治的被动对象,而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和主体,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是“依法治国”的积极推动者和生力军,从而更广更深地投入到法治国家的建设当中去。

(三)从实体性的法律认知扩展到程序实体并重的法治认同

程序法治与实体法治是法治建设的两条基本路径,程序法治具有“预防腐败、节约社会资源、构建和谐乡村、树立法治权威等重大价值”[13],对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十分重要。但是,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农民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基本上停留在实体层面,许多农民对何为程序,何为程序法一无所知,更谈不上了解自己享有何种程序权利。

因此,在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时,要特别重视程序法治理念的普及与宣传。首先,要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向农民介绍什么是法律程序,什么是程序法,让他们了解法律程序并不遥远,而是贯穿于他们日常生活始终的一项制度,消除他们对法律程序的陌生感和距离感。其次,要向他们介绍法律程序的重要内涵,包括程序的平等性、参与性、合理性、公开性等等,让他们认识到程序法治是一种理性、规范的治理方式。再次,要让农民明了自己享有哪些程序性的权利,如何运用程序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让农民了解到,程序法治同样十分重要,对于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十分有用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4],农民普法教育应持续不断地培养农民对法治的信任感与认同感,培育具备法治认同主体意识的新时代农民,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主体基础,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

本文旨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语境中厘析农民普法教育的三重维度,探讨农民普法教育的意义,探索农民普法教育的路径,明晰农民普法教育的目标,从而克服现阶段农民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未能深入的困难,希望对于提高农民普法教育的有效性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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