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资本项目开放研究的思考

2020-02-28 20:59
吉林金融研究 2020年12期
关键词:可兑换跨境流动

桑 博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多年来,为提高资金流动便利性,提升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我国不断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明显增强,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也逐步增强,人民币汇率基本实现双向波动,进一步为资本项目可兑换提供了条件。目前,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较低,成为资本项目开放的重点和难点。当前外部形势严峻,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对各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随着我国推进复工复产成效显现,以及各国对我国抗疫成果和经济前景的肯定,我国国内市场将被看好,资本流入增加,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加,当前成为逐步开放个人资本项目的契机。同时,随着国内居民个人财富增长,疏通合法的个人资金流动通道,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跨境投资以及风险管理需求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资本项目管理现状

(一)个人跨境资本交易可兑换程度较低

目前,个人资本项目管理的基础法规仍然是2006年、2007年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明确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允许开展的跨境资本交易项目,多年来,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不断推进,相比其他资本项目交易,个人项下的跨境资本交易开放步伐较缓,可兑换程度较低,分为完全不可兑换项目和部分可兑换项目。

(二)个人跨境资本交易流出严于流入

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国内金融市场,可作为担保人参与外保内贷业务。境内个人在对外投资上,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是以融资为目的;在境外证券投资上,仅可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基金互认等渠道进行境外金融产品的买卖,同时对境内投资个人有适当性要求;可作为担保人参与内保外贷业务,但履约时操作困难;符合要求的移民、继承个人财产转移。相比之下,个人跨境资本交易的资金流入渠道更畅通。

(三)个人跨境资本交易隐性化

个人跨境对外投资合法途径有限,使个人资金通过分拆购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或改变资金性质借道经常项目、借道企业境外投资等流出境外。多年来打击个人外汇违规违法行为力度不断加大,但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达目的铤而走险,使非法活动变得更为隐蔽。

二、开放可行性

(一)顺应资本项目可兑换趋势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形势,近年来不断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按照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有序、可控、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的限制,拓宽资金跨境流出渠道,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资本项目有序开放。

(二)居民个人财富增长产生刚性需求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快发展,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快速增长,2010年至2014年从万元增长到2万元,2015年至2019年又一个五年时间增长到3万元。我国已经拥有大量具备境外投资资金条件的居民个人,财富增长使境内居民充分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增加,其中购买境外居住生活使用房产的刚性需求明显增加,由于目前政策尚不允许,该部分资金通过其他非法渠道流出。

(三)拓宽资金合法流动渠道

逐步放宽个人资本项目的汇兑限制,拓宽资金跨境流出渠道,促进个人资金合法跨境流动,将个人跨境资金数据显性化,有利于打击分拆购汇、携带现钞、地下钱庄等非法活动,促进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四)个人项下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呈下降趋势

近年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加大,成效显著。个人项下跨境资金流动规模逐年下降,基本维持在较合理的水平,受年初新冠疫情影响,个人项下跨境资金流动规模进一步萎缩,以吉林省为例,截至8月末,跨境收支规模同比下降近两成,其中跨境支出规模同比下降逾两成。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影响深远,就业、旅游、留学等个人外汇业务需求将大幅缩减,个人项下跨境资金规模将保持较低水平,是个人资本项目开放试水的契机。

三、开放原则及方法

(一)开放原则

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应该是在防范金融危机的前提下逐步放开的,遵循总量可控、风险可控的开放原则,进行有管理的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础是要具备监测个人项下资金跨境流动数据系统,对跨境流出入规模进行监控,根据个人跨境资金规模和国际收支状况,必要时放缓可兑换步伐或制定指导政策引导个人跨境资金有序流动,实现微观监管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二)开放次序

个人资金具有盲目跟从性、逐利性,并不具备机构的专业分析能力和判断力,易导致投资热或厌恶投资,都不利于个人资金的有序流动,违背资本项目开放的初衷。因此,个人资本项目应该按照先刚性需求、后弹性需求再知识密集型需求并综合跨境资金规模因素的次序开放,即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财产转移、境外投资、证券投资。

(三)开放管理方式

拓宽个人资金流动渠道,加大了非法资金流出的风险,因此亟需加强个人资金来源审查,丰富审查手段和方法,避免开放政策被非法资金利用。个人资金的审查难度大,利用公检法、反洗钱等多部门形成的大数据提高资金审查实效,同时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实现个人工作、生活等全面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以此为基础,在资金汇出前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大额资金交易(50万元以上)进行向上或向下追溯,并进行个人资本项目专户管理。

1.境内个人境外购房。以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为思路,以实需自用为原则,允许境内个人享受与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相同的待遇,实现双向政策。即在境外工作、学习、生活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内个人,可购买不超过一定限额(比如50万美元)且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房产,每人及每户只能购买1套境外房产。汇出时除资金来源审查外,提供境外工作、学习、生活证明,房产预售合同或能证明房产价值等材料,并以户为单位进行每笔资金汇出登记,办理该笔资金汇出时查询以往汇出记录。

2.境内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现行法规对境内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的管理较为严格,需要提供申请人在境外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此项目开放可先放宽投资移民的管理,并进行资金来源等方面重点监管。境内个人在资金投资于目标移民国家之前无法取得境外身份,允许投资移民境内个人凭目标国政府批准的投资基金或商业项目等证明材料,办理部分资金的汇出,在取得目标国移民机关确认材料之后,可汇出剩余资金。

3.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个人处于信息链下游,国内外复杂多变的政治经济形势难以把握,信息良莠难辨,投资难度大。初期应引导个人投资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且明确投资个人的资质和投资规模,并进行登记管理,同时提出投资收益资金调回要求,对未有投资收益资金调回的个人不予再次投资资金汇出。

4.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世界经济局势风谲云诡,国际金融市场形势变幻莫测,个人作为投资者,风险难以预测,为避免境内个人盲目跟风,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力和利益,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应最后开放。同时,增加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和互联互通机制等所涉投资种类,简化机构机制的操作流程,弱化机构机制的存在感,使境内与境外的互通更成熟、更紧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便利的境外证券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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