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因子分析法的我国各省份投资便利化水平测度

2020-03-06 01:20王素芹邵占强
关键词:水平

王素芹, 邵占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2017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FDI)小幅下降2%,为1.75万亿美元,其中流入新兴经济体的FDI下滑了14%,跌至6 460亿美元。对发展中经济体投资额的减少和撤离将导致全球生产力水平下滑,所有国家都在积极制定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的高效率措施来吸引FDI并设法让其影响最优化。

针对国际宏观环境的变化和我国关于投资便利化环境存在的问题,本文探讨分析了以下几个问题:我国近些年投资便利化水平如何?是否存在提升空间?不同投资便利化措施的改善能否对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产生显著促进作用?影响我国制定投资便利化措施的主要因素有哪些?这对我国各省制定实施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的针对性措施,创造更有利的国内投资便利化环境,吸引更多可持续的、高质量的FDI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目前,投资贸易便利化已经成为全球经贸领域的谈判焦点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APEC在2008年颁布的《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中首次提出了投资便利化的概念——投资便利化是指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旨在吸引外商投资,并在投资周期的全部阶段使其管理有效性和效率最大化的行动或做法。

针对投资便利化评价体系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世界银行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从企业层微观视角出发,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细分为开办企业、办理证照、获得信贷、登记财产、执行合同、跨境贸易、获得电力、保护投资者、办理破产、后续服务等40多个二级指标,构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评价体系。Gabriel V站在巴西的立场从监管制度的角度考量投资便利化水平,阐述了使用审判阴影的方式是否可以推动谈判或扫除投资便利化障碍[1]。另外,Kinoshita指出,应该将“投资开放”标准纳入到投资便利化的评价体系中,因为这是外国投资者能否进入到东道国市场的第一个关卡[2]。Aldaba通过研究企业在菲律宾的投资因素指出,投资缺乏透明度、腐败和投资激励不均的问题是影响投资便利化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建议建立一个统一机构促进投资便利化的统一,特别强调基础设施对改善投资环境的突出作用[3]。

国内学者也有针对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测度制定的评价体系。陈争辉从国际通用的投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出发,结合上海自贸区自身定位,设计了一套适合上海自贸区的投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4]。崔日明等人将贸易便利化和投资便利化进行综合研究,构建了贸易投资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测量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5];而马文秀等人运用因子分析法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进行了测评,其研究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投资便利化水平受金融服务的影响最大,基础设施和宏观经济状况受制度环境的影响最小[6];杜娟从政治与法律双重角度,分析了中东欧16国加入国际组织、签订国际条约、对外贸易投资的法规政策体系,指出中东欧之间应尽早达成一个市场准入和双向投资保护等方面的统一标准的法律框架,扩大中东欧国家投资规模,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7]。

通过梳理文献可知,大部分文献是对贸易投资便利化进行统一研究,且着重点在于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鲜有学者从我国各省份投资便利化环境的整体视角,测度各省投资便利化水平。本文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和投资便利化内涵,构建指标评价体系,测量各省份投资便利化水平程度,并为各省份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提高提供建议。

二、各省份投资便利化水平测算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

参考《营商环境报告》(DBR)、UNCTAD发布的《投资便利化行动清单》、G20颁布的《全球投资政策指导原则》以及《世界投资报告》(WIR)中最新的投资便利化规则和反映投资便利化的指标,结合我国各省份投资便利化环境现状和投资便利化内涵,建立了投资便利化水平测度体系,具体见表1。

表1 投资便利化水平测度指标

鉴于数据的可获取性和科学性,选择了29个省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西藏、云南)为研究对象,其数据均来源于2011—2017年各省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法律年鉴》。

知识产权保护指标以专利的授权数量衡量,法治水平指标以律师总数量衡量,政府干预程度指标以政府财政支出占GDP比重衡量,政府行政效率指标以公务员人均GDP(万元/人)衡量,融资便利度指标以贷款额和存款额的比值衡量,对外开放度指标以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衡量。

第一,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要做到消灭剥削,消灭不平等,防止拜金主义无限滋生,避免逐利欲望无限膨胀,为了追逐资本对自然界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的观点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固然能够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推进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它也将带来负面的消极影响,如对自然环境的大肆破坏,对生态平衡的异化以及劳动力的异化⑨。人类需要一种制度来解除人与自然的对抗关系、优化生态环境,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二)数据处理及测度结果

首先,利用SPSS软件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即将每一变量值与其平均值之差除以该变量的标准差得到最终数据。无量纲化后各变量的平均值为0,标准差为1,从而消除量纲和数量级的影响。

其次,利用SPSS软件进行KMO 和Bartlett检验。结果显示,KMO值为0.622,大于0.5,Bartlett球形检验的Sig值为0.000,小于0.05,达到了显著水平,适合做因子分析。

最后,选取3个主成分因子F1、F2、F3,利用下式计算综合得分:

ZF(投资便利化综合水平得分)=因子1方差贡献率×F1+因子2方差贡献率×F2+因子3方差贡献率×F3。

表2 各主成分因子贡献率

经过上述数据处理过程,可得出各省份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分,为方便比较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分,将最初的ZF值通过标准化转换消除量纲,然后利用公式(ZF-ZFmin)/(ZFmax-ZFmin)将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分转换成[0,1]区间的数值,最后利用公式(ZF×90+10)将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分转换成[10,100]区间的数值。各省份最终得分和排名见表3,各地区最终得分见表4。

由表3、表4可知:

第一,从全国投资便利化平均水平得分情况看,我国投资便利化平均水平整体呈稳步上升态势发展,但由于近年受国际环境的不稳定的影响,且我国产业结构、政治、经济改革步入了深水区,整体投资便利化水平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短期下降趋势。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政府一定要制定投资便利化的改革措施,从影响投资便利化措施的各个方面加快推进投资便利化升级进程,吸引更高质量的FDI,实现引进FDI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第三,从时序特征和地区间差异看,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投资便利化水平基本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但广东、山东、浙江、福建在个别年份有短期波动现象;而北京、海南、河南、湖北、山西、安徽、四川和重庆投资便利化水平改善最为显著,呈上升趋势;东北地区省份辽宁投资便利化水平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值,甚至高于中部的河南、西部的重庆;从动态趋势看,2010—2016年投资便利化水平提高明显的省市有北京、海南、湖北、湖南、山西、河南、陕西、四川;下降趋势明显的省区市有辽宁、天津、宁夏;而福建、山东、浙江等省虽然有短期波动下降现象,但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他省份多数持平稳发展态势。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省(未统计西藏、云南、香港、澳门、台湾)统计年鉴和《中国法律年鉴》计算整理。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省(未统计西藏、云南、香港、澳门、台湾)统计年鉴和《中国法律年鉴》计算整理。

第四,东部地区引进外资数量明显处于全国第一梯队,据世界经济论坛数据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与投资便利化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一地区的经济越发达、人均GDP越高、投资便利化能力越强,对投资便利化的认知程度也就越高,进而更加积极地推动投资便利化措施。东部地区无论是基础设施、外资市场准入程度,还是法制环境、营商环境都处于领先地位。而中部地区面临着法律不健全、透明度低、外资准入诸多限制、高水平的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率不足、市场化程度不高、对外来投资的保护程度较低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数量。西部地区更是面临经济、法制、基础设施建设的诸多限制。这种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开放度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异,决定了各地区投资便利化水平的差异,投资便利化与引进FDI流量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从而使得各地区在制定投资便利化水平措施时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三、提升我国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推动各省基础设施建设和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

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及互联互通是投资便利化的基础硬件保障[8]。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等硬件的互联互通,对于提高投资效率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各省应该结合本省的自然条件及基础设施现状,大力推动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运的多式联运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大对技术设施建设的投资,通过建立实验室和科技示范基地、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跨境光缆等通信网络,联通卫星信息通道,促进投资信息的高效交流,简化投资流程,提高投资效率。

(二)降低市场准入壁垒,提高融资效率

一方面,逐步提高对外开放程度、放宽投资准入标准,对外商投资项目应采用与国内企业一致的标准,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还应该加强与各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简化投资审批手续,提高货币互换金额,不断完善自由结算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不断降低结算成本。在自由贸易区内不断探索外汇及汇率合作机制,进一步放宽跨境外汇资金运营管理审批条件,支持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9]。

另一方面,各省份应加强金融创新,为投资提供融资和风险担保,推动金融机构跨区域服务和异地金融业务等项目的对接与合作,支持各类金融法人机构的增资扩股业务,建设境内外市场投融资平台,允许企业开设离岸账户,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便利化程度。

(三)不断完善营商环境,减少政府干预程度

我国各省份为吸引更多高质量的外资进入,政府一定要构建一个完善的营商环境。首先,可以为投资企业、个人股东提供有效便利的税收政策,为外资企业高端人才提供股权分红,并为企业开通网上自助办税、区域通办等便利化涉税办理环境;其次,各级政府应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加大反腐力度,减少政府对投资领域的过多干预;最后,我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窃取惩戒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结构,为外商投资营造一个便利的营商投资环境。

另外,还应该营造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同时还要与投资方建立投资保险合作机制,联合成立保险机构,建立投资保险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扩大保险险种范围,扩大保险对投资的风险化解范围,不断积累保险合作经验,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四)保障外商投资法规政策稳定、透明

对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应该采用世界通用语言,简单清晰表达,且应该建立政策法规单一窗口和资讯网站,及时公布和更新相关政策法规,同时不断完善和升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投资者提高投资质量,投向环保、创新技术等可持续发展领域,提高外资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对外商投资涉及的程序和结果及时予以公布,进一步加强政策透明度和可获取性建设。

在颁布有关外商投资便利化的法规政策之前,应该充分吸纳各方意见,邀请各界代表参加政策评估,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建立政策法规。在解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时应减少歧视、官僚主义的价值判断;在执行投资相关政策时,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还要建立便捷的政策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相关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测性,与时俱进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五)加强国际合作,对标国际标准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

一方面,妥善协调好和主要经济体的竞合关系,制定适合周边国家的外交策略,在现有的国际化合作平台基础上,通过签署多项多边经济合作协定、建立非正式的投资便利化协商委员会、举办经贸工商论坛、加强高层互访等活动,促进国际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监督各国投资便利化的推动过程和投资便利化政策的落实,并开展联合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及时更新各国投资便利化政策,梳理、更新我国现有的投资条约,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已经成体系的投资便利化规则,逐步建立和接纳与国际投资规则对应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权利保障等条款,加快推进我国现有投资协议条款变更和补充,对相互重叠和矛盾的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建立更高水平的双边、多边投资开放体制,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探索合适的争端预防机制和国际仲裁方式,构建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国家间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衔接及案件的管理。积极推动“单一窗口”建设,与各国进行信息交换和监管互认。积极参与高水平的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拟制定的新技术标准,应最大程度地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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