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新探索

2020-11-02 02:49李然
探索科学 2020年9期

李然

摘要:为了适应全球形势的深刻變化、统筹国际与国内的两个大局,我国推行“一带一路”战略,这一战略决策具有划时代般的意义。随着这一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但是,随之而来的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也日益增多。本文以“一带一路”为切入点,积极探索“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新思考。

关键词: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司法协助

一、“一带一路”与我国司法保障和配套制度的现状

司法保障不仅是“一带一路”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关键所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做好关于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妥善解决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司法管辖冲突;三是构建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机制。

为响应国家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的“一带一路”司法文件,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国际影响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设立了“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和国际私法协助研究基地,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使法院的国际私法协助工作和国际法学术理论研究相融合,促进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与发展。

此外,新一轮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已经进行,区域合作与经济交往也日益密切,自贸区建设更是不断得到拓展,国际法律冲突愈演愈烈。为此,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这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利益、经济安全的客观要求,更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只有拓宽查明渠道、鼓励多方参与,运用大数据、移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共享。

就司法层面而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推出并实施了一系列新的举措,而相较于此,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体系仍需完善。所以,要不断完善我国自身的法治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并且要充分的发挥司法保障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积极作用。同时,积极构建我国与沿线各国的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充分展示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

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保障机制面临的困境

(一) 专属管辖权范围宽泛

相较于其他法律的管辖范围,我国司法的管辖范围过于宽泛,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引进外资政策的实施。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适时地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为了响应这个战略安排,我国逐年增加吸收外资的数额,同时大量引进外资在如今我国企业发展中日趋常态化。但是,若按照我国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在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刑事专属管辖权时就会面临困难。

(二) 平行诉讼中上过分偏袒本国当事人

在解决离婚诉讼等平行问题时,我国司法为了对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往往会严重的偏袒我国的额当事人。由此,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时常会在管辖权上产生冲突,这样既会造成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造成对国家法院不利的结果,更会造成我国与外国企业合作机会的减少。最高法平行诉讼问题特别重视,规定了一系列处理平行诉讼问题的意见,但在实际运用中效果甚微。

(三) 狭义实际联系原则阻碍国际私法协助的发展

2012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统一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国内民商事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虽然这是一次不小的进步,但是该法的第34条规定中却坚持了管辖法院地应与争议案件有牵连性的“实际联系原则”。与之不同的是,业已生效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完全摒弃了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对被选择法院所在国与当事人或争议之间并没有实质牵连性的要求。

我国在协议管辖中坚持“实际联系原则”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适用的“实际联系原则”,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之处:其一,界定“实际联系原则”的标准不明确。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列举了五个地点,但这并不能保证选择的法院就一定与案件存在着实际联系。其二,坚持实际联系原则,会给我国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须符合“实际联系原则”,赴引起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管辖权积极冲突,从而使得我国的平行诉讼判决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而且,“实际联系原则”在未来也很有可能成为提升我国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公信力的阻碍,阻碍我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因此,我国坚持“实际联系原则”的做法,只是为了应对当前我国法制尚未完善情况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从根本上来讲,我国应当加快法治建设,提高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以及我国司法主权和我国当事人利益保障之需求,完全摒弃实际联系原则也非可取之策。

三、“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的机制创新

(一)构建完善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

民商事纠纷调解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是在当事人双方愿的前提下,经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调解,就争议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相较于诉讼、仲裁等民商事纠纷解决途径而言,民商事纠纷调解在程序、规则适用、时间安排等方面保密性更强、成本损耗更小、安排更加灵活、效率更高,且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友好沟通、互惠合作关系。因此,针对现阶段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不完善导致的协议效力不足、调解结果缺乏强制执行力、结果不具备终局性等问题,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借鉴伦敦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调解经验,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情况,依托现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资源,构建多调解机制协同共用的良好局势。同时依据我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理念及“一带一路”倡议秉承和谐光荣、互利共赢原则,以北京德恒基金会联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创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抓手,主动与克罗地亚经济商会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专门调解机构合作。另一方面,借鉴深圳国际仲裁院工作经验,与司法中心合作,签订诉讼与调解对接合作协议,进一步拓展调解成功后仲裁裁决空间,压缩调解与仲裁间转换时间,提高“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优良作用,为国际当事人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提供最大程度支持,保证程序衔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落实,为良好的法制化“一带一路”运行环境营造奠定基础。

(二)拓宽仲裁方式应用渠道

首先,仲裁主要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仲裁条款,将两者发生的冲突提升至常设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中,由专门的仲裁机构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方式在“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可以最大程度尊重产生民商事纠纷双方意思自治的需求,且存在高效便捷、布局灵活、成本较低的特点。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多国在2017年先后进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订,为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于此,相关部门可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对象,培育与新时期“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仲裁需求相符合的仲裁机构。

其次,依托我国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借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工作经验,可以提升民商事纠纷双方意思自治程度为目标,对我国《仲裁法》配套立法实践机制进行完善。即依据“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系统性,以程序灵活、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临时仲裁为目标,改变以往《仲裁法》中长时间对友好仲裁采取回避态度及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情况,允许民商事纠纷双方根据自身意愿进行友好仲裁。同时借鉴《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运行经验,广泛吸收国外关于友好仲裁的立法实践,为仲裁法与国际通行规则友好对接奠定基础。

最后,提升仲裁机构公信力及我国仲裁机构国际影响力,是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纠纷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纠纷案件复杂程度高、涉及领域广的特点,可以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独立性、监督功能为切入点,制定一致的司法审查标准,为友好型仲裁环境营造奠定基础。同时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需求,与高校合作,培养专门的、面向国际的仲裁团队。必要情况下,可以对“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仲裁规则进行重新设置,纳入仲裁员名册开发制度及紧急仲裁员等机制,为“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三)构建完善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协议

“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指导理念为丝绸之路精神,即互利共赢、和平合作、互学互鉴等。基于此,为了满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解决需求,可以丝绸之路精神为主导,进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纠纷解决理念的重新塑造。首先,依据丝绸之路中蕴含的包容性、开放性、互惠性精神,在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争议双方自由意愿。同时平等对待不同国家民商事纠纷主体,将互利共赢融入民商事纠纷解决中,寻找沿线国家民商事纠纷双方利益重叠点,将双方从利益对抗者转化为利益共同体,实现自负责任、自主参与。其次,为了保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纠纷解决协议有效运行,可以从国际商事法庭作用挖掘、区域性民商事纠纷解决公约制定等方面,对民商事纠纷解决协议执行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其中国际商事法庭作用挖掘主要是在国际商事机构的主持下,由国际商事法庭制作相关协议,强制执行;而区域性民商事纠纷解决公约制定主要是借鉴《欧盟调解指令》先进做法,制定一个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纠纷多元性解决需求相符的公约。落实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信用体系,保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 何其生.比较法视野下的国际民事诉讼[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129.

[2] 王吉文.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研究[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