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伦理实践的现代国家治理

2020-12-13 08:28叶方兴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伦理主体价值

叶方兴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

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此次会议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的战略举措。制度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一般来说,现代国家治理是由包括政党、政府、社会组织等在内的政治实践主体,围绕现代政治理想与政治目标,并按照现代政治运作的基本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加以展开的实践活动。由此,现代国家治理实践往往体现出强烈的政治性品格,是不言而喻的政治实践活动。受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治理观念的影响,现代国家严格地奉行政教分离、价值无涉以及恪守职能边界等“政治中立性”原则。在罗尔斯那里,一个正义的国家仅仅是以“重叠共识”为依据的政治自由主义实践,而没有任何整全学说的承诺或理念①J.Rawls,Politicɑl Liberɑlism (Expɑnded Edit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130 -168.。受这种观念的引导,国家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伦理实践主体,不承担创造美好生活的伦理责任,而只是消极自由的守护者、私人利益的战场。由此,现代国家治理也就容易失去根本性的伦理计划(ground ethical project),无助于实现政治共同体的至善目标。事实上,现代国家治理从根本上关乎特定的价值理想,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现代国家治理不仅是一项政治实践活动,而且是一项伦理实践活动。缺失了伦理向度的现代国家治理将流于单纯的技术、策略之治。准确把握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特性,不仅有助于全面理解现代国家治理的实质,而且有助于在实践层面探索合理的操作手段。对该问题的讨论,成为当前政治伦理学研究的重大前沿问题。

一、通向美好生活的至善之业: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目标

就根本目标而言,国家治理虽从形式上表现为政治主体借助政治权力展开的政治实践活动,但在实质层面总是关联着政治共同体的价值目标。这种吸收了伦理意蕴的国家治理理念往往被视为古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的实践活动以善为追求,人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之中,并通过政治实践活动追求至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①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年,第1、19 页。,“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的是至善”。至善即幸福,“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目的”,②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年,第1、19 页。它是政治学追求的最高层次的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的幸福生活只能在共同体中实现。政治指向城邦的公共事务,是人以共同体的形式实现幸福生活的至善事业。政治学就是要研究在政治共同体中所能实现的“最高的善”。

从政治系统的根本属性来看,政治与伦理的内在亲缘性经过现代性的洗礼,已经由古典时期的“统一”走向“分离”,“无道德的政治”一度被现代政治奉为圭臬。然而,无论是出于对政治生活的完满诠释,还是通过重返“道德”有效“补救”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现代性语境下的政治实践完全脱离“道德”、撇开伦理维度的话,既有违“政治”的本性,又会难以有效达成政治实践的整体效果。近些年,当代政治哲学致力于发展可以融贯个人自主原则与至善论的观念,认为现代政治国家所奠基的个人自主原则与增进公民美好生活的至善理想并不冲突。“基于个人自主的国家不仅没有压制个体公民的自由,还会为他们的自由提供充分的保护和必要的条件,是一种能够赢得所有合理公民共同接受的美好生活观念。”③惠春寿著:《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 年,第166 页。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国家治理不能单纯地视为技术性、工具性的施政策略,而是内蕴了人在共同体生活中的合理需求,承载着民众过上幸福生活的价值目标。

与现代性的精神特质相一致,“公共善”(common good)成为现代国家治理重要的价值追求。它内蕴了人在现代社会的政治共同体生活中的合理需求,最终通向民众的幸福生活。“公共善,不是简单的个人的各种善的总和,而是体现为对集体成就和集体目标的信奉,是对共同体利益的看重,是把共同体的最大幸福作为成员们追求的目标。”④周国文:《公共善、宽容与平等: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社会科学辑刊》2010 年第5 期。公共善体现政治的公共性,以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基本的形式,满足社会大众物质性、精神性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基本物质资料的满足、精神文化产品的提供、社会资源机会的开放等。凡是能够增进社会成员公共福祉的物质、精神的益品,都可以称得上是公共善。现代国家治理也始终围绕政治系统所达成的价值目标,以民众的幸福作为终极的价值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活动也表现为一个追求公共善的价值实现过程。

从根本上看,公共善的追求与人需要在共同体生活中生存的政治身份也是相吻合的。中国传统文化对“政治”的理解指向“公”、“共”、“天下”等维度,并给予民众以“养”、“善”等价值关怀。孙中山曾将“政治”视为“管理众人之事”,指向关乎公共事业的治理活动。古希腊政治观也认为,政治关乎城邦的公共之善,关乎公共福祉,帮助城邦公民过上良善生活,是人类追求幸福的重要实践方式。儒家的德性政治观更是明确以“善”为价值追求。政治之善总体上指向民众的幸福生活,以此作为判断政治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周桂钿先生曾指出,“民本论是中国政治哲学的中心”,“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中,求善的政治哲学成为正统思想,成为历代统治者的指导思想,也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深刻地影响到全民族政治活动和日常生活,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主干”。⑤周桂钿著:《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石家庄:河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第10 页。现代政治虽然切断了与道德之间的根本联系,但依旧强调政治实践活动无法脱离对善的追求。这种“善”从性质上表现为公共善,并根本上指向人类幸福。实际上,古今中外对“政治”的诠释可以有不同的维度,但它与“善”的实质性关联并没有受到太多质疑,差别仅仅在于对“善”的理解存在差别而已。

随着现代社会的日趋公共化,政治实践活动的公共性效应日渐明显,政治实践活动的公共性效应更是得到彰显,以至于现代政治哲学趋向于追求一种“公共的政治哲学”①任剑涛著:《公共的政治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年,第1 页。。政治实践活动逐渐超越了私人化的面向。政治本质上是公共的,政治之善是公共之善,区别于私人之善。即便在传统的家天下和中世纪“神学一统”的政治环境下,政治的公共性受到根本性冲击,但代表着“家天下”的统治阶级也是以公共性的名义进行政治统治。是否符合公共性、满足民众的公共诉求,成为政治运行重要的评判标准。如同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所言,“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552 页。统治阶级即便坚持私人化利益,也会以普遍性的利益方式寻求公共性的“辩护”。政治实践活动所要追求的公共性形式的善,不仅成为政治实践活动最终追求的价值理想,也成为评判政治实践活动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志。人类在探索以公共性、社会性的方式过上良善生活的过程中,政治指向人类至善,总体上是一项向善的事业。“伦理学旨在确定个人应当做什么,政治学则旨在确定一个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政府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如何构成。”③亨利·西季威克著,廖申白译:《伦理学方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年,第39 页。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即可看出:两者“讨论的都是有关人类幸福的实践科学”,伦理学确定目的,政治学提供路径和形式。“《伦理学》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和形式是幸福必需的。《政治学》告诉我们,必须要有什么样的具体政体形式和怎样一套制度,才能产生并且保护这种生活方式。”④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著,龚群译:《伦理学简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年,第92 页。但也需要指出,在传统社会,受制于社会结构的总体化以及个体的人身依附性等影响,这种“公共性”依旧处于不成熟的状态。

一般来说,作为政治实践活动的治理,最终目标指向善治,即渗入理想化的、良善的治理目标。所谓的善治,是指政治实践活动旨在实现良善的公共效应和伦理效果。“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事关人民的幸福,它集中体现了政府对人民幸福应当提供的必要条件和应当承担的责任。”⑤俞可平著:《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年,第71、27 页。政治实践活动不仅要达到在实践中有效运用权力、进行制度化运作的目的,也要起到在最大程度上赢得民众的伦理效果。在此,“善治”之“善”,本身就体现了政治实践活动的伦理目标或者要求。公共管理学中的“善治”强调政府、国家、市场之间相互合作、相互依赖关系,是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⑥俞可平著:《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年,第71、27 页。而从伦理学角度来讲,“善治”之“善”就是最大程度地体现和发挥政治的伦理效果。

进一步地看,“善治”之“善”的评判标准,要求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统治者能够尊重民意、顺应民心、关怀民生。儒家的“民本政治”尤为强调“民”在政治实践过程中的价值地位。在传统政治哲学的“得民心者得天下”命题中,“民心即天下”,即是说,政治统治能否达到切实的效果,与政治实践活动能否赢得民心紧密相关。赢得民心的过程,就是给民众以现实的利益关照,这点儒家政治哲学体现得尤为明显。孟子提倡“仁政”,“王欲行之,则盍反其本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这个“施仁政”的过程,就是政治实践主体为善的过程,同时也是政治实践活动最终达到的理想效果。当然,就其本性来说,政治实践活动体现出强烈的公共性。政治活动所要追求的公共之善,能够最大程度地代表公共利益,满足民众的价值期待。

可以说,公共善意味着政治活动并非哪个特殊的个人或集团所独有,政治实践活动应该面向所有人开放,体现大多数民众的合理需求。现代政治尤其强调这一点。随着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民众的主体意识不断提升,自由、平等、法治的观念也日益获得价值共识的地位。由此,现代政治实践日渐呈现出开放性与公共性。作为政治实践主体的政府,应该最大程度地提供公共产品,提升公共效能,承担公共责任。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政治实践活动的基本定位逐渐由“管控者”向“服务者”转变,现代政治实践方式也经历着从“管理”走向“治理”的形态变迁。这意味着现代政治实践不再是单向度、私人化的权力控制过程,而是体现为在合作共赢中实现公共之善的实践活动。这个过程涉及的要素:一元到多元的主体互动、多样化的政治运作形式、对民众的充分尊重和关怀等,都表明了现代国家治理已摆脱了单向度的权力操控,转而成为一项向善的合作事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代至善论的代表人物拉兹明确指出,政治实践不可缺少伦理的维度,“政治道德的首要关注是保护和促进人们的幸福”。①Joseph Raz,Ethics in the Public Domɑin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5.这样,现代国家治理作为一项独立的伦理事业,旨在公共性的条件下实现人类福祉。

二、制度正义与实质之善: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原则

作为政治实践活动,现代国家治理不仅要遵守现代政治运行的权力规则、组织化以及制度化原则,而且需要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就现代国家治理的内涵来说,尽管它关乎“如何治”、“如何理”等具体实践作用过程,但并非能完全脱离背后的支配性的统一观念,其具体的实践过程依旧离不开特定的伦理原则。实际上,“治”、“理”等具体实践方式从根本上关乎伦理评价,与一定的政治共同体的价值目标与价值理想紧密相关。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如何治”通常与“为谁治”紧密关联。在此,“治”指向具体的公共事务,是以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等为基本表现形式的政治实践活动,旨在解决“治什么”问题,而“为谁治”从根本上保证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正当性,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有效展开提供伦理正当性。

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现代国家治理总是体现出人类活动的有目的性和有意识性。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承载着政治实践主体的意图,承载着政治共同体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度、观念,这其中就已经包含了社会大众对政治生活的伦理期待。在现代国家治理实践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往往具有重要的公共性,表达民众的基本需求,并把这些需求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执政者的意识形态。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治理活动都反映出现实的政治共同体的需求,承载着实践主体的愿景和期待。人在政治生活中所需要的价值理想和价值原则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顺利开展提供担保。一方面,通过各种规范化、制度化形式的实践活动,政治之善得以具体呈现和展开,最终实现治理的总体目标;另一方面,政治之善也为政治实践主体的具体运行提供了规范性指引。无论是现代政治在观念层面所追求的价值理想,还是形式层面所遵循的价值原则,本质上都体现为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理想。

在此,现代国家治理遵循的伦理原则可以进一步指向形式与实质的双重维度。从社会历史演进的过程来看,实质性的善往往借助于原则化、规范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相比较而言,古典政治更为关注实质之善,体现出浓郁的道德色彩;现代政治则更加偏向于对规则的考量,注重善的现实表现形式。罗尔斯(John Rawls)曾指出,“古代人追问的是一条通往真正幸福或最高善的道路,他们考察德行和作为性格特征的德性(例如本身就是一种善的勇敢、节制、智慧和正义这些德性)如何与最高善联系在一起……近现代人追问的却主要是(至少首先是),哪些在他们看来是正当理性的权威规定,以及由这些权威规定所产生的权利、责任和义务。”②约翰·罗尔斯著,顾肃、刘雪梅译:《道德哲学史讲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年,第2 页。现代政治更加注重善的形式,切断了伦理与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非伦理化的政治”(de-ethicized politics)成为现代政治的突出特征。这从根本上影响了人们对国家的认识,“现代人则把国家看成一种人们在从事自利活动中所必须要的工具。国家所制定的规则则使得它能更好地使得大家实现自利的目的。”①石元康著:《历史与社会——对人存在的哲学反思》,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329 页。这种国家观有着深厚的自由主义哲学基础,奉行严格的“政治中立性”的原则,将国家限定在严格的界域之中,反对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事务。“(国家)本身并不关心哲学或宗教的学说,而是依据公民在最初平等的情境中同意的原则来调节个人对自身道德、精神利益的追求……由两个正义原则可以得出,在道德和宗教的问题上,政府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做它或者多数人(或者任何人)想做的事情。它的义务仅限于确保道德和宗教自由的平等条件。”②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212.受这种国家观的影响,现代国家治理更多注重形式化的原则、规范,政府并不必然地将增进社会成员的整体福祉视为自己的责任。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现代国家治理主要采取了以科层制为代表的制度化、组织化、理性化的方式,合乎程序性、规范性显得格外重要。现代社会是理性化的社会,“现代的意味着理性的和理性化的”。③爱德华·希尔斯著,傅铿等译:《论传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386 页。以法律规则来调节社会生活,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契约意识的集中体现,也从根本上契合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尤为重视政治制度在实现公共善中的作用,“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一个拥有高度制度化的统治机构和程序的社会,能更好地阐明和实现其公共利益”。④萨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19 页。在一个民众日渐自觉、主体性提升、社会民众信奉理性化的价值观的现代社会,政治实践活动已经摆脱传统王权与政治神学下的隐秘性、偏私性,走向了开放性、公共性。以制度规范为依据,现代国家治理诸实践方式也因此获得了合法性。

但从根本上说,政治实践活动既体现出形式上正当与否,又关乎价值层面善的实现与否。程序化、理性化规则的背后是伦理上的正当性,它以人的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合理满足为最终指向。前者指向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活动具体展开应该符合形式层面的制度规范;后者关乎现代国家治理背后的实质之善,即现代国家治理考虑其行动的伦理后果是否有效地增进人类幸福。尽管现代国家治理以是否遵循法治秩序、民主制度和高效的公共政策体系为重要的检测标准,但从根本上来说,必须体现出现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基本价值准则,契合人在公共化、开放性社会条件下的合理需求。可以说,理性规则的背后是人借助于政治实践活动所要实现的价值理想和价值原则。这些价值理想与价值原则深层次规范着政治的理性化运作,成为政治实践活动必须依赖的基本原则。

对现代国家治理来说,理性化的制度规范与实质性的公共之善分别从形式与实质双重层面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有效开展提供伦理担保。不过,在现代性政治的现实语境下,对制度规范、个体权利、自由的重视很大程度上遮蔽了政治的伦理面相。“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对于德性的讨论,被代之以有关规则、法则的讨论。对于心智的讨论,被代之以有关制度的讨论。”⑤吴彦:《心智与政治秩序——没有“德性”的政治哲学之检讨》,《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这种政治哲学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表现为现代国家治理在西方往往仅止于人的消极自由,构建人的自由免于干扰的“良序社会”,积极的自由让位于个人目标,整个国家如同一架规则机器。对现代国家治理来说,必须超越自由主义提供的这种消极国家观,致力于人的幸福、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事实上,国家不仅是一个法律机器,而且应该是活生生的道德实体。国家不是价值无涉的,而应该有自己的价值理想,关心并增进民众的良善生活。简言之,国家不应仅仅是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而且应该成为价值—伦理共同体。这样,现代国家治理不仅满足于形式层面遵循程序性的规范,而且要合乎政治共同体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伦理原则。

当前,中国共产党开展的现代国家治理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带领全国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具体实践方式。党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最重要政治实践主体。中国共产党的现代国家治理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追寻,采取多样化的实践方式,旨在改善民生,尊重人民的福祉,在此,“以人民为中心”可谓是中国共产党人进行现代国家治理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这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也是根本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实践中,也自然把这种伦理实践原则渗入到治理实践中。充分反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判断标准,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它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现代国家治理并不是价值无涉的,而是明确以人民的价值追求作为基本的原则,并以是否合乎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根本的判断标准。

三、品格塑造:现代国家治理实践主体的伦理身份

从完整的政治实践活动来看,它不仅包含了政治实践的目标方式,也包括了政治实践活动的主体。其中,政治实践的主体是政治实践活动的重要构成元素,也是关键力量。作为一项政治实践活动,现代国家治理借助理性化的政治实践活动方式,追求人类生活的公共之善。同时,它以政党、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具体的个人为多样化的实践主体,在目标上要符合或追求一定的伦理后果,在方法、方式上面要遵循向善的准则。就政治实践的主体来说,也要合乎伦理要求,具备卓越的伦理品格。亚里士多德提出,“学习政治学的人,必须有一个良好的道德品性。”①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0 页。从而,就政治实践主体来看,现代国家治理的主体应当是具有良善道德品德的伦理主体。

作为实践活动的现代国家治理,现代政治主体将自己的目标价值付诸于现实化、对象化的现实运动,这个过程展现出政治实践主体的意图、判断和价值。从而,作为实践活动的伦理性、目的性、价值性与现实的活动的手段性、有效性、社会性、现实性融为一体。政治实践主体不仅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当承载某种价值判断和价值预期,而且也是将现代人生存所需要的合乎人性与社会发展的善外化为实践活动。这其中,政治实践主体不仅会将自身的价值目标、愿景、期待付诸于实践活动,承载现代国家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理想,而且从活动目标的设计到过程的展开、程序的设计、效果的评价等一系列实践环节,都离不开政治实践主体的参与。可以说,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活动的整体运转,归根结底指向政治实践主体。此外,政治实践主体的道德品质也关乎现代国家治理的成效。现代国家治理所追求的公共善目标的达成、遵循的向善原则的落实都离不开具有卓越道德品格的实践活动主体。可以说,与政治实践主体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等相比,道德品质往往显得更为重要。它从一个方面反映出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向度。“政治实践的开展与实践主体的内在品格具有内在关联,后者同时体现了伦理对政治的制约作用。”②杨国荣著:《政治、伦理及其他》,北京:三联书店,2018 年,第64 页。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作为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活动的重要构成要素,政治实践主体也自然趋向“善”的目标,遵循实践活动的伦理原则,进而成为伦理主体。

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重视人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价值,注重人的道德品质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一般来说,西方现代社会突出强调制度、规则、规范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而儒家政治哲学尤为注重人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地位。“儒家注重为政与为政者人格修养之间的关联。在总体上,儒家所理解的政治实践主体以贤和能的统一为指向,其中贤主要涉及内在德性。对儒家而言,人的德性关乎为政的价值方向,并从内在的方面担保了为政过程的正当性。”③杨国荣:《政治实践与人的德性——儒学视阈中的为政和成人》,《道德与文明》2017 年第2 期。儒家“内圣外王”之道,尤为重视政治实践主体的内在道德品格和精神境界。一个具有卓越高尚品格的人与一个优秀的执政者根本一致,且前者往往规约后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注重人的德性、品格、精神力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亦是对西方现代性治理模式的纠偏。制度虽追求普遍性,适应于大规模社会,但制度的确立、运行,需要以人的品格作为担保。儒家“仁”与“礼”的关系表明,“仁”的品质源于“礼”的内化,没有内化为人的品格,“礼”作为规范体系便无法发挥作用。同样,“仁”作为内在的精神品格,如不外化为规范化的体制或制度,也难以有效实现其价值。

在此,政治实践主体的道德品质首先为政治实践活动提供价值方向。德性以善为内容,体现政治实践主体的价值原则与理想。在儒家“为政以德”的命题中,政治实践活动渗入主体的道德价值,就包含了政治实践主体的道德要求。政治实践主体的道德品质(virtue)以价值理想与价值原则为内容,为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活动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德性论(virtue ethics)认为,德性区别于技术、习惯等重要特点,在于它有非常明确的价值导向,内蕴了人变革世界、成就自我所需要的价值原则。其次,政治实践主体的道德品质对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活动各环节的主导、权衡、把握、考虑等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治实践活动的发动、展开、组织、评价等活动都离不开政治实践活动的主体。现代国家治理虽然以不同的程序、制度和科层制管理为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活动的有序开展依然离不开人的品格,否则将会陷入机械、形式化。殊不知,现代国家治理重视程序、制度和组织等,也只仅仅解决了效率、普遍性等问题,依然无法解决价值、情感、态度等问题。诸环节开展也需要总体稳定的品格作为担保,否则的话,国家治理活动将会陷入机械、无情的状态。

此外,制度的运行需要以人的品格作为担保。从根本上说,制度本身就是现实的人在政治社会交往中所形成的稳定的行为模式。程序、规则、组织的各项运转都离不开人的作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表明,以理性为基本准则的现代治理规则体系,在现实中也会遭遇因人的德性、品格、情感等主观精神要素缺失而造成各种弊病,一段时间以来招致各学科的批评。如20 世纪90 年代西方政治哲学对公民问题的讨论,就指认了公民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揭示出西方政治制度所依赖的审议民主在根本上需要公民培育积极参与的品格。“治理是一种内在的人类需要,它旨在创造和维持一种能够分配物质和文化资源的社会秩序。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政治体现为一系列商谈、妥协、外交、权力分享等方法和技艺,通过这些方法和技艺,治理所遇到的问题可以以非暴力的方式得到解决。”①基思·福克斯著,郭忠华译:《公民身份》,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9 年,第4 页。就此而言,尽管现代国家治理的运行离不开各种程序、环节、组织和科层制的有效安排,但就根本来说,实践有效地展开离不开人的现实作用,离不开以价值作为内核的品格的积极守护。

现代国家治理所面对的现实境遇往往都是具体化、差异化和复杂化的。作为一项治理实践活动,现代治国理政如何起到效果往往取决于能不能将政治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同复杂的、具体的治理实践相结合。现代社会大规模的公共化、风险化的治理活动所面对的不确定性、突发性,往往是前所未有的。面对这样的情景,制度往往很难奏效,更多地依赖政治实践主体的实践智慧。毕竟,制度原则的具体落实离不开人的品质,需要政治实践主体以实践智慧将政治治理的原则与具体的情境相结合。一般认为,实践智慧是道德主体将普遍的伦理原则与具体的现实情景结合的能力,把握了实践的具体性、社会性和复杂性。在现代治国理政的实践活动中,具有实践智慧的政治实践主体,就可以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审时度势,将政治实践活动所遵循的价值原则与具体的现实情境结合起来。一方面,具体的治理实践活动扬弃了抽象性、普遍性,而走向具体性,为现代治国理政实践的有效性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实践主体的内在品格也成为政治实践活动发生的动力,真正将外在普遍的价值原则和规范内化于个体的自觉的意识,成为治理实践活动的内驱力。

从更为根本上说,道德(或道德品质)之于政治实践主体,不仅仅是政治实践主体进行政治实践活动的保障,同时也是政治实践主体确证自我身份的根本标准。德性伦理学认为,德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实践活动主体的主体身份,需要与之相应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品格作为支撑和保障。以一定的品格和精神品质来保证政治实践主体,成为现代政治系统中的重要构成来也为政治实践主体在政治实践活动的有效展开提供保证。道德品质为现代政治实践主体身份提供担保,反映政治实践主体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内在品质和精神力量。可以看出,现代政治实践的主体具有浓郁的伦理品格,既是政治主体,也是伦理主体。作为伦理主体,现代政治实践各种形式的主体具有卓越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品格。在成就“政治人”身份的同时,为政治系统的运行提供价值导向,也为各个环节的有序展开提供有效保证。与此同时,作为现代政治实践的主体,各种形式的现代政治实践主体能够将普遍的价值原则、政治目标与具体的多样化的活动情境联系起来,从而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总体目标。

四、以伦理实践定位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从思想史来看,现代政治因其丧失了与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成为与道德无涉的权力运作系统。政治实践随之表现为权力对社会各个领域、各项事务的支配和管理,“权力”成为现代政治的核心话语。这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大规模的社会治理,但另一方面,由于政治与伦理的内在紧密联系被切断,随之而来的政治运作,尽管呈现出理性计算、科层制特点,但也带来了诸多现实的问题。如,过度技术化、权力化会让政治丧失理想目标的追求;过分依赖理性科层制的运作会忽视政治实践主体的积极作用;工具理性的判断标准会降低或忽视情感、品格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等。对现代治国理政的伦理定位意味着,现代国家本身就是旨在增进共同体福祉的伦理实体,现代政治实践不再是追求权力斗争的实践活动,而是政治实践有着向善的目标,政治活动是由“现实的人”参与其中,旨在服务于“人类如何生活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的根本价值理想。由此,对现代治国理政作为伦理实践的定位,对于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注重政治本有的向善的价值目标。政治和伦理有自然的亲缘关系。政治构成伦理外化的形式,而伦理为政治提供根本的价值准则。作为人类基本的生存方式,政治的根本目标在于追求人在共同体中生活所需要的公共善。人以政治的方式生活,意味着人不再是简单、狭隘、偏私、利己的存在,而是一种追求合作、互相关怀、追求公共善的存在物。伦理为人的政治生活提供价值引导,其内蕴的人过上理想生活的可欲之善,是政治实践活动所要追寻的价值目标。从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走向看,追求善治已经成为共识,甚至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目标。善治体现了伦理与政治的高度融合,善治之“善”体现出现代治国理政的伦理性,而善治之“治”则是现代国家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理想的外化过程。从两者的内在关系可以看出,一旦丧失了应有的伦理目标,现代政治实践就很容易缺失价值方向。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启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探索历程。作为现代国家治理奉行的伦理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所内蕴的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政治系统的运行提供了善的目标,为治国理政提供了价值的方向,进而构成贯穿治国理政实践各环节的价值原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尤为提到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就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

第二,注重“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现代政治实践活动以理性化为基本特征,表现为一套组织严密完整有序运作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弃人在现代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无论是制度组织体系的定位、设计、运转,还是实践活动每个具体活动环节,都离不开政治实践主体的操作。政治实践主体以政治人的身份既构成了现代治国理政实践的构成要素,同时也为各个活动环节的开展提供担保。注重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首先指向对人的各种能力的培养和塑造,也就是对政治人在现代政治实践活动中所具备的各种能力的培养。除此之外,表现为人在现代治理实践中政治人格的塑造,这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执政者的人格培养。亚里士多德指出,“想要担任政体中最重要的官职,就必须具备三项条件。首先,必须忠于现存政体;其次,必须具有为政的最高才能;第三,必须具备为每一个政体特有的、与该政体相称的那种德性与正直。”①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年,第187 页。执政者是否具备大公无私的公共品格、任劳任怨的职业品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人格,成为判断现代政治实践主体的根本标准。与此同时,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现代社会要求他们具备理性、平等、自由、法治等基本的公民品格。这些品质不仅有效地锻造了现代公民这一重要的政治实践主体,而且也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充分展开提供了担保。

第三,发挥“德”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以法律规则的方式开展治国理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但这并不抹杀“德”在现代治国理政中的地位。一方面,就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构成来说,组织化、制度化、理性化的特征是现代政治实践的方式,但对于治国理政中主体的肯定自然引向对政治实践主体内在品格的关注。现代国家治理的主体是治国理政系统的重要构成元素,治国理政目标的确定、方式的选择,都离不开政治主体的思虑与判断。从另一方面看,大量的治国理政实践活动是具体、复杂,充满不确定性的。过分地依赖于规则之治,容易将问题引向僵化、机械,影响治理效果。其实,如果注重人的品德、品质等基本要素,就可以在具体情境当中从容应对,解决问题。如果说法律制度是规则之治,治于“事”,那么德治,即伦理之治,则指向人“心”。制度与德性构成政治实践活动的本体要素,并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互作用。制度之治,只有内化于人的内在品质才能起作用,而人的道德品质又需要化为制度规范,扬弃自身的个体性和特殊性。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言,一方面要坚持法治的基本作用方式,注重制度规范在现代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塑造国家治理的现代性特质,但另外一方面也要充分地调动和运用道德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①习近平著:《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 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年,第162 页。当然这里的“德”不应该是局限于个体修身的“私德”,而是更广泛的政治领域的政治之德、公共之德。

第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充分重视执政者的实践智慧。“实践智慧以观念的形式内在于人并作用于实践过程,其中既凝结着体现价值取向的德性,又包含关于世界与人自身的知识经验,二者同时又融合于人的现实能力。价值取向涉及当然之则,知识经验则不仅源于事(实然),而且关乎理(必然);当然之则和必然之理的渗入,使实践智慧同时呈现规范之维。”②杨国荣著:《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北京:三联书店,2013 年,第271 页。作为一项伦理实践,现代国家治理应当是执政者实践主体将符合现代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原则和价值理想,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方式体现出来。这个过程,一方面体现出普遍性的维度,这涉及现代国家治理合乎现代人生存与发展的普遍之道。与此同时,又渗入了诸多的特殊情境化、个体化的判断。现代国家治理需要将普遍的原则规范落实为具体、细微之处,发挥切实的功效,尤其是现代国家治理活动充满公共性、风险性、不确信性,政治实践主体的实践智慧显得尤为重要。实践智慧要“考虑具体情境”,“明智是同具体的东西相关的,因为实践都是具体的”③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77、176 页。,而且实践智慧处理的是可变的事物,“善于考虑的人具有实践智慧。然而,没有人考虑那些不变的事物”。④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77、176 页。这样,不仅现代国家治理需要遵循与贯彻现代国家普遍的目标,积极地契合人在现代性境遇下的生存境遇,而且从根本上依赖政治实践主体在具体的政治实践情境中具有决断、思虑、权衡的能力。从根本上说,现代治国理政不能单纯化约为机械的规则之治,又简单地陷入传统儒家伦理囿于内心的精神之治。以培养政治实践主体的实践智慧为目标,政治实践活动扬弃了抽象的普遍性,走向具体的情境性,同时也通过将规则内化于心的方式,真切地把握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充分重视政治实践主体乃至人民群众的实践智慧,善于从他们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入手,表达当代中国人在现代性征程上探索幸福生活的真实生命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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