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之观察、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1-01-03 14:06于定勇
科教导刊 2021年23期
关键词:法学创业创新

于定勇

摘要教育部明确要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必须结合专业教育来开展。本文基于对广东省应用型普通高校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情况调查,以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为例,对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结合度低的具体表现,揭示了其背后的原因,最后针对低结合度提出了扬长避短区别对待创新教育与创业教育,全面检视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贯通“学、产、研”三个环节,搭建有效的创新创业教育平台,构建支持深度结合的保障体系等应对策略。

关键词 创新 创业 法学 教育 结合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cnki.kjdk.2021.23.001

Observation, Analysis and Coping Strategies of the Combination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Taking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major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YU Dingyong

(School of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0)

Abstract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learly requires that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mustbecarriedoutincombinationwithprofessionaleducation.Basedon theinvestigationoftheinnovationand entrepreneurshipeducationoflawmajorsinthelawdepartmentsofappliedcollegesanduniversitiesinGuangdongProvince, takingtheundergraduateeducationoflawmajorsasanexample,thispaperanalyzesandsummarizesthecombinationdegree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points out the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of the low combinationdegree,andrevealsthereasonsbehindit,finally,inviewofthelowcombinationdegree,thispaperputs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such as developing strengths and avoiding weaknesses,treating innovation educ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differently, comprehensively reviewing and revising talent training programs and professional curriculum syllabus, connecting the three links of "learning, production and research", building an effective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platform, and building a security system supporting in-depth combination.

Keywordsinnovation; entrepreneurship; law; education; combination degree

0引言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必须结合专业教育开展,否则它就会与专业教育形成两张互补融合的皮,甚至会对正常的专业教育造成干扰和冲突。不能结合专业教育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往往无法持续和深入开展,往往流于表面形式,效果也差强人意。因此,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5年就发文,要求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实现有机结合。①同年,广东省教育厅也下发了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其指导思想之一。②可以说,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创新创业教育开展的基本情况。为此笔者对广东省高校法学院系进行了调查,并以此为例,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进行观察和分析,并试图为提升结合度找到一个切实可行之路径。

1结合度调查之基本情况分析

为了解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及相关情况,笔者随机选取广东省内应用型高校法学院系的55名专业教师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分析如下:

1.1在结合必要性的认知方面

调查结果显示(图1),认为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应当且必须要相结合的教师只占22.22%,甚至还有14.81%的教師认为不一定要结合,3.7%的教师认为没有必要结合。可见,对结合必要性完全认同的教师比例还很低。这个认知度离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因为无论是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中还是在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中,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是创新创业教育开展的基本原则或指导思想。创新创业教育不能离开专业教育而单独进行,这是主管部门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

1.2在实际结合度的判断方面

调查结果显示(图2),44.44%的教师认为,本院(系)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得比较好,仅1.85%认为结合得很好。有接近一半的专业教师对认为结合度很低,甚至完全没有结合度。可见,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结合度并不理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当然,教师的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客观事实,但可以作为实际结合度的重要参考。

1.3在结合可行性方面

可行性方面的结果在创新教育和创业教育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对于创业教育,有57.41%的教师认为对于法科生来说,创业领域太窄(主要限于法律服务领域),也很有限。甚至有12.76%的教师认为,对法科生开展创业教育或训练纯粹是浪费时间和精力。可见,对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的可行性方面,大多数教师是持怀疑态度甚至是否定态度(图3)。

而在创新教育方面,虽然有20.37%的教师认为法学不如自然科学领域,很难有创新,但仍有46.3%的教师认为,法律虽为社会科学领域,却在很多方面有待创新。有72.2%的教师认为,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很难进行创新的(图4)。

可见,相对创业教育,教师认为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开展创新教育可行性要大,比较容易。但创新教育也并非易事,因为法学领域所有创新必须建立在丰富的工作经验之上。

2结合度低之具体表现

2.1创新创业训练与竞赛项目大部分与专业无关

在政策驱使下,各大高校都会在学生中开展创新创业项目训练,并组织学生报名参加各种创新创业项目大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度低的表现之一就是这些训练项目和竞赛项目大部分与学生所学专业无关。调查结果显示,仍有37.04%的教师认为大多数项目与专业无关。即使选择“创新训练项目一般与法学专业相关,创业项目大多数也法律相关”的老师也只有44.44%。笔者通过一些访谈也发现,即使在法学院系自己开设的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中,学生们申报的实训或实践项目,特别是创业类项目,基本上也不在法律专业领域之内。

具有较强法律相关性的创新创业实训或实践项目数是判断一个学院(系)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度高低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显性指标。这个数字越高,其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的结合度就越高。反过来,在结合度低的法学院系,具有较强法律相关性的项目数一定不多。

2.2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教学大纲无创新创业之要求

要让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实现结合,必须要有顶层设计,否则很难全面铺开。这种顶层设计的基本落脚点就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做法就是将应当将创新创业教育目标写进这些统领性的教学文件之中。

不少高校根本还没有启动这项工作,在上述两类文件中还根本看不到创新创业等字眼。有些高校应教育主管部门之要求,虽已将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将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但在专业课程的设置和改造上,基本上没有变化。

还有些高校简单地将法律诊所课程、模拟法庭课程、专业实习、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列为创新创业课程,并命名为所谓的创新创业课程平台。这看似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进行了一定的结合,但实际上只是旧酒入新瓶,只是在课程类别名称上做了一个表面上的调整而已,课程内容中并没有变化。

2.3专业课程教学中尚无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元素

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最终必须要落实到具体的课程教学之中,这是结合的高级阶段,叫作融合。这种融合需要教师在专业课程教学中,结合某一专业知识或技能,适时地植入一些创新创业教育元素,以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思维。从另一个角度讲,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不仅是设置几门创新创业课程,或者是在法律领域开展项目训练和指导,而是要将专业课程与创新创业教育进行适度的融合。

实践中这个层面的低结合度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目标和教学方式中,未见创新创业方面的任何表述,教师在开展专业课程教学与实践时自然也就完全忽略了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二是虽然在教学大纲的课程目标和教学方式中虽有创新创业教育之相关表述,但是教师在课程执教时却是我行我素,或者知道要融入一些创新创业元素,但不知道如何融入,或者找不到融入的时机,无法在教学过程中体现出来。

在本次调查中(图5),只有16.67的教师认为其将创新创业元素加入到了其教学目标之中。虽然有27.78%的教师认为其在教学目标中融入创新创业元素,但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基本仍没有落实。而42.59%的教师根本还没有修改课程教学大纲,更不用说在实际的教学中融入创新创业元素了。可见,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课程教学融合的教师比例还不够20%。

3結合度低之原因分析

3.1认识不到位

尽管创新创业教育在高校已经推行很多年,但大家对其认识却存在较大差异,不少院系仍对其持应付心态,重视不够,甚至还存反感与抵触。这种认识来自以下其中一个或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层面,由于校领导或院(系)领导对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故在执行中缺乏真正的制度改革和配套措施,以对创新创业教育加以支持。二是教师层面,一线教师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认识严重不足,认为对高校学生,特别是社会学科领域学生,进行双教育就是不务正业,浪费和挤占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和精力。推行创新创业教育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由于专业教师对创新创业教育的不重视,甚至抵触,自然无法将其与专业教育进行结合,最多只是表面上做做样子,应付应付而已。本次调查显示,仍有11.11%的教师认为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创新教育没有必要,12.96%的教师则认为开展创业教育没有必要,还有3.7%的教师认为完全没有必要。

3.2管理体制“两张皮”

还有一些高校,专业教育属于教务处主管,而创新创业教育则由学生处和创新创业学院主管。到了二级学院(系),这种管理就变成了专业教育由教学副院长主管,而创新创业教育则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这种情况在本次调查得以印证,如7.41%的教师反映创新创业教育仍是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由于二级学院的副书记,往往因缺乏专业意识和专业背景,故也就缺乏结合专业教育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具体思路和方法。可以说,创新创业教育这种双轨制的管理体制在源头上阻碍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道天然屏障。笔者将之称为“两张皮”现象。

3.3缺乏具体的思路和方法

也有一部分高校和老师知道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也知道这种教育最好、甚至必须与专业教育相结合,但对如何结合或融合,却是缺乏具体的思路和方法。在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教育领域,这一问题尤其如此。

调查结果显示(图6),教师们认为有一些思路但还不知道如何去做的高达53.7%;还有40.74%的教师认为主管领导层还没有思路,44.44%的教师认为学校和学院层面还没有形成指导性意见。可见,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一线专业教师身上,还存在学校和学院领导层的身上。教师们急需学校或学院层面颁布一些指导性意见,明确告知教师们如何结合专业教育去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3.4制度和措施保障缺乏

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接受培训,需要创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教师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在学院层面,需要动用和调配不少资源,需要鼓励和促进专业教师进行专业课程创新和教学改革,以便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之中。这些都需要教师的薪酬制度、评价制度、激励制度和职位晋升制度的全面配合和保障,同时也需要大力开展培训,让教师具备开展创新创业教学的能力。调查结果显示,70.37%的教师认为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培训,这个数字从反面说明了绝大多数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方面是不够的。有些院系或部分教师,在创新创业方面的有不少好的想法和设计,也很希望做出一些成绩来,但是由于学校层面缺乏顶层改革设计,缺乏配套和保障措施,院系或教师心有余而力不足,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也就变成一句空话。

4提高结合度之策略应对

4.1扬长避短,区别对待创新教育和创业教育

在法律应用领域可以创业的机会可谓少之又少,且模式基本固定,门槛较高。法学领域的创业项目主要限于法律服务,而法律服务又基本上限于开设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公司等这种固定模式之中。由于專业性太强,学生的知识和实践经验都比较缺乏,资质③和能力更是无法企及。因此,在法学专业领域进行创业的难度非常大,故学生们在法学专业领域内申报的项目少之又少,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度自然就很低。

而相对于创业教育,创新教育更容易与法学专业教育相结合。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扬长避短,无论是课程教学还是项目指导,宜选择创新教育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点。

如果不加以区分,在创业教育上遇到的障碍,以及产生怨气就会迁移创新教育上来,把本来可以做好的创新教育也给废弃了。这样创新创业教育就彻底失败了,更谈不上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当然,区别对待创新教育和创业教育,并不是把创业教育丢掉,而是不将其作为重点,以及对其用另外一种工作思路去开展去实施。

法科学生在创新创业方面具备自己特有的基础和优势,他们经过系统的法学思维训练,能够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守法经营,提升创新创业团队的法治思维和意识。面对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法科学生可以灵活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团队的合法权益。④因此,在项目的申报和训练中,法学院系可以将他们推荐给其他院系,为其他院系的创业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实现院系之间的创新创业人才的协同培养。同时,法学院系还可以借鉴美国的聚焦式,开设创新创业法律服务类课程,通过实施一系列课程与活动,激发学生的激情、让学生对创新创业教育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⑤

总之,法学院系必须结合法学自身特点和各自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要清楚明白创新创业教育的重点在创新教育,适度区别对待创业教育,这样才能将创新教育深度融入法学专业教育之中,大大提高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

4.2全面审视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要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必须先从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开始。以原有专业人才培养大纲为基础,通过创新创业教育的嫁接,打好学生专业基础,促进学生专业创新,提高学生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⑥通过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思维和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对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的修订,结合课程的实际,植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目标,并将之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课程教学之中。

当然,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教学之中,并不是不加区分地在所有专业课程中都植入创新创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而是有选择地、有轻重地实施。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实务类课程和专业实训实践类课程等不同课程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4.2.1专业基础课程重在守正固本,可适度培养学生批判和创新意识

对于专业基础课程,笔者认为重在守正和固本,因为它们是创新创业之理论基础,也是专业教育之本源。在该类课程教学中,教师要把时间和精力放到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讲解和阐释上。只有在较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才能谈应用和创新。同时,基于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的学习习惯,不宜对专业基础理论课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或改造,但可以适当采用问题导向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设问、多启发,鼓励学生用批判性思维进行思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当然在专业基础课程中,个别课程应当区别对待,如“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制度蕴含的三大机制:新型产权安排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有效的市场机。知识产权法是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它与创新的关系非常密切。通过学习知识产权制度,能启发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学生的创新动机,提高学生的创新技能。对该类课程,应当从课程设置、课时分配、师资培训等方面予以重视,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法任课教师的培训,使他们能在课堂上给学生尽可能地传授更多如专利检索、专利布局、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创新创业知识。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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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专业选修课程必须大胆创新,全面植入创新创业教育环节和元素

对于专业选修课程,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应用型转型改革,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教学方式上,对这类课程予以大胆创新和改革。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基础,对于选修课涉及的某一特殊领域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容易理解和掌握,故课堂教学不能再是“填鸭式”的“满堂灌”。这种课程宜选择“自学+重难点讲解+应用研讨”的教学模式,以及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混合式、翻转式教学模式,多采用问题导入法、头脑风暴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在应用研讨这个环节,可植入创新创业元素,设计好各种问题让学生进行课堂的讨论与交流。通过思想的碰撞,激发学生创意和灵感。再辅之以课后的深度调查与研究,让学生尝试在某一个细分领域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以及社会治理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创新思维与观点。在法律服务领域,还可以形成自己创业方案。

除了教学改革与创新外,还应根据各自院系的实际情况增设一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知识结合度较高的课程,如“创新法律实务”“创业法律实务”“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与法律安排”等课程。

4.2.3专业实践课程争取深度融合,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和创新能力

对于专业实训实践类课程,不能单纯地停留在传统的技能实训和实习层面,而应在课程中要全面或全过程设计安排好创新创业环节和创新创业元素,在富有实践经验的校外实务专家的带领和指导下,让学生带着创新创业意识和思维去观察,去思考、去实践、去论证。将专业实务类课程中产生的疑问、创意,或者创业方案,进一步放到专业实践课程或活动中去深化、落实和检验。利用校外专家丰富的实践经验,带领学生进行各项创新和创业,从而较好地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4.3贯通“学、产、研”三个环节,搭建高效的创新创业教育平台

要提高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实现深度融合,离不开产、学、研三个环节的合作与相互作用。在“学产研”中,“学”为首。“学”是指专业理论知识之学习和掌握。这是专业教育之本,也是创新创业之基础。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就谈不上专业知识之运用,更加谈不上創新与创业。“产”为专业知识运用和实践,没有充分的实践和指导,往往很难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必须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这样才能进行较好地创新和创业。

学、产、研三个环节中,“学”由高校来完成,“产”由实务部门来完成,“研”则由高校和实务部门共同来完成。学生只有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在校内专业教师和校外实务专家的指导下,经过一定的专业实践和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地去创新和创业。因此,提高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就必须在专业领域内,联合实务部门或机构搭建一个稳定的平台,贯通“学、产、研”三个环节,实现良性合作与互动。这样才能将创新创业教育深深地融入专业教育和专业实践之中,取得应有的效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有自己的实践教学基地、法律诊所等专业实践平台,但这些传统的专业实践教学平台主要用于培养学生实践教学认知能力和基本操作能力,难以适应现代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需要。⑧只有真正实现“学、产、研”贯通与互动,建立起校内教师、校外专家和学生三合一的团队,才能真正建立项目型、实战型和创新型的创新创业教育平台,才能在平台中将创新创业教育很好地融入专业教育之中。

4.4构建支持深度结合的保障体系

仅靠某些教师一时的热情很难把一件事情持续做好。因此,作为高校,需要从管理体制、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上去考虑和安排,以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保障体系。

4.4.1管理体制方面

如前文所述,若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就很难将其进行深度结合。对此,很多高校已经有所察觉并已改正,但仍然有少数高校仍然分属“学生口”(往往对应的学生处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教学口”(一般对应的是教务处、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或副院长)管理。

若将创新创业教育很好地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就必须先在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即把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都交由“教学口”来管理。这样就可以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专业教育之中,甚至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之中,成为专业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双方的结合度才会高。

4.4.2基本制度方面

制度是最为稳固和可靠的支持,给教师们预期最为确定,其引导作用也最为深远。若想要专业教师投身到创新创业教育之中,不能只是喊喊而已,而是要完善当前的制度,对教师形成一个稳定和持续引导和激励。具体来说,通常涉及以下三个制度需要完善。

薪酬制度。学生的专业实践和创新创业项目的训练都是在课堂外进行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指导工作往往被严重忽略,也很少有高校将其和课堂教学一样给指导老师计算课酬。这大大影响了教师参与专业实践和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必须完善薪酬制度,将专业实践和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工作与课堂教学一样纳入薪酬体系中来统一计付。

评价制度。在专业课程教学中融入创新创业元素,必须涉及教学改革,而改革往往会对教学质量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故我们在进行相关评价时,应当适当降低学生网评结果的系数或分值。另一方面,我们在进行教学质量评价时,应当将“是否融入了创新创业教育元素”,“是否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思维和意识”等作为专业选修课程和专业实训实践课程重要评价因素之一。

激励制度。所有的改革和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教师们来说,若在专业教育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同样并非易事。尽管有了薪酬制度和评价制度加以配合支持,但教师们可能仍然不想投入其中,因为在报酬和评价之外,教师们更加注重自己的职称评聘。若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搞教学,去指导创新创业项目,但耽搁了自己的科研工作,教师们认为这一定是得不偿失。在传统的人事制度下,教师们会理性地放弃这些改革与创新。因此,我们必须完善人事制度,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形成对投身创新创业教育专业教师的激励机制,让在创新创业教育领域获得一定成绩的教师脱颖而出,并将优秀评聘为高级职称岗位。

4.4.3措施主要方面

措施相对于制度来得更加具体和直接,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有了良好的体制和制度,还需要具体的措施加以落实。

培训措施。培训可以是学校层面来安排,也可以是二级学院(系)层面来安排。通常来说,两个层面都是需要的,因为在参培人数、时间安排、培训内容等方面,学校层面的安排往往不能满足二级院系,这是二级院系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补充安排。

资金安排。为了推动创新创业教学与指导,往往是需要启动资金加以助力推动。这时二级院系可以考虑安排一些特殊资金,或者组织力量申报教改与教研项目申请专项资金。

分步推行。在全体专业教师中全面推行和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往往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和阻力。一旦启动而推行不下去,对后续的管理工作会形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在推行这项工作时,采取分步实施的策略。可以先选择一批积极性和能力较强的老师,形成创新创业教学与指导团队,制定详细的方案和计划并加以实施。通过这种先行或试行,定会积累不少经验,做到好还可以形成不少成果,这样就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只有当全体专业教师参与到创新创业教育的工作中来,才有可能大幅提升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

5结语

通过实施一定的策略,完善相关的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完全可以提高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度,甚至很好地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之中的。但这毕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高校从学校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和安排,二级院系本身是难以达成的。但愿更多高校领导对此能达成共识,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改革。

本文为2018年度广东省教育厅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學改革工程项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群”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的第一大点总体要求,第(一)项基本原则。

②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西荒野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③我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④蒋娟.法学专业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J].鸡西大学学报,2016(9):15-19.

⑤周小娇,陈星.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结合路径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7(27):154-155.

⑥曾尔雷,黄新敏.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的发展模式及其策略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0(12):70-72.

⑦马海霞.法学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融合初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9(6):32-35.

⑧尹姗姗,谭正航.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建设[J].理论观察,2018(9):1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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