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研究

2021-01-30 01:16孙运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双师型双师

孙运利

(山东警察学院干部培训部,山东 济南 250014)

近年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成为各公安院校面临的现实问题。2018年初,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明确提出,要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2019年以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均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出要求。高等院校每年填报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中“师资队伍”部分专列了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人数及占专任教师比例的内容。因此,加强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义

(一)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的涵义

“双师型”教师的正式提法始于1998年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提出,职业学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此后,各职业学校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双师型”教师涵义的界定和表述不一,比较典型的包括“双证”说,即持有“双证”(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证)的教师;“双能(双素质)”说,指既具有作为教师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又具有相应职业素质和能力的专业教师;“叠加”说,即具有上述“双证+双能”的教师;等等。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双师型”教师是指同时具备理论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

对公安院校而言,所谓“双师型”教师,应该是指既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学能力,又具有较长时间的从事公安实践工作的经历,具有较强公安实践应用能力,且通过人民警察基本级及以上执法资格考试的教师。对“较长时间”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并高于《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公安专业教师每3年应参加不少于9个月的公安工作实践,公安专业教师以外的其他教师每3年应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公安工作实践。

(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对提高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1)《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第14条明确提出,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学生的公安实战应用能力,适应公安工作对公安教育的实际需求,全面适应公安院校“双轨制”办学模式,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有利于加强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

素质教育是教育部“质量工程”建设的根本要求,着重于人的全面发展,其精神实质是注重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公安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其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应用型警务人才,担负着培养公安事业后备力量、培训在职民警、开展警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公安机关职业能力建设、造就高素质公安队伍的主渠道。《国家标准》明确提出,本科公安专业的人才培养应以“突出忠诚教育,加强综合素质,打牢专业基础,强化实战能力”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把握公安职业特色,适应公安实战要求,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与公安实战部门协作共建、协同育人机制,为公安机关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高素质的警务人才应当是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并存的,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种高素质警务人才的培养效果。

2.有利于建设法治公安,满足公安工作实际需求

公安工作是形成法治状态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教育应围绕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问题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加凸现。2015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出台,从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对人民警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也对公安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如何培养既有较深厚的理论素养,又具有较强公安实战应用能力的学生,以全面适应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公安院校教学必须面对的问题。公安院校必须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适应公安职业教育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3.有利于公安院校“双轨制”办学模式的有效施行

目前,我国公安院校普遍确立了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行的“双轨制”发展模式,以学历教育为基础,不断强化在职培训。“双轨制”模式对在职培训授课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必须熟知、掌握最新的公安实践知识,能够为提高参训学员的警务实战应用能力提供帮助。

4.有利于适应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国家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全面推动落实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这项改革事关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公安队伍建设发展大局。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公安机关招收公安院校应届生考试(以下简称“公安联考”)科目中的《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与以往重点考核基本知识相比变化很大,考核知识点紧密结合公安一线工作要求,重点考核学生的警务实战能力、执法执勤通用能力,包括接处警、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信息收集等内容。这就对公安院校的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当比例的教师应在教授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能够培养学生的执法执勤通用能力。

二、公安院校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2年3月30日,公安部政治部以通知形式印发《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对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该暂行办法规定:“一是公安院校每年安排到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参加锻炼的教师人数不得少于在编教师的5%;二是教师锻炼要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公安专业课教师在公安业务部门参加锻炼时间原则上累计不低于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的五分之一, 才能参加评聘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多地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的总体要求,就本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的具体标准制定或者修改了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本校教师必须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大多规定业务教师每4至5年必须参加为期半年至1年的业务实践,并将参加公安业务实践与职称评聘挂钩。经过近20年的实践,目前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实效,培养了一定数量的 “双师型” 教师,对切实提升公安院校学生的实战应用能力,培养合格公安后备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公安院校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数量与质量提升,进而影响了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机制,切实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公安实际工作对公安教育教学质量的迫切需求。

(一)“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设计不到位

部分公安院校没有真正认识到公安教育的职业属性,没有充分认识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对公安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性,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主动性、创新性不强,缺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设计,没有制定专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章制度,没有形成完善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机制。

有些公安院校虽然制定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章制度,但有关制度不健全、不系统,未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教师培养措施制度化,如缺乏相应的、明晰的选聘标准和严格的聘任程序。[1]此外,部分公安院校虽然制定了“双师型”教师培养制度,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二)“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标准、要求不明确

虽然许多公安院校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但目前对教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成为“双师型”教师,公安部及各公安院校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公安院校在认定“双师型”教师时采取的认定标准多种多样,随意性较大,存在千方百计将各类教师向“双师型”教师靠的情况。

例如,每年高校要提交年度质量报告,其中有“双师型”教师数量的填报项目。有些公安院校在提交报告时,简单以教师是否拥有有关执业资格证(如律师资格证、会计资格证)、是否是从公安机关调入或引进作为是否为“双师型”教师的填报认定标准,这是不全面的。标准不统一是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三)“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的数量、能力与要求不匹配

从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情况来看,大部分公安院校教师学缘结构较单一,很多来自普通院校,缺乏公安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公安实际工作经历,即使组织教师到公安机关进行锻炼,但由于锻炼时间短、锻炼频次低、锻炼岗位与教师所从事专业匹配度差等原因,使得教师很难通过一两次的短期实践锻炼就能够满足“双师型”教师的能力要求。这就导致一些公安院校的“双师型”教师数量少。

对于已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来说,由于定期到公安机关进行较长时间实践锻炼的规定很难得到有效落实,“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公安实战应用能力总体偏低。[2]

(四)课堂教学内容与公安实践工作没有有效结合

虽然近年来公安院校普遍注重课程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的改革,但对一部分教师来讲,课程教学的主要模式仍然是传统的理论知识教学“满堂灌”模式,即“课堂为主、教师中心、灌输驱动”模式,课堂教学方法落后,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足。

此外,培养方案中专业理论课程多,实践课程少,而且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教学“两张皮”现象较为严重。[3]教学内容缺乏对学生公安实战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能有效地解决理论与实战有效结合的问题,与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培养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

(五)校局合作机制落实与教师培养锻炼要求有差距

近年来,公安院校与公安实战部门在校局合作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校局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合作形式大于实际。校局双方虽然签署了合作协议,但某些情况下校局双方都没有深入下去,应做细、做实后续工作;部分公安院校教师由于自身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限制无法行使执法权,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时大多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公安院校虽然从公安机关聘请了一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民警担任兼职教官(部分是住校教官),但一部分兼职教官很难做到经常性地到公安院校进行授课、开设讲座,需要在公安院校常驻3至6个月的住校教官制也难以有效落实。此外,仍存在校局科研的合作层次和深度不够等问题。

特别是在校局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校局合作有待深化的情况下,一部分公安院校教师没有做到经常性地到公安机关参加实践锻炼,无法及时亲身接触、了解、掌握最新的警务实践,极易在授课过程中使理论与实践脱节,很难成为真正的“双师型”教师。

(六)教师激励机制与参与公安实践有待协调

目前公安院校在教师绩效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主要强调的是教学工作量、论文数量、项目等级及数量等显性业绩,而在教师警务实践技能的掌握、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效果等方面缺少量化考评和激励措施,导致教师参与公安实践、提升实践教学能力、成为“双师型”教师的内驱力不足,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在学校安排教师到基层锻炼时,一些教师报名意愿低,部分教师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只愿意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锻炼,导致实践中公安院校教师到公安机关锻炼的比例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影响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三、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路径

要全面推进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程,公安院校就必须摆脱传统学历教育办学模式的束缚,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多措并举,努力培养一支合格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一)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设计

公安院校应基于自身应用型高校的建设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做出适应本校实际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的整体设计,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院校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章制度,设计好建设目标、建设路径和相关配套制度,持续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发展。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涉及教师的综合能力素质、专业经历、数量比例、考核等方面的要求,是一个渐进发展、不断更新的过程。在进行整体设计时,首先要思考如何更好地对现有教师队伍进行结构优化建设和团队建设,如何实现“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如何更好地为教师“双师化”建设发展注入持续动力,如何加大招聘、引进具有“双师型”发展潜力教师的力度等问题。

加强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不要求公安院校的所有教师都成为“双师型”教师。应根据教师队伍现状和实际教学需要,合理确定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一般来说,专业课教师应全部是“双师型”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至少三分之一是“双师型”教师,通识类课程教师也应融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但在具体比例上不作具体要求。总体而言,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数量占所有教师总量的比例不应低于40%。每个专业都应有一定比例、数量的“双师型”教师,对不同专业背景的教师应有不同的要求标准。

(二)明确“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及认定程序

首先,必须科学制定“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目前,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难度较大,对于地方公安院校,可以考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院校与省级公安机关参与,三方共同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双师型”是对公安院校教师的高标准要求,“双师型”教师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全面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公安实践指导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以及管理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地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及时更新知识结构;能够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能够与学生积极互动,自主掌控教学进展[4];近3年至少在公安机关工作、锻炼过一定时间,熟悉公安执法执勤工作等。

其次,必须严格明确“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程序。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考虑到公安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应当吸纳公安机关参与,以进一步助推公安机关深度参与公安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这既有利于公安院校及时了解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新动态,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更新教师教学内容,又有利于保障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提升“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权威性。[5]公安院校可以考虑设立“双师型”教师评定委员会,以院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为主,同时从公安机关聘请相应业务部门的专家(含部分兼职教官)参与评定工作。公安机关业务专家人数至少占“双师型”教师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评定程序可以考虑设定为:教师个人申报—系部推荐—教务处初审—“双师型”教师评定委员会听课审核确认。

(三)坚持“两个结合”

所谓“两个结合”,是指“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定期集中式与随时参与式相结合。

1.“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

公安院校教师“走出去”有多种途径,包括到公安机关参加实践锻炼,带学生到公安机关实习,到公安机关调研,参与公安机关疑难案件讨论,参加案件评审,到公安机关帮助工作等。到公安机关参加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应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主要途径。当前,应有选择、有计划地从现有专任教师中挑选理论基础扎实,又有较好适应能力的教师深入公安一线,提高其专业实战能力,以促进“双师型”教师的快速成长。

“请进来”主要是指聘请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担任教官,包括较长时间(至少半个学期)内承担授课任务,临时到公安院校举办专题讲座,与公安院校教师共同设计教学内容、共同研究制定专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方案、共同申报科研课题、共同编写教材等方式,以建立一支既有很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实战技能,又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的教学水平,由公安院校聘任或者聘请,承担公安院校学生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公安民警兼职教官队伍。兼职教官队伍对公安院校教学活动的深度参与,可以有效提高专任教师对公安工作的熟悉程度和公安实战能力。当前,要根据院校教师队伍和教学实际,设定每年“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教师、教官数量。

2.“定期集中式”与“随时参与式”相结合

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来讲,“定期集中式”包括每3年到公安机关锻炼至少6至9个月(3)《国家标准》在“教师专业发展”部分明确提出,要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定期选派教师到公安实战部门挂职锻炼,公安专业教师每3年应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公安工作实践。、新警培训、带学生到公安机关实习、暑期调研等形式,“随时参与式”包括参与公安机关疑难案件讨论、参加案件评审、随时安排调研活动、到公安机关短期帮助工作等。公安院校教师经常到公安实战部门开展调研活动,密切关注、了解最新警务实践,对促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坚持“四个完善”

所谓 “四个完善”,是指完善校局合作长效机制,完善课堂教学模式与考核模式,完善教师聘用机制,完善激励考核监督等保障机制。

1.完善校局合作、产教融合长效机制,构建校局利益共同体

一是要制定、完善相关合作制度,建立院校与公安机关制度化、常态性的协作机制,建立更多的教师教学科研基地、教学实习基地。校局双方应定期召开协作会议,及时总结协作成果,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更高水平的合作。二是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尽快制定公安院校教师到公安实战单位开展执法办案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对公安院校教师参与实战工作、提升教学能力应该予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和指引,解决事业编教师的执法身份问题,真正将公安院校作为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让公安院校教师深度参与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三是要认真执行已出台或者已签署的相关规定和协议,在政策范围内落实好教师到公安实战单位锻炼学习、校局联合培训培养人才等相关任务。四是公安院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下派教师的实践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一方面,确保教师能够深度参与公安实战工作;另一方面,及时了解教师锻炼情况,加强监督。五是积极探索校局合作新模式,依托公安网络、警务微信等平台,实现公安院校教师与公安实践部门的全天候、无障碍交流,共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完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

在教学过程中,应树立面向实战的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合作式、参与式教学,坚持理论讲解与实务操作有机结合、知识与能力并重,以“课堂与实践并重、实践为主、学生中心、探究驱动、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新教学模式来取代传统的 “课堂为主、教师中心、灌输驱动”的教学模式,尽可能多地采用案例教学、翻转课堂教学等方法,将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融入教学改革,推动信息化教学、虚拟现实技术、数字仿真实验、在线知识支持、在线教学监测等的广泛应用(4)参见《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第9条。,注重培养学生的公安知识应用能力。同时,要改革考核模式,在加强过程考核的同时,改变以往过于注重考核学生记忆能力的考核模式,代之以注重对学生公安知识实际应用能力的考核,在题型上更多采用案例分析、情境分析等形式。

3.完善教师聘用机制

在引进新教师时,应考虑设定有公安实践经验的应聘人员录用比例,还可以直接从公安实战部门引进或借调一部分实战经验丰富、有一定授课能力的公安专业人才充实师资队伍,改善“双师型”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公安教育训练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4.完善激励、考核评价、监督等保障机制

首先,对“双师型”教师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 包括工作量的核算、职称评聘、业绩考核、教学质量评估、薪酬激励等,切实增加教师主动追求成为“双师型”教师的动力。其次,对于兼职教官,除了承担相应的实战教学工作,也应当适当参与公安院校的各种教学团队建设和教科研计划,制定相应的考核目标,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同时,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考核与监督,建立奖优惩劣机制,畅通入口与出口,保持“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与活力。

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建立起公安院校主导、以教师为主体、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利益共同体,为培养合格的应用型警务人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建设者和捍卫者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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