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共享的合伦理性探究

2021-04-16 23:38
关键词:科学知识共同体伦理

岳 素 芳

(烟台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科学数据作为形成科学思想、验证理论假说和应用技术的依据[1],不仅是科学知识的承载,也是孕育新科学知识产生的温床,已然成为最有价值的战略资源之一[2](P276-284)。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共享,以期最大限度地激发科学数据潜在的科学价值及经济、社会效益。然而与井喷式增长的数据体量相比,科学数据共享之实践却长路漫漫、道阻且长。与政府强力推动不相称的是,极少科研人员愿意主动共享数据,且表达出对于数据规范、隐私、知识产权以及共享氛围缺失的担忧,凸显出科学数据共享愿景与实践之间的问题与矛盾。

基于科学数据共享的复杂性,近年来学界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几种进路:第一,基于制度规范层面的共享政策及法规研究。第二,基于技术规范层面的共享模式及数据管理研究。第三,立足个别领域的共享伦理研究[3]。总体而言,学界倾向于工具理性视角探究科学数据共享的可操作性,而对于科学数据共享的正当性和应然性缺少必要的伦理关切。制度及技术规范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多元复杂系统作用下,可资共享的科学数据存储量并不必然带来共享的有效性。相较于实践而言,科学数据共享的合理化方向更需要伦理维度的指引与制约。以合乎伦理的价值规约为旨归,是共享可落实为具体实践的前提和基础。鉴于此,本文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科学数据共享的合伦理性进行探究,以期通过对科学数据共享正当性和应然性的追问与反思,为共享实施提供理念引领和精神动力。

一、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缘起——公有主义

科学知识生产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的科学传统,人们基于个人兴趣开启对智慧和真理的主动探索,彼时科学尚在哲学的襁褓之中,且属于有闲阶层的“智识游戏”。知识共享亦属于智者的德性行为,并未从伦理层面形成对研究者个体的道德约束。时至17世纪,科学体制化进程开启,以探索知识、传输知识为主要目的,科学逐渐发展成为更具广泛性和专门化的职业。学院科学作为严重依赖个人和机构信任的既定关系的一种社会秩序得以建立,而且受到业已确立、容易识别并相对稳定的规范、价值和规律的管理[4](P37)。

1942年,默顿把“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定义为科学的精神气质。认为尽管科学的精神特质并未被明文规定,却是科学家普遍形成的道德共识,这些共识体现在科学家的习惯、无数讨论科学精神的著述以及他们对违反精神特质表示的义愤当中,并指导着科学家的公共品行[5](P364)。学院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时普遍遵守的伦理规范(科学的精神气质),默顿将其总结为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并于1957年进一步提出“独创性”规范。默顿规范为学院科学时代的知识共享提供了基本遵循,其中“公有主义”构成学院科学知识共享的重要伦理基础。“公有主义”规范承认,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由社会协作而产生的知识财富,因此不应由发现者及其后代独占知识产权,科学家对发现的唯一的财产权在于获得科学共同体的承认与尊重。根据这一规范要求,科学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这种制度性概念是与科学发现应该交流这一规则联系在一起的,亦即科学不应保密,而应得到充分和公开的交流[5](P370-371)。普遍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以及独创性规范构成对“公有主义”的有效支撑。具体说来,“普遍主义”规范不涉及交流的智识实质,但涉及智识产生的社会语境[4](P46-47),默顿认为科学事业应向所有具有才能的人开放。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动机应基于求知的热情、莫名的好奇心、对人类利益无私的关怀等,这就把科学研究定位在纯科学实体的抽象世界。虽然科学的声誉和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技术的应用,但无私利性却规定了科学家的生计不应直接依赖于科学成果所带来的商业利润,并反对科学家以不正当方式追求私利的科研不端行为。无私利性规范不仅保证了科学知识的公共属性,而且体现出对科研诚信的价值追求。“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是控制学院科学质量的重要机制,“独创性”规范则强调科学的创新性,并把科学知识的公有性和共享性看作从事科学研究的内在要求。

由上可知,学院科学时代,尽管基于优先权的竞争保密行为并不鲜见,但科学知识应在一个公开交流的社会制度中自由获取并得以继承属于学院科学家潜移默化的行为共识。科学数据作为科学信息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享的正当性、应然性内嵌其中。总体而言,“公有主义”规范不仅理论上有益于科学的长远发展,而且在实践中被学院科学家内化为科学行为的指导原则,并由此形成对科学共同体的有效约束。

二、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危机

二战之后,科学赋予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大科学的兴起使得科学知识生产及组织方式明显迥异于默顿描述的场景,学术研究被一种新的知识生产模式所补充甚至替代,关于“科学”的总体概念经历了一个根本性的改变,科学从追求“扩展被证实的知识”转变为对“扩展知识”和“知识资本化”的兼容,齐曼把科学的这种新范式称为后学院科学。后学院科学不仅是科学内在发展的必然,也是科学与技术、科技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体现。齐曼特别指出,后学院科学遵循所有者所有、局部的、权威的、定向的和专门的新范式,并产生不一定公开的所有者知识。这就意味着默顿范式下的“公有主义”在发生改变的应用语境中失灵,科学数据共享遭遇伦理危机。

(一)科学数据生产以效用为导向削弱了共享的伦理价值

求真、求实是学院科学的核心价值准则,也是科学数据共享的重要伦理指向。多数时间科学内部场域解决的问题无外乎以下三种:一是对重要事实的确定,科学家提出某种科学理论和猜想,需要足够的科学数据来确定这一事实。二是对事实与理论进行匹配,已知的观察或实验数据与理论并不十分相符,客观上要求重新对理论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审视科学数据。三是对科学理论进行阐释,用数据证明并实现知识传承,不断增强从数据中获取知识的能力[6](P9)。可见,无论科学家从事何种类型的“解谜”,科学数据作为对科学研究对象的描述,是证实与证伪科学发现、科学观点的事实与证据,或是论证推理的基础。科学数据通过交流共享,接受同行的评议和检验,并由此推动科学知识的拓展。因此,共享是科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

后学院时代,科学在效用化导向下,共享的伦理价值被弱化。默顿诘问:“当一种文化把社会功利性强调为科学工作的一种基本的(且不说是唯一的)标准时,科学进展的速率和方向会受到什么不同影响?”[7](P4)实践证明,功利主义限制了科学潜在生长的可能性,威胁了科学研究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社会活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一旦有用性变成科学成就的唯一标准,科学家对基础研究的兴趣减弱,具有内在科学重要性的大量问题就难以为继。与此同时,“效用至上”的价值理念不断强化科学共同体的利益争夺,加剧了数据造假和学术腐败,降低了科学数据共享的实用价值。虽然科学共同体的科研品行相较于学院科学时代受到更多法律和规则的制约与管理,但组织体系的膨胀使得科研人员的竞争压力剧增。科学共同体基于科学优先权、经费获取、职称评审、论文发表、为学术权威或利益集团辩护等原因,致使数据捏造、伪造、剽窃等科研失信及越轨行为屡禁不止,不断冲击着科学共同体的道德底线,动摇了共同体对科学数据共享价值客观性和可靠性的信仰[8](P50)。

(二)科学知识从“公有”转变为“所有者所有”动摇了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基础

学院科学时代从事科学研究的成本相对较低,学者大多基于个人兴趣,并以追求客观真理为导向,整体上崇尚知识的交流与共享,个人经济收益不是激发人们进行科学研究的主要动机。大学、科学院等科研机构虽然受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资助,但并未对科学共同体的自治权产生实质性侵犯,共享亦是科学家为扩展知识而形成的道德共识。因此,数据共享既属于共同体成员的自律行为,也饱含对共同体其他成员的道德希冀。

后学院语境下,科学不再纯粹是“为科学而科学”的研究活动,社会因素的深度介入使得科学知识生产与交流包含着复杂社会因素的考量与多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博弈[8](P50)。囿于科研所需的精密仪器设备、巨额经费消耗等物质投入,科学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获得经费以持续自身的职业生涯,因此受政策、机构制约较为明显。科研项目往往基于特定需要而产生,部分科学家兼具学院与产业科学家的双重身份,并在产业支持下生产具有更多商业价值的科学数据及成果。基于商业利益,科学数据的采集及使用难免由于保密或者其他一些不可避免的知识私有化的限制而降低公有性。科学数据不再作为公共知识进入科学交流领域,“公有”转变为“所有者所有”,以至于产业化的科学几乎完全站在学院科学知识生产模式的对立面。再加上对科学发现价值的评估更多地倾向于商业利益,而不是评估其科学性,导致极具共享价值的基础科学研究不断减弱。“公有主义”规范受到限制,削弱了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基础。

(三)科学的集体化弱化了科学家的道德自律意识,科学共同体陷入集体性道德困境

学院科学是高度个人主义的文化,科学实践活动主要体现在科学内部场域。在学院科学建制内,科学家作为“为科学而科学”的知识生产者,形成具有共同信仰和价值理念的科学共同体,并遵守许多不言而喻的、通常被认为有益于科学发展的规约。

这种文化在后学院语境中却难以持续,后学院的科学知识生产表现出明显的集体化特征。集体化不但可能导致科学家道德自律意识弱化,而且因所涉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多元使得科学数据共享实践更加复杂。首先,科学活动的集体化使得科学家难以在庞大的科学实践中保持独立,而是努力扮演一个局部角色,解决特定问题。这种“自我”本体在集体中的湮没不仅表现为科学家个体道德自律意识的减弱,而且致使科学共同体的“集体不意识”。而自我约束力弱化的科学共同体,不仅无法有效遏制科研越轨,且难以就社会场域对科学场域的僭越行为进行合法性批判,从而影响科学共同体的有序运行,引发集体性道德危机[8](P52)。其次,随着科学与社会关系的转变,以商业利益为目标的资本运作对科学研究的介入愈加深入。科学研究(R&D)不仅关注新知识,而且更关注新知识产生的商业价值和市场潜力[9](P33),科学成果成为产业、企业实现资本增殖的重要方式之一[10](P55)。因此,科学数据共享主体不再局限于科研工作者,而是关涉由诸多利益相关者构成的行动者网络。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科学数据共享的主体边界不断扩张,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多元价值博弈中,科研失范行为攀升,科学共同体因缺乏有效的道德规约而陷入伦理困境。

三、科学数据共享的合伦理性追问与反思

科学数据共享的合伦理性,是基于伦理学视域对共享的正当性、应然性的追问。默顿“公有主义”规范作为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基础,其有效性有着独特的社会背景和条件。学院科学家通过贡献科学信息成为公共知识的形式获得科学共同体的承认,这种为社会尊重和荣誉而交换科学信息的传统,符合科学家的个体利益,学院科学家也因此愿意接受集体性规范的引导。后学院语境下,科学共同体与社会紧密相连,数据生产正在更多类型的社会机构中进行,涉及各种不同关系中的更多的个人和组织[11](P7),科学数据共享的合伦理性受到挑战。我们不得不追问并反思这样的问题,即科学数据共享在后学院时代是否依然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

(一)对科学数据共享正当性的追问

齐曼认为:“从历史上看,后学院科学产生于学院科学,并与后者相交叠,保持了后者的很多特征,执行了很多同样的功能,并位于及其相似的社会空间如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典型的知识生产机构。”[4](P83)这也意味着后学院科学并未从根本上抛弃学院科学语境下对科学求真、求实的价值取向,大学、科研机构等作为科学知识生产的主要载体,依然致力于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9](P35),传承并维系着科学共同体对于科学研究的认知。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科研工作者不仅把科学数据看作研究再现和验证的基础,而且把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出现了人工智能、生物信息学等一批高度依赖信息、数据的新型交叉研究领域或学科专业,拓展了科学研究范畴。科学数据共享符合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且作为科学共同体所传递的科学品行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

再者,科学数据共享符合社会求善的价值诉求。后学院时代,科学共同体作为高度分层的社会建制,实行权威化管理,影响了科学数据使用的公平性。首先,科学权威依赖自身的学术地位、声望,更容易获得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并招揽大批优秀人才从而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科学数据,形成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其次,科学权威化管理造成科学数据承认层面的不平等。非正式交流在科学交流体系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相对而言,业界精英交流的较为充分,“无形学院”之外的研究者或独立研究者,囿于社会关系和影响力,则难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认可。而科学交流的不充分,不仅导致科学家无法正确估量自己的研究价值,而且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重复发现。再加上学术权威往往更倾向于为有利于自身学术观点的科学数据辩护,而忽视或打压不利因素,加剧了获取承认的不平等。再者,科学的权威化致使某些群体在信息可及方面受到了“不合乎伦理和得不到辩护的排除”[12](P41),从而形成对科学数据获取的不平等。受经济、文化、技术、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或工作单位的科研工作者所能利用的数据资源存在较大差别。经济发达国家、地区,一些在政治、科技或文化中心以及在重点大学或重要科研机构从事工作的科研人员更容易获得较多且优质的数据资源,而欠发达地区以及影响力较小的学校和科研机构往往是数据资源利用的洼地。科学界的社会分层并非是后学院科学的产物,但这一现象对科学数据共享的负面影响虽未能证明进一步加剧,但至少没有减弱[13](P15-16)。因此,共享是基于科学数据生产、承认、获取等不平等的客观实际,为打破资源分布不均,弥补数据鸿沟的重要举措,符合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向往。

由此可见,在科研资源具有普遍稀缺性的客观条件下,以公平、正义为导向,以节约资源,促进科学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科学求真”与“社会求善”作为后学院时代科学数据共享的价值旨归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

(二)对默顿“公有主义”规范的再认识

默顿范式是学院科学的理想化图景,它描述了科学应该是什么样子,而并非真实的科学。尽管如此,默顿对科学家精神气质的描述依然抓住了学院科学的典型特征,可以看作对现实科学场景的合理近似。默顿“公有主义”规范是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基础,共享内嵌于科学实践之中,并由此推动着科学的进步与发展。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应用语境下的知识属性以及资本对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对默顿“公有主义”提出挑战。

首先,后学院科学不仅生产具有公共性质的科学数据,而且生产服务于特定利益主体的具有竞争性的“局部公共知识”以及“非公共知识”。在此种意义上,科学数据不再局限于默顿语义下的“公有”,共享也就失去它原有的适用语境。科学数据共享演变为在承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对使用权的共享。其次,科学知识的资本化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亦是社会场域对科学家从事科学实践活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的认可与推崇。科学在后学院时代已经不属于自治的自由王国,而是与社会场域紧密交织,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而不是继续粉饰科学的自主性或者遮蔽市场经济对科学场域的影响。再者,学院科学时代,默顿规范与科学奖励系统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对科学共同体的价值引领。后学院时代,科学数据从生产、收集、整理到进入正式交流系统的劳动成本明显提高,且难以从现有的科学奖励机制中得到有效补偿,从而降低了科学共同体的共享意愿。因此,尽管默顿规范对于科学数据共享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实现了在学院科学时代对科学家行为的道德引领与制约,却难以满足当今科学实践的发展及利益主体的诉求。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原则亟需重塑。

四、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原则建构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伦理规范是否有效取决于它与客观实践相符的程度,只有内化于心的道德规约才能发挥其有效性,亦即道德主体是否就其伦理价值形成共识,并接受这一规范可能对自身利益格局带来的影响,自觉运用规范以调节自身行为。基于后学院时代科学数据共享实践的复杂性,伦理原则之构建并非易事。尽管如此,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基础、伦理边界、伦理的方法论指导至少是原则建构重点讨论的议题。

首先,契约伦理超越“公有主义”成为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基础具有内在的合理性。(1)契约伦理以个体为本,强调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体现的是公共活动基础上的公共性和公共价值,与科学数据共享具有内在的一致性。(2)共享既不是一味自私,也不是一味利他。契约伦理所蕴含和倡导的正义、诚信、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诉求,对于协调主体间利益关系,构建科学数据共享的良好生态具有显见的伦理价值和现实功能。(3)源于知识生产模式和知识功能的演变,科学数据的使用已不再局限于共同体内部,而是作用于由科学与社会共同构成的二维场域。科学内部场域,科学家遵循“公有主义”规范相互交流科学信息,并通过正式发表的方式获得社会承认,共同体其他成员如若使用科学数据,必须标明来源以示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与认可。因此,共享作为科学家为扩展知识而形成的道德共识,也需遵守相应的道德规约,违背规范往往被认为是在道义上或智识上对公认伦理价值的偏离,属于契约伦理在科学场域的具体表现。而产业科学视域下的共享,科学数据不再作为公共知识进入交流领域,“公有”转变为“所有者所有”,市场机制在共享过程中发挥制约作用,共享实践可看作符合契约伦理的经济活动。由此,科学数据共享在最基本的伦理基础层面获得统一。

其次,明确权属是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边界。“以合理的方式引导个人行为——即做最佳理由的事,同时给予受自己决定影响人的利益同等的重视”是合伦理性的原则所在。因此,科学数据共享作为一种可以落实为实践活动的道德价值观念,合伦理性需要规定它的共享边界,也就是说,“共享”只有被限制在特定范围内才是合乎伦理的。学院科学时代,科学优先权的承认是科学家关注的重要因素。默顿认为,虽然优先权像其他财产一样,存在着一个对“所有者”权利的普遍承认问题,但它在其他方面与别的财产截然相反,一旦一个科学家做出了他的科学贡献,那么科学家就不再具有获得排他性的权利。科学贡献成为科学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这就从伦理层面把科学知识的产权降低到最小程度。而在后学院语境下,科学与社会关系的转变使得科学家面临科学内外场域的双重挑战[14]。共同体内部认同科学知识的公共物品属性,科学外部场域则把知识视为“专有”或“局部所有”。由政府、企业和私人基金资助的现代工业研究实验室和科学基金,已经成为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科研兴趣焦点的最重要因素。科学数据所涉主体众多、所含利益多元,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科学数据权属发生较大变化,既包括公权性质的科学数据,也包括私权性质的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15]。公权性质的科学数据一般由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资助,理论上应在不危及国家安全的基础上由纳税人共同享有,并依据用途界定数据使用者的权利与责任。私权性质的科学数据则包括由个人产生的原始或衍生数据以及私人、企业或产业资助产生的数据,这类数据应根据自愿原则鼓励共享,经由合理、合法途径让渡使用权并由此获取收益。然而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数据共享,均应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最后,原则建构应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有效统一。科学数据共享既需要工具理性的指导,也需要价值理性的规约。“无私利性”是默顿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这一原则在学院科学时期也很难实现,但“无私利性”依然作为理想中的科学家气质,成为约束学院科学家行为动机的价值标准。后学院科学时期,基础研究依然保留了学院科学知识生产的诸多特征,但并非完全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9](P35),科学对社会的功能渗透在知识生产的每个环节。因此,后学院时代尽管科学内部场域把默顿规范作为科学共同体的道德规约,但显然遵循的是排除了“无私利性”的弱规范。伦理规范的制定不脱离社会现实本身,才能发挥其有效性。因此,科学家个体的诉求必须被合理正视,科研工作者作为科学数据产出主体通过知识产权获得学术之外的经济回报,可进一步加强其从事科学研究的热情。然而,共享作为一种美德,亦需要呼吁科学共同体以科学求真与社会求善为价值旨归,由此约束工具理性可能导致的科研失信和科研越轨等道德失范行为,从而增强科学共同体对科学数据共享价值客观性和可靠性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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