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发展、挑战与重构

2021-05-14 09:08陈涛牛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犯罪行为要素

陈涛,牛津

(1. 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 北京 102202) (2. 北京警察学院警务技战术系, 北京 102202)

越轨行为是存在时间较为久远的人类活动之一,对越轨行为责任的追究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侦查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在漫长的侦查实践中构建出独特的侦查学基本理论和侦查学学科体系。基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决定着案件侦查方法的规律[1],对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认知和查明是查清犯罪事实、认识刑事案件的关键路径[2]等认知,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成为侦查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侦查目的论来看,查明和证实犯罪无疑是侦查这一国家公权力行为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而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则指引着案情的查明,并成为证据链体系构筑、犯罪证成的理论支撑。

随着学者们对侦查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的研究一直在路上,并对现有理论进行了批判、继承和创新,发展出诸多不同的理论观点。虽然观点之间存有争议,并多少存在适用不恰的缺憾,但并没有掩盖该理论的光芒。我国侦查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对案件侦查实践具有重要的价值,对推动我国侦查实践不断攀登新高峰发挥着方向性指引作用。

随着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犯罪形势、特点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以互联网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犯罪,以食药环犯罪为代表的公害犯罪,以及新型金融犯罪等日益突出,传统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受到很大挑战,新型犯罪案件侦查面临着理论解释和指导不足的问题。为此,需要结合犯罪形势发展变化建构新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以更好地满足侦查实践的理论需求。

一、刑事案件构成要素概述

所谓要素,乃必要因素之简称,一般认为是指事物必须具有的实质性或本质性组成部分,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3]既然是事物必须具备的组成部分,“如若缺之,则事物可能失去其完整性。”[4]

刑事案件构成要素,是作为刑事案件所必须具有的实质性或本质性组成部分,是构成案件的必要因素。刑事案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诸多因素构成,其中既有必要因素,即要素,也有非必要因素。认识刑事案件的关键路径就是将这个复杂系统分解和还原为它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它的构成要素的揭示和分析达到更好地认识刑事案件的目的。[5]

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是发端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并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架构之上结合侦查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是以犯罪行为为逻辑起点展开而构建的刑事案件主体框架理论。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基于主流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考察其是否满足四个要件的要求,即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综合体,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这些要件按照其独特的逻辑体系构成的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整体。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是通过对每一个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刻画和描述来完成的。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来看,也正是围绕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认识来推动侦查活动的展开的,通过侦查活动来收集证明每一个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证据材料,进而完成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最终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

二、传统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之发展

自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提出以来,经历了五要素论、七要素论、动静态要素论、六要素论和新五要素论等诸观点之发展和争论。诸理论观点曾经指导了我国几十年来传统刑事案件的侦查,并衍生了“从人到案”“从案/现场到人”“从物到案”等侦查途径,而时间要素的证成或证否更是确定是否有作案嫌疑的不二法宝。这为传统刑事案件的侦查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五要素论

五要素论亦称“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物。换言之,刑事案件的基本结构是指构成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结构要素,即与犯罪相关的人、事、物、时、空等五个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排列、组合形式。[6]这一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学者翁暾提出后在侦查学界引起极大反响,引领了以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的发展。正是因此理论的提出,才有了以后案件构成要素理论的深入研究和不断发展。

(二)七要素论

在“五何”要素论的基础上,孟宪文教授在其主编的《刑事侦查学》教材中提出了七要素论,也称之为“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物、何情、何故、何人构成了刑事案件的七要素。[7]何事,即案件的性质;何时,即案件发生的时间;何地,即案件发生的地点和场所;何物,即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何情,即案件发生的情节;何故,即案件发生的原因;何人,即与案件有关的人。“七何”要素论的提法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同,曾被很多公安院校的侦查学教材所采纳。

(三)动静态要素论

郝宏奎教授认为,就典型的有被害人的故意犯罪而言,可以从两个视角对刑事案件构成要素进行考察和剖析:一是纵向的动态剖析,即剖析犯罪行为孕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全过程, 这可以说是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构成。从犯罪发生、发展的角度考察,犯罪案件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至少包括五个环节或阶段:犯罪思想基础及诱因的驱使、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预备活动、犯罪实施、实施犯罪之后的相关活动。二是横断面的静态剖析, 即以犯罪实施阶段为横断面, 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从犯罪实施环节作横向的静态展开,刑事案件至少包括九个方面的要素: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犯罪带离物。[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教材《刑事侦查学总论》一书全盘接受此观点。[9]

(四)六要素论

在批判地总结上述理论观点的基础上,马忠红教授认为,传统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基本以“五要素论”为基础和核心,其他理论大多是对其中某个要素的细化,但存在着要素过于粗略,缺乏层次性,且不能适应信息化的需要等问题。其基于分析提出了“人、事、物、时、空、痕”六要素论,并认为要素应该具有层次性,即“‘人、事、物、时、空、痕’只是刑事案件第一个层次的要素。那么,人的第二层次要素、第三层次要素是什么,以此类推,理解刑事案件的要素必须层次化、精细化”。[10]

(五)新五要素论

乔顺利在总结剖析上述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有理论中的构成要素不能成为刑事案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因素,现有理论中的构成要素并不是刑事案件必然具备的因素,现有理论中的构成要素没有层次性。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应该包括主体要素、时间要素、空间要素、行为要素和变化要素五个方面的内容。主体要素即作案人;时间要素即作案时间;空间要素即作案现场;行为要素即犯罪行为;变化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与空间及空间中的物品发生接触,发生接触就会产生一定的变化。[11]

三、传统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面临的挑战

伴随计算机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犯罪形势亦发生巨大变化:传统的暴力犯罪大幅度减少,涉网犯罪、经营型犯罪、公害犯罪、金融犯罪等相互交织并持续高发;犯罪侵害对象日益泛化且危害日趋严重,但侦查效果不佳。囿于传统四维空间与现代网络虚拟空间的相互加持,传统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在指导新型犯罪侦查实践中的无力感日渐增强。如涉网诈骗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中,犯罪的主体是谁?案件发生时间怎么确定和查证?犯罪现场在哪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案件中,传统的犯罪现场勘验的价值如何体现?其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应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才能获得肯定性评价?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的疑问对传统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构成挑战。具体分析如下:

(一)人的要素内涵不断发生变化

一是人的要素在与案件有关的人和犯罪行为人之间转换。在“五何”“七何”或六要素中,人的要素都包含了犯罪行为人、被害人、知情人等。在动静态案件构成要素论中,人的要素被分为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中的被害人,知情人被排除在必要因素之外。新五要素论亦明确将犯罪主体作为要素,而被害人、知情人等人的要素则被蕴含在行为要素与变化要素之中。

二是由自然人向自然人与组织体并存发展。随着犯罪形式的变化,组织体犯罪案件日趋增多。在经济类或金融犯罪中,以组织体为形式的犯罪主体类型则更加广泛,人已然内化为组织体的有机构成部分。

三是人的数量由个体、团伙向群体化、规模化发展。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群体化、规模化业已成为很多新型犯罪的特点,诸如金融犯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经济犯罪等,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动辄数百人的情形已经成为常态,并呈现出日益膨胀的态势。

四是真正的犯罪主导者往往难以查清。在上述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被组织者精准地设计、切割,甚至雇佣专业人员对犯罪进行以程序规范化为内容的体系设计。真正的主犯往往潜藏在数量庞大的一众参与者中,借助技术手段和物理隔离等措施阻断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有可能最终都无法查明或证实真正的犯罪组织、主导者,能查到的一众参与者中也有很多无法用证据来证实其犯罪行为。

综上,人的因素已经不能准确地表达“要素”之本意,笔者比较认同动静态案件构成要素论和新五要素论中“主体要素”的设定,但显然其内涵需要进一步界定。

(二)时间要素的价值和边界发生嬗变

时间要素在传统案件构成要素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作案时间的查证在传统犯罪案件侦查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作案时间的有无往往是确定犯罪嫌疑有无的重要依据。

在诸多新型犯罪案件中,时间依然是案件的必要因素,案件必然要在特定的时间维度里发生。但在有组织犯罪、经营型犯罪等案件中,时间维度不单单表现为时间点、时间段,而是向时间网发展。在加持了网络虚拟空间的涉网犯罪、非接触型犯罪中,甚至用“时间网”都无法将犯罪界定清晰,实体空间中的时间网与虚拟空间中的时间网呈现出相互交织的状态。实体空间中时间的一维性在融合了网络虚拟空间后表现出新的特质。在一些犯罪活动中,时间被犯罪行为人借助网络、通讯等技术实现了与实体空间的物理隔离,而虚拟空间的时间因处于不可见证状态而无法从表面上加以证实或证否。

(三)传统空间要素的内涵受到挑战

无论是“五要素论”“新五要素论”“六要素论”“七要素论”,还是动静态案件构成要素论,无疑都离不开剖析的支撑点——犯罪现场或空间。换言之,对传统案件构成要素的剖析多基于对犯罪现场的解剖,甚至完全针对传统实体犯罪现场的要素展开分析。郭晓彬教授就认为,“案件现场的构成要素应为:时间、空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以及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12]

网络虚拟空间与传统的实体场所或空间的相互融合,构成了人类活动的全新空间。新型犯罪实体空间的匮乏阻断了从现场投向犯罪人的目光,“无现场”犯罪、“非接触式”犯罪等持续高发,各类新型敏感犯罪此起彼伏,传统的以实体犯罪空间要素为核心构建的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在侦查实践中受到诘问。如近年来持续高发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其犯罪现场或空间在哪里,怎么确定,这些问题都有待解答。既使在具有实体犯罪现场或空间的一些生产、经营型犯罪案件,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中,其犯罪现场或空间在整个案件侦查中的地位或价值也与传统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或空间不可同日而语,以致于很多案件的现场无法按照传统方法施以规范的勘验。

(四)“事”要素缺乏逻辑合理性

总观上述理论观点,“五要素论”“六要素论”“七要素论”都把“事”作为案件构成要素之一,这是值得商榷的。“事”可以是自然引发的事故,如灾害事件,也可以是由人的活动引发的事件,如矿难或者案件,“事”的概念显然高于“案”,“案”是“事”的特殊存在。换言之,“案”本身就是“事”的特殊类型,案件一定是事件,但事件不一定是案件。作为人的活动引发的“事”则是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的作为或不作为引发的,案只是其中的一大类。将“事”与构成“事”的人、时、空等要素放在同一层面来构建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体系,犯了逻辑错误。何况“事”本身就是一个集合概念,因此更不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存在,这也是动静态案件构成要素论将其拆解为多个要素的原因。在“新五要素论”中则直接用行为要素替代“事”的要素。

(五)信息在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中关键性缺位

从信息论的视角,客观世界的三大构成要素被概括为物质、能量和信息,而物质本身既是客观存在,又是信息的载体;能量蕴含在物质的运动、转化中,并借助信息来记载。世界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信息的世界,只不过缺乏发现信息、提炼信息、汇总信息、贮存信息、分析信息等的技术手段。维纳认为,“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13]“在维纳看来,信息是现代科学技术新发现的一种实在。它是人在与其生存环境交互作用中从外界交换来的东西,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须臾不可离开的实在要素。信息虽与物质和能量不同,但并不是什么超自然的东西,而是与物质资源和能源材料相并列的客观实在(包括社会)的一个特殊方面。”[14]

侦查本质上是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证明本质上则是借助证据材料蕴含的信息实现的。从上述理论观点来看,虽然都暗含着信息的内容,但却并没有把信息单独作为要素提出。“新五要素论”创新性提出了变化要素,是对信息认识的突破。在现代社会信息极大丰富的背景下,信息在犯罪案件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应重视信息作为案件构成要素的地位。侦查中“依赖于海量数据的分析,可以更为精准地揭示出数据内涵的客观事实及其规律,以此实现大数据下的历史的再现以及事物发展规律的刻画,进而对事物发展方向做出无法用因果逻辑关系解释的预测”[15],更充分体现了数据所蕴含的信息的价值。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基础上重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时,应重新评价信息在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中的地位和价值。

四、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的思考

传统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试图通过几个较为明确的要素提炼来引导刑事案件侦查,侦查者可以按图索骥围绕要素的查证来构建证据体系,进而实现证明犯罪的目的。在数据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传统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已经不能再对诸多新型犯罪案件做出较为恰当的解释,犯罪主体的范畴已不仅限于自然人;传统犯罪的时间、空间发生了颠覆性改变;事的要素明显不符合逻辑,对各要素的查证亦无法满足侦查证明的要求。诸如此类的不恰使得侦查理论面临来自实践的拷问:该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以适应侦查实践发展的需要?

实践永远走在理论的前面,侦查实践亦时刻追随着信息数据时代的步伐,并引领侦查理论的发展。这从近年来兴起的信息化侦查、轨迹侦查、图像侦查、视频侦查、大数据侦查中都可一窥端倪。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需要在传统理论基础上进行重构,以满足指导现代案件侦查实践的需要。

(一)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重构的新考量

1.在新犯罪形态下准确界定主体要素

在上述理论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已经关注到了人的要素向犯罪主体要素发展的必然,被害人、证人等不应归于刑事案件构成的必要因素,并可以为其他要素所涵盖。一方面,被害人、证人等不是犯罪的主体,也不是案件的必要因素,很多案件没有被害人和证人,如涉毒品犯罪案件、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等;另一方面,被害人可以被包含在危害因素里面,即犯罪行为对社会或犯罪对象造成的现实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必然是包括了被害人的。

但在思考犯罪主体要素时,思维尚未能突破自然人主体的限制,而将组织体排除在外。当下以单位为表现形式的组织体犯罪日益增多,关于组织体犯罪的理论研究也随处可见,此背景下依然坚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未来随着神经芯片、类脑智能、DNA存储等数字技术创新工程[16]的突破,将虚拟人的活动纳入法律规制迟早要摆进法律人思考的范畴。易言之,未来虚拟人或高度人工智能的机器人作为主体的犯罪问题必然会演变为法律现实。

2.应构建以行为为核心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体系

行为是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实施的一系列动、静状态的总和。行为这个概念虽然较为抽象,但却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对于法律来说,行为才是法律的对象。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行为是人为之要求生存权利、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因此人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我国刑法所惩处的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17]刑事案件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侦查则是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博弈,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亦没有侦查。犯罪行为才是刑事案件构成体系的核心,犯罪主体只有借助行为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

3.应以信息贯穿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全部

客观上,刑事案件虽然是犯罪主体的行动所引发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无疑都是借助信息的形式传递给客观世界的。无论是实体世界还是虚拟空间,信息在物质、能量的转换中始终记载着刑事案件的全部。在实体世界里,信息以传统的形式,如物质性变化或感知人的记忆等,记载着案件事实;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信息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载着案件事实。无论是传统刑事案件的侦查还是新型刑事案件的侦查,无不是对犯罪主体引发客观世界变化的信息的收集、获取和解读。信息贯穿了刑事案件的全部因素,并最终来证明案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大类证据对案件的证明过程,本质上就是侦查人员通过收集八类证据所蕴涵的案件信息来构筑一个证明案件的信息集合体。

4.要素应为案件构成中共同、必要之因素

“作为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因素,应当是构成刑事案件所不可或缺的,但是现有的构成要素学说中的构成要素并不是不可或缺的或不可替代的。”[18]在重构案件构成要素时,那些并非案件必不可少的因素不应出现在构成要素中,虽然某些因素在有的案件中非常重要,甚至决定着某类案件的具体构成,但将案件构成要素理论看作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理论时,则只应保留所有案件共通且必要的因素。如在故意伤害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是案件的必要因素,如果缺少被害人,则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犯罪。但被害人在很多案件中并不是案件构成的必要因素,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中,被害人就不一定是必要因素,而且被害人因素往往可以被行为要素所包含。如在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成为行为要素的合理成分。由此也可以看出,案件构成的每一个要素本身也是由其他一些因素构成的,从而以系统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重构

基于上述分析,考量各因素在案件中的作用,刑事案件构成应包含以下六个要素,即主体要素、时间要素、空间要素、物质要素、行为要素、信息要素。其中,犯罪行为是刑事案件构成的核心要素,刑事案件是由犯罪主体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引发的,必然离不开主体、时、空三个要素。犯罪必然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以信息的形式反映。每个要素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由若干个次级因素构成,这些若干次级因素又可以分为必要因素和非必要因素(如图1所示)。

图1 刑事案件构成六要素

1.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即犯罪主体,是刑事案件中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组织体。

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本身要满足刑法的要求,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满足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关于故意或过失的要求。

作为犯罪主体的组织体,则要满足我国法律关于单位犯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目前来看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一个组织体是否能成为刑事上的主体,关键看其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其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即以组织体名义故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包括过失,即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由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

此外,随着网络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机器人技术等的发展,未来必然面临虚拟人或机器人违法犯罪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应该作出预见性判断,预先将虚拟人或机器人纳入犯罪主体研究的范畴。

2.时间要素

传统的时间具有一维性,犯罪时间可以简单概括为具体的时间点,持续性、连续性犯罪的时间段;在组织体犯罪、经营型犯罪等案件中,犯罪借助实体空间的生产、经营链而呈网状传播形态,犯罪行为则被泛化为同一案件中多个犯罪主体同时或连续实施多个具有相关性的犯罪行为,犯罪时间表现为时间网。

在现代信息数据时代,犯罪行为借助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实现了在虚拟空间中多空间、多区域地同时实施。如犯罪主体借助网上、网下的交易平台同时实施数量庞大的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在某些网络平台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中,甚至瞬间可以产生数万笔交易信息。时间因素在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加持之下呈现出异化的态势,构成多个贯通实体与虚拟空间时间网的集合。在此拟用“时间系”来代称,即一个复杂而又互有交叉和联系的时间网的体系。

3.空间要素

在虚拟社会不断成熟的当下,实体社会与虚拟社会不断交织融合,空间的概念和范畴也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实体空间、虚拟空间和交融空间。作为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空间因素同样包括实体空间、虚拟空间和交融空间,并可以根据实施犯罪行为所在空间的具体情况分为:单一空间,即单一犯罪行为所在的实体空间或虚拟空间;多个空间,即犯罪行为涉及的多个实体空间、虚拟空间;空间体系,即犯罪行为涉及数量庞大的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时而成为一个围绕犯罪行为构建的空间体系,在此简称为“空间体”。如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犯罪行为涉及原料购进、电子商标设计、包装材料印制、生产、包装、网上网下销售、物流发货、资金网上转账等诸多环节,并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而循环往复。该案实体犯罪空间涉及山东、河南、湖北、浙江等省、市的十多个区域。虚拟空间则包括手机通讯、即时通讯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账户系统、第三方交易平台、物流寄递系统以及交通监控系统等。这些虚实空间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本案复杂的犯罪空间体。

4.行为要素

所谓行为要素,即犯罪主体为达到犯罪目的所实施的一系列动、静行为,其本质是由行为所引发的,在传统四维空间和虚拟网络空间所实现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转移等。行为要素包括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因素,以及犯罪行为带来的危险、后果等因素。

表1 行为要素体系

如表1所示,犯罪行为过程因素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按照传统理论,一般以故意犯罪案件为剖析对象,分为预备阶段、实施阶段、案后活动。其缺陷是明显的,即无法解释激情犯罪或过失犯罪等犯罪行为的过程性。在此将犯罪过程分为:案前过程,即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实施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行为;案中过程,即犯罪主体从犯罪行为启动到结束的全过程;案后过程,即犯罪主体在犯罪活动完结后所实施的一系列与犯罪相关的活动。犯罪行为危害因素是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包括:事实危害,即犯罪行为给社会、犯罪对象所造成的现实危害结果;抽象危险,即犯罪行为给社会和犯罪对象带来的可能危险状态;具体危险,即由于犯罪行为本身危害的严重性,只要其实施即被认定达到的法定危险状态。

5.物质要素

物质要素是指除了犯罪主体以外其他以物质为存在形式的必要因素,根据其客观表现形式分为有形物和痕迹。

如表2所示,有形物主要表现为案件中所有涉及的可见的、具有较为固定形状的物体,根据其在证明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可以分为外型物和内涵物。外型物以传统的物证形式存在为主,包括侵害物、遗留物、带离物、生产物、经营物、形成物,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利用的各类工具等;内涵物多以传统书证形式存在,是指记载着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像、视听资料等内容的物体。痕迹可以归于广义的可见物,但由于大多数没有固定的形态而需要借助一定的观察工具发现其存在,且与有形物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将其与有形物作一定区分。痕迹包括固态性痕迹和液态性痕迹。固态性痕迹,包括工具痕迹、指纹、足迹等;液态性痕迹,包括血液、精斑、尿液、唾液等体液痕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液体痕迹,如液态药品、腐蚀性液体、毒性液体等。

表2 物质要素体系

6.信息要素

广义的信息要素,涵盖了蕴藏在犯罪主体、犯罪空间、犯罪相关物质以及犯罪行为等诸要素中需要在侦查中查明的各类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狭义的信息要素则是剔除了犯罪主体自身属性的信息,以及被物质要素、行为要素等要素所涵盖的信息以外的信息。本文所提信息要素主要指狭义的信息要素,具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如表3所示)。

(1)陈述性信息。陈述性信息指由自然人或组织体所提供的,以语言、文字等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所提供的言词类信息,与案件有关的组织体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等。此类信息一方面受到陈述人的感知、记忆、储存、逻辑思维和陈述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利害关系等诸多外在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其客观真实性较差。

表3 信息要素体系

(2)描述判断性信息。描述判断性信息指由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客观存在的描述或基于专业技术知识等作出的判断等信息。此类信息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对于客观存在的描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侦查实验笔录等判断性信息等。虽然此类信息是对客观存在的描述或判断,但必然受到描述人或判断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制约,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虽然客观真实性较高,但也难免有虚假成分,需要认真审查。

(3)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数据信息是现代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这一类信息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在案件中形成或与案件有关的客观存在的信息,其反映性也更加客观、真实。虽然电子数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其与物质又存在本质的区别,在变化中不遵循物质不灭定律和物质交换定律,其发展变化规律遵循信息论的基本规律。就现阶段侦查实践来看,几乎不存在完全没有电子数据信息的案件,且在不同案件中信息的种类、数量差别很大。囿于此类信息种类繁多,并且在不断发展,因此很难用一个简单的标准作全面的分类,只能暂且列举如下:

一是视频类数据信息:治安管控视频、交通视频、民用视频等数据信息;

二是通讯数据信息:手机数据、电话数据、邮件数据、即时通讯工具数据等数据信息;

三是交易数据信息:进货数据、销售数据、仓储数据、洽谈数据等数据信息;

四是资金流动数据信息:银行数据、支付平台数据、企事业单位资金数据、个人资金数据等数据信息;

五是物流数据信息:物流企业数据、邮政数据、快递业数据等数据信息;

六是其他网络数据信息:云数据、区块链数据、网络游戏数据、各类网页数据、自媒体数据、行业数据、企事业单位数据、智能网联设备(如智能驾驶汽车、可穿戴设备等)数据等数据信息。

总之,理论与实践的相伴相承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在既往侦查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并将以理论的不断发展来回应侦查实践的需求,学者们对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的思考亦在持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各类不可知的犯罪活动必然不断出现,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亦会随着经济社会和犯罪活动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此需要研究者紧跟时代步伐,根据变化的犯罪特点和侦查实践的需求对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并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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