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构建法治保障
——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

2021-06-19 02:43刘海燕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5期
关键词:安全法生物国家

本社记者 刘海燕

生物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人民健康福祉、国家长治久安、民族永续发展。今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的法律。生物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到依法治理的新阶段。什么是生物安全?生物安全法如何构筑国家生物安全防线?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此,本社记者特别采访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

记者:什么是“生物安全”?

答:

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将“生物安全”从学理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意味着维护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准确理解生物安全的基本概念,已经成为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关键。生物安全法第二条对于“生物安全”,做出了权威的法律界定,即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安全”指的是一种没有危险的状态,既没有危险的因素,也没有危害的后果。就生物安全而言,可以理解为国家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来减少甚至消除与生物相关的危险因素,以确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生物多样性及国家政治、军事、领土没有产生危险或者损害。生物安全风险有狭义的生物安全风险和广义的生物安全风险两种理解。狭义的生物安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客观上生物技术不成熟或者有不确定性,而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生物多样性乃至政治局势领域等带来风险;而广义的生物安全风险主要是人主动利用生物的某种特性或功能而滥用谬用生物技术、进行恐怖主义活动或者使用生物武器所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法关于生物安全的法律界定是非常全面和系统的,其防范对象涵盖了目前已知的各类各种生物安全风险(包括狭义和广义),例如:既有野生动物携带的病毒传入人体后,对人民生命健康所造成的极大威胁;也有有意引入外来物种后,不加管理和控制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的后果;更有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而专门研发病毒武器威胁人类生存的巨大隐患。同时,该法也为未来规制其他可能的生物安全风险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记者: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观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家安全理论基础经历了从狭义国家安全理论到广义国家安全理论的重大变化,国家安全观也经历了从传统安全观到非传统安全观(新安全观),再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创新发展。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将原来宏观的政治、军事和国土等传统国家安全与具体的人的生命、财产、食品等安全相结合,展现了对公众密切相关安全的重视。此时,生物安全虽然没有被明文列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11种安全类型之中,但从其内涵、外延以及逻辑思路来看,生物安全无疑属于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访谈人物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文科杰青学者、珞珈特聘教授、博士师生导师,教育部长江青年学者,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副主任,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首席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社会治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学院(AEL)执行委员会委员,联合国《名古屋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副主席等。

随着生物安全问题日渐成为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生物安全也由此成为总体国家安全中最新的一种安全类型。由于生物安全是因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所引发的安全考量,它在实质内容上与其他11种类型的国家安全紧密相联甚至相互交织。其中,最相关的是国土安全、科技安全和生态安全等。国土安全中涉及的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科技安全中涉及的传统、现代和前沿生物技术可能诱发的风险,生态安全中涉及的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生物蔓延、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流失等,都属于生物安全的风险来源和防范对象。因而,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

记者:如何看待生物科技创新与生物安全保障之间的关系?

答:

生物科技创新具有典型的两面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同时也是生物科技的世纪。在当前社会进步发展中,生物科技创新对解决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出现的资源短缺、物种濒临灭绝、环境破坏以及人类健康、现代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生物科技创新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生物科技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生物科技产品的竞争力巨大。掌握了最先进的生物科学技术就等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制高点。其次,生物科技创新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如固定化酶技术就是通过使用微生物促进水中有害物质的分解消除。最后,基因测序技术、生物芯片技术以及蛋白质双向电泳技术等现代生物技术的创新,极大地促进了医学、计算机科学和材料科学等学科和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科技尤其是生物科技作为一把双刃剑,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正是生物安全所要防范的对象。例如,改变生物细胞和组织水平而形成的嫁接、杂交和引种等生物技术,可能引发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又如,以改变生物原有遗传特性、获得新物种作为主要创新的基因工程,则伴随着遗传资源丧失和转基因生物蔓延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法律要以平衡“趋利和避害”的理念,充分发挥在“规范与引导”及“预防与规避”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两方面的规制功能。一方面,法律要对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风险和危害进行全面防范与充分应对;另一方面,也要构建科学、合理且可操作的法律保护机制和法律激励机制去引导和保障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应该说,我国的生物安全法较好地体现了“趋利和避害”这一理念,通过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创造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实现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与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协调。

记者:生物安全立法有哪些重要意义?生物安全法有何亮点?

答:

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源于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层面。第一,生物安全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实现政治要求。目前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旧多发,实验室生物泄漏和生物技术误用谬用等非传统生物威胁也日益凸显,国家安全面临双重危险,生物安全法明确生物技术创新和生物安全风险的边界,规范人类开发利用行为,以实现维护国家稳定的政治目标。第二,生物安全法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专门立法的空白,完善了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生物安全法作为系统性、基础性和统领性的综合法律,为下位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第三,生物安全法是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随着生物安全风险的日益突出和种类的日趋繁多,生物安全与人民生命健康形成了更为紧密的联系,诸多关于加快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均表达了公众对于依法维护生物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呼声。

生物安全法的主要亮点,在于明确了规范对象、树立了基本原则、构建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体系。第一,生物安全法规定了七项生物安全风险和一项兜底条款,囊括了狭义和广义层面的生物安全概念。在体例设置上,生物安全法根据生物安全风险的种类划分进行横向安排,为每一类生物安全风险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第二,生物安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明确了生物安全规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场,又符合了实施生物安全规制的管理需求。以人为本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揭示了生物安全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根本价值取向;风险预防作为生物安全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契合了生物安全风险的特性,有利于对生物安全所引发的风险起到事前防范的效果;分类管理原则作为涉及具体规制方法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生物技术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的不同根源划分为八类,分别制定不同类别的管控措施;协同配合原则体现着多元共治的思想,表明生物安全管制需要政府部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等主体之间的通力合作。第三,生物安全法中规定的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和规制管理的全过程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记者:生物安全法在应对新冠病毒等新发突发传染病中,有何特殊贡献?

答:

公共卫生安全是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新冠病毒疫情的暴发直接加快了生物安全立法出台速度。生物安全法将“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予以专章规定,系统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第一,生物安全法建立的新发突发传染病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作为贯彻事前预防理念的实体,能够使政府在重大突发传染病发生的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第二,生物安全法建立的新发突发传染病的病源溯源和流行预测机制,运用科学技术和医学知识快速对疫情来源作出初步判断,对于有效应对和部署前期工作的成败具有重要作用。第三,生物安全法建立了对新发突发传染病的报告机制,使得相关信息能迅速、流畅、及时地传导到上级部门,避免地方对潜在信息采取隐瞒策略以致错过防治传染病的最佳时机。第四,生物安全法建立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的联防联控机制,体现了协同配合原则,中央层面关注于应对疫情工作机制的设置,地方层面侧重于具体落实和执行疫情防控的措施。第五,生物安全法规定建立传染病防控的国际合作网络,以期实现中国与国际社会在传染病方面的信息交流、经验分享及联合防控的目标,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记者:生物安全法对于普通百姓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答:

生物安全法对于普通百姓主要有三重影响。第一,重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生物安全法第一条明确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体现了生物安全的社会公益性和地位重要性。重大突发传染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等都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危险,生物安全法既加强了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管理,也依靠日益完善的监测系统建立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增强了生物安全预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有效减少了生物安全风险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第二,重增强公众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自主权。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是生物安全法的重点关注对象,转基因食品作为生物技术的重要成果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是公众十分关注的热议问题,个人应当在确实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选择转基因食品。生物安全法的信息发布、名录制度以及审查制度等,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三,重落实个人违反生物安全的法律责任,提高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法律意识。生物安全法规定了个人禁止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义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有关部门会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且处以罚款。当今随着人类活动领域的扩大,生物入侵已经成为影响生物安全的重要威胁,不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也会影响到公共卫生和公众健康。这往往是源于个人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运用法律的指引和震慑功能,有益于规范个人行为、塑造生物安全价值观。

记者:以生物安全法为基础,未来应当如何构建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答:

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既要在形式上促进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成,还要赋予体系内法律法规不同的定位和功能,以实现体系内部的逻辑衔接、内容协调。应在确立生物安全法核心地位的基础上,形成由生物安全基础性法律、生物安全管制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特定事项部门规章等组成的层次分明、建制完备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生物安全法落脚于生物安全宏观层面的一般性内容和各领域的共性问题,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等内容作出规定,为制定生物安全领域的管制性法律法规提供上位法支持和方向性指引。同时,生物安全管制性法律法规,虽以行政法规为主,但并不排除出于重要性考量而上升为法律的可能。此类管制性立法应根据各自主体事项确立所要达到的管制目标、指定或者新设主管机关,界定该事项的主要义务主体,确定管制工具(包括制定标准、设定许可、行政指导、经济刺激、公众参与等)。技术标准体系则有利于促进管制性立法中发展与安全的有机统一;部门规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制性法律法规中的操作性问题或者技术性问题作出更为详细的补充规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生物安全法将在应对生物安全的未来挑战中,彰显出本色和活力。

采访手记

2020年年初,新冠病毒突袭而至,疫情来势汹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威胁。这场惊心动魄的抗疫大战,加速了生物安全立法的进程。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法律。在生物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学专家学者纷纷建言献策,为这部法律的出台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秦天宝教授长期从事包括生物安全在内的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在该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在生物安全法立法过程中,秦天宝教授曾积极参与立法和相关条款的起草、论证等工作,所提交的多份研究报告和咨询意见被有关立法部门等所采纳。生物安全法通过后,秦天宝教授继续致力于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的研究,为生物安全法全面有效实施发表真知灼见。

记者在采访中,深切地感受到秦天宝教授对法学事业、对法治实践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可以说,法学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不仅有助于立法科学化的提升,同样会助力于法律的实施。我们期待更多的法学专家学者为生物安全法的实施贡献出智慧和力量,让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猜你喜欢
安全法生物国家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
上上生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第12话 完美生物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把国家“租”出去
日本修订劳动卫生安全法(ISHL)
《食品安全法》修订应瞄准三大缺陷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