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与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

2021-07-16 11:42朱浩天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关键词:网络购物电子商务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与之伴随产生则是大量的网络购物纠纷,此时建立有效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及时、有效、便捷、低廉的解决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矛盾,才能突破B2C、C2C模式下网络购物的瓶颈,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繁荣发展。因此,本文将在探索网络仲裁在网购纠纷解决中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网络仲裁构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网购纠纷的法律救济机制。

关键词:网络仲裁;网络购物;电子商务]

1ODR与网络仲裁

1.1ODR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应运而生,它是由ADR机制演变而来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以及全球电子商务论坛(GBDE)所下的定义,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方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产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1.2网络仲裁

网络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又称虚拟仲裁(Virtual arbitration),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的正式解纷机制,其与传统仲裁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网络仲裁将电子技术与互联网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仲裁的所有程序基本都在互联网上进行。争议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将离线状态下ADR的服务运用到网络环境下,以营造一个线上的调解或仲裁场所。

2网络仲裁在网购纠纷解决中的必要性

网络仲裁克服了网购纠纷当事人的异地问题。第一,当事人、仲裁员通过线上视频会议、在线聊天室等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及合议,免于异地奔波,节省了差旅和食宿等費用,通过线上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仲裁和管理,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第二,当事人及仲裁员通过线上留言交流、斡旋调和等方式,更容易对争议案件达成和解或调解,削弱了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对抗性。第三,通过在线仲裁的方式,规避了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以及仲裁地、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使纠纷的处理更加简单化,节约了司法资源。

网络仲裁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当事人和仲裁员随时都可以在线上平台留言交流、提交证据、作出答辩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避免仲裁程序的拖延,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此外,电子通信技术不仅拓展了争议解决平台,而且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使纠纷的处理结果更接近司法正义,有助于增强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受。

网络购物纠纷异地性、小额性、多发性等特点导致其纠纷解决的方式需要具有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跨区域等特性,网络仲裁的优点正好与网上购物对纠纷解决所提出的要求高度契合,能够便捷、高效、廉价地解决网购纠纷。

3网络仲裁机制构建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3.1仲裁协议的订立问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才能申请仲裁。由于网络购物中的标的额通常不大,很少有消费者会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订立仲裁协议,导致网络仲裁的适用比例很低,因此网络仲裁协议的订立比例亟待提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简化网络仲裁协议的订立程序,依托电商平台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

3.2仲裁地、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为了顺应网络购物纠纷简单、便捷、高效解决的要求,当事人间订立的网络仲裁协议系网络仲裁平台提供的格式协议,相对于传统仲裁协议,双方并没有对仲裁地和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的选择,这也就意味着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将接受网络仲裁平台随机分配的在线仲裁机构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由于加入网络仲裁平台的仲裁机构是经过官方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通过的,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应是毋庸置疑的;加之网络仲裁程序的全过程都是在线上进行的,明确具体的仲裁地以及仲裁机构只会使解纷机制更加繁琐,而随机分配不仅不会对双方当事人参与仲裁产生影响,而且会使纠纷的处理更加简单化,笔者认为这样的设计并无不妥之处。

3.3仲裁费用及营收方式

由于网络购物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网购纠纷的标的额通常较小。如果网络仲裁的费用过高,则理性的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就不会选择该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选择适用电商平台设立的免费的纠纷解决方法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网络仲裁在B2C、C2C领域应当采用“低价收费、阶梯收费”的收费模式,例如标的额1000元以下的案件统一收费5元,1000元至2000元的案件统一收费10元,以此类推。网络仲裁只有保持对案件收费的低廉,才能与其他免费的维权方式相竞争,从而扩大网络仲裁的运用,推动网络仲裁的发展。

4结语

建立网络仲裁解纷机制既需要市场和政府双管齐下,也需要消费者、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携手共同努力,只有这样,网络购物纠纷才不会成为消费者的“心病”,才能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安全的交易环境、便捷的交易程序加上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B2C、C2C模式下的网络消费市场一定会蓬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佳玫:打通B2C消费者信心障碍——兼谈线上争端解决机制[J].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专文论述.

[2]王辛:论B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ODR的构建[J].美中法律评论,2006(7):75-81.

[3]郭玉军、肖芳: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J].法学评论,2003(2):15-17.

作者简介

朱浩天(1997.05—),男,山东省临沂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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