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21-07-26 03:43颜梅生,颜东岳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0期
关键词:小保最低工资工伤

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否降低养老保险金缴费标准

小保: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为7000元/月,公司也据此为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司因经营失误陷入困局,经协商,与包括我在内的员工约定:对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近段时间我觉得不妥,不知还可反悔吗?

肖芳芳

肖芳芳:

你可以反悔,要求公司继续按你的月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险法》对应当按何种标准缴纳,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即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标准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只有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员,才能按最低工资比例缴纳。公司企图通过“协商一致”改变上述强制性规定,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小保

工资每日一结,公司也应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

小保:

我所在公司实行日薪制,即按计件工资每天结清。我生育了小孩后,方知公司未为我办理生育保险,导致我无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公司面对我索要赔偿,以工资按日结算,其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肖丽丽

肖丽丽: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之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由于已对你实际用工,故并不能否定与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否定你属于公司职工,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生育津贴是对女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依据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九十八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导致你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关待遇,使你遭受对应损失,公司自然难辞其咎。

小保

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工资也不得“扣完为止”

小保: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底薪为2500元,如超额完成任务,超额部分的2%作为提成;如未完成任务,每少1%扣5%的工资,扣完为止。两个月来,我虽常常加班加点,但由于业绩差,扣除后的实拿月工资大大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何姿

何姿: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违法。《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保障劳动者获取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你常常加班加点,意味着你不仅提供了正常劳动,甚至强度、时间还超乎常人,而你实际获取的工资却大大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你与公司之间工资“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违法,决定了该约定从一开始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责令公司限期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向你补偿与实际所得月工资之间的差额,乃至加付赔偿金。

小保

员工出差在酒店休息时猝死,能否视为工伤

小保:

我丈夫受公司指派出差期间,于晚上休息时不幸猝死,基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公司以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只有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属于工伤,而我丈夫只是休息期间猝死,故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

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陈庆娟

陈庆娟: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你丈夫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判断你丈夫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从本案情形来看,应当是肯定的:一方面,你丈夫是在受公司指派出差期间猝死,即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另一方面,基于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对员工相关时间和空间的考量,不能局限于生产、经营期间,而是应包括其从事与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鉴于你丈夫入住酒店,是出于公司工作的需要,不仅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也是因工外出的组成部分,决定了应当认为你丈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因而,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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