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如何成了网络犯罪组织的帮凶?

2021-09-27 05:35卢金增贾伟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6期
关键词:阳谷县张强银行卡

卢金增 贾伟

>>刘源制图

只需要提供自己名下办理的手机卡和配套信息,每月就能轻松获得600 元的好处费,这样的“馅儿饼”让一些人无比欣喜。可他们不知道的是,这些银行卡被高价转卖,沦为了网络犯罪组织收取资金的工具……

“我以为银行卡是非违禁品,买卖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也考虑过这些银行卡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知道自己行为不合适。但是,没想到这么严重,成了网络犯罪逃避侦查所使用的障眼法。”法庭上,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李利东终于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有了清醒的认识。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5日,阳谷县法院对李利东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 万元。

4月21日,办案检察官向笔者披露了这条开卡、收购、出售、使用他人银行卡“灰色产业链”的来龙去脉。

短短两个月转入陌生账号20多万

2019年10月16日上午,阳谷村民张强慌慌张张到公安局报警,说明了自己被骗20 多万元的经过。原来,在7月初,张强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个信息,是关于介绍“金彩商城”App 的,于是就加了对方的微信“兰花”。微信上对方给了一个链接,张强抱着玩玩的心态进入链接,之后进入游戏界面,发现游戏内容很简单,就是猜大小、单双,每三分钟开一次,投注有10 元、50 元、100 元、250 元、900 元、1800 元、4300 元、6300 元大小不等。张强用微信充值后,竟然赢了一点钱,玩了几局之后,“兰花”就让张强下载一个“金彩商城”App,说在商城上玩更加便捷。于是张强顺利下载App,陆续充值,偶尔也能赢上一回从而获得返利。

两个月后,张强发现了事情不对劲,经过计算,自己转入对方提供的一个名叫“廖开森”的银行卡14 万元,微信转账也有好几万,前后共计20 多万元。但是获得三次返利,总计才12000 元。也就是说短短两个月,竟输掉了有20 万。这时才反应过来的张强,却发现这个微信好友在通讯录里找不到了,于是出现了到公安局报警的那一幕。

阳谷县公安局民警隐隐感觉,这可能是一个庞大的网络犯罪组织,随即汇报、立案并展开侦查,第一时间找到了廖开森。经过讯问,廖开森交代,自己在2019年5月,因手头拮据,应朋友李利东的要求,去办理了这张新的银行卡,还开通了网上银行,新办了一张绑定的手机卡,然后将自己的银行卡、网银U 盾、银行卡取款密码、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卖给了李利东。但是这些信息李利东用来干什么,自己并没有多问。公安机关将廖开森作为突破口,从而引出了这条开卡、收购、出售、使用他人银行卡“灰色产业链”。

“卡贩子”每套卡挣取1200元的差价

李利东是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一个普通村民,2019年6月,一次偶然与表弟聊天,得知微信里有人收买银行卡,报酬还挺可观。李利东让表弟将微信好友推荐过来,自己也加了叫“流星雨”的好友,内心想着,这么多亲朋好友,每张银行卡能卖到1800,使用银行卡第二个月还可能继续给钱,这笔生意不错呀!

说干就干,李利东首先找到了朋友曾庆山,向他提出自己的想法,许诺每张卡收卡的人给曾庆山600 元,就是别人用来周转资金,绝对不干违法的事情。作为好朋友,曾庆山碍于面子不好拒绝,于是将五张银行卡,包括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妻子名下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交给了李利东。通过查询微信交易记录,李利东在以后的两个月里将银行卡的3000 元报酬给了曾庆山。随后,李利东带着曾庆山和妻子去开通了网银、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及这些配套信息都给了李利东。

曾庆山和妻子的银行卡被使用了三个月,他后来听说这些卡会被别人干违法的事情,于是到银行就将银行卡挂失。但这个时候查看银行卡的交易信息,这段时间每天卡内都有上万甚至几十万的流水。曾庆山暗自庆幸,幸亏自己及时发现并挂失,否则后果将会更加严重,也对自己出卖自己及家人银行卡的行为万分懊悔。

李利东将曾庆山的银行卡及信息用快递寄给了“流星雨”,“流星雨”按照约定,向李利东支付了五张银行卡的报酬。初尝甜头的李利东开始搜罗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以400~1000 元不等的价格拿到银行卡和信息,廖开森便是亲朋好友之一。

李利东通过这种手段拿到了近20 张银行卡及配套的信息,随后提供给“流星雨”,轻松赚取两万多元。然而正当自己怡然自得之时,公安机关就顺藤摸瓜,于2020年9月11日在河南省南阳市一家快捷酒店将其抓获。

批捕阶段恰逢国家“断卡”行动

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该行动实则为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2020年10月16日,阳谷县公安局以开设赌场罪将李利东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拿到卷宗后,因恰逢“断卡”行动开展时期,对本案高度重视,随即提审了李利东。

面对检察官讯问关于银行卡的用途,李利东回答:“我没问过他们拿银行卡去干什么,他们也没跟我说过,我当时也是担心他们把银行账户用来组织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些账户他们用两个月就结束,按道理来说,这个事情不正常。但是我抱着侥幸心理,加上自己缺钱,所以没有问过。”针对李利东的供述,检察官心想,如果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那么其主观上应当明知、确知其将银行卡提供给了网络赌博组织,但是由于微信好友“流星雨”没有到案,无法认定其主观明知,所以不宜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

那么李利东是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呢?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法条的“明知”又是否需要“确知”呢?检察官经过多番查阅资料及判例,咨询专家观点,认为李利东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因在于,该罪名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两者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知道,只是知道他人是否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两者都符合故意犯罪的概念,也符合责任主义原理。

检察官经过分析,认为李利东的行为除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持有他人银行卡并非法提供给他人,还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三个罪名想象竞合。按照较重的认定,因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达到5 张“数额巨大”的标准,该罪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其他两个罪名的刑期相对较重,因此,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

关于三罪想象竞合的激烈讨论

对于以何种罪名批准逮捕,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部分检察官认为李利东不能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伪造信用卡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环节,是在信用卡的磁条上写入实现非法获取的他人信用卡的信息。磁条信息是POS 机、ATM 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没有这些信息,伪造的信用卡是无法使用的。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独立定罪,可以从关键环节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

李利东的行为,不需要他人利用这些信息,再去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而是直接可以进行交易,所以不符合该罪的立法初衷。

办案检察官认为,刑法修正案(五)增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初衷,也许就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利用信息去伪造银行卡,然后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行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网络交易大量存在,已经不需要传统意义上从POS 机、ATM 机上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了,而是直接通过网银,用电脑或者手机便可以轻松交易,转账自如。

对此,2009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解读“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信息资料,是指进行无磁交易(如网上银行和电话支付等)时所需要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掌握涉及1 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后,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无磁交易,其社会危害性与伪造1 张信用卡相当。那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最高检的解读,李利东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资料图

2020年10月23日,阳谷县检察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将李利东批准逮捕,并出具《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金彩商城”App 的相关数据,确定涉案多张银行卡最终的用途,是否系他人组织网络赌博或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对此进行彻查。

揪出幕后网络犯罪集团困难重重

公安机关经过两个月的继续侦查,移送阳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27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15日,阳谷县法院对李利东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阳谷县检察院的指控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利东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 万元。

倒卖银行卡及配套信息的李利东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是留给检察官的,却是更多的遗憾。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到,他们侦查到了“兰花”“流星雨”这些微信信息,均不是本人使用,无法找到犯罪源头。从卷宗中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流水来看,这些被倒卖的银行卡信息,都被网络犯罪组织用来大肆收钱、转账、提现。但正是由于他们使用别人出卖、倒卖的大量实名制银行卡,每天流水繁杂,少则上万,多则数十万、百万,又无法查到他们真实的身份信息,所以单纯依靠基层公安机关的力量,无法将幕后网络犯罪组织进行侦破。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倒卖的银行卡均系用真实身份办理的,许多人安全意识不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卖掉。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银行卡属于实名制,不是商品,非法买卖会构成犯罪。一旦被收购者用于诈骗、洗钱、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将给户主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导致个人信用、财产双重损失。希望大家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不用时应当及时注销,不得随意丢弃,更不能转让、出借,否则将会如本案一样,沦为网络犯罪组织收取资金的工具,结果得不偿失。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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