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养老的衍生逻辑、实践类型与未来走向

2021-10-21 12:18孙泽南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政府

李 俏,孙泽南(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以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农村养老形势日趋严峻。为破解这一困局,国内各地对于创新农村养老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而其中一种投入少、推广容易、可复制性强的互助养老模式开始进入公众与学术研究者的视野,并伴随其推广而不断衍生出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大院、老人协会、时间银行等不同形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2018年9月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型养老服务发展”;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支持多层次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等等。这些文件无疑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起到了政策引领作用。尽管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已逐步成为政府和学界的共识,但这一养老模式在具体实践与推广中的效果却不甚良好。不仅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互助养老的良性发展,引发各地不断刷新建设数字飙升的短期行为甚至作假的行为[1],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2],且受运行成本限制,其覆盖范围也较为有限[3],更适用于县乡政府和村集体能提供较强资金支持的地区[4]。鉴于目前已有诸多老人参与到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当中,且需求还在不断增加[5],有必要深入挖掘农村互助养老的衍生动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在这些动因催生下的具体实践形态。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新型养老模式的发展态势,同时也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良性推进。

结合既有研究成果,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产生并非遵循单一的逻辑,而是复杂化、多维度的。从解释的视角看,学界对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产生的原因大体上存在如下四种观点:一是现实需求说,即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产生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一方面,与农村空巢老人疏化的社会网络和缺失的社会资本密切相关[6],导致其养老选择往往是迫不得已的应对结果[7];另一方面,还与农村老年人群体对于养老服务的给付能力不足有关,导致其对低成本的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需求[8]。而互助养老机构恰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熟人社会的“半脱离”过渡场所,帮助其嵌入到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并使其能够获取相应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资源,这正是当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得以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9]。二是文化影响说,即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出现是农村文化和社会结构冲突下农村社区互助文化传统发挥作用的结果[10]。有研究发现,超越家庭和血缘关系的互助养老实践由来已久,既有伦理思想基础,也不乏生动案例[11]。当前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与传统社会中的宗族互助、邻里互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互助乃至改革开放后的社区互助就存在着前后勾连的关系[12],农村地区的熟人社会、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经济形态和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构成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产生的基础[13]。三是环境倒逼说,即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是当前农村特殊社会环境诱致的结果。伴随农村年轻人口长期向城镇单向流动,家庭养老功能的日渐衰弱[14],而社会化养老服务又没有及时跟上[15],导致农村“组织弱化、人心涣散、文化凋敝、精神空虚”,社区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不足、公共服务也覆盖不到[16],突出表现为农村空巢老年人的照料资源、精神资源乃至医疗资源都存在较大空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村老年人自发组织或参与互助养老。四是制度推动说,即认为农村互助养老的产生与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推动密切相关。如贺寨平和武继龙通过对大同市水泊寺乡两个村庄合建幸福院的调查研究发现,该地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与国家政策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该地区老年人及其子女养老观念的转变有很大关系[17];王潇彬等通过对福建“慈善助老安居楼”的调查发现,慈善机构在农村互助养老项目的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8]。综上所述,农村老人会从自身需求出发,结合自身处境、外部环境与家庭拥有的资源类型和数量,主动和理性地选择能够满足自身养老需求的路径或策略[19]。也就是说,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内外两大类因素。在这个意义上,既有研究对认识和理解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产生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但多停留于对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运营情况和所面临困境的现象描述,而专门从衍生成因角度去深入挖掘其实践形态的研究还较少,不仅缺乏特定理论框架下的深入分析,也缺乏对不同模式的比较研究。据此,笔者试图弥补上述不足,在分析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内部条件与外部动力进行系统梳理,同时通过建立内外因素交叉分析框架来探讨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类型,指出农村互助养老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内部条件

在实践中,农村互助养老的衍生内部动因是不尽相同的,存在着明显区别,但大体上可从养老需求旺盛、文化传统与乡贤支持、村庄空心化影响三个层面来加以解读。

1.养老需求旺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迎合了广大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相关研究表明,老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自理能力、居住方式等都是影响其选择互助养老模式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独居老人往往比与子女同住的老人更愿意选择互助养老模式[20],年龄越低、文化程度越高、生活自理能力越弱的老人也越倾向于选择互助养老模式[21]。这主要是由于低龄老年人普遍身心健康状况较好,乐于接受非传统的养老方式,能够参与到社区活动中来[22],而文化程度较高的老年人对社会的认识更深,受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束缚较浅,进而对子女养老的期待更低[23-24]。金宝华证实,生活自理能力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人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自我养老模式[25];而生活自理能力越强、子女及后代陪伴越多的农村老人,其参与农村互助养老的意愿越弱[26]。除此之外,农村老人的经济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经济状况满意度以及收入来源稳定程度等也会影响到其对互助养老的主观选择。提高老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可以增加老人的经济自主能力,降低老人对于子女的依赖,从而独立生活[27],对于互助养老模式的选择意愿也越弱。究其原因在于:首先,农村老人经济状况越好,往往意味着其自身的可支配收入越高,也就越倾向于选择服务更加专业、全面的机构养老,而不是简单的互助养老模式。其次,老年人具有较高的经济水平也就越有可能享受较好的医疗资源,更容易保持身心健康和生活自理能力。再次,子女为获取经济收益,也更倾向于将能够掌握关键资源的老年人留在家庭中奉养,这些农村老人就能够依靠自身收入换取足量的养老资源,而不再需要依靠家庭以外的力量。

2.文化传统和乡贤支持。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宗族互助的传统,但在传统社会中农村互助养老的供给主要是以家庭为主体、以宗族为主导的,典型的如中国唐代的宗族赡老制度、宋代的义庄模式以及民国时期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着的过继、孝子会、招赘、邻里互助和乡村互助基金会等[28]。这些组织形式通过地缘与血缘将家族、亲属、邻里紧密联系到一起,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了有效的福利支持,不仅把养老的责任由“小家”扩大为“大家”,还上升到乡规民约的高度,内化于村民的思想和行为当中。如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就明确提出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互助理念,鼓励村民自发的互助行为。这些根植于乡民思想的意识逐渐发展成为村民个体之间的共识和默契,并演变成为村民言行的基本遵循与指南。此外,民间孝老文化也为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文化基础。儒家的孝文化理念不仅可以直接约束村民的赡老行为,还维系着宗族内部的血缘亲情,使宗亲之间的互恤互助传统得到了良好发扬与传承。受此影响,农村老人往往更乐于接受具有当地特色的互助养老模式,这在当前中国南方某些具有互助养老传统的团结型村庄中表现得较为明显。由于历史悠久,姓氏较为单一,宗族组织发达,社会规范完整,村庄内部社会关系紧密,社会结构与社会规范能够相互强化,守望相助成为这些地区自古有之的传统。除此之外,在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后乡土社会,具有宗族互助传统地区的老年人及其子女从道义上并不认为参与互助养老是一种折损“面子”的行为,同时这些地区的乡贤相较其他地区也更愿意投身公益事业,热衷于回馈乡里,使得这种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血缘关联构成了福建以及广东等地区互助养老得以建立和维持的基础[29]。

3.村庄空心化的影响。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乡村社会结构日益消解,农村社区组织成为基层政府代理人的行政化趋向明显,公共服务供给功能孱弱[16]。与此同时,农村空心化导致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年人从家庭获取养老资源难度增加。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普遍不尽人意,本土独居、孤寂留守和异乡漂泊成为了农村老年人晚年的几种主要境遇[30],他们在物质资源、照料资源和精神资源三方面均存在较大需求[31-32]。在一些经济欠发达、资源稀缺、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十分有限,再加上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成本较高,农村老人更倾向于选择互助养老模式。从成本收益视角来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对于入住老人的个人收入水平要求不高,低收入老人亦可以顺利入住。而农村留守老人参与互助养老好处多多,一方面能够节约生活开支和时间成本,这不仅体现在日常的水电能源、家具家电的免费使用、饮食方面的低收费、医疗费用的减免等方面,还体现在老人在互助养老机构中因为不需要每天从事做饭、打扫卫生等工作而节约了的时间成本上。另一方面,又能够丰富农村老人的精神生活,增加与同龄人的互动机会,在相互支持中获取精神慰藉。但也应该注意到,老年人在互助养老组织中可能还需要建立新的人际关系,从而在心理上会给老年人带来一定困扰,他们往往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三、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外部动力

从当前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情况上看,其衍生不仅受内在条件影响,还存在外力驱动的现象。

1.政策扶植和村“两委”推动。研究表明,政府行为会影响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方式的认知与评价,且农村老人普遍具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偏好[33],即一般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肯定某种养老方式后老年人才会放心选择该种养老方式。这可能是由于老年人对新型养老模式的可持续性持有怀疑态度,而当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这一养老模式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老年人的疑虑。因此,政府正式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高效、负责的村两委,对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产生与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首先,村两委的介入式管理和政府的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助推农村互助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持续运作。其次,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的互助养老机构也因为具有正式支持而呈现出“正当性”的特征,促进了互助理念的传播和推广[29]。再次,政策的扶植还作用于农村老人本身。一般而言,农村老人普遍对政府的信任度较高,而政府正式支持、大力宣传的养老模式也更容易被老年人信任和选择,这种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老人普遍收入水平较低,因而在生活来源上对政府依赖较强,自然易于对政府产生信任。此外,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多无力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养老方式,而推广农村互助养老更易获得中央专项经费支持,地方政府只需投入较低的成本就能够提升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因而也就更加重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推广和建设。

2.社会力量的加入。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不健全,专业化程度不高,使得农村老人尚未对其产生信赖,导致其在主观上对非家庭养老模式产生抗拒心理,不愿意深入了解不同养老模式的特点,难以作出理性的选择。同时,子女的态度也会影响农村老人对于非家庭养老模式的评价[34],一些子女认为自己父母选择低成本的非家庭养老模式是一种使自己“丢面子”的行为,反对老年父母参与互助养老[35]。在这个意义上,互助养老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与服务水平也就成为影响该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这离不开专业社会力量的加入。在当前各地农村互助养老的具体实践中,社会力量的加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社会组织通过承包政府购买项目而为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提供指导与服务,如从李昌平在湖北省监利县王垸村以及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创建的养老资金互助社[36];二是高校师生直接参与和引导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如贺雪峰和何慧丽等人倡导建立的老年人协会[37-38],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村委办公用房、宗族祠堂等场所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共享文化资源,同时为生活困难、高龄、独居和失能老人提供一些助餐和照料服务。但在福利和浙江等地,老年人协会也不乏内生发展的案例,但多与基层政府之间形成行政隶属关系,或通过市场化运作来管理未承包的集体资产以获取经济收益,或吸纳社会捐助和收取会员会费以为会员养老谋福利[39]。由于各地发展情况不一,因此,很难明确界定老年人协会到底是属于内生性的还是外生性的。

四、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类型

如上所述,学界认为,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受到养老需求、文化传统与乡贤支持、村庄空心化等内在条件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了环境外力因素的制约,但主要是老年人自主选择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产物[40]。由此,笔者引入库尔特·勒温“群体动力理论”的相关观点,即将人的行为视为是个体内在需要和环境外力相互作用的结果[41],一并将内外两种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但考虑到多重因素相互影响的复杂性,本部分着重将内在需求作为衡量互助养老衍生内在条件的主要指标,将政府投入作为衡量互助养老衍生外部动力的主要指标,从而将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形态划分为如下四种类型(见图1)。

图1 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类型

1.村庄内生型。A区在模型图中的位置属于村庄内生型,表示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内在需求较高而政府支持力度较小,典型如宗族互助养老以及当前河南省夏邑县刘堤圈村的幸福互助院[42]和江苏省苏北地区的“老年关爱之家”[6]等。以苏北地区“老年人关爱之家”模式为例,该模式最初由村老年人协会发起,依靠县、镇两级老龄办因地制宜地对当地的互助养老模式进行顶层设计,利用村内闲置房屋、校舍建设“老年关爱之家”。政府免费提供“水电”,节省了“老年关爱之家”一定的开支。老人在“关爱之家”通过互帮互助获取养老服务,并自己种植了一些蔬菜瓜果,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这一模式中政府力量的介入是较为有限的,当互助养老模式进入到顺利运营阶段后便进行了转型,由原先的“村委会提供庭院、水电免费”转化为“政府集中新建、提供低价水电”,资金来源也从依赖于政策支持转变为自我筹资模式——即通过老年人参与种养殖和小商品代加工来获得运营经费。在这种模式当中,政府的投入是相对较小的,随着“老年人幸福之家”自身管理能力和筹资能力的提升,其在资金方面已基本能够做到自给自足,在运营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可持续。这一方面有赖于当地深厚的宗族互助传统,使得老年人对互助养老的接受能力较强;另一方面,农村空心化造成的农村养老资源供给不足也激发了老人参与互助养老的内生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牵头发起“老年人幸福之家”的社区精英和各级老年人协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政府只是发挥了辅助作用,农村内生力量的充分调动促进了“老年人幸福之家”的自我发展。虽然这种实践类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村老人对于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物质资源等方面的需求,具有诸多内生性优势,但由于基础设施投入有限,导致其在物质和生活照料资源方面的供给能力较弱,无法惠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受老年身体状况和市场需求的影响,仅仅依靠农村老人参与种养殖和小商品代加工来换取经营资金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这种实践类型并不适用于所有地区。

2.内外结合型。B区在模型图上的位置属于内外结合型,表示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内在需求较高、政府支持力度较大,典型如河北肥乡县的“农村幸福院”和陕西榆林农村地区的“幸福院”模式。以陕西榆林农村地区的“幸福院”为例,该地区户均收入较低,70岁以上的留守老人大量存在且生活状况不佳,对养老资源供给有着强烈的需求,当地政府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于2013年试点建立了“幸福院”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式的互助养老服务。调查表明,该“幸福院”建设的申报程序十分完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村两委主导制定规章制度,并聘任专职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2]。陕西榆林农村地区的互助养老在推进过程中,政府资金投入和村“两委”的介入式管理发挥了较大作用,不仅使“幸福院”在筹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也为当地农村老人参与互助养老注入了“强心剂”,有助于老人消除疑虑而选择互助养老模式。此外,专职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加入,也使得“幸福院”运作更加规范,供给的服务层次也相对较高。但这种实践类型往往对于政府支持的依赖性较强,而缺乏自我独立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目前投入还主要依靠县级财政的拨款,但多数县级财政并没有设立专门的预算,拨付经费往往也都是从其他地方挤过来的,因此还缺乏稳定的财政供给渠道,一旦政府撤资,许多幸福院就会面临关闭的风险。

3.社会协助型。C区在模型图中的位置属于社会协助型,表示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内生需求和政府投入都呈现双低状态,多见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欠发达地区。从农村老人自身来看,他们对于养老资源需求较低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其养老需求已经得到较高层次的满足,对养老资源的需求并不强烈,但事实上农村老人在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两方面都得到较高层次满足的情况相对较少,往往微乎其微;二是其养老需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老人的生存需求得到了一定满足而精神需求却没有得到充分地满足,主要原因为缺乏有效的供给渠道,贺雪峰在湖北洪湖渔村组织建立的老年协会可以作为解释这种类型的典型案例。在湖北地区,农村老人往往在生存方面并不存在太多困难,但却缺乏文化娱乐活动,经验优势得不到发挥,在代际关系变迁的老人家庭权威旁落,几种因素综合导致农村老人精神生活极度匮乏,而老年人协会的构建则恰恰可以满足老年人这方面的需求[43]。老年人通过参加协会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不仅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而且被有效动员起来的老年人群体在舆论方面的调节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提升了老人在农村社区中的地位。同样,闽南地区民间自发形成的宗族互助养老模式也属于这种类型,该模式主要由宗族内有威望的老人组成老人会,并由老人会负责经营、管理、组织祠堂与村庙的宗族活动,活动获取的收入作为老人会的活动经费,宗祠则成为其主要活动场所。宗族内外出经商发迹的年轻人作为乡贤还会反哺宗族,为村子和宗族活动捐助大量善款,而这些善款对当地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大有裨益,一些老年食堂和农家学堂也由此产生。虽然这种依托高校、专业学者、外部社会精英组织老年人互帮互助的模式并不依靠政府“输血”,但对于社会精英的依赖性较强,一旦失去社区精英这一核心,往往就难以保证其可持续发展。此外,依靠老年人自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老年人协会在组织运作方面也多未走上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由于没有法定代表人导致身份较为模糊,因而也难以获取相应的政策扶持。

上述所讨论的情况属于存在社会组织或外部精英介入的情况,而在另一种可能当中,则存在极端现象。随着年龄增长,一些农村老年人因退出劳动力市场而无法再依靠自身获取收入,在政府养老保障措施不力、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村地区精神和宗族互助传统缺失的情况下,一些农村老人就会直面物质和精神双重匮乏的困境。典型的如湖北京山农村地区,由于代际关系的失衡导致的农村老年人难以从家庭中获取足量的养老资源,而政府又没能提供有效的社会化养老渠道,使得许多老年人因“养老无门”而产生了绝望情绪,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最终为了不给儿女增加负担而选择自杀[44]。

4.政府推动型。D区在模型图中的位置属于政府推动型,表示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内在需求较低而政府投入力度较大。而此种类型多处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发达地区,如前文所述,在政府对互助养老模式投入较大的情况下,老人不太可能因为自身养老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绝望情绪。那么,农村老人对于互助养老内生需求较低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缺乏互助的宗族传统与文化氛围,农村老人对于互助养老模式认识不足;二是由于老人的经济条件较好而具有更多的养老选择空间。典型的如浙江农村地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老龄化问题,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也较大,但在养老服务的组织开展中仅仅将老年人作为养老服务的被动需求方,而对其所具有的社会资本认识不足,未能充分激发其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导致其精神生活较为匮乏[45]。对此,当地一些地区探索出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居家养老服务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模式,既保护了传统村落,又提升了老人的生活质量。如浙江省衢州市九华乡就将旧时的宗祠、民居加以修复,作为老年协会的活动场地,并定期举办祭祖等传承宗族文化的活动。同时,通过修缮村内庙宇,作为传统文化的传承场所和农耕文化的展示馆,充分调动对传统建筑、乡村历史文化和村情民风都比较了解的老年人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古建筑修缮中发挥余热,既动员其在历史文化和相关技术方面提供指导,又推动其在资金筹措、人员分工、组织实施方面的广泛参与。对于老年人而言,通过参与传统文化活动,不仅提高了其身心健康水平,也实现了“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但在这一实践类型中,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文化复兴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往往分归不同部门管理,而多个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难免各行其是,导致相关政策和资源在整合上面临一定困难。同时,由于政府的工作理念未必贴切或适用于当地农村老人的现实需求,导致这种实践类型在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事实上,以上农村互助养老的四种实践类型,是根据农村互助养老衍生的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因素的差异性而组合形成的分类维度。这一分析框架在现实中也可以找到一定的对应性案例,但这四种类型还属于宏观层面的一般诊断,尚不能完全涵盖当前中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全部形态与特点。农村老人的个体差异以及地区间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差异,都会使互助养老的实践形式与运作机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此还有赖于动态的跟踪访问与全面的社会调查。

五、农村互助养老的未来发展走向

通过上文对于农村互助养老衍生动因及实践类型的深入分析发现,不同地区的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逻辑是不尽相同的。总的来说,政府投入和内生需求越高,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产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越多,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就会发展得越好;相反,如果政府在互助养老模式的建设和管理上大包大揽、层层控制,往往会导致农村互助养老机构的自身管理能力不强、筹资能力萎缩,从而削弱了农村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还要注意到,完全依靠少数农村老人的自发自觉以及社会精英的带动来发展互助养老也是不现实的,这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还需要多方协同共治,应结合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进行积极探索,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向着手。

1.深入挖掘内生需求,走公建民营之路。通过上文对农村互助养老衍生逻辑的梳理发现,农村老人对于互助养老服务需求较多,但囿于传统“养儿防老”观念而在思想层面存在较多顾虑,而一些地区互助养老机构运营不良的事实又进一步限制了农村老人对于互助养老模式的选择。基于农村老人参与互助养老行为逻辑的个体差异,高收入老人往往更加看重互助养老模式的精神慰藉功能,而低收入老年人则更加看重互助养老低成本优势。这就启示我们:一是要加强宣传,深入挖掘农村互助养老的内生需求,逐渐转变农村老人的养老观念,使老年人及其子女突破传统社会中“养儿防老”的思想束缚;二是要提高互助养老的保障层次,丰富互助养老的供给内容,转变社会对互助养老层次低的认知;三是要探索实施互助养老的“公建民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互助养老机构,也可适当向老年人收取一定费用,以保证互助养老机构的可持续运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宜生搬硬套发达地区的发展模式,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保障层次进行定位,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探索务实、高效、低成本的互助养老模式。

2.充分利用传统文化,走规范互助之路。通过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典型案例的对比分析发现,宗族文化和互助文化传统浓郁的地区往往可以自发地产生具有互助性质的农村养老模式。同时也有研究表明,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养老活动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官方认可和正面支持,往往也能够发展得较好[38]。因此,要发展和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应加强对地区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尤其注重对宗族文化、互助传统的利用。一方面,可通过培育内生力量以及与当代“新乡贤”合作共建农村互助养老机构,来满足后乡土社会的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可通过购买“公益岗位”、培训农村互助养老机构管理人员等方式来促进互助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广泛吸纳社会力量诸如村民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面向更多的农村老人,尤其是失能、失智老人,从而达到“兼济邻里”的目的。

3.着力创新供给机制,走协同共治之路。如上文所述,政府主导或推动型的互助养老模式并不总是有利于互助养老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多方联动。对此,首先应立足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现有框架,在倡导政府提高补贴力度的同时,还应积极引导互助养老机构自主筹资和社会资本的投入。其次,在互助养老保障水平较低的背景下,既倡导由村委会牵头,以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发展的责任意识,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具专业资质、经验丰富的养老机构作为顾问参与指导构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营机制和服务模式。再次,还要大力弘扬孝道传统,营造良好的养老氛围。老人参与互助养老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再依赖于家庭和子女,老人子女同样应该在精神和物质上对老人的晚年生活加以支持。总而言之,对于互助养老的推广和运营,政府不应该“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该适度放权,成为各类资源的组织者,而不是提供者。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未来的发展当中,政府应该做的并不是一味增加投入,而是帮助互助养老机构寻求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专业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支撑。

4.强化提高发展能力,走自给自足之路。在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农村养老资源供给不足和供给层次低下导致农村老人的需求普遍得不到有效满足。当前农村养老资源的供给主体无外乎政府、机构和家庭三种,而自我养老和互助养老的出现又将老人自身也纳入了养老资源的供给主体当中。但在互助养老模式的实际运作当中,组织者往往对互助养老的认识太过局限,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农村老人作为潜在资源供给主体的能力,而是仅仅依靠外部的资金注入来维持互助养老的持续运作,由此导致互助养老机构对外部资金的依赖过大。一旦外部资金停止注入,互助养老机构也就很难持续运作下去。应该注意到,农村老人自身作为养老供给主体也具备一定的潜力,如上文提到的苏北“老年人幸福之家”就通过组织老年人从事小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商品代加工来获取经济收入,补贴机构运转开支,缓解互助养老的资金困境。对此,政府应在互助养老模式的推广和运营中发挥引导和鼓励作用,通过差额补贴的方式来奖励发展状况较好的互助养老机构,同时激励发展状况一般的互助养老机构。互助养老机构自身也需要加强对农村老人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通过多种形式来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自给自足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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