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及其启示

2021-10-28 00:04林正柏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英国政府学校

摘   要

英国对于基础教育非常重视,且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教育治理模式。在英国的教育体系当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人翁,而学校仅仅是为了学生学习所建立的场所,所有的教育资源都应当服务于学生的学习。虽然我国基础教育在改革的过程中已经解决了许多问题,但依旧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通过对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展开研究,着重分析了其中可以被国内基础教育改革加以借鉴的元素。

关键词

英国基础教育  治理模式  管理体制

英国的基础教育有着许多特色,对于其中的教育优点,我国应当加以借鉴,并用来进一步优化国内的基础教育体系。首先,英国基础教育采用了双轨制,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人才需求,而在教育管理体制方面,英国采用了中央集权结合地方治理的方式,有效拉近了中央与地方教育之间的距离。其次,英国基础教育的内部管理体制普遍较为精干,不存在冗杂混乱的状况,这使得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变得更加科学高效。最后,英国非常重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教学的过程中经常采用个性化的教学方法,不仅培育了学生的创新精神,还提高了教学的针对性。这些内容无疑值得国内基础教育加以思考和借鉴。

一、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的发展

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起源于公共事务管理的变化,主要是将原来的政策制定改变为问题解决。早期的治理模式概念主要是指在网络决策的影响下,通过采取不同形式的治理办法来有效解决公共问题,从而达到更好的治理成效[1]。

英国盛行的治理模式,包括内外部两方面的因素。从内部原因来看,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的经济呈现出不断衰退的状况,政府已经很难维持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英国国内的民众普遍认为,之所以经济会出现萎靡不振,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投资效率太低,公共运转非常失败,尤其是教育方面的问题较为严重。从外部原因来看,政府的教育职能有所欠缺,许多教育工作直接交给了教育标准局或者一些民间机构,导致基础教育的发展非常缓慢,难以跟得上其他国家的发展步伐。同时,公共教育呈现出权利义务相分离的状况,许多官方机构将直接与民间机构共同分担教育方面的权利,容易产生各种混乱的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有必要对现有的政府和民间机构教育资源进行协调整合,形成完善的管理模式。治理模式的本质在于互动,因而又被称为互动治理,主要是所有的活动都需要用来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和公共问题,其中不仅包括指导互动活动的各项原则,也包括相关的机构。在治理模式下,教育政策不可以由政府单方面来决定,而需要由社会公民和相关组织共同决定,这一模式完全打破了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对立面,形成了良好的公共问题解决模式,也为基础教育的发展形成了全新的推动力。

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针对基础教育采取了多方面的改革措施,形成了自治与问责双方面管理的实践机制。一方面,英国政府通过自治的名义,将原本属于地方当局的教育事务下放给了学校,如学校在财政和人事方面的控制权。在这一措施的引导下,许多企业代表开始参与到学校管理中,学校董事会也因此吸纳了更多的慈善机构以及赞助商,大大提高了学校的发展活力。另一方面,英国政府开始加强对课程设置和考试权的集中管理,这两项权力最初属于教师群体,但由于不同教师所拥有的专业素质不一,很难形成统一化考试标准,也不利于正确检验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对这些权利的集中管理,能够形成统一化的考试目标,并建立强力而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在自治与问责双重管理措施的实践下,英国基础教育体系开始焕发出活力,形成了更加高效的治理网络,教育权责也随之分散开来,不仅形成了统一化的考试标准,还提高了基础教育的有效性[2]。

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的形成,意味着基础教育开始从被管理转变为自主治理。从表面来看,其属于中央政府主动退让并开始引入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实践流程,但从基础教育的转变实际来看,英国政府并没有做出本质上的退让,而是在迎合全新的教育变化环境,并随之采取了更加合理的治理模式。英国政府仅仅是通过采用柔性的治理方式,来转变了传统过于硬性的治理模式。在全新的治理模式下,英国政府并没有失去对基础教育的管控能力,但却形成了更加合理的管理体系,改变了公与私之间的界限,使得参与治理的主体数目不断增加,形成了拥有共同目标的治理体系。在这一体系当中,不同主体需要相互依赖,合理交换资源。虽然在多主体的共同治理模式下,政府需要与大量的非政府机构形成合作关系,但在这些治理关系当中,政府依然属于管理的核心,能够凭借网络和合作关系来形成共治,提升自己在基础教育当中的服务功能[3]。

二、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虽然解决了许多传统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但却由于中央政府将大量的剩余权力交给学校,直接使得地方当局的教育权限越来越少,很难参与到学校的治理当中。这样虽然有效缓解了学校的财政与管理负担,但也呈现出了全新的管理问题。

1.学校自治呈现两面性

英国政府在改革基础教育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开始不断转移下放服务供给权,同时形成了更加严格的管制和监控机制,并从中产生了典型矛盾。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在增加非政府机构参与主体的同时,提高了政府管理的合法性,也减轻了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财政支出压力。在财政权下放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将财政风险转移到了学校以及不同主体的身上,同时通过绩效管理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监控机制。非政府机构能够参与到学校的共同管理中,但需完成相关的绩效指标,一旦达不到相关的绩效要求,便很难展开学校方面的管理。自治仅仅是英国政府对公共资金展开管理的一种手段,政府只给了学校操作方面的自由,实际上依旧由政府控制。因此,虽然基础教育治理模式强调学校自治,但在中央政府的多角度管控下,学校自治逐渐呈现出了两面性的特征,即不仅有学校多主体的自治,还有中央政府的控制,两者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由于政府希望学校能够按照政府所期望的方式形成健全的管理機制,因而权力下放在某种程度上便可以视为中央政府加强学校控制的一种措施,在这样的状况下,自治与控制形成了相当大的矛盾,很难确定学校是否拥有自治权。

2.学校管理呈现商业化

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中的学校自治,仅仅是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的权力下放,主要目的在于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得学校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利。虽然在拥有自治权力后,学校能够摆脱地方当局的控制,但又会受到更多利益相关者的牵制,因而需要满足政府的相关问责要求。在全新的基础教育治理模式下,政府开始将更多的财政和人事权下放给学校,而地方当局也不会再给学校提供相关的资源支持,这使得学校的财政资源变得非常匮乏,只好通过更加商业化的方式,来加强自身的运营管理。随着学校的自治权利越来越多,衍生出了非常大的人才需求,如财政和人事方面的管理人才。在这样的状况下,许多非政府机构的商业管理人才开始进入学校,并参与到学校的决策当中。虽然学校对这些商业管理人才的吸纳,能够更好地展开学校财务管理,但也会使得学校管理呈现出严重的商业化特征[4]。此外,由于董事会过于关注教育部所提出的教育要求,很大程度上容易忽略学校以及群众的利益,不利于提高教育成效,也使得基础教育的治理模式愈加商业化。

三、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的启示

1.治理模式的形成需要有全新的教育理念

在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当中,自治与问责属于最为关键的治理机制。自治能够用来保护学校管理者履行相关的教育管理职责,问责能够约束学校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使得学校治理变得更加科学完善。由于外界无法形成准确的教育评判标准,因而在了解中小学教育状况的时候,便可以通过问责来展示相应的教育自治成果。在这个过程中,自治与问责形成了彼此的相互制衡,也提高了英国基础教育的治理成效。我国在加强中小学自治权力的过程中,也应当有效解决自治与问责之间的矛盾,合理设计教育宏观系统。由于教育治理需要由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共同完成,因而不同群体都需要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如政府应当出台合理的教育政策,学校应当做好行政管理,社会则需要加强学校督导[5]。

基础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学生,在公共治理模式下,对于学生的教育,不可以完全由学校或者政府来承担,而需要整个社会参与其中。从当前国内的基础教育来看,影响学生发展的主要因素不仅包括学校教育,也包括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一方面,学校教育的开展时间非常有限,教师能够真正用来教学的时间也不多,这就需要家庭教育的共同合作,形成家园共育体系。另一方面,社会是学生成长道路上培育健全人格的重要场所,因而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在英国的基础教育治理模式下,学校、家庭与社会共同组成了针对学生的教育团体。我国在开展基础教育的过程中,不可以将所有的教育责任推给学校,也需要适当缓解学校的教育压力,逐步加强家庭教育方面的引导,形成更加完善的基础教育机制。高效教育治理模式的形成,需要社会的多个系统共同维持,共同承担教育责任。既然学校能够提供的基础教育资源是有限的,那么对学校所展开的问责也应当保持较高的适应性,不能将学生的成就完全归因于学校教育[6]。

2.治理模式的形成需要有配套的功能性支持体系

基础教育治理模式的形成,需要有政府、市场以及网络的共同配合,形成良好的资源配置机制。这三种机制之间本身相互独立,却也能够形成共同的教育管理功能。虽然教育治理主要由政府和教育机构主导,但社会公民却可以参与其中,结合教育需求来制定教育决策。基础教育治理模式中的各个主体主要关注的是学生的学习成就,因而在教育目标上拥有一致性的特征。但不同主体来自于不同的系统,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也不同,很容易在加强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矛盾。面对这样的状况,有必要澄清教育决策的相关规定,在做好互动治理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主体性,使得基础教育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教育服务。不同教育治理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学习,彼此协调管理方面的差异,不可以过于注重自身利益而忽略学生的学习成就。国内基础教育需要扩大参与教育的主体,包括公共权利机构与其他掌握教育资源的机构,并需要有配套的功能性支持体系,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强化教育治理成效[7]。

从目前来看,我国基础教育的主要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和学校。政府是教育管理的核心,不仅需要结合国内基础教育的发展需求来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还需要为学校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确保学校的管理运营能够有序开展;学校是教育管理的主要实践者,直接面向学生,在拥有一定自主管理权利的基础上,学校管理层应当加强对学生主体性的关注度,从多个角度思考学生的成长需求,逐步优化课程教育和考试标准,并尽可能完善教育服务。在配套的功能性知识体系方面,我国基础教育主要需要从网络和市场方面出发,逐步拓宽教育市场,完善网络基础教育体系。虽然网络并不是基础教育的主要实践方式,但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特征,也很容易对学生的品格塑造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严格规范网络教育体系,要求网络的不同主体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合理的教育服务,不可以产生错误的思想教育引导。在教育市场方面,应当主动挖掘更多的教育资源,思考不同教育资源的适应性,确保所有教育资源都能够应用到基础教育体系当中,发挥最为合适的教育功能。

总而言之,英国基础教育治理模式有着诸多优点,我国应当结合基础教育的实际开展状况取长补短,形成更加系统科学的基础教育体系。中小学校在优化教育模式的时候,应当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积极采取先进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的个性化成长。

参考文献

[1] 刘苗.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视角下学生角色转变问题[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7(34):145-147.

[2] 王莉莉.对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16):190.

[3] 李德才,蔡婉玉.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历程研究[J].科教导刊:下旬, 2019(30):5-6.

[4] 李艳辉.中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研究[J].现代交际,2018(02):8-9.

[5] 王会亭.农村基础教育课程异化原因探讨[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8(07):62-66+70.

[6] 周进军,安富海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关注教师与学生的和谐发展[J].当代教育论坛:学科教育研究,2018(01):77-79.

[7] 张道霞.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教师队伍建设[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09):145-146.

[作者:林正柏(1983-),男,广西防城港人,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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