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骚扰,须从“深圳指南”走向“全国指南”

2021-11-12 19:52阿计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5期
关键词:民法典深圳指南

阿计

近期,深圳市妇联、教育局、中级法院、公安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深圳指南”),以超千万级的阅读量,冲上微博热搜榜。深圳开全国之先河,出台首个反性骚扰的指导性文件,赢得舆论的热烈点赞。

“深圳指南”所激起的巨大反响,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近年来,从席卷全球的“Me Too”运动,到国内公共场所、职场、学校等纷纷沦为性骚扰“重灾区”,足见性骚扰并非孤立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深圳指南”所收获的掌声,也反向印证了现有反性骚扰制度的供应不足,折射了强烈的社会需求和公众渴望。

追溯起来,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反性骚扰就首次载入了国家法律,但寥寥两条宣示性法条,并未解决性骚扰界定、取证、法律责任量化等实质问题,更多只是具有象征意义。“反性骚扰”入律后,大量性骚扰争议依然深陷口水大战,却丝毫未能改变“说不清”“打不赢”的困境,足以证明法律的尴尬。其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修法,并未吸收“性骚扰”这一概念。一些已达猥亵、性侵等严重程度而被追责的个案,却被生硬地贴上“性骚扰入刑”之类的标签,只是坊间的自我想象和狂欢罢了。

真正实质性的立法突破,浮现于今年年初起实施的民法典。民法典人格权编针对性骚扰专设的条款,从赋予受害人权利、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两大维度作出了规制,并且保护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其进步意义显而易见。然而,鉴于立法技术等考虑,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过于原则、笼统,不足以彻底解开性骚扰案件的死结。

不过,民法典所表达的反性骚扰立场,也为反性骚扰制度建设注入了全新的动力。就此而言,“深圳指南”当可视为呼应这一趋势的产物,其视野之开阔、架构之周全、规则之精细,都堪称典范。比如,指南以极为详尽的笔触,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两种主要类型以及十多种具体表现形式,进而有效改写了性骚扰定义的虚空状态。再比如,指南所设计的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咨询与投诉处理程序、惩戒处分方式以及所提出的防治性骚扰宣传教育、环境营造等一系列要求,无不洋溢着开创性的精神气质,提供了实操性的制度支持。对于明晰是非、精准治理、维护权利,尤其是动员多方力量共塑反性骚扰长效机制,意义深远。

正因此,不少舆论呼吁,各地应仿效“深圳指南”,尽快出台本地的反性骚扰机制。基于各地法制水平、文化传统等差异,这一主张有其合理性。但也应当看到,以制度性文件形式面世的“深圳指南”,其位级、效力等尚有一定局限,为了进一步提升制度建设的权威性、合法性,尤其是为了避免多地各自为政可能带来的保护水平不均、“类案不同判”等负效应,尽快制定反性骚扰的“全国指南”,才是更长远、更合理的策略。

就具体形式而言,未来在相关法律中增设反性骚扰条款,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等,都是国家层面建设、完善反性骚扰制度的可行方案。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多位代表呼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强化性骚扰的防治力度。不过,鉴于性骚扰已演变成社会性问题的现实,以及防治所触及的多维度需求,最优选择应当是复制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模式,加速制定反性骚扰的专门法律。

当然,要实现这一立法愿景,还须洞察文化传统、两性观念、社会道德、人文心理等诸多复杂因素,以高超的立法智慧打通诸多立法瓶颈。比如,适度降低性骚扰案件的证明标准,以解决取证难题;再比如,着重构建尚未构成犯罪、未达行政处罚程度的一般性骚扰的惩戒形式,以破解追责困局。尤其是需要揭开性骚扰隐蔽、模糊的面纱,对此作出合理平衡、标准清晰的界定,既要防止性骚扰从容游离于法制盲区,亦需警惕盲目扩大化而制造人人自危的社会。

说到底,性骚扰现象的背后,潜藏着深刻的道德危机、文化困境、法制盲区等等。因而,立法固然是反性骚扰必不可少的利器,但如果囿于工具主义的心态,并不足以根治这一社会病症,不可或缺的是同步推进道德重建、观念整合等综合性社会工程。从这个意义而言,“深圳指南”的破冰之举以及由此催动的制度建设行动、观念意识变革等等,才是更值得期待的远大目标,也是其深远的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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