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图档·嘉庆朝》所见清代盛京将军辖区刑民案件初探*

2021-11-27 06:31赵彦昌卢金津
山西档案 2021年2期
关键词:旗人内务府盛京

赵彦昌 卢金津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沈阳 110136)

0 引言

中国自古以来以民族为界划分疆土国家区域,经过长期的社会发展,传统的封建民族政治观念逐渐形成,即以“华”、“夷”划分国家主体。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主要是以汉族地主阶级为主的封建制王朝,至清,满族建立了一个新的封建王朝,从建国初始,东北地区对于清朝来说便十分重要,东北可以说是清朝的崛起之地,是清朝的“龙兴”之地。将军衙门是军政合一的地方政府,其性质为清代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盛京将军衙门即盛京地区军政合一的机关。“所有旗务、兵备、防务、民刑、荒务、租赋、课税、官学、打牲及官庄、驿站、满、蒙等均受将军衙门控制和监督。”[1]将军衙门的职权与中央吏、户、礼、工、刑、兵六部地位同样高,盛京将军直接听命于皇帝并且直接对皇帝负责。盛京将军辖区内有着大量的旗民,这些旗民混居,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案件。这些案件中有伤人命案、奸拐案等刑事案件,也有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整理分类,可以探究清代盛京将军辖区的司法状况。

1 盛京将军衙门的设置

在清代,东北是由八旗制度所演变为军营,满族入关后,八旗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军事政治与经济相结合的满、蒙、汉八旗制度,成为清朝统治的核心。盛京将军衙门位于盛京,“它的下属机构包括户、礼、兵、刑、工等司,每司置掌案员、号薄员等。司员一般由八旗旗官认命,一般由骁骑校、佐领等担任,协助办理事务。”[2]

1.1 将军衙门的设置背景

顺治元年(1644年),清朝统治者为了扩张自己的统治范围,扩大统治政权,决定进攻中原地区,派大量八旗军民从东北入关,仅留下很少部分人驻守在东北。在八旗兵入关前的一个月,清朝设盛京总管一职,专门负责驻守东北的旗兵。当时,东北的人口基本上只是仍驻扎在东北的旗兵,因此管辖八旗旗兵,就如同管辖整个东北地区的事务。当东北只剩下驻守的旗兵时,东北的人口密度迅速降低,人口流动也变得滞缓,因此这一时期的清朝政府主张关内的人们往东北移民。

为了更好更方便地管理移民,同时也为了刺激东北地区尤其是盛京的经济发展,清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其中之一为管理辽宁新开发的各个地区县城和汉族人民所建立了奉天府,其最高管理人称为奉天府尹,地址位于原清朝都城所在地盛京,最高管理人主要由其汉族人民担任,军人优先。“康熙元年,原来的盛京总管升格为镇守辽东等处将军,后又改称镇守奉天等处将军,简称‘奉天将军’。乾隆十二年,奉天将军又被改为盛京将军。”[3]

1.2 将军衙门司法官员的设置

“盛京将军衙门内设盛京将军1人总辖之下,下设副都统4人、副都统衔总管1人、城守尉8人、协领15人、防守尉2人、佐领131人、骁骑校207人,主要驻防地为盛京、兴京、凤凰城、义州、牛庄、锦州、辽阳、熊岳、复州、宁远、广宁、铁岭、开原等。盛京将军是统辖奉天(今辽宁大部及内蒙一部)的最高军政长官。”[4]“军政管理层级最多的四级,即佐领、协领、副都统、将军。”[5]

盛京将军辖区内的所有案件都由这四级军政管理层进行审理。佐领预审案件,协领核查案件,副都统研究和复核案件,最后由将军来完成审理和审判。一个案件的审理流程主要由下:受到不公正待遇或犯罪行为冤屈的当地居民到辖区内佐领处报案,佐领作为盛京辖区内的基层司法人员受理案件并聆讯案件;协领作为佐领的上一级司法长官,负责对案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案件移交上报给副都统;副都统则对协领上报后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核查,副都统工作内容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便是复核案件,复核完毕没有问题后,继续将案件上报至将军处;最后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由将军完成。

2 盛京将军辖区刑事案件类型解析

盛京将军辖区的居民主体是主要是驻防旗人和定居的民人。经济纠纷、家庭矛盾和居民之间的群体性矛盾是盛京地区刑事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这些刑事案件大致可分为杀人案件和拐骗案件分为伤人命案、奸拐案、盗窃案、赌博案以及职官犯罪。

2.1 伤人命案件

清代盛京地区旗民杂居,旗人与旗人之间,旗民之间以及民人之间经常容易由于经济纠纷、家庭冲突、伦理道德等原因,争吵和斗殴导致杀人。民人进入盛京地区后,民人与旗人共同生活,很多旗人雇佣民人作工,由此引发经济纠纷进而引起命案。如《盛京将军衙门为查明在吉林强讨工钱杀死雇主之旗人崔普是否崔三并该旗有无报逃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盛京正黄旗汉军佛伦佐领下壮丁,在盖平县城西十五里路达圆山子屯居任花泡屯开张饭铺纪有之雇工崔普,因向纪有讨要工欠起衅打架,崔普用小刀将纪有右腿戳伤身死等情到厅。据此当经同知前往验明尸伤讯录事准右刑司。”[6]此案中,案件起因是雇主故意拖欠工资,雇工讨要工资时发生争执打斗,雇工崔普持刀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由发生争执互殴致伤死亡的案件。如《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取失察壮丁程明得伤人致死之各官职名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盛京刑部咨壮丁程明得用木棒殴伤旗人李文焕身死一案。缘李文焕约会程明得掷骰赌钱,程明得赢得李文焕钱文散局欲走,李文焕生气,彼此殴打(丁程明)致伤李文焕身死。”[7]在此案中,两位当事人赌钱,由于程明得赢得赌局后想要散局,李文焕输钱心中不平,于是和程明得发生争执,遂互相斗殴继而引起命案。

因家庭矛盾纷争发生伤人案件。如《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壮丁朱进礼呈控其兄朱进明等将伊打残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本年六月十四日内务府镶黄旗壮丁朱进礼手持白帒喊控伊同胞兄朱进明、朱进亮、朱进荣、朱进斈及伊侄小三儿等因行窃被伊劝阻不服,反行挟仇伙同将伊头颅毁伤,复用鈇锥将伊两眼扎瞎,又用石块将两腿砸碎,抖出大小骨殖八块成残废等情喊䜣前来当往,据供将被控人等开单剳飭。”[8]此案中,壮丁朱进礼因劝阻其兄行窃结果反被其同胞凶行殴被殴伤。

清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伤人命案件,并意识到必须处理好这些案件,以加强自己的权威。因此他们建立了一套法律制度以防止和制止这些罪行。清朝的长期统治只有通过“打击”和“预防措施”相结合,正确运用刑事武器打击危害他人生命的重罪和轻罪,才能实现。

2.2 拐卖案件

正常的人口买卖在清朝是合法的,《北游录》中记载:“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丛焉。”[9]该记载可以说明当时在清朝,人口贩卖是可以合法存在的。清朝人口买卖的对象主要是女性,且被买回去通常用作家奴。《黑图档·嘉庆朝》中有多次记载“盛京将军衙门为请查报有无买卖由京买回之家奴事咨盛京内务府”[10]等案件,说明京城有专门买卖家奴的地方,侧面证明了清代的人口买卖合法。在有了正常的人口买卖市场作为掩护之后,妇女的拐卖案件也逐渐浮出水面,一些违法者在利益的诱惑下进行拐骗绑架活动。

清朝时期,拐卖妇女犯罪有着人数众多、手段多种多样、职业种类繁多的特点。除了利用暴力强行拐卖妇女的,还有一些是通过熟人作案,对妇女进行诱骗进而进行交易买卖,而这一类型的案件在盛京将军辖区较为多见。如《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旗人方贵呈控妻兄金生将其妻强卖与他人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旗人方贵呈控伊妻兄金生因伊无钱供给妻柴米,金生陡起恶心强逼伊印给手脚印模,硬将伊妻金氏专卖与山西民人赵旺为妻。”[11]在此案中,被告人因自己没有钱供给家庭基本的生活支持,便起恶心将自己的妻子卖与山西的民人为妻。此案为典型的熟人奸拐旗妇案件。《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闲散班底呈控闲散高登信诱卖其女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闲散高登信将伊姐姐之女卖与李老爷作为陪送姑娘。高登信将他外甥女卖出情形可恶,致使小的父女们不得见面。”[12]在此案中,高登信诱骗其姐姐,将他姐姐之女卖与李老爷为儿媳,并收钱钱二百吊整交于其妻高氏。该案中虽是由被拐卖人的舅舅卖与他人,但由于被拐卖人的父母亲均不知情,且反对,因此高登信的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清代的法律对拐卖妇女的行为给予了十分严厉的处罚。《大清律例·刑律》中记载:“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13]从这条律例可以看出清代对于拐卖妇女的罪行打击十分之严格,刑罚十分之严重。“妇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14]对于奸拐案件的从犯和隐瞒包庇者,均要受到处罚,对于不知情者则无需受罚。

2.3 赌博案件

清代赌博盛行,《柳边纪略》记载:“宁古塔地区温饱之家喜欢打马吊。”[15]盛京地区旗民嗜赌的习性是刑事案件频发的原因,赌徒之间常发生争执,至造成命案。因此,清朝是赌博法规最为严格的时代。在清朝的法律法规中,无论什么人因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生产和制造赌博设备均会受到严惩。如《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取失察旗人赵文英聚赌之各官职名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盛京将军衙门拿获开设花会宝局之旗人朱克礼、张有柱、赵文英,民人刘廷相四名一案照例分别归罪。壮丁朱克礼等开设花会宝局聚赌,该旗民地方官自行拿获,所有失察武职旗界官职名应免其查议,至失察壮丁朱克礼,内务府正白旗园丁赵文英,旗人张有柱等开设花会作宝具赌五次之该管官兼统各官及失察此案旧存赌具,该旗界官均例应议处应仍咨盛京将军,即将失察壮丁朱克礼旗人张有柱等赌五次之该管兼统各官职名及朱克信旧存赌具送部办理。”此案中,旗人朱克礼、张有柱、赵文英与民人刘廷相多次开设赌局且存有赌具,后被旗民兵役自行拿获。案中除了对于赌犯要进行严惩之外,还要对失察的管官进行问责,以示效尤,同时清代对于赌博赌具的管制十分严格,对于赌博中使用到的赌具均要被查收并且需有将军衙门派员细细查明后再办理。官员手下私自进行赌博,管官等长官也要被处罚。

对于参与赌博的人,无论是参与者还是开设者,均要受到严重的惩罚。对于参与者,《大清律例》中《刑律·杂犯》记载:“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16]其中,对旗人和官员的处罚清代有着更加严厉的规定,若是旗人犯赌博罪,会比民人的刑罚更为重;官员参与赌博将会被革职。为了加强对赌博的禁止,清政府还将连坐制度加入赌博的刑罚中。根据规定,如果发现赌博和赌具,有关人员和官员的上级将共同介入并予以处罚。

2.4 盗窃案件

对于清政府而言,维持社会稳定是当局十分重视的问题。因此,必须努力防止盗窃案的频发。清代对于团伙盗窃案的刑罚十分严格,对于实际参与盗窃案以及虽为参与但知情不报者以及包庇者均处以惩罚。

《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取失察旗人贾成良等偷窃之各官职名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旗界领催拿获贼犯下成功等行行窃事主辛富家粮食衣服等物当时拘捕一案,审明归罪其失察旗人行窃之该管官应行查议之处。贼犯贾成明贾成良均系沈阳内务府正白旗汉军,闲散张富荣系凤凰城正白旗,满洲闲散行窃辛富家粮物携赃逃跑出院被事主辛贵等追捕。贾成良推跌事主辛富倒地,张富荣将辛万幅推跌地上,贾成明仅止伙同行窃,无帮拘捕同事等所有。失察贾成良、张富荣行窃拘捕之该管兼辖统辖各官均例应咨将军查取职名送部办理。”[17]该案是一个共同盗窃案,涉案人有三人,分别为贾成明、贾成良及张富荣,三人伙同偷窃辛富家粮食衣服。在被抓捕时,贾成良和张富荣拘捕推伤事主,应处以盗窃罪加重刑,贾成明虽伙同参与盗窃,但是为抗捕行凶,因此可以酌轻量刑。

清朝对于旗人犯盗窃罪的均对其销除旗档,不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优待和特权,一切照作民人处理。《盛京将军衙门为销除行窃被获之赵兴发旗档等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贼犯赵五花子即赵兴发行窃被获一案。赵兴发系厢黄旗人八十四牛录下人,嘉庆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该犯途中遇逃犯之王老屋朱五子各道贫穷,王老屋起意行窃,朱五子与该犯潜至廟子堡,事主刘童锡家门跳墙入院,入屋窃去衣服等物。赵兴发与王老屋朱五子均分与钱,花用无存。共窃盗赃三十两。”[18]此案中,正犯赵兴发与图中偶遇的逃犯王老屋、朱五子因贫穷而生盗窃之心,入室盗窃衣服等物,总计三十两银。对于该犯的刑罚,文中记载:“杖九十,初犯于右小臂脖上刺字‘窃盗’二字,旗人犯罪例应刺字者即销除旗档照民人一例办理。王老屋起意行窃应按照民人一例办理,赵兴发一犯合伙窃盗赃三十两,杖九十,律上减一等杖八十,折责三十,反刺臂并请照例销除旗档收入民籍。”[19]从史料记载中对于盗窃犯的刑罚可以看出,清代对于盗窃的打击力度十分之大,除了施以杖刑之外,对于初犯者,还要施以耻辱刑即在右小臂和脖子上刺窃盗二字。对于旗人犯盗窃者,可以律减一等,初犯者仍要进行刺字,并且对于刺字旗人要对其销除旗档收入民籍,此后不再享有旗人特权。

2.5 职官犯罪案件

清代盛京地区有许多旗官,他们当中有的人为了旧怨报仇,有的人因为利益而贪污受贿,还有的人会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因为失职或者是其他原因而犯罪。通过盛京地区旗官犯罪的案件可以看出清代对于官吏犯罪的态度如何。《盛京将军衙门为骁骑校得保失察赌案罚俸一个月请援恩诏报部开复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盛京内务府骁骑校得保十年六月题失察关文弼马赌博罚俸一个月。”[20]此案中除了主犯被严惩之外,涉案有渎职官员均有多人被查处,失察骁骑校得保罚俸一个月,对于其余旗员任内也有处分记录在册。盛京地区职官有犯的范围是盛京城内所有文武官员,《盛京将军衙门为骁骑校得保失察赌案罚俸一个月请援恩诏报部开复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盛京满汉文武官员具各全力当差,盛京所属各城旗员地方官员查明有承追钱粮未完,承缉不力及因公错误失察。”[21]

对于不同种类的官吏职务犯罪,清代规定的刑罚力度也大不相同。《盛京将军衙门为将失察栽种秧参并属员受贿之将军富俊革职发往吉林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盛京参务一案,英和等查有端倪奏请将局员扎布扎那解任暂行行文,富俊传提送案乃富俊并不及时饬解,又不派员官以致扎布扎那乘间自缢。盛京将军富俊照狗庇例降三级调用,富俊任内有草聀留任之案无级可降应行草是否有当伏候。”[22]此案中“英和等查出私种秧,参及局员等知情得贿赂”,将军富俊收受贿赂之后对于应察案件不派官员查办,属于受贿罪中的“不枉法赃”。

官员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他们使国家的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官员是否勤政、清廉、忠于职守,关系到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到封建政权能否长盛不衰。中国自古以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官员的管理,清朝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清朝历代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官吏的管理,以维护大清王朝的长治久安。

盛京将军辖区内刑案多发且赌博案最为之多,由赌博引起的其他案件也十分之多,可以看出清代旗民生活单调,因而才会沉迷赌博,使赌博成为人们平时的娱乐活动。这也侧面反映出盛京将军辖区内的居住者们文化素质低,精神层次不够高,这也是由于清代的小农经济为主导致的,清代重农抑商,大多数人以耕田为生,这也就说明了为何大部分案件涉案人员为农民,在他们之中,接受教育的人少之又少,法律意识也比较单薄,因此,容易发生各种大大小小的刑案。

3 盛京将军辖区内民事案件类型解析

清朝制度多沿袭前朝,土地买卖、租佃等以及其他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经济关系更多地代替了人身关系,与此同时就激发了大量的社会纠纷,当时,这些社会纠纷被称作“户婚、田土、钱债”等细故纠纷,清代法律中没有民事纠纷的概念,但这些细故纠纷的内容基本上是民事纠纷中关于物权、债权和人身权方面的内容。因此,可以将盛京地区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大致分为田宅等土地纠纷案、钱债纠纷、宗室纠纷等三大类。

3.1 土地纠纷案件

清代社会中以买卖形式实现田宅的流转已经成为最普遍的方式,因此,由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租赁所引起的纠纷也很频繁。“田宅纠纷中常见的主要有因盗卖田宅引发的纠纷、田宅重复典买典卖引发的纠纷、田宅买卖后回赎引发的纠纷以及田宅买卖中其他的纠纷。”[23]《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民人李继太呈控退兵敖伦太增租夺佃卖伍田地亩等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民李继太呈称田匪徒霸去转卖番利事小人。躬苦艰难无地耕种,今租得内务府正白旗马兵等随缺地有揽头。敖伦太说先交租钱文,明年好开荒种地,后霸去田地转卖与他人。”[24]该案为典型的盗卖田宅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被告人敖伦太盗卖租来的田宅转卖与他人并未征得租户的同意。

除了田宅买卖中引发的纠纷是清代盛京地区常见的现象外,其他常见的土地纠纷主要有:承租人无法交租引发的地主追租的欠租纠纷。《盛京将军衙门为催追佃户拖欠之兵等随缺地亩租钱事咨盛京内务府》记载:“嘉庆二十四年闰四月初四日,盛京将军衙门为催追佃户拖欠之兵等随缺地亩租钱事咨盛京内务府。佐领下兵等随地亩应交租钱按年据悉,本佐派人催追该佃户如数完交并无拖欠。惟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等四年分租钱该佃户除已交外尚有拖欠许多。曾派令原承催领催等,屡行逼追熟忆各欠户等抗交纳伏思兵等随缺地亩乃系准奏官兵取租。”[25]在该案中,承租人因无法按期缴纳田地的租金,并且多年拖欠租金,且在地主多次追租之后仍旧抗交租金,最后地主报案被受领后,佐领派官兵催追才得以缴纳。

3.2 钱债纠纷案件

清朝的经济虽然仍然是小农经济为主导的自然经济,但在这一时期,清朝的商贸和手工业都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正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在平时日常生活中的钱务往来,也就使得人们之间时常会发生钱务纠纷。

《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线丁李天保呈控康幅雇用其牛马车被噶力赛硬行拉去抵债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内务府正白旗延福管下线丁李天保呈控壮丁康幅雇其牛马车二辆拉运打围兵等行装,被前锋噶力赛等将伊拉车牛马硬行拉去以抵欠债等。康幅供称‘去年九月间小的曾托内务府壮丁石仲科代为揽得打冬围之前锋噶力赛、噶力布二人住营以及拉运行囊等项,言明食用车脚共银十二两。在威远堡装车石仲科代立合同,彼时交定银一两下短银十一两未交,嗣于到威远堡门向噶力赛讨要。噶力赛说已交给石仲科。小的因没得就不客装车,噶力赛又给了银七两三钱二分,终装拉出围区到二道河地方打关,噶力赛又替还店饭钱四千七百二十文,原许到边门弥补。后到门时因没钱就先走了,连該欠台兵吴宽钱四十千零五百文,靠山屯居民于四钱三十四千都未偿还。及至噶力赛、吴宽于四们将军户李天保的牛马拉去,小的原想回城后办钱交付再将牛马赎回,因没办出钱来就没去赎。’噶力赛供称下短车脚银十一两伺终照街市合钱七十四千交付,石仲科领去的后到门装车因康幅未权脚价,复交银七两三钱二分回围时又替康幅垫还食用店钱四千七百二十文。彼因康幅先走欠账未偿文不见面即将车户李天保之马拉去一匹抵欠现已丢失无存。”[26]

该案是一个十分典型的钱债纠纷案件,且其中涉及多人和多种金钱关系。从案件可知,石仲科为中间人代康幅和李天保签下雇佣合同,其中康幅为雇主,签订的金额一共为十二两银,其中先交定一两为定金,剩余十一两雇佣完成时交付。从这可以看出,该合同的订立为债权之债。后又因打围前锋噶力赛与康幅之间的金钱债务纠纷,康幅在饭店赊账后噶力赛为其偿还,但因康幅无钱偿还噶力赛,噶力赛便将李天保的马拉走一匹以抵康幅之债。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罚,《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线丁李天保呈控康幅雇用其牛马车被噶力赛硬行拉去抵债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将石仲科、康幅照律处杖八十以照惩戒,噶力赛及未到案之吴宽、于四以康幅欠债并不自行讨取,敢擅拉牛马抵欠亦属不合,均照私债不告官司强拉去人孽畜律杖八十示儆。”[27]由此也可以看出,清代对私债的要求是自行讨要或者是自行讨要不成告官司讨要,不可以私债不告官而强占物抵债。

3.3 宗室纠纷案件

婚姻和承继是人类社会永续存在的必要条件,由婚姻、承继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在人类社也就成为普遍现象。盛京地区由于旗民混居,因此盛京将军辖区内宗室纠纷也就与旗民的身份息息相关。主要表现为婚姻案件、承继案件以及宗族内其他民事案件。

3.3.1 婚姻案件

清朝的婚姻制度特点是满汉通常不婚,满族通常贵族内通婚,而所谓的“满汉不通婚”实际上是“旗民不通婚”,这是清王朝巩固政权的一种手段,以维护满族的地位。《永宪录》中记载:“按国制,皇后诸妃及凡满洲之正室皆不与汉人联姻。”[28]即旗人不能娶民人为妻,民人也不可娶旗人为妻。《盛京将军衙门为查明觉罗都伦布有无娶壮丁张存安之女为妻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皇帝弟五子支派已故闲散觉罗佛保之孙已故双喜之四子于乾隆六十年巳时生,今定得包衣厢黄旗恒森佐领下壮丁张存安之女为原配,妻子于嘉庆二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娶,查得闲散觉罗都伦布与本年六月十九日娶,红事与例相符理合文呈宗室佐领处。”[29]壮丁张存安之女于嘉庆年二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出嫁为他人妻,而王室贵族都伦布于从中可以看出,皇室贵族的婚姻须符合满族宗室规定方可。《盛京将军衙门为查明闲散李常在之女有无嫁觉罗得住为妻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太祖直皇帝第三子之苗裔己故闲散觉罗应谦之孙,闲散觉罗罗玉恒之三子身于乾隆五十四年巳酉十二月十四日戍时生,身定得内务府正白旗祥兆佐下闲散李常在之女为原配之妻,择于本年二月十八日娶。相应咨行盛京内务府即将李常在之女有无聘与闲散觉罗,得住为原配妻虚宴之处作连查明保结咨事可也。”[30]

中国人历来重视婚姻的作用,清代盛京将军辖区的涉及到的婚姻纠纷主要为满汉通婚或者旗民通婚。

3.3.2 承继纠纷

承继纠纷是清代民事纠纷中影响较大的一类案件。清代社会建立在大宗、小宗的基础上的,而大宗小宗又是以血缘为关系建立起来的,因此,无子家族成员的继嗣就成为宗族内的重大问题,正是血缘继承的重要性使清代围绕承继发生的纠纷比较普遍。清朝重视血缘继承是为了延续满族的优良后代,巩固满族的统治地位,因此清朝规定禁止收养外族义子。《大清律例·户律·户役》中记载:“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厢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31]如不符以上要求和程序条例,则就不符法礼。如《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已故壮丁齐璟之妻过继子嗣一案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今年正月三十日已故壮丁齐璟的兄嫂吴氏之兄吴领同谋串通一气,伊等威胁将齐璟之子硬行强过并未商情因。与齐璟本是同胞缘三门伯父缺嗣,将小的过继,胞兄齐景现今无后。主谋强霸过子以减手足以伤天伦事。”[32]此案中,壮丁齐璟过世之后,齐璟的兄嫂与其胞兄串通将齐璟的儿子过继于同宗内伯父。该案中过世的齐璟的儿子虽与其伯父为同一宗,但是由于齐璟的儿子为独子,齐璟与其伯父也并非为同一父亲的两兄弟,因此不符礼。

从盛京将军辖区的民事案件分类来看,其中土地案件数目占民事案件总数的绝大多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与顺治时期清政府实施移民政策有关。为了刺激盛京地区的经济活力和人口流动,清朝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关内的人民向东北迁移。关内的民人迁至东北后,大多选择肥沃的土地进行耕种,而这里肥沃的土地大多被旗人以及满族贵族占据,并且霸占土地不耕者也大有人在。“为了鼓励移动至东北的关内人民尽快地定居下来,当关内民人迁入时,清政府并没有明确要求旗民分开居住。”[33]在这一时期,清政府更加重视土地开发与利用。在那以后,当政府决定实行旗民分开居住时,旗民已经长期生活在一起没有办法立即进行搬迁分离了。由于这个原因,早在清初,盛京地区的旗人杂居便已成为一个难以消除的社会问题。城里杂居主要体现为居民住址相邻或者是共同居住在一起,村落之间的杂居除了体现为为住处相邻,还体现为耕地上的相交。旗民杂居,容易导致盛京地区旗民之间频繁的土地纠纷。每个朝代的经济跨度普遍都不会很大,清朝也不例外。清政府认为经济的发展与土地直接挂钩所以想主力推导小农经济用以改变清朝的经济变化从而实现安邦治国,国泰富强。因此旗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本质上就是小农经济的矛盾,进而引发社会中民事案件增多。

由于清初为了使东北地区人口增多,清初统治者实行多种政策鼓励人们移民至东北,这就使得人口流动性增强。大量的民人从关内迁至东北,而旗人的土地又收保护,因此,土地之间的争夺成为人们日常最频发的纠纷。由土地纠纷再引起其他的纠纷,例如钱债纠纷,欠债不还或者拖欠债款之类。此外,由于清代重视宗族和血统,因此宗族的事一般由家族长老管理。虽然这样的处理方式使宗族内的事情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但当遇到某些尖锐的冲突时可能无法合理地解决,反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使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

4 清代旗人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清代法律最大以及最突出的特点是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为了避免损害旗人特别是旗人贵族的利益,清政府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权益。自满族人建立清朝以来,作为清朝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旗人在清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和民人比较起来,旗人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这也赋予旗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地位。从盛京辖区的刑民案件来看,清代旗人法律上的特殊性在刑法上的体现为旗人免死刑,在民法上的体现为禁止旗民交产。

4.1 旗人犯罪享有优待和特权

旗人在法律上的特权最大体现为旗人免死刑,但是犯十恶者以及其他规定的不可免刑的重罪除外,其余一般的死刑罪旗人可免刑。“凡满洲、蒙古、汉军绿营官员军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恶、侵盗钱粮、枉法不枉法赃、强盗、放火、发冢、诈伪、故出入人罪、谋故杀各项重罪外,其寻常斗殴及非常赦所不原各项死罪,察其父祖及子孙阵亡者,准将阵亡确实事迹随本声叙,于秋审时恭候钦定。”[34]秋审制度是清朝独有且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类似于现代法律中的死缓制度。能够进入秋审复核的死刑案件,一般都可获得死刑减免等候重新发落。旗人还享有免发遣的特权。《大清律·犯罪免发遣》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遞加五百。总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边卫者,七十五日;边远、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35]旗人可以以枷号代刑,这也是旗人在法律上区别于民人的一大重要特征。

《盛京将军衙门为遇恩旨宽免旗人王士栋枷杖流放罪责事咨盛京内务》一案中记载:“嘉庆二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盛京刑部咨开请纪前司案呈查前准刑部咨复民人宣廷文与旗人王士栋开设会局一案,当经遵照部文将民人宣廷文旗人王士栋照贩卖为首,杖一百流而千里,倒各权杖一百,流二千里,均与关会处所先行枷号。请定揆配王士栋送回本部再行照例拆枷鞭责揆落。”[36]此案中旗人王士栋和民人宣廷文开设赌局被处刑罚杖一百,流二千里。王士栋为旗人享有“换刑”的优待,通过折枷鞭责换刑的方式免于杖刑与流刑的处罚。该案中还记载“上谕所有奉天吉林黑龙河等处军民人等除十恶死罪及秋审情各犯外,其余已结未结一应死罪具减,军流以下悉予宽免。”“民人宣廷文旗人王士栋所得流枷杖罪名悉予宽免即行释放。”[37]体现出皇帝特赦恩旨对于十恶死罪之人及秋审待监守侯者不适用,其他的未断结、已断结的死刑犯也可以从轻处罚,由此也可以看出清代对于十恶的惩罚力度,即使是旗人满族特权,犯十恶者也不可有特权。

与此同时,旗人也并非在所有法律上享有特权,对于一些特定的犯罪,旗人不仅不能够享有特权和优待,照例与民人一同办理,还会加重处罚。“凡旗人另户正身窃盗三犯,除计赃在五十两以上仍照律拟绞外,如在五十两以下者,分别赃数销去旗档,照民人一体问拟。”[38]如此前提到的旗人赵兴发行窃被获一案,旗人赵兴发与同案民人相比,除了施以杖刑之外,还要加以耻辱刑,这与民人的量刑处罚是一样的,由于窃盗赃数为三十两,在五十两之下,赵兴发还要被销除旗档收为民籍,从此不再享有旗人特权和优待。

4.2 旗地禁止民人买卖

清朝为了保护旗人的土地,曾出台了相关条例用来禁止“旗民交产”。嘉庆十九年(1814年)法令,“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违者将受到处罚。”[39]清初,满族贵族和八旗旗兵被允许作为私有财产占有汉人的土地,为了避免旗人的土地和房产被汉人夺取的情况,清朝曾数次出台申明不允许汉人买旗人土地的条例,《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户部》中记载:“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40]长期下来,内城民人数量逐渐增多,旗人的生活也逐渐与民人相互渗透,民人与旗人之间的纷争也日益增长,而各种各样的诉讼案件也就愈演愈烈。《盛京将军衙门等为户部奏准清查民典旗地酌拟章程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盛京户部遵照即将现在查清民典旗地并行查未清地亩之业户原佃花名亩数造具细册送部供查等。盛京将军,奉天府府尹衙门转饬各该旗民地方官等一体遵照出示晓谕并遵照部议条款章程,妥速查办其各该城仍有未处将查办已清及绩行查清案件造册送部之城界。”[41]从《黑图档·嘉庆朝》中所记载的这一条史料,也可以看出清朝对旗民交产的限制以及旗民交产的案件之多。

《黑图档·嘉庆朝》中记载了许多关于旗民之间买卖地亩引发的纠纷案件,这些案件都可以真实反应当时旗人和汉人之间关于旗地纠纷的真实样貌。《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民人修须银等首报典买旗地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该旗界官遵照传集出典受典人等拘验典,酌定章程通行旗民地方官晓谕遵照在案。今民人修须银张珍等在部呈首前来除将各呈编写字号钤盖半印签犯地薄。”[42]民人修须银张珍等典买旗地被发现之后,该旗界的官员对出典人拘传,根据相关章程验典进而对买典人进行处罚。《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旗人于恒福等首报出典旗地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于恒福徐保等首报民典旗地原呈四纸。于恒福等四名令其自赴该处听候查辨,一体遵照会同查辨可也。”[43]结合前面民人修须银典买旗地一案来看,可看出,不仅典买旗地的民人会被拘传处罚,典卖旗地给民人的旗人也会被拘传处罚。

《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民人张存礼呈控庄头汪永庆霸占地亩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民人张存礼控告厢黄旗旗人庄头汪永庆霸占伊地亩。盛京总管内务府希即飭令汪永庆之该管官携带官地册档前往该界查明,毋得迟延。查得厢黄旗中太管领下庄头汪永庆,承领王常保住名下铁岭界内红册地一万三千零七十四亩,又承领汪国化等名下铁岭界内孤山子馀地五百二十二亩,又承领汪世明等名下。”[44]民人张存礼先行控告汪永庆霸占其地耕种,开原城守尉会同铁岭官员同张存礼查明前地为官地,不租也是在情理之中。后张存礼又以不与租等等原因借词想要翻供,此种行为虽然刁悍应先对张存礼进行科罪,但张存礼又供称汪永庆之官地坐落在汪家荒地,张存礼挟嫌具控已属显然,但查汪永庆前控原因张存礼搅扰既已庭断,令其退地。随查张存礼呈内所称前项退交地亩是他同流民等早年开创。该案中民人张存礼控告旗人霸占地亩,后经查明发现汪永庆并无霸地行为,应对民人张存礼进行科罪。值得一提的是,在清代,民人控告旗人如若不实,民人则要被严惩。此案《盛京将军衙门为查办民人张存礼呈控庄头汪永庆霸占地亩事咨盛京内务府》便有叙述:“如果张存礼所控得是,速持现查情节详细究明报部,如所控尽虚即持张存礼严加惩治。”这一点不仅体现了清朝律例诬告反坐原则,也体现了清朝对旗人旗地的保护。

5 结语

要之,我们对《黑图档·嘉庆朝》所保存清代盛京将局辖区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归纳,进而进一步探究清代的司法状况。从《黑图档·嘉庆朝》中产生的刑事案件来看,其中最多的是赌博案件,这与清代民众好赌风气有关,赌博的恶习也间接使伤人命案及其他刑案的数量增多;同时也可以看出,盛京将军辖区内旗民的日常生活作业中产生最多的是民事案件,清代的商贸和手工业相较前朝均有较大的发展,但仍然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因此,围绕土地展开的纠纷在清代也就十分普遍。除此之外,民事案件与旗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众生活的任何一点矛盾都有可能引发为案。清代是由少数民族统治者统治政权的国家,清律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维护满族特权,旗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随着学界对清代东北地方史的研究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对于清代盛京将军辖区的司法研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清代的法律研究也就越来越全面。利用《黑图档》系统研究清代的司法制度,有利于深入认识整个清代的司法体系,也有益于以史为鉴,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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