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思考

2021-11-27 09:27钟文超吴裕建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新品种林业品种

钟文超,吴裕建

(1.广东龙门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广东,惠州 516876;2.广州双木林业有限公司 广东,惠州 510520)

1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生态资源带来极大的破坏,因此,环保问题已经是我国发展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而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能够加大对野生新发现或者人工培育或杂交的植物品种的保护力度,并使得各级部门对环境问题予以重视。与此同时,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还能够鼓励培育以及加强新品种的使用,从而推动林业生产的有序进行,便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1.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助于帮助我国建立一个公开、公平的育苗竞争机制,该机制会为育种者开展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通过保护新品种,育苗者不仅能够得到足够的利益,还能够帮助其收回自己所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育苗者还可以将其收回的育种资本再行投入到更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由此往复,会使得植物新品种培育工作步入一个良性循环,这也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供持续动能,使得植物新品种培育机制有效地融入于市场经济体制中。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情况

一直以来,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都给予高度重视,最早出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距离今天已经年代久远,在1997 年,我国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设置了专门的领导机构,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系统。此后,农业部门结合相应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来不断补充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系统,在原有基础上,适当地加入了植物新品种的数量。

3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落后

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还呈现一定的滞后性,而且我国尚未构建健全的林业植物保护体系,这也使得我国森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没有树立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转换机制流于形式、林业新品种分布不均匀等等。受此影响下,我国林业部门多是将观赏树木作为申请的新品种,这也使得林业植物新品申请数量和实际品种数量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极大程度上遏制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实效性。

3.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困难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主要体现以下两点:第一,没有修订先进的法律法规,《种子法》中涉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极大的滞后性,仅仅是适当调整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定,难以为植物新品种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第二,司法程序尚不完善,结合司法权自身中立性等特点,一旦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存在被侵犯行为,利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时则极易出现无故延期等不良问题,从而大大遏制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时效性。

3.3 植物新品种申请程序复杂

自2017 年以来,我国逐步取消了关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费、年费和审查费等相应的收费项目,其意在为了能够简化植物新品种申请程序,充分调动育种人的积极性。但是,从目前来看,关于新推出的植物新品种申请程序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存在部分新植物品种保护权依然需要1~2 年时间才能够申请下来,这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品种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调动育种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4 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意识不足

“十五”期间,我国有大量的林木新品种通过了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但是至今为止,依然没有林木新品种人来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申请工作。这说明了我国科研单位不具备较强的申请意识。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国科研单位并没有树立较强的申请意识,在育种创新工作中能够保持较强的工作热情,但是却不具备较强的申请保护意识。另外一方面,育种单位对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缺乏信心,担心后续出现侵权的可能性。

4 推进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思考

4.1 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体系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特殊性工程,涉及到较多的司法程序和规则管理工作,单单是依靠某个职能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务必要加大多个机构的审核力度才能够实现。目前来看,我国植物保护体系尚还属于行政体系内容,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基于此,就需要不同行政体系加大协调力度,不断完善各个体系部门之间的监管,加强各个部门的执法力度。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分工合作,创建科学且合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治制度,为新品种保护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以此来有效保护新品种权利者的合法权益。

4.2 加强DUS 数据库建设

相关部门需要在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之后,加强DUS 数据库建设,以实现对新品种的有效检测。因此,对林木植物DNA 植物图谱的数据库予以完善则尤为必要。通过检测验证部门采取DUS数据库方式检测相应新品种,能够将互联网技术有效地融入于品种权的申请、复审、检测、授权等环节,从而促进检验效率有效提升。

4.3 广泛开展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第一,需要林业部门运用多种渠道和多种媒介来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力度,积极为相关工作人员灌输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知识;第二,需要为相关科研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人员积极开展关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培训工作,强化林业工作人员认知,推动林业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有效提升;第三,定期对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强化其法治意识,使其能够依法开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4.4 建立有效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机制

第一,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科研部门要加大对林业经济的扶持力度,鼓励农户学习新型技术,促进育种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和优化。第二,地方政府要根据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来制定完善且合理的申请保护补贴政策,加大对育种人的支持和补贴,以鼓励育种人对品种申请保护。

4.5 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基层,只有对基层管理机构予以完善,才能够加大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宣传力度,才能够使得各级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在强化社会各界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认知的同时,并最大限度上维护林木新品种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业管理落实成效,来设置专门的基层管理机构。此外,林业部门还要积极动员工作人员去参加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训工作,加强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人的培养,以此来加快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的建设步伐,同时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效支持。

4.6 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立法保护

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条例》《实施细则》等等。尽管新《种子法》改进了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但对于现行品种权保护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依然难以解决。只有加快《条例》修订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落实,同时协调专利法、保护法、植物新品种种子法之间的关系,才能保护和促进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并保护其利益。

基于上文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涉及到行政执法部门、科研单位、林业单位等各个社会部门。为了能够有效地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需要上述部门深化合作,积极探索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和性质制度,构建一套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以促进我国林业经济高效发展,同时也进一步推进我国科研机制的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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