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亲职令立法考察与借鉴

2021-12-31 17:12梅文娟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6期
关键词:监护人法院犯罪

梅文娟

父母在儿童早期社会化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研究发现,父母教养与儿童罪错存在显著相关性。为了预防儿童违法犯罪,英国立法详细地规定了亲职令制度。本文首先从理论和现实两个维度阐述了英国亲职令的立法背景,然后详细考察了英国亲职令立法的内容,最后基于中国国情和实践,借鉴英国立法经验,提出我国特色亲职令的制度构建,以期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参考。

一、英国亲职令之立法背景

(一)亲职令之理论基础

人的发展是个体与环境之间不断演化相互作用的过程。心理学家尤里·布朗芬布伦纳(Urie Bronfenbrenner)认为人生活其中的生态环境是“一组类似俄罗斯套娃的嵌套性结构”。一层套一层,分别是微系统(Microsystem)、中间系统(Mesosystem)、外部系统(Exosystem)和宏观系统(Macrosystem)。(1)中间系统是微系统之间相互联系形成第二层次的环境,微系统之间的联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个体虽然没有进入但其中发生的事件能够影响个体直接环境的系统称为外部系统如父母的工作环境。嵌套的、相互联系的系统的复杂性被认为是社会机构观念形态和组织机制首要范式的表现,这种概括范式称为宏观系统,如文化、信仰和意识形态等。See Urie Bronfenbrenner,The 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微系统处在生态环境的最里层,是个体发展的直接环境。家庭,是重要的微系统构成元素,儿童的社会化从家庭开始。诸多理论认为父母是众多家庭因素中影响儿童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父母养育与少年罪错之间存在相关性。

1.父母养育模式理论关于父母养育与少年罪错之关系分析

父母养育行为因素通常可以归至两个维度:反应性(Responsibility)和要求性(Demanding)。所谓反应性是指有意识地通过协调、支持和了解儿童的需要和要求来培养个性和自我主张的程度。所谓要求性是指父母通过对儿童的成熟期望、监管、规训努力和直面好争议孩子的意愿,使孩子融入家庭和社区的要求。(2)See Diana Baumrind,The Discipline Controversy Revisited Source: Family Relations, Vol. 45, No. 4 ( 1996), p.410.反应性维度表达了父母对儿童的情感态度,要求性维度表达了父母对儿童的控制程度。心理学家戴安娜·鲍姆林德(Diana Baumrind)根据两个维度的有或无组合成四种父母养育模式:即权威型(Authoritative Model)(反应—控制)、宽容型(Permissive Model)(反应——无控制)、专断型(Authoritarian Model)(无反应——控制)和忽视型(Neglecting Model)(无反应——无控制)。不同父母养育模式会对儿童的社会性发展和个性形成产生重大的不同影响。第一,权威型父母养育模式。权威型父母尝试以一种理性的、问题为导向的方式指导孩子的活动。她鼓励互谅互让,承认自己作为成年人的特殊权利,也承认儿童的个人利益和特殊性。(3)See Diana Baumrind,Current Patterns of Parental Authority,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Monograph ,Vol 4, No. 1(1971),p.22.来自权威型家庭的少年在很多方面表现的更加有能力和更低的外显问题行为,他们很少卷入非法行为。第二,宽容型父母养育模式。宽容型父母将自己作为资源呈现给儿童以随意使用,允许儿童尽可能多地调节行为,避免使用控制,也不鼓励遵守外部定义的标准。(4)See Diana Baumrind,Current Patterns of Parental Authority,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Monograph ,Vol 4, No. 1(1971),p.23.但是当儿童进行不可接受的行为时,父母在场却不干涉,放任儿童为所欲为,这种父母不作为对儿童意味着赞成他的行为,而不是中立。研究发现宽容父母在场(但不干涉)会增加攻击行为的频率。因为儿童从父母行为中推断在这样情境下攻击行为是适当的或合适的,并根据经验,他将逐步减少基于惩罚恐惧的抑制。(5)See Alberta Engvall Siegel and Lynette Gayle Kohn,Permissiveness, Permission, and Aggression: The Effect of Adult Presence or Absence on Aggression in Children’s Play,Child Development, Vol. 30, No. 1 (1959), p.134.第三,专断型父母养育模式。专断型父母尝试根据一套行为标准来塑造、控制和评估儿童的行为和态度,这种标准通常是绝对的标准。她把服从视为一种美德,当儿童的行为或信仰与她观点相悖时,赞成采取惩罚性的、强有力的措施来抑制儿童的任性。(6)See Diana Baumrind,Effects of Authoritative Parental Control on Child Behavior, Child Development, Vol. 37, No. 4 ( 1966), p.890.父母的压抑、敌意和约束可能激发儿童的叛逆或反社会性攻击。第四,忽视型父母养育模式。忽视型父母既不要求也没反应,他们不组织、不监管、不支持,拒绝或疏忽儿童的抚养责任。(7)See Diana Baumrind,The Influence of Parenting Style on Adolescent Competence and Substance Use,The Journal of Early Adolescence ,Vol.11,No.1(1991),p.62.与同龄人相比,忽视型家庭中的少年被认为是反社会的、缺乏自律、社会责任和认知能力,存在内化和外显问题行为,拒绝将父母作为行为榜样。(8)See Diana Baumrind,The Influence of Parenting Style on Adolescent Competence and Substance Use,The Journal of Early Adolescence,Vol.11,No.1(1991),p.74.研究发现,社会化变量如缺乏父母参与和监管与少年罪错显著相关。(9)See Loeber, Rolf, Stouthamer-Loeber, Magda,Family Factors as Correlates and Predictors of Juvenile Conduct Problems and Delinquency,Crime and Justice, Vol.7,No.1(1986),pp.29-149.在四种父母养育模式中,戴安娜·鲍姆林德认为权威型是最好的,但也承认父母养育的合适性和有效性受到孩子性别、性格和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2.社会学习理论关于父母养育与少年罪错之关系分析

关于父母养育与少年罪错有着比较深刻分析的社会学习理论主要有埃德温·萨瑟兰(Edwin H. Sutherland)的不同交往理论(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和罗纳德·埃克斯(Ronald Akers)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Reinforcement Theory)。不同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交流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互动作用而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人群中;在学习犯罪行为时,学习内容包括:第一,实施犯罪的技术;第二,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10)参见[美]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戴维·卢肯比尔:《犯罪学原理》(第11版),吴宗宪等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109页。不同交往理论分析了少年犯罪与家庭模式的关系。(1)家庭成员的犯罪性是少年罪错的最为显著影响之一;(2)破裂家庭与少年犯罪之间关系较弱,家庭关系的性质对少年罪错有显著影响,特别是家庭中的冲突与少年罪错有着密切的联系;(3)父母教育方式、一致性和内容与少年罪错有关,家庭管教常因为父母冷淡和疏忽而失败,少年罪错与父母管教严厉程度成反比关系。(11)参见[美]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戴维·卢肯比尔:《犯罪学原理》(第11版),吴宗宪等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0-250页。以家庭过程为视角,不同交往理论指出与少年罪错有关的大多数家庭主要归于两种过程:一是少年因不愉快被家人赶出来或因缺少幸福离家出走,因此不是完整集体中积极负责任的一员。这种家庭过程中,父母少年关系疏远,增加了少年接触罪错的机会。二是父母没有教会少年用合法方式处理各种情况。这种家庭过程中,父母对少年罪错持中立态度,没有教育少年应当遵守的规则,如果周围存在违法行为模式,那么少年可能会接受这些模式。

罗纳德·埃克斯和他的同事伯吉斯(Burgess)将心理行为主义学习原理中确定的基本机制融入不同交往理论,形成了犯罪行为不同交往—强化理论。犯罪行为不同交往—强化理论主要内容包括:(1)犯罪行为是通过操作性条件反射原则习得的;(2)犯罪行为可以在强化或有区别的非社会情境中习得,也可以在通过他人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强化或区别的社会互动中习得;(3)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构成个人强化主要来源的群体中;(4)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具体的技术、态度和逃避程序,取决于有效和可用的强化以及现有的应急强化;(5)习得的特定行为类别以及发生频率取决于有效和可用的强化以及这些强化适用的规则或规范;(6)犯罪行为取决于规范,规范对犯罪行为具有识别能力,当犯罪行为比非犯罪行为被更高强化时,犯罪行为的学习就发生了;(7)犯罪行为强度直接取决于犯罪行为强化的数量、频率和概率。(12)See Robert L. Burgess and Ronald L. Akers,A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Reinforcement Theory of Criminal Behavior,Social Problems, Vol. 14, No. 2 ( 1966), pp.137-138.预测罪错研究中衡量父母控制、规训和管理的典型变量也是父母对守法和违法行为不同社会强化(奖励和惩罚性的社会制裁)的指标。通过父母规训,家庭提供了反犯罪的定义、守法模式和强化。父母模式和家庭的规范氛围也影响家庭中守法和越轨行为的学习。如果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罪错倾向的不同交往、模仿和强化就容易发生。

3.控制理论关于父母养育与少年罪错之关系分析

传统的犯罪学试图回答“人为什么会犯罪”,而控制理论则另辟蹊径,提出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人为什么不犯罪?控制理论包括社会控制理论和自我控制理论等。在比较分析紧张理论、控制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后,并结合一系列实证研究数据,特拉维斯·赫希提出了少年罪错的社会控制理论。“当个人与社会的联系(Bond)薄弱或破裂时,就会发生少年罪错行为。”(13)See Travis Hirschi, Causes of Delinquency,Routledge,2001,p.16.个人与传统社会联系的因素包括依恋(Attachment)、奉献(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和信仰(Belief)。(1)依恋。少年依恋于父母,他在行为之前就会考虑父母的感受,并调节自己行为,使得行为不偏离正常轨道。“罪错少年比非罪错少年更不可能与他们的父母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关于少年罪错的最高记录研究成果之一”(14)Travis Hirschi, Causes of Delinquency,Routledge,2001,p.85.。(2)奉献。越轨行为会危及一个人在社会中成功的机会。如果一个人失去为传统目标而奋斗的动机,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他就可能实施越轨行为。一些少年完成了学业,但没有进入职业生涯。由于不受传统教育事业的束缚,又没有工作负担和家庭责任,自由享受着成年期的特权:吸烟、喝酒、飙车和约会等,这段相对幸福时期最可能实施罪错行为。(3)参与。游手好闲是恶魔的加工厂。参与学校有关的活动如做作业和参与工薪阶层成人活动如做家务限制少年参与有利于犯罪的各种活动,因无事可做而开车兜风的少年更可能实施罪错行为。(4)信仰。少年罪错不是要求犯罪的信仰引起的,而是可能由于禁止罪错的有效信仰的缺乏。(15)See Travis Hirschi, Causes of Delinquency,Routledge,2001,p.198.失范是不规范行为的根源。少年缺乏对父母的依恋,没有遵纪守法的奖励,他会拒绝规范模式。不尊重警察和罪错行为之间存在同样意义的联系,缺乏对警察的尊重导致对法律的不尊重。

自我控制理论将控制概念与生物社会理论、心理学理论、日常活动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等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了社会控制理论的一些原理。(16)See Larry J. Siegel,Criminology: Theories, Patterns, and Typologies(Eighth Edition),Wadsworth Publishing,2004,p.302.自我控制理论认为自我控制高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自我控制高的人在生命的各个阶段都不大可能从事犯罪活动。(17)参见[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 :《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4页。犯罪性的实质就是自我控制低。缺乏自我控制并不必然导致犯罪,自我控制低也并不意味着不善良或反社会,但缺乏自我控制可能会与情境条件或其他特征发生相互作用而导致犯罪发生。导致自我控制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效的儿童养育。因为缺乏依恋、很少监管、没有惩罚、父母的犯罪性等家庭因素,儿童早期社会化没有很好地完成,自我冲动抑制和延迟满足训导不足,自我控制力偏低,在后续的表现中可能有更强烈的犯罪倾向。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 提出自我控制的犯罪一般理论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报告的肯定,包括父母行为、父母管理等对儿童自我控制的影响,从而影响少年罪错。

虽然关于父母养育具体因素与少年罪错的频率、类型和严重性等之间的关系和影响,不同的理论阐述有些不一,但总体上这些理论肯定父母养育与少年罪错之间存在相关性,父母养育与少年罪错之间相互影响。这些关于父母养育与少年罪错之相关性的理论分析以及相关的实验数据为英国亲职令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英国亲职令之现实背景

19世纪之前,对于成年人与儿童罪犯的处理,无论是刑事政策还是程序,没有重要差别。对犯罪进行惩罚,旨在报应罪犯;儿童与成年人在同样的法庭、适用同样的程序规则受审。《1908年儿童法》(ChildrenAct1908)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应当分开处理的原则,开启了英国独立少年司法之序幕。《1933年儿童与少年法》(ChildrenandYoungPersonsAct1933 )对《1908年儿童法》作了修改,通过了一项法定原则:每个法院在处理被移送到法院的儿童或少年,无论是需要照顾或保护或是罪犯还是其他,都应当考虑儿童或少年的福利并且应当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将他带离不良环境和确保获得合适的教育和培训。伴随着《1933年儿童与少年法》的实施,英国逐渐确立了少年司法福利模式。相对于前两部儿童法,《1969年儿童与少年法》(ChildrenandYoungPersonsAct1969)是一项激进的立法。该法将犯罪视为一种潜在疾病或病理的症状,个人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罪错儿童是一个被忽视、虐待或剥夺权利的儿童,其目的是治疗或矫正。虽然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工党和保守党轮替执政,但在战后几年里,人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即要建立一个福利国家。在这个背景下,少年司法的福利本位越来越显著。然而,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世界经济衰退和失业问题根深蒂固,战后重建核心的社会和经济政策陷入了危机。(18)Ido Weijers and Antony Duff,Punishing Juveniles Principle and Critique,Hart Publishing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2002,p.51.这使得社会福利理念的根基受到打击,传统刑事司法之犯罪控制价值得以复兴。《1982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JusticeAct1982)虽然支持扩张转处(Diversion)、减少拘留时间,但同时有力推动了个人责任、惩罚和父母责任等概念。《1982年刑事司法法》不仅规定了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还要求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支付罚金。20世纪80年代,保守党将犯罪问题作为选举的主要议题,旨在重建维多利亚时代的价值观并反对60年代所谓的宽容政策及其对犯罪的温和态度。

少年刑事政策在宽容的处遇和严厉的惩罚之间循环往复,促使循环往复的三个主要观念是:在这个循环的每个阶段,司法官员和公众都认为:(1)青少年犯罪处于异常高的水平;(2)现行的青少年司法政策使问题变得更糟;(3)改变这些政策将减少青少年犯罪。(19)Thomas J. Bernard and Megan C. Kurlychek,The Cycle of Juvenile Justice (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41.1992年,下议院内务特别委员会(House of Commons Select Committee on Home Affair)对少年犯罪展开调查,调查报告指出:虽然10—17岁的已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绝对数下降了,但近年来警察记录的犯罪综合水平上升了,同时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公众对犯罪的高度关注。“如果数量虽小但仍在增长的犯罪未成年人对许多犯罪负责,那么可能与无可争辩的事实一致的是:已知未成年人罪犯随时间下降了,同时更具猜测性的判断是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数量增加了。”(20)Gary L. McDowell and Jinney S. Smith,Juvenile Delinquenc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Macmillan Press Ltd,1999,p.52.一小撮未成年罪犯实施了大量、严重的犯罪。1993年,两岁的詹姆士·巴尔杰(James Bulger)被两名十岁的逃学者杀害,詹姆士·巴尔杰谋杀案的审理促进了公众、学界和政界关于犯罪率上升、儿童犯罪本质和原因、需要严打等问题的热烈争论,仿佛一夜之间,本来单一的事件危机变成了对于少年犯罪的广泛的道德恐慌。1996年独立的审计委员对少年司法的政府政策进行了审查,形成了一个报告:《虚度的青春》(MisspentYouth)。报告认为现存的少年司法体制昂贵、无效,呼吁重新关注预防犯罪。“预防优于治疗”,报告提出了许多早期生活干预措施的建议。接着,作为对报告的官方回应,《绿皮书》(GreenPaper)发布。《绿皮书》点赞早期干预,同时支持惩罚性主题。面对汹涌的少年犯罪和矫正的无效,20世纪90年代,英国少年刑事政策从福利、矫正转向“报应正义”,在福利模式下,罪错儿童是失败家庭的产物,基于国家亲权理念,国家介入家庭以矫正罪错少年。正义模式认为“犯罪是一个选择和机会的问题;制裁和控制是对越轨行为的反应;人们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21)Malgorzata Maria Parada,Parental Responsibility for Youth Crim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islation in Four Countries,Master thesis of The University of Manitoba,2020,p.21.1997年工党获得选举胜利,六个月内发布了三个咨询文件:《打击青少年犯罪、改革青少年司法》(TacklingYouthCrime,ReformingYouthJustice)、《打击青少年犯罪、解决青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延迟》(TacklingYouthCrime,TacklingDelaysintheYouthJusticeSystem)和《国家和地方对青少年犯罪的新关注》(NewNationalandLocalFocusonYouthCrime)。这些文件的要旨在于建议提高青少年司法体制在预防、威慑和惩罚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性。1997年11月,内政部(Home Office)发布白皮书:《不再找借口:英格兰和威尔士打击青少年犯罪的新方法》(NoMoreExcuses:ANewApproachtoTacklingYouthCrimeinEnglandandWales)。书中写到“青少年司法系统内部形成了一种借口文化。它为自己的无效开脱,也常常为年轻罪犯开脱,暗示青少年因为社会环境不能控制行为”。(22)Ido Weijers and Antony Duff,Punishing Juveniles Principle and Critique,Hart Publishing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2002,p.56.出任英国首相的安东尼·布莱尔(Anthony Blair)在一次讲话中提出“严厉打击犯罪,严厉打击犯罪原因”。在惩罚、正义少年司法模式下,政府将罪错儿童父母设想成“故意疏忽大意的父母串通甚至鼓励不当行为的形象”(23)Roberta Vlugter,Too Little, Too Late? Parenting Orders as a Form of Crime Prevention, Professional Doctorate Thesis of University of Bedfordshire,2009, p.6.少年司法立法中的家庭政策聚焦于罪错少年及其父母的行为,变得越来越惩罚性。《1998年犯罪与治安扰乱法》(CrimeandDisorderAct1998)颁布,该法倾向于惩罚和威慑罪犯同时建议发布命令,通过干预预防再犯罪并严厉打击犯罪原因。《1998年犯罪与治安扰乱法》首次赋予法官发布亲职令(Parenting Orders)的权力,使父母对儿童罪错承担更多的责任。该法表明了政府关于少年犯罪原因的解读从将少年犯罪看做是贫穷和不平等等社会因素的产物转向将少年犯罪归结个人和家庭因素的结果,少年犯罪的责任从社会责任、国家责任转向个人和家庭责任。

二、英国亲职令之立法内容

《1998年犯罪与治安扰乱法》首创亲职令之后,《2000年刑事法庭权力(量刑)法》(PowersofCriminalCourts(Sentencing)Act2000)、《2003年反社会行为法》(Anti-socialBehaviourAct2003)、《2006年减少暴力犯罪法》(ViolentCrimeReductionAct2006)、《2006年警察与司法法》(PoliceandJusticeAct2006 )、《2010年犯罪与安全法》(CrimeandSecurityAct2010)、《2014年反社会行为、犯罪和治安法》(Anti-socialBehaviour,CrimeandPolicingAct2014)和《2020年量刑法》(SentencingAct2020)等法律对亲职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和完善。为了指导亲职令的适用,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儿童、学校和家庭部门和青年司法委员会(Youth Justice Board)联合发布了《亲职合同和命令指南》(ParentingContractsandOrdersGuidance),儿童、学校和家庭部门发布了《教育相关的亲职合同、亲职令和处罚通知》(GuidanceonEducation-RelatedParentingContracts,ParentingOrdersandPenaltyNotices)。下面以上述法律规定为基础,并参考两个指南,从适用对象、情形、具体要求、程序和管理等方面对英国亲职令的立法内容展开考察。

(一)亲职令的适用对象

亲职令的适用对象为实施了犯罪、反社会行为和违反学校纪律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2020年量刑法》规定,犯罪者被定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可以适用亲职令。其中,被判有罪时未满16周岁的,如果亲职令有利于预防罪犯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必须对父母或监护人作出亲职令。如果不满足条件,不作亲职令的,必须公开说明理由。如果罪犯被判有罪时年龄16或17周岁,如果亲职令有利于预防罪犯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法院可以对父母或监护人作出亲职令。换言之,对于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亲职令,而对犯罪时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法院可以弹性裁量亲职令。儿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儿童父母亲职令的适用方式为可以型弹性裁量。承担儿童罪犯父母责任为地方当局的场合,不适用亲职令。

(二)亲职令的适用情形

亲职令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做出儿童安全令( A Child Safety Order)或法院判决孩子未能遵守儿童安全令的要求、因儿童行为作出父母赔偿令(A Parental Compensation Order);根据《2014年反社会行为、犯罪和治安法》第1条的规定给予禁令或就儿童作出犯罪行为令或性伤害预防令等程序中,法院可以对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可以作出亲职令。

2.少年父母没有合理理由,违反了转介令中要求父母参加青少年罪犯小组(A Youth Offender Panel)会议的规定,法院可以作出亲职令。

3.学生因纪律原因被或可能被有关学校开除一段时间或永久开除,符合相关规则条件,有关机构可以就学生父母向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 )申请亲职令。

4.根据《1996年教育法》第443条规定,父母未能遵守学校的出勤令和第444条规定,父母未能确保注册学生按时到校上课,而被认定为犯罪的,法院可以对学生父母发布亲职令。

概言之,儿童父母被适用亲职令的原因包括儿童的犯罪行为、反社会行为和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等以及儿童父母违反教育法构成犯罪。儿童父母违反教育法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儿童没有按规定去学校,所以从根本上看,儿童父母被适用亲职令是因为儿童行为。

(三)亲职令的具体要求

亲职令要求父母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遵守命令中规定的要求。亲职令也可以包括但不是必须包括在同一时期内参加负责官员(Responsible Officer)给予的指示中规定的辅导或指导课程,时间不超过3个月。要求父母参加的辅导或指导课程亦或可以包括寄宿课程,但条件是只有当法院认为父母参加寄宿课程比非寄宿课程更能有效预防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再次实施或进一步实施,且父母参加寄宿课程可能对家庭生活形成的干扰没有不当,方才可以。法院裁量适用亲职令一个重要的目的考虑是亲职令能够预防儿童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反社会行为)或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或反社会行为)或改善儿童行为或督促儿童父母妥当履行亲职责任。考虑到亲职令的适用性,法律规定除非国务大臣公布父母居住或将居住的地区有执行此类命令的安排且该公告尚未被撤销,否则法院不得作出亲职令。亲职令中规定的要求必须尽可能地避免与儿童父母宗教信仰和正常上班时间的冲突。作出亲职令前,法院必须用普通语言向儿童父母说明亲职令的效力和亲职令拟定的要求;如果违反可能发生的后果等。

(四)亲职令的适用程序

因为儿童的犯罪行为或反社会行为或其他伤害行为等作出儿童安全令、父母赔偿令、禁令、犯罪行为令和性伤害预防令、儿童父母未能遵守学校的出勤令或未能确保注册学生按时到校上课被认定为犯罪的,若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可以作出亲职令。在转介令、因反社会行为的申请亲职令和被学校开除申请亲职令等情形下亲职令适用程序有另外的规定。

1.转介令情形下的亲职令

根据《2003反社会行为法》第25条规定,儿童被转介到青少年罪犯小组,如果小组成员有理由相信儿童从事或可能从事犯罪行为或反社会行为,青少年罪犯小组可以和儿童父母签订亲职合同。亲职合同包含父母声明即同意在合同所指明的期限内遵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青少年罪犯小组声明即同意给予父母支持以遵守规定要求。亲职合同规定的要求可能包括参加辅导或指导课程。亲职合同是一项民事命令(Civil Order),合同是自愿的,儿童父母不能被强迫签订亲职合同,拒绝签订亲职合同或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要求,不会被处罚。但是会成为以后法院决定是否作出亲职令的一项考虑。儿童被转介到青少年罪犯小组,青少年罪犯小组成员也可以就儿童父母向治安法院申请亲职令。如果儿童从事了犯罪行为或反社会行为,并且亲职令有利于预防儿童从事进一步犯罪或反社会行为,法院可以就申请作出亲职令。儿童的行为被判决为犯罪行为,法院打算对儿童适用转介令,同时对儿童父母适用亲职令,那么在作出亲职令前,法院必须获得并考虑有关官员(Appropriate Officer))如缓刑服务提供机构的官员、社会工作者和青少年犯罪工作队成员等提交的报告,这份报告列明了该官员建议亲职令应当包含的要求;阐述了为什么该官员认为这样的要求对于预防进一步犯罪是可取的理由;如果罪犯不满16周岁,这份报告的内容还要求包括罪犯的家庭情况以及亲职令对家庭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法官还必须考虑儿童父母对签订亲职合同的拒绝或者如果父母已经签订亲职合同,父母对于合同规定的违反。

儿童罪犯被转介到青少年罪犯小组,但儿童父母违反转介令中要求父母参加青少年犯罪小组会议的规定,儿童父母被青少年罪犯小组移交到青年法院(Youth Court),如果父母没有合理理由违反参加小组会议的命令,并且亲职令有利于预防罪犯进一步犯罪,青年法院可以作出亲职令。

2.反社会行为的申请亲职令

如果地方当局有理由相信儿童从事了或可能从事反社会行为并且该儿童住在或看起来住在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地方当局可以和儿童父母签订亲职合同或就儿童父母向治安法庭或郡法院申请亲职令。对于亲职令的申请,如果儿童从事了反社会行为并且亲职令有助于预防儿童从事进一步的反社会行为,法院可以对儿童的父母作出亲职令。住房提供者包括已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住房提供者或登记的社会房东,有理由相信儿童从事了或可能从事反社会行为,并且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或影响到有关住房提供者住房管理职能的履行,或者如果从事反社会行为,将会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或影响到有关住房提供者的住房管理职能的履行,有关住房提供者可以和儿童父母签订亲职合同或就儿童父母向治安法院或郡法院提出亲职令申请。对于地方当局和有关住房提供者亲职令的申请,如果儿童确实从事了反社会行为并且亲职令有利于预防儿童实施进一步的反社会行为,法院可以作出亲职令。在决定是否对儿童父母作出亲职令时,法官必须考虑儿童父母对签订亲职合同的拒绝或者如果父母已经签订亲职合同,父母对于合同规定的违反。如果罪犯不满16周岁,法官还必须获得并考虑罪犯的家庭情况信息以及亲职令对家庭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儿童年龄为16或17周岁,法院可以获取这些信息,但不是必须这样做。

3.被学校开除或可能被学校开除的申请亲职令

因为纪律原因,一个学生被相关学校开除一段时间或永久开除并且满足规定条件,有关机构(Relevant Body)如地方当局或者相关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和学生父母签订亲职合同或就学生父母向治安法院申请亲职令。如果依有关机构看来,学生实施了将会使其有合理理由被学校基于纪律原因开除一段时间或永久开除的行为,且满足规定条件,有关机构也可以就相关学校的学生向治安法院申请亲职令,而无需顾及特定学校限制开除的的任何做法以及不开除学生的任何理由,即使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理由关系开除后的教育或福利。对于有关机构的亲职令申请,如果发布亲职令有助于改善学生行为的,法院可以作出亲职令。法院在决定是否作出亲职令时,必须考虑学生父母拒绝签订亲职合同或者如果学生父母已经签订亲职合同,违反亲职合同规定条件的情况。根据《2006年教育与检查法》(EducationandInspectionsAct2006)第102条的规定:为了帮助被开除一段时间的学生重返学校和改善其行为,学校的校长要求学生家长到学校参与和校长或其他校长授权的人的重返面谈(Reintegration Interview)。对于被开除一段时间的学生父母,法院在决定是否作出亲职令时,必须考虑父母无合理理由不参与重返面谈的情况。如果学生的年龄不满16周岁,法院出亲职令前,还必须收集并思考关于学生家庭状况的信息以及亲职令对这些状况可能的影响。

对于亲职令,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可以提起上诉。对因儿童安全令或法院判决孩子未能遵守儿童安全令的要求、因儿童行为作出父母赔偿令而对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作出亲职令的上诉,应当向郡法院提起;对因禁令或就犯罪行为令或性伤害预防令而对儿童父母作出亲职令的上诉或者对于治安法院依据《2003年反社会行为法》第26条(转介令情形下的亲职令)、第26A条(反社会行为被地方当局申请亲职令)、第26B条(反社会行为被有关住房提供者申请亲职令)作出的亲职令的上诉以及对于依据《2003年反社会行为法》第20条(被学校开除或可能被学校开除的申请亲职令)作出的亲职令的上诉,应当向皇家刑事法院提起。对于郡法院依据《2003年反社会行为法》第26A条、第26B条作出的亲职令的上诉,应当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五)亲职令的管理

亲职令必须指定一个人如当地缓刑委员会或缓刑服务提供机构的官员、地方当局的社会工作者、儿童服务署署长或首席教育官人任命的人或青少年犯罪工作队成员等作为负责官员来监管亲职令的执行。儿童父母与负责官员之间良好关系的建立对于确保亲职令成功完成至关重要。亲职令规定生效期间,负责官员应当与儿童父母保护定期联系,以确定儿童父母遵守亲职令要求的程度。如果儿童父母没有遵守亲职令规定的要求,负责官员应当联系儿童父母。对于儿童父母违反亲职令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合理理由,负责官员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如果事实证明即使儿童父母没有过错,这些规定的要求很难遵守,负责官员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变更亲职令。但如果儿童父母违反规定没有合理理由,负责官员可以给予警告。3个月内父母违反规定要求超过一次,负责官员应当与儿童父母见面并审查亲职令,可以与儿童父母一起制定一个更适合需求和情况的新计划。如果负责官员无法与儿童父母取得联系或达成一个积极的共识,负责官员应当考虑将此报告给警察以进行调查。警察调查应当确定家长是否违反规定,以及是否有合理理由。如果儿童父母承认违反亲职令并且警察有足够证据提出指控,为了公共利益,警察可以酌情警告儿童父母。如果亲职令尚未届满,负责官员应当继续努力与家长合作以完成剩下的亲职令。如果儿童父母在警察警告后继续无合理理由违反规定,警察可以决定将案子提交给皇家检察署,皇家检察署在作出是否起诉时要考虑两个因素:即是否有定罪的现实可能和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皇家检察官可能认为,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给予简单警告就可以了,如果这样,就会把案子移交回警方。如果皇家检察署起诉到成人治安法院并且儿童父母否认有罪,案子将会进行简易审(Summary Trial),法院裁决儿童父母是否无合理理由违反亲职令的要求。如果儿童父母认罪,案件将进行宣判。如果儿童父母被定罪,法院可以处以不超过三级(最高1000英镑)罚金。这个罪不属于可记录的犯罪。法院不能在审理亲职令违反程序中作出一个新的亲职令。如果亲职令尚未届满或未被撤销,儿童父母仍然必须遵守规定的要求和继续参加负责官员指示的亲职辅导。

作出亲职令的法院,可以依负责官员或儿童父母的申请撤销或变更亲职令。亲职令的撤销理由可以是儿童父母完全遵守亲职令规定的要求和儿童行为有所改善等。如果撤销亲职令的申请被驳回,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再申请。亲职令可以通过增加或替代条款或取消原本条款而进行变更。亲职令可以因各种原因变更,如家庭搬到另一个区或者亲职令最初要求被证明无效等。

三、英国亲职令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管教令的制度规定

我国法律中没有亲职令这样的术语,但从内容上看,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管教令比较类似英国的亲职令。《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养不教,父之过”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被归结为家庭监管职责的失当或疏忽。为了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责任即无惩罚。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犯罪、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令,但由于没有规定违反管教令的法律后果,法的强制性不足,管教令更像是一种宣言、口号。法律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来落实的。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管教令”,但对于管教令的具体内容和适用程序没有规定,管教令的执行也没有配套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所以管教令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鲜有未成年人父母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被判管教令。

(二)我国检察机关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和督促监护令的实践探索

亲职教育,就是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和家庭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强制亲职教育就是强制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父母参加亲职教育课程辅导,以提高父母教养的科学性,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了矫正未成年人之父母教养不当或监管缺失,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实践探索未成年人父母强制亲职教育。

1.成都检察机关强制亲职教育之探索。

成都市检察机关自2015年开始探索强制亲职教育,2016年在八个基层院开展试点,2017年全面铺开强制亲职教育工作。(24)《一切为了孩子——云公益协办国内首次“强制亲职教育”全国专业研讨会》,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01054919_787150,2017年10月29日访问。探索中,成都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公益”模式:首先,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提出强制亲职教育要求。如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源于父母疏于监管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家长强制亲职教育。对于拒绝的家长,检察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对家长进行警告、训诫等处罚。检察机关还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对拒不出席的家长予以行政处罚。其次,亲职教育课程由公益组织提供,社工具体负责执行,课程主要邀请心理专家、法律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等来讲授,课程设置旨在帮助家长解决遇到的问题和解开心结。为了有效落实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成都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强制亲职教育工作办法》和《强制亲职教育实施办法》等,办法详细规定了亲职教育的对象、程序、内容以及违反后果等。

2.上海检察机关强制亲职教育之探索。

上海也是我国探索强制亲职教育较早的省市。2016年以来,普陀区检察院不断探索建立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制定了《强制亲职教育规定》和相关的工作细则,明确了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的性质、期限以及强制亲职教育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以及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参考。2021年,上海首家集专业化、智慧化、多元化于一体、社会各方参与的亲职教育基地——“蒲公英亲职教育基地”成立,该基地实行“一个家庭一套方案”,各职能部门和公益组织平台联合构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体系和多元帮教体系。借助青少年社工站等专业力量,通过多元培训课程以及持续性的跟踪回访等措施,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回健康生活。(25)参见林中明、姚彦静:《上海普陀区:亲职教育有了专门基地》,载《检察日报》2021年6月6日。

3.浙江检察机关强制亲职教育之探索。

浙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强制亲职教育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为提升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效果,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有关要求,2021年,杭州市检察院和妇联会签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联合开展强制亲职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决定以萧山区为试点区域,并在萧山科创中心建立了杭州市强制亲职教育萧山实验基地,依托相关社会工作组织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父母开展规范、专业、系统的强制亲职教育。(26)《失职父母将被强制“补课”,杭州全面推行强制亲职教育》,载澎湃新闻,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1688556,2021年3月12日访问。为了方便未成年人父母接受强制亲职教育,台州成立了全国首个“强制亲职教育”线上平台,通过 微信公众号提供亲职教育视频,要求涉罪未成年人家长实名登录系统,观看亲职教育视频并回答相关问题,进行测试并获得相应的积分。强制亲职教育接受情况与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监护状况等一起作为量刑考量。”(27)《全国首个“强制亲职教育”线上平台正式上线!失职父母强制接受亲职教育》,载《中国妇女报》2020年5月30日。

未成年人违法罪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监管缺失、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但实践中,对监护人的监管责任缺乏约束。为了强化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庆和福州等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督促监护令”。首先,重庆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之实践探索。为了科学有效地矫正罪错未成年人,重庆市垫江县出台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分类矫治,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进行训诫,对监护人发布《督促监护令》;《实施办法》贯彻“保护、教育、管束”办案理念,坚持早发现、早干预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渐进式和接力式分级干预,形成“训诫+督促监护+帮教”的工作模式。(28)参见战海峰、石磊:《重庆督促监护令告诫“甩手”家长》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04426814_162758?_f=index_pagefocus_3&_trans_=060005_xxhd,2020年06月28日访问。其次福州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之实践探索。为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充分发挥家庭监护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福州市检察院从2019年11月起,率先在全国探索实行“督促监护令”机制。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等案件纳入督促监护令的范围,邀请法律专家、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与学校、村(社区)、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协调,对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进行督促、评价和反馈,形成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五位一体的督促监护机制。为了增强“督促监护令”的约束力,对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者,由民警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洪波等提交了《关于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法律制度的议案》。2020年12月,全国第一次正式的“督促监护令”理论研讨暨实务交流会在福州举行。2021年全国两会,福州探索“督促监护令”的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29)参见周雯、张仁平:《福建探索“督促监护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载《检察日报》2021年07月15日。总结各地的实践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 督促监护令”。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未成年人保护的形势需要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我国亲职令制度的构建

如果说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的管教令,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所限,其宣示性意义更多,那么在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实践探索“强制亲职教育”和“督促监护令”等多年后,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以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等力量为基础构建的家庭教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逐渐健全的今天,为了提高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未成年人父母教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中国的国情,借鉴英国亲职令立法,构建我国特色的亲职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国亲职令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亲职令的适用范围、要求和程序等。

1.亲职令的适用范围

亲职令适用于因犯罪被法院宣告缓刑、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因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严重不良行为,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被假释的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首先,亲职令适用的行为种类要件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均为不法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为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责任能力是作为对行为人进行道义性非难的前提的自由的意思决定的能力,是犯罪能力”(30)[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1页。,青春期是人生的发展期和过渡期,在这个阶段,人的认识能力和辨认能力得到了发展,虽然从个体的角度而言,能力的发展进度和结果存在差异性,但刑法拟制了不同年龄段的责任能力。如果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虽然因法定年龄责任要素阻却刑事责任,但从进一步犯罪预防角度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必要适用亲职令。其次、亲职令适用的行为处理要件为:因犯罪被法院宣告缓刑、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因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严重不良行为,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不予刑事处罚;被宣告假释。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在判决中不同时判处亲职令。因为犯罪被法院宣告缓刑、管制、刑事处罚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因不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不予刑事处罚的以及被假释的,因为此时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生活,为了预防进一步犯罪,需要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科学监管,所以可以适用亲职令。

2.亲职令的具体要求

亲职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加强监管和接受家庭教育课程辅导。首先,亲职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监管,履行监护责任。父母疏于监管与未成年人罪错具有显著相关性,所以亲职令要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履行好监护责任。其次,亲职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辅导课程。如何教养子女是一门学问。进入21世纪后,信息社会对每个岗位上的人要求越来越高,父母岗位亦如此。没有天生的父母,父母需要不断学习,获取教养知识和技能,以履行好亲职义务。为了提高教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亲职令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由社会提供的家庭教育辅导课程。

3.亲职令的适用程序

对于因犯罪被法院宣告缓刑、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假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法院在作出缓刑、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或假释裁定时,为了预防未成年人进一步实施犯罪,可以决定对其适用亲职令。对于因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请亲职令,根据案子情况和为了预防未成年人进一步实施犯罪的需要,法院可以决定适用亲职令。对于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严重不良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亲职令,为了预防未成年人进一步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法院可以决定适用亲职令。法院在对犯罪未成年人作出缓刑、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或假释裁定时,不作亲职令的,需要说明理由。对于人民检察院或公关机关的亲职令申请,法院拒绝的,也需要说明理由。因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或因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签订亲职合同。亲职合同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愿签订的合同,违反不会被处罚,但亲职合同的拒绝签订或违反,可能会成为法院亲职令判决的考虑因素。

对于法院作出的亲职令不服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提起上诉。因为一些事由,如未成年人父母离开原居住地或监护人变更等,在履行亲职令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或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亲职令的执行需要法院指定一名官员来监督管理,亲职令中的家庭教育课程辅导由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提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亲职令的规定,法院可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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