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20年回眸与展望*

2022-03-10 00:59朱小平王海容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2年2期
关键词:医事法学专业法学

朱小平 ,王海容 ,刘 毅

(西南医科大学,四川 泸州646000)

20世纪6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外学科发展从“高度分化”走向“交叉融合”、人才培养从单学科“专业教育”迈向“跨学科教育”的发展趋势,以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设置跨学科专业或组织、将学科进行交叉与融合是当今世界一流大学的共识和特征。我国政府对学科交叉融合也十分重视,2020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交叉学科门类设置,交叉学科成为我国学科专业目录中的第14个学科门类[1],这必将为我国医事法学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提供更多生存发展空间。医学与法学两门学科高度融合、相互渗透产生的医事法学顺应了学科交叉融合的发展趋势[2],为医学和法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天地。历经20余年的发展,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现状究竟如何?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调研全国目前尚在开办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29所高等院校,回顾分析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发展历程与现状,深度挖掘问题根源,谋划未来发展思路,以期能为后疫情时代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1 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历程

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建立时间并不长,1996年南京铁道医学院首批开设医事法学专业方向,标志着医事法学学科专业的诞生(因教育部目前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没有医事法学、卫生法学或类似专业名称,故“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业,而仅是“专业方向”。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医事法学专业”)。自诞生以来,医事法学历经了短暂快速发展期后,由于种种原因进入停滞发展的瓶颈期,在夹缝中生存,学科专业建设几乎一直处于“边缘化”发展状态。2000年以前,仅有2所高校(即南京铁道医学院和潍坊医学院)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进入21世纪,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8年,我国共有45所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开办了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然而,2008年后,再无高校新开办医事法学本科教育,最早开办医事法学本科专业的东南大学(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开始停招该专业的本科生,之后陆续有若干所高校停办了医事法学本科教育。截至2017年12月,停招的高校有12所,其中医药类院校4所、综合类院校5所、师范类院校2所,理工类院校1所;仍在开办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高校有33所,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呈现萎缩状态。此外,自国内高校开办医事法学教育以来,我国医事法学教育曾涵盖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4个层次,但现有教育层次仅涵盖后三者——全国唯一一所开办医事法学专科教育的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原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于2015年停招了法律事务(医事法律)专业。

回眸、反观20余年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发展历程,该学科专业在回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急迫需求,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发挥学科交叉融合特色优势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培养了大批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有助于实践中对涉法医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缓解了我国医疗纠纷数量不断增长、冲突激烈程度不断加深,医患矛盾日益激化、负面影响不断增强的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我国医疗卫生立法、执法、司法体系的完善,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另一方面,顺应了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时代趋势。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和具有医学学科的综合大学利用自身医学学科优势,融合法学学科开办医事法学专业,既拓展了自身学科专业范围、突破学科门类单一局面,适应了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对规模扩张的需要,更是充分利用其办学资源条件,实现自身特色办学的需要。

2 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分析

课题组对目前开办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33所本科院校中的29所高校进行了调研。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调查内容涉及专业设置与学位授予、师资队伍、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基地平台与图书资料、毕业生就业去向等方面,调查结果采用SPSS软件进行录入和分析,对我国医事法学本科专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总结。

2.1 专业设置名称不统一,招生与学位授予有差异

调查显示,我国医事法学本科专业开办时间最早在1996年,最晚在2010年,主要集中在2001~2006年,这个期间28所高校开办了医事法学本科教育。详见表1。

表1 29所高校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开办时间

调查发现,各高校专业设置名称不一。由于目前教育部普通本科专业目录中尚无该专业,各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将医事法学置于相近专业之下,作为专业方向培养医事法学人才。在被调查的29所高校中,依托法学专业的有19所,依托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有9所,依托临床医学专业的有1所。从专业方向名称来看,也极不统一。29所高校专业方向的命名达9种之多,其中,依托法学专业的高校多选用“卫生法学”和“医事法学”名称,依托公共事业管理的还加入了管理类专业名称,如“卫生法规与行政管理”等。详见图1。

图1 29所高校医事法学本科教育依托专业方向统计图

招生类别有差异。因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不同,医学专业一般仅招收理科生,而法学专业则文理皆收。在调查的29所开办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高校中,大多数实行的是文理兼收,有9所高校只招收文科生,2所高校只招收理科生。详见图2。

图2 29所高校医事法学本科教育招生类别比例图

学制与学位授予有差别。在29所高校中,目前仅有2所高校为5年学制,毕业时分别授予法学学士、医学学士;其他27所高校均采用4年学制,学生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或管理学学士学位。详见图3。

图3 29所高校医事法学本科教育学位授予名称比例图

2.2 师资队伍参差不齐,“双师型”教师极度匮乏

从师资队伍总量看,29所高校中,法学专任教师最少的为4名,最多的为26名;20名及以上的高校仅4所(占13.8%),近85%的高校法学师资数未达20名。师资队伍中法学专业化背景欠缺,具有医法交叉学科背景的“双师型”教师极度匮乏,仅41名(占12.02%);从单个高校来看,无“双师型”法学教师的高校有12所、数量为1名的有8所、数量为2~5人的有8所、数量为8名的有1所。此外,拥有医学、法学双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专任教师中有临床工作经验的极少,共有9名,最少的为0名(有22所高校),其次为1名(有5所高校),最多为2名(有2所高校)。

从学历看,29所高校的法学专任师资以硕士为主、博士为辅。341名法学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31名(占9.09%);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191名(占56.01%);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119名(占34.90%)。具有博士学历的师资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综合性、高水平大学,且法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占比与其校内其他专业教师相比明显偏低,说明医学院校很难吸引法学博士任职。从职称看,在27个有效样本320名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职称的39名(占12.19%);有副高职称的106名(占33.12%);中级职称的159名(占49.69%);初级及其他的16名(占5%)。从单个高校看,大多数高校具有1~4名正高职称的专任教师,但也有6所高校尚无正高职称教师。

调查发现,开办医事法学专业的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有“师资自建”和“师资共享”两种模式[3],由于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定位不清晰,师资队伍建设受到一定影响,开办高校普遍存在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窘境,专任教师队伍中尚有较多思想政治教育、公共管理等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一方面,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引进困难,在医科院校尤其明显,无论是法学抑或管理学,在医科类院校均属非主流学科,很多学者担忧在医科院校这些非主流专业容易被边缘化,发展前景渺茫,因此不愿到医科院校任教;另一方面,在师资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又存在着课程数量多、学制短、学时少的双重矛盾,既需要满足教育部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要求,又面临必要的医学课程以及医法交叉融合课程的学习,难免出现教师“赶鸭子上架”,学生“应接不暇”的困境。

2.3 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差异较大,成效不明显

教学改革成效不佳。调查显示,各高校皆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教学改革,主要有:精品资源课程建设、教学方法改革、专业综合改革和课程评价改革等。除9所高校仅实施了1种类型的教学改革外,其余20所高校均实施了两类及以上的教学改革,其中,同时选择以上4种类别教改方式的高校有6所。但对于专业教学改革的成效,仅有14所高校认为良好(占48.28%),另有15所高校认为一般(占44.83%)或不明显(占6.89%),按从高到低以多选排列,其参与比例情况详见图4。

图4 29所高校实施教学改革的种类及占比图

课题组还重点考察了法学专任教师2015-2017年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科研奖励情况,有效样本为26个,通过调研发现科学研究在高校间的差异较大。

在科研立项方面,主要了解了获批省部级以上项目情况。在26个有效样本中,2015~2017年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项,省部级项目124项。从单个高校来看,获得高级别科研项目的数量有较大差异: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的高校有3所、1项的5所、0项的13所,有1所高校获得省部级项目达19项之多。

在科研成果方面,主要从论文、专著、教材三方面考察各高校教师科研、教研成果情况。调查显示,2015~2017年间,26所高校共发表南大核心期刊论文83篇、北大核心期刊论文257篇,出版专著44部,主编教材44部。从单个高校来看,存有较大差异:南大核心期刊论文数量区间在0~16篇、北大核心期刊论文数量0~32篇、专著数量0~9部、教材数量0~5部。

在成果奖励方面,问卷仅调查了各高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和教研、教改成果获奖情况。26所高校共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省部级科研奖励9项;从单个高校来看,大多为1~2项/校,未获得上述任何奖励的高校有21所。

就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看,学界关于医事法学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小众学科方向的改革和研究容易受到诸多限制,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推进难度较大,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存在缺陷,教育教学质量不免令人忧心。

2.4 基地平台、图书资料量少质忧,保障建设滞后

实践基地与平台数量不足。29所高校中绝大多数高校建有校内模拟法庭(仅1所未建),但除此之外,校内其他实践基地与平台建设情况不容乐观:建有校内法律援助中心的高校不到总数的一半,建有校内医事法律研究会和校内法律服务窗口的高校不到总数的30.0%。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与平台占前三位的分别是法院、医疗卫生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司法厅(局)和公证处排在最后两位(详见图5)。基地平台量少质忧,导致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系统性、多样性不足,法律实践落后,医疗卫生法治人才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欠缺,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图5 29所高校专业实践基地与平台统计图

图书资料与数据库数量不足。29所高校中,有14所高校医事法学专业所在院系建有专业图书室,专业图书室藏书量最少500册,最多10万册,1000~3000册的高校居多。在问及学校藏书是否能够满足医事法学专业教学需要时,有8所高校选择“不能满足”(占27.59%),有14所高校选择“基本能满足”(占48.27%),有7所高校选择“能满足”(占24.14%),没有1所高校选择“完全能满足”选项。调查还显示,仅有6所高校为医事法学专业建有专业数据库。在问及学校及院系图书资料(含数据库等)是否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时,有15所高校选择“是”,有13所高校选择“否”,有1所高校未作选择。

2.5 毕业生就业总体向好

课题组根据本校医事法学专业往届毕业生就业去向,设计了12类就业去向。调查显示,各高校毕业生主要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和继续深造考研,其次为律师事务所,再次为法院。占比在50%以下的有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高等院校和公证处。有3所高校选择了“其他”并具体标明了就业去向:企业、自谋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详见图6)。在进一步了解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单位排序(按就业学生数量)时,仅有22所高校予以回复,分别是:医疗机构(11所高校)、律师事务所(6所高校)、法院(2所高校)、保险公司(2所高校)、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2所高校)、企业(1所高校)。

图6 29所高校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去向统计图

3 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问题溯源

综观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现状,总体上取得了较大发展,为社会培养、输送了一批批急需的既懂医又懂法的医事卫生法治人才,毕业生就业情况总体向好,说明该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需求是相适应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生存艰难、发展受限,专业发展一再走下坡路,人才培养得不到社会的充分认可。追本溯源,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根源性问题。

3.1 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建设的内生动力与外在推力之间的动力失衡

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发展既依存于医学与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发展、融合和壮大的内生动力,也离不开学科的外部建制与知识规训,离不开学科门类的规约,这是医事法学学科赖以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外在动力和推力。学科专业的定位与归属问题是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根基性问题[4],学科专业归属差异、动力失衡导致了人才培养学制、培养方式、授予学位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人才培养体系缺乏规范,所培养的人才得不到社会广泛认可。尤其在2018年司法考试改革后,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归属问题成为非常突出的矛盾: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2018年及之后入学的设立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和临床医学专业下的医事法学专业方向的学生,由于其无法获得法学学位,不能参加法律执业资格考试,这将直接影响非法学医事法学方向学生的就业问题。正是基于对“出口难”问题的担忧,不少高校从2018年开始停招医事法学本科专业方向学生。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萎缩和衰落,根本原因一是在国家层面未获得学科专业建制——在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医事法学并未被纳入其中,“医事法学”仅为一个方向而非专业;二是未在学校层面获得重视和扶持——部分高校在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开设该专业方向导致“先天不良”,开设后又因其为非主流学科专业而未引起足够重视、扶持和推动,导致其“后天不足”。

3.2 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内涵建设与教学保障之间的张力失衡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新时代呼唤我国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这就需要形塑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新理念、新发展和新格局,建立新观念和新体系,才能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但是,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发展面临“先天不良、后天不足”的短板,加之教学保障体系建设也相对滞后,导致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需求与现代教学保障之间的张力不平衡,制约了新时代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这就需要科学制定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标准,规范学科专业的发展,提升我国医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创生医事法学学科专业的发展活力和张力,促进该学科的创新发展和持续建设,形成我国医事法学教育的比较优势和专业特色,讲好医事法学教育的中国故事。

3.3 医事法学教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与学生发展之间的需求失衡

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两个复杂的学科复合而形成的交叉学科,其学科复杂性不言而喻,对教育服务的有效供给要求更高。在产品质量理论视域下,教育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活动,主要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和学生产品。医事法学本科教育要获得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则须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更要在优质教育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提供优秀的学生产品质量,提升输出质量,充分调和教育的有效供给侧与学生需求侧之间的矛盾冲突。不管是教育服务还是学生产品,最终落脚点在于学生成长成才和更好地服务社会。医事法学教育作为“育人”而非“制器”活动,培养的是与人沟通交流,处理复杂医事关系的人才,更需要充分认识和理解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须主动适应社会变迁和学生成长发展需要,不仅要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更要造就“有灵魂的人才”“有温度的人才”和“有情怀的人才”,正如雅思贝尔斯所言:“教育活动所关注的是:人的潜力如何最大限度调动起来并加以实现,以及人的内部灵性与可能性如何充分生成,质言之,教育是人的灵魂的教育[5]。医事法学则是触及人类灵魂深处的教育活动,需进一步提升学生在实践创新、团队合作、交流沟通、责任担当和健康生活等方面的核心素养和核心能力[6]。

4 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未来展望

4.1 充分发挥医事法学人才培养在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法学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7]。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化和法治化的过程[7]。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公民健康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得以普遍增强,对于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更加发挥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高素质医事法学人才承载着医疗卫生事业法治化建设的重任。当下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建设正顺应时代强势推进,全面深化医事卫生法学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大力开展医事法学教育,培养高质量的医事法学本科人才,塑造更高层次的拔尖创新人才,是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根基所在。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后、全面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急需聚焦未来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对各类医事法学人才的需求,构建并完善涵盖医事法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医事法学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标准,这是当前和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所需,也是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之必须。因此,进一步加强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建设正当其时,期望国家和社会予以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更好、更快促进医事法学教育发展[8]。

4.2 强化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建设,构建高质量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

4.2.1 统一学科专业设置,协调解决医事法学内生动力与外在推力之间的动力失衡

国家要旗帜鲜明地明确医事法学的学科地位和专业归属,规范医事法学专业设置,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事法学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着力医事法学新法科建设,才能有效保障医事法学学科专业的健康发展[7]。建议教育部将医事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交叉学科或者作为法学二级学科进行设置[8],并据此规范学科专业名称、学位授予名称、学制年限、课程体系等,使医事法学专业获得国家层面的肯定和认可,取得相应地位,学生在面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才不会被拒之门外。同时,组建全国医事法学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设定相对统一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及核心课程体系,组织全国医事法学研究力量编写医法结合特色教材等。在统一医事法学学科专业设置的过程中,应明确医事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不能仅以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标准去评判医事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而应以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为基础,设计科学合理的医事法学教育质量标准。

4.2.2 明确教育质量标准,着力推动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教育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教育目标而制定的教育质量规范[9],是指导和规范教育过程的基本准则,也是衡量教育质量高低的评价依据[10],科学的教育质量标准是规范开展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前提。教育质量标准应当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11],国家标准由教育部制定,主要应明确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资质标准,包括专业设置标准、人才培养标准、质量评价标准等,明确制定《医事法学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按照这一标准定期对医事法学学科专业进行学科评估和专业认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则由医事法学专业所涉及主管机构,协同行业部门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进行联合制定,同时充分听取高校意见。教育标准的核心标准应当是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涵盖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学条件、教学效果、质量保障支撑体系等人才培养全过程、全方位内容,协同解决质量建设与教学保障之间的张力失衡问题。制定质量标准时应当有最基本的底线标准,也就是合格标准,在合格标准基础上还要鼓励高校跳起摸高,充分培育医事法学交叉学科优势特色。在教育质量标准引导下,开办高校还需加强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基地平台、图书资源、制度建设等支撑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学科专业内涵,推动医事法学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社会认可度。

4.3 强化协同育人体系构建,有效缓解医事法学教育服务与学生需求之间的矛盾冲突

未来医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应牢固树立“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着力强化协同育人体系建设,确保教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一是强化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核心知识、核心能力、核心素养培育,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是推进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方法改革,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发展需求,对医法结合课程内容进行整合、更新,综合运用案例教学、辩论教学、诊所教学、现场教学、小组讨论等多种方式,提升教学质量和育人效果。三是倡导现有高校联合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以改变过去高校之间单兵作战、投入精力不足、改革乏力的现状,促进教学改革研究范式的创新和教学成果的综合运用。四是注重加强课程建设与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融合,借助现代化教学媒体,提供给学生更多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教学信息,使之更能满足医法结合个性化、智能化发展需求。五是着力打造医法结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加速教师知识更新速度,鼓励医事法学教师参与行业实践,以法官助手、检察官助手、律师助手等身份参与法务工作[15],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科研互助,助力提升医事法学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水平,以师资队伍质量提升保障医事法学本科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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