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杜韩笔记》考略

2022-03-17 08:42王照年梁伟荀
关键词:兖州李氏诗话

王照年,梁伟荀

(闽南师范大学文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读杜韩笔记》(以下简称《笔记》)的作者是清代李黼平(1770—1833年,字绣子,又字贞甫,号著花庵居士),嘉应州(今广东梅州梅江)人,年少聪慧过人而有异能,十四岁时即“精通乐谱”,嘉庆十年(1805年)进士及第,“选翰林院庶吉士”,后任江苏昭文县知县、东莞宝安书院山长等职。治学擅长于经学,且“工考证”;为官“以宽和慈惠为宗”,处事虽“不忍用鞭扑”却能够“狱随至随结”;平素好读书,尤精于编撰;故而“民间因有‘李十五书生’之目”[1]18282。卒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享年六十三岁。《清史稿·儒林三》有传,详可据之。毕生有《易刊误》二卷、《文选异义》二卷、《笔记》二卷、《毛诗䌷义》二十四卷、《著花庵集》八卷、《吴门集》八卷、《南归集》四卷等著述,历经百余年后,传世者由今人李永新点校、李国器辑补而成诗文汇编本《李黼平集》,见有《著花庵集》八卷、《吴门集》八卷、《南归集》四卷、《笔记》二卷,另有附录《集外诗文》《友朋酬唱》《传志》《重刻序跋》《诸家评论》五种,应为现今辑录李氏诗文最完备的传本。其中的《笔记》(分上、下卷)是一部专门评论和考证唐人杜甫、韩愈诗得失的笔记性著作,故被晚清以来研究杜诗和韩诗的学人所重,一般认定为“诗文评”或“评论”类著述。例如,孙殿起在《贩书偶记续编》中,将该书著录于“诗文评类”[2]320;再如,傅璇琮在《中国古代诗文名著提要》中,将该书著录于“诗文评卷”[3]515;又如,陈伯海、朱易安在《唐诗学书系·唐诗书目总录》中,将该书著录于“评论及资料篇”[4]1112;等等。从《笔记》及其作者的研究现状而言,当前的学界尚处于起步阶段,形成的成果并不是很多,或为一书之专章,或为公开发表于期刊,且内容主要集中于李氏生平事迹及其诗作成就方面的研究①详见陈永正《岭南文学史》第八章第一节、罗可群《广东客家文学史》第四章第九节、罗可群《李黼平诗事年表》与《李黼平对岭南诗歌的贡献》、方尤瑜《“粤诗冠冕”李黼平的“东莞印象”》与《殷殷良马情,拳拳知遇心:李黼平和阮元的情谊》等著述。。在此基础上,为了有效而持续推进这一研究的纵深发展,我们认为极有必要对《笔记》作者“系狱”的时间、文本性质的界定、杜诗学研究中的价值三个问题进行考论。

一、《读杜韩笔记》作者“系狱”时间考

有关李氏的生平事迹,除《清史稿》本传外,又见于《光绪嘉应州志》《东莞县志》《清代学者像传》等史籍的李氏本传。此外,在《李黼平集》中收录清代史学家梁廷楠《藤花亭散体文初集》卷八之《奉政大夫翰林院庶吉士绣子李大夫墓志铭》一文,对李氏生平介绍最详。梁廷楠(1796—1861年),字章冉,号藤花亭主人(一作藤花主人),广东顺德(今广东佛山顺德)人,曾经在李氏门下接受过一段时间的学术历练,二人交往可谓从密过深,如李氏在其自编诗集《南归集》中收录的六首《门人梁章冉圆香梦乐府题词》诗,正是当时受梁廷楠之请所作。再如,后来李氏受梁氏之请,又为梁氏《藤花亭曲话》撰序,并盛赞其“诚足为曲家之津梁也”[5]P511。足见,二人交往已至亦师亦友的程度。因此,在适当剥离梁氏作为李氏墓志铭撰者而必为亡者适当虚饰的成分之后,所载基本事体实乃当时人记当时事,既详实而又可靠,应具很高的文献价值。

事实上,与其它有关李氏生平事迹的文献记载相比,梁廷楠的这篇墓志铭成文最早,应是此后文献撰述的基本依据,这从相关记载内容均不外乎李氏“选翰林院庶吉士”“散馆改官昭文知县”“以漕粮额亏落职系狱数年”“入主东莞宝安书院”等基本事体来看,亦可证之。然而,由于近两百年间的各种历史原因所致,在不同文献记载的具体细节方面,特别是在李氏“系狱”时间上,已出现八年、七年、六年之说的出入问题。如据梁挺楠《奉政大夫翰林院庶吉士绣子李大夫墓志铭》载:“在狱八年。”[5]533又据桂文粲(1823—1884年,字子白,广东南海人)《经学博采录》同载:“系外台狱八年。”[5]537但是,据古直(1885—1959年,字公愚,广东梅州人)《客人三先生诗选》载:“坎窞六年,始出圜户。又三年,始归粤。”[5]546另据温仲和(1849—1904年,字慕柳,广东嘉应人)主修的《光绪嘉应州志》载:“系狱七年始归粤。”[6]诸如此类者,不一而足。彼此之间存在的记载差异势必引起后世学人的关注,如已有学位毕业论文《李黼平诗歌研究》中,曾对此事作过一番较为细致的考证,并最终确定李氏系狱时间为六年[7]。事实上,依据李氏《出狱》诗有“怀锦兼奉葫,六年靡不为”[5]288句,又据李氏《次韵巢松太史见赠》诗有“坎窞六年枕,旅次一朝挥”[5]295句,将其系狱时间直接定为六年,应为可信度较高的结果。这是因为,此说毕竟乃李氏本人在其所作诗句中亲承,似乎再也没有什么可以辩解理由了。可是,我们认为将此事放在具体境况之下进行审视,就会发觉确有不实之处,极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商榷。

首先,李氏出狱以后并未能获得即刻返粤的机会,故不得不在吴地又待了三年的时间,如李氏有诗云:“三载言归今始归。”[5]351这也是出自李氏的亲承,肯定是事实。另外,出自旁人之手的文献记载中,这一情况也是如此。尤其对于李氏滞留吴地而三年未能返粤的原因,桂文粲在《经学博采录》一书中明确记载:“丁丑恩赦,改论城旦出狱。庚辰限满,南归。”[5]538据此载可以断定,李氏在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确实因遇赦而出狱。可是在此后三年之内,李氏因何未能得以归粤?甚至从未离开过“系狱”所在地?究其真实原因,正在于李氏的处境虽已不再是身陷囹圄而受到严格管制的囚徒,但还是处于服刑役的状态,并非完全释放出狱而从此获得行动自由之身。直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李氏服刑役期满之后,最终才得以彻底释放,遂即刻返粤。可见,在这三年期间,应当可以在狱外活动,但必须接受所在地的监管,实乃戴罪服刑役的囚徒状态。

其次,除桂氏记载之外,另有梁廷楠对此事做过一个明确的解释,即曰:“既援赦出狱,主陈芗谷中丞署,又三年,乃得南还。”[5]533将此载与以上桂氏的记载进行相比,则足以令人困惑不已。尽管桂、梁二人都对李氏三年滞留吴地的原因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但是从彼此的记载中界定的最终后果,确实存在着过于悬殊的差异。这是因为,梁氏所称“主陈芗谷中丞署”与桂氏所谓“改论城旦”①城旦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罚。据《史记·始皇纪》载,丞相李斯曰:“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集解》曰:“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幕筑长城。”即与后世五刑之徒刑类似,其本质上是一种徒役之事。再据《汉书·惠纪》注:“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四岁刑。”及至后世,所谓“城旦”者,亦指处于流放或服徒刑之类的囚徒。完全不是同一等次的结果。也就是说,李氏在遇赦出狱后,如果按照梁氏所称李氏已跻身于“主陈芗谷中丞署”者,那么其当时的身份应为处于官场办事的官身;如果桂氏所谓李氏只是被“改论城旦”者,那么其当时的身份依然是服刑役期间的囚徒。可见,梁氏与桂氏的记载的事实之间,既相互矛盾,又彼此冲突。究竟孰是孰非?按常规而言,合乎情理的情况应是梁氏的记载确有一定程度的掩饰之词,即便是梁氏所载有一定的存实成分,那也至多就是李氏戴罪服刑役的三年期间,曾得到过时任两江总督陈桂生(1767—1840年,字坚木,号芗谷,浙江钱塘人)的赏识,并极有可能帮陈氏料理过一些公署事务,然而李氏戴罪之身并没有因此而有所改变,自由行动依旧深受限制,南归肯定是不可能的事。再据李氏在此期间曾作《寄云伯崇明》诗云:“方读司空城旦书。”[5]290又据与李氏同时代的清人陈文述(1771—1843年,字谱香,浙江钱塘人)所作《送李绣子大令归粤东》诗云:“仍论城旦舂,汉律夙所诫。”[8]。由此可知,无论是李氏本人还是当时交往的旁人所云,均证实了桂氏关于“改论城旦”的说法,应当属实。

最后,我们在此有必要深讨一下所谓的“城旦”。这本是秦汉时期一种徒刑和肉刑结合的酷刑,带有较大程度的惩罚性,主要是将判刑后的囚徒发配到边塞服刑役,即接受戍守长城兵卒的管制,昼夜查探敌情、修筑长城。可见,这原本是一种定罪判刑后的囚徒在主体上接受服苦役的刑罚。沿至后世,所谓的“城旦”确虽已趋于泛化,人们在习惯也将戴罪受管制、服刑役之类的徒刑统称为“城旦”,但服刑者无疑属于囚徒的身份如故。由此可以界定,李氏遇赦出狱后,身份依旧还是囚徒。至于在做什么,也许真有梁氏所谓“主陈芗谷中丞署”的情况,即李氏在解除严控状态的牢狱之禁后,因其曾是进士出身,又加文名在外,故有可能被陈氏留在身边办过差事。不过,这种可能性几乎微乎其微,即使真有可能,也依然不能改变其“改论城旦”的囚徒身份。更为可信的实际情况,应当是清末祝庆祺在《刑案汇览三编》卷五“二罪俱发以重论”条中记载的那样:

云抚咨:参革知县刘义遵先因故入人罪拟徒,奏结后又查出该革员有挪移酷项情事,审明从重拟总徒四年。今限内完赃,应否照例免罪。奉谕:将江苏省李黼平一案查出,一并交馆查核等因。……至江苏司参革知县李黼平一案,查改革员因私将厂单印串抵皆银两,照官吏挟势借贷所部财务例,拟流罪上量减拟徒。因另有挪移库银仓谷,从重照挪移库银一万两以上例拟近边充军。业经本部题准,照例勒限监追。如果该革员限内完赃,亦应比照办理,均无销误。[9]154

据此载可知,在这起案件中,李氏最终于嘉庆十七年(1812年)按律例被判为“拟近边充军”①按《大清律例》规定,近边充军属于“附近”“近边”“边远”“极边远”“烟瘴”中的五充之一,应发往二千里之外的边地“配所”,犯罪者统称为“流人”,服刑期间虽可在军前效力,亦可在属地任差,但属于“系狱”管理状态。李黼平一案乃按挪移库银一万两以上例治罪,原则上可判拟近边充军,然可限一年全完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外,按现在未完之数治罪。故李黼平仍在吴地。而非徒刑。再从李氏《即事二首》诗中有“三年飞挽备辛勤,为负官缗拟赴军”[5]P251两句来看,当时遇赦出狱,只是从“拟近边充军”降格为服“徒役”,并非刑满释放。所以,从李氏自身主观的角度认为自己已经是出狱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活动空间。可是,事实上这也只不过是管制方式或程度的改变,李氏依旧处于囚徒的身份并没有变化。因此,李氏有所谓“坎窞六年枕”之说,我们认为此“六年”者,应当仅指李氏处身于牢狱之中,经受着严格的管控,且处在生命安全难以保证的境况之下所产生的个人情感体验,应属于很准确的事实陈述;同时,这也是相比于此后三年内,既有了一定的活动自由,且已无性命之忧的写照。这从实际情况来看,自嘉庆二十二年改为狱外服刑之后,确实是李氏入狱以来的第六个年头,但从嘉庆十七年算起,实际上只是满五年左右的时间,应当尚不足六年。如果再加上此后狱外服刑役至嘉庆二十五年归粤之前的三年,那么梁氏、桂氏谓其系狱八年无疑是最可靠的说法。而况以李氏到古氏所言“坎窞”一词,也值得注意,该词本意是指坑穴,喻义也并不仅仅等同于系狱、入狱之类,更多地应是表明李氏正身处内外均无应援的凶险逆境之中②据《易经·坎卦·初六》载:“习坎入于坎窞。凶。”无专指“入狱”之义。蒲松龄《聊斋志异·钟生》有云:“舅乃非人!此弥天之祸,不可为谋,乃不明言,而陷我于坎窞。”指凶险之境。。

总之,凡所谓李氏“系狱”七年、六年者,均为不够确切的概指。厘清此事虽显得有点过于苛求,但由此方可洞见“系狱”之后的李氏心境已迁,再无意于仕途,在书院专心治学,迎来了个人著述的丰盛期。而我们在此探讨的《笔记》,正是成书于这一时期。

二、《读杜韩笔记》文体性质之辩

《笔记》是李氏随笔性的著作,又专论诗,所以目前学界多将其划归集部中的“诗文评”或“评论”之属的类目下收录。比如,孙殿起在《贩书偶记续编》中将其收录于“诗文评类”[2]P320;再如,傅璇琮在《中国古代诗文名著提要》中将其收录于“诗文评卷”[3]515;又如,陈伯海、朱易安编纂的《唐诗学书系·唐诗书目总录》在“评论及资料篇”中著录了《笔记》的版本信息[4]1112;等等。以李氏《笔记》内容分上、下两卷各自论杜诗和韩诗,全书无目录,卷内不分目,逐条均不录原诗,只针对杜、韩个别诗句、词语、典实等加以笺释和评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学界同行据此将该书划入“诗文评”之属,实无不妥之处。这是因为,“笔记”作为一种执笔著述而畅言所论的体式,往往有着自由度较大、个体性较强的特点,决定了其原本的学术性质具有样向性,既具有与其它文体之间存在着彼此趋于一致的共性,又具有与之完全不同的个性。因此,实不可一概而论,也没必要非将其归属于四部中的哪一部类之中。李氏《笔记》也是如此,尽管个性很强,体式也比较特别,但其内容的主体性必定趋于笺释和评论诗歌。

然而,若最终确定将其归于“诗话”之属的结果,应为不合理。这是因为,“诗话”作为一种文体的历史比较久远,故而形成了相对独立而固定的内涵,如从第一部“诗话”——欧阳修的《六一诗话》起,成型的“诗话”就已经成为评论诗人得失、搜集诗歌故事、鉴赏诗歌情意表达、阐发诗歌创作理论、表达诗歌批评意见等方面的一种通行体式。可以说,这也是自宋代以来形成的“诗话”与其它诸如“诗评”“诗说”“诗格”“诗品”等诗学作品不能混同的差异性特征。也就是说,所谓“诗话”,只应作为一种相对独立而固定的文体类的类目,存于“诗文评”大类之下;而不应当作为一种几乎等同于“诗文评”大类的总目,用以囊括“诗文评”大类中大多数相对独立存在的文体。由此可见,以往将李氏的《笔记》视其为“诗话”之类的文体,并将其收录于“诗话”类目之下者,确实不妥。如张忠纲、孙微师徒二人即率以“诗话”视之①张忠纲《杜甫诗话六种校注》,孙微《清代杜诗学史》中皆以“诗话”视之,谓“嘉庆以后,注杜之风少衰,纵有注本,亦多删削前人著作为之,鲜有善者。遂转而作诗话、笔记之类,如刘凤诰《杜诗话》、潘德舆《李杜诗话》、李黼平《读杜韩笔记》等即是。”;再如,蒋寅《粤人所著诗话经眼录》一文中,叙录了由清代广东人编著的诗话二十二种,其中就包括李氏的《笔记》二卷在内[10];又如,张红《清代学术与诗话的专门化》一文中,则直接认为李氏的《笔记》是专家体诗话[11];等等。

深究之下,诸家多有将李氏的《笔记》认定为“诗话”体之所以不妥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与李氏《笔记》的实情不相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将李氏《笔记》定为“诗话”之体者,或许是受到了早年间郭绍虞对于“诗话”之体的界定所产生的影响,如在其《清诗话·前言》中曾明确表示:“诗话之体,顾命思义,应当是一种关于诗的理论的著作。”[12]1即默认了凡与论诗相关的作品皆可被称为“诗话”的说法。这种观点虽然一度存在着争议,如蔡楚镇曾认为此论“总嫌敷衍太过”[12]19,但学界对此在总体上仍旧维持原见,形成了“诗话”概念的广义和狭义之分,如蔡楚镇在《诗话学》一书中也确定:“广义上的诗话,乃是一种诗歌评论形式,凡属评论诗人、诗歌、诗派以及记述诗人议论、行事的著作,皆可名曰诗话。”[13]30当然,并非所有的学者都坚持这种广义“诗话”的原则,如张伯伟在《中国古代文学批评方法研究》一书中认为:“后人论述诗话的体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忽略了其自身的特点,将其范围无限制扩大,这无疑抹杀了中国古代文学批评的各种形式的不同特点,也不利于揭示诗话本身的特色所在。”[14]54再如,肖砚凌在《唐五代诗话目录中诗话作品选录标准析论》一文中认为:“唐五代诗话作品不应等同于唐五代诗论,而应作为唐五代诗论的一种,与诗品、诗格、诗句图、论诗诗、诗序等其它诗论形式共同构建唐五代诗论。”[15]又如,左东岭在《“话内”与“话外”——明代诗话范围的界定与研究路径》一文中认为:“明代诗话的研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将诗法著作混同于诗话,二是将诗论著作混同于诗话。这会造成诗话界限的混乱。”[16]并进一步认为目前学界对诗话作品的认识和理解正处于一种高度“单一化”的状态,忽视了诗话作品本身所包含的文人交际、诗社活动、诗坛风气、文人素养、风气趣味等有关文学经验的丰富内涵。可见,将李氏《笔记》定为“诗话”之体者,是从广义的角度泛而论之,界定的结果既不够严谨,也不够合理。事实上,从狭义的角度严格审定之,该书内容确非“诗话”之体的结果,在本文以下的论述中显而易见。

二是从文学作品体裁的划定的角度来看,一般都是基于“诗话”本身的话语系统的结构形态[17]P185。这是因为,“诗话”之体自有其原本的结构特点和创作宗旨。这应是用以区分诗话和诗论、诗格、诗品等“诗文评”类下诸多独立文体的重要依据。如从北宋欧阳修《六一诗话》始,由其奠定的“诗话”之体便一直保持着它的基本形态,至清诗话盛行,更是以记人、记事为主的诗话占据主导地位,而并没有转向所谓专门阐释诗歌理论的诗话作品。这种倾向对于文学创作活动主要集中在嘉、道以后的李氏之辈而言,则表现得尤为突出,诚如蒋寅所言:“以记录性为主的地域诗话和同人诗话成为主流,‘以诗存人’和‘以人存诗’成为诗话编纂的主要动机,记录逸事和标榜风流取代论才较艺而成为诗话的主要内容。”[18]96此外,清人在进行诗话创作时往往都十分注意作品的取名,如王士禛在《渔洋诗话自序》中有云:

余平生所为诗话,杂见于《池北偶谈》《居易录》《皇华纪闻》《陇蜀余闻》《香祖笔记》《夫于亭杂录》诸书者,不下数百条;《五代诗话》,又别为一书。今南中所刻《昭代丛书》,有《渔洋诗话》一卷,乃摘取五言诗、七言诗凡例,非诗话也。[19]166

可见,王士禛非常强调诗话作品体兼说部的特点,这正好与最初在《六一诗话》开篇所云“居士退居汝阴而集以资闲谈也”[20]5的宗旨不谋而合。以王士禛在清代诗坛乃至整个学界的影响力来看,诗话作者遵循这条准则者自然不在少数,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当时影响力不亚于王氏的诗坛巨匠翁方纲,在其《石洲诗话序》中明明确确地表示:此作虽以“诗话”名之,但实则“本非诗话”,充其量不过是“日与粤诸生申论诸家各体,因取前所剳记散见者,又补益之,得八百条”[21]1303的诗歌专论。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将内容重在评论、注解、阐释诗歌之类的著述,即便是以“诗话”为名,也不归属于“诗话”类文体。同样,成书于这一时期的李氏《笔记》,也不会例外。

三是以李氏《笔记》的实际内容来看,全书共计九十四条,分上、下两卷。上卷专论杜诗,计有六十五条;下卷专论韩诗,计有二十九条。特别是在编排方面,《笔记》不著目录,不录原诗,只就个别杜、韩诗句、词语、典实等加以笺释和评论,绝大多数都是一个条目只涉及一首诗的阐释,极少出现多个条目涉及到阐释同一首诗的现象,偶尔见有者,也不过是在内容各有侧重的情况下略作一番前后呼应的关联,往往形成互为支撑的奇效,但从无彼此重复之嫌。例如,在《笔记》上卷第二十一条中,对杜甫《登兖州城楼》诗“东郡趋庭日”句中的“东郡”笺释后,又在第二十八条中,对杜甫《野老》诗“王师未报收东郡”句进行笺释的同时,顺势提及了《登兖州城楼》“东郡趋庭”是泛称的观点,既从新阐释的视角再次确证了之前得出的旧结论的可靠性[5]448,又从旧结论的立足进而支持了当前做出新阐释的合理性。再如,在《笔记》上卷第一条中,对杜甫《登慈恩寺塔》诗“回首叫虞舜,苍梧云正愁。惜哉瑶池饮,日宴昆仑邱”四句笺释后,又在第七条中,对“仰穿龙蛇窟,始出枝撑幽”句进行评析,附带补充了由此兼及到其它同类诗句的点评[5]438,不但避免了与其它条目内容的重复,而且也化解了其它条目会因此而产生的与主题关系不大的相关赘述。

综上所述,相比起“诗话”之属,我们宜将李氏的《笔记》定性为一种专门笺释和评论杜韩诗歌的随笔性的专著,尤以学术性质应倾向于诗歌评论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其一,由于李氏所学侧重于经学并受其影响至深,故《笔记》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内容,实则以经学为宗旨对旧注进行商榷、指呈得失,或质疑、考辨真伪,或纠错矫正、增补遗漏,可以说,所有条目中几乎看不到惯常的纯粹属于诗歌赏析方面的字句,更无述及与诗文本身无关的、以资于茶余饭后清谈的诗歌故事类条目。

其二,《笔记》整体上保持着相对较为统一的撰写体例,且以颇具考据之功见长,如上卷第一条曰:

杜少陵《登慈恩寺塔》云:“回首叫虞舜,苍梧云正愁。惜哉瑶池饮,日宴昆仑邱。”注家谓:“‘叫虞舜’,喻太宗也。‘瑶池’二句,喻玄宗与贵妃也。”此说非是。愚按:《离骚》曰:“济沅湘以南征兮,就重华而陈词。”又曰:“朝发轫于苍梧兮,夕余至乎县圃。欲少留此灵琐兮,日忽忽其将暮。”杜盖用屈子语意,承“皇州”句说下,欲去京师也,故接“黄鹄去不息”云云。所谓“臣将去君,为黄鹄举”者矣,本《韩非子》语。[5]435

我们可以将这一条的结构为四个部分:一是引出杜诗原句,如《登慈恩寺塔》“回首叫虞舜”四句云云;二是引出注家之语,如注家谓“叫虞舜”喻太宗,“瑶池”句则喻玄宗和贵妃;三是作出判断,基本上是否定的术语,如“此说非是”“未及本事”等;四是引据文献记载,阐发自己的见解,如李氏用《离骚》“济沅湘以南征兮”诸句解读上述四句,又用《韩诗外传》“臣将去君,为黄鹄举”①据李黼平《读杜韩笔记》认为“本《韩非子》语”,疑为误。因据《韩诗外传》载:“田饶谓哀公曰:‘臣将去君,黄鹄举矣。’”句解读诗人“欲去京师”的诗意。

若以这一条为例,通观全书,凡涉及旧注商榷之条目者,基本的结构都是遵循这一条的体例进行撰写,即便个别条目偶有出入,也只是结构顺序的形式变化,实则并无大碍,如《笔记》上卷第四十四条对《题瀼西新赁草屋》“万里巴渝曲,三年实饱闻”笺释曰:

此二句盖自伤不能如范目将宾人以平寇乱,得封慈凫乡侯;三年客此,徒闻其曲,而无其事也。如此解,乃与起句“此邦千树橘,不若比封君”相应。观前后章“战伐何由定”“壮年学书剑”“王臣未一家”及本首“养拙干戈际”,知用“巴渝曲”意盖在此。如注家之说,云即久居三峡客意,则起句甚无畏矣。[5]454

该条目虽然将一般放在第二步的“引出旧注”和第三步的“作出判断”置于最后部分进行,即在引出诗歌原句后即刻阐发自己的见解,但整体条目结构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其阐释主题意涵的表达,自然也不会影响到学术性质的变化。而之所以逐条结构遵循如此严谨的形式,应为该书是由李氏出狱后潜心从事书院教学中使用的讲义脱胎而来。

其三,《笔记》整体内容倾向于评论,且以倾向于旧注商榷为主的评析,集中体现在论杜诗的上卷;以倾向于个人主观性见解为主的评论,集中体现在论韩诗的下卷。尽管上卷和下卷之间存在着论杜诗与论韩诗的不同,且在写作体例上也有一些各有侧重的区别,但两者之间更多更重要的在于其共性——所有条目无一例外地立足于评论诗歌文本,不但在论述中不衍生出与评论诗文本身无关的杂事,而且还会将关联不甚紧密押韵问题也只是点到为止。如在《笔记》下卷第十四条中,韩愈《孟冬野失子》篇有“真、文、元、寒、删、先六韵通押”[5]572;在第二十一条中,韩愈《南山有高树行》篇有“支,微、齐、灰四韵通押”[5]575;《猛虎行》篇有“支,微、齐、佳四韵通押”[5]575。诸如此类者,都是在评论中一带而过,之后也不再提及,更不会波及其余。这一实情明显与欧阳修《六一诗话》以来逐渐定性的“诗话”体完全不同,如欧阳修针对李白《戏杜甫》诗有“借问别来太廋生,总为从前作诗苦”句,在解释完“太廋生”乃唐人俗语之后,先引宋人陶谷诗有“尖簷帽子卑凡厮,短靿靴儿末厥兵”句,以其中的“末厥”为“当时语”而比附释之;接着又述其在天圣、景祐年间所闻之经历,实已与诗无涉[21]12。

总之,李氏的《笔记》并非“诗话”之体。就李氏本人来说,也不是将该书当作诗话来写,而是脱胎于教学讲义,至多也就是一部“诗文评”性质的个人学术札记。

三、《读杜韩笔记》在杜诗学研究中的意义

由于李氏的《笔记》内容主要与杜诗关联较大而紧密,以至于在下卷论韩诗时往往也会兼及杜诗。故在晚清以来的杜诗学研究中,常有将《笔记》作为嘉、道间比较突出的笔记类的杜诗学“诗话”,与刘凤诰《杜工部诗话》、潘德舆《养一斋李杜诗话》相提并论。不过,相比之下,李氏的《笔记》篇幅短而容量小,影响力自然受限;加之李氏毕竟曾有“系狱”八年的过往,知名度肯定远不及刘氏和潘氏之高;所以《笔记》即便是被列入“诗话”的前提下,一直以来受到的关注度也明显不如另外两部。事实上,抛开“诗话”的限制,专以“诗文评”旨在考证诗之本事、诠释诗之真意、阐发诗之新见等的角度而言,《笔记》所具的价值却又是另外两部作品所难以企及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许多至当今杜诗学研究者所持之论,早在李氏的《笔记》中已经初见倪端,如《笔记》第六十五条中,关于杜甫《洗兵马》创作时间的讨论,即是如此。据李氏笺释曰:

《收京》诗“春城铲贼壕”,是至德二载冬预望之词。《洗兵马》则在收东京后一年乾元元年春作。黄鹤注谓乾元二年,则张镐已罢相,与诗不合。自天宝十五载七月肃宗灵武即位至乾元元年,恰三年,故曰“三年笛里关山月”。诗春作,故有“青春”及“布毂”句也。[5]466

《洗兵马》原注:“收京后作。”鹤注:“当是乾元二年(公元759年)仲春作。按相州兵溃在三月壬申,乃初三日,其作诗时,兵尚未败。”[22]514清代注家基本上支持乾元二年之说。比如仇兆鳌《杜诗详注》、浦起龙《杜诗镜铨》、杨伦《杜诗镜铨》等清代著名的杜诗注本均肯定《洗兵马》作于乾元二年相州未溃之时。李氏则与当时诸家相反,明确提出《洗兵马》当在乾元元年春作,其所持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乾元二年张镐已经罢相,史实与诗中所述不合;二是乾元元年(公元758年)距肃宗即位之时恰好三年光阴,故有“三年笛里关山月”之说;三是诗中有“青春”“布谷”句可证该诗作于春天。尽管李氏文献的引证方面尚不充足,尤其是并未最终拿出至为关键的证据,但其结论实与当今杜诗学界对杜甫《洗兵马》系年是趋于一致的。足见李氏选材角度的精辟与独到,处在当时,尤为可贵。再以张镐罢相一事为例,如据《旧唐书·张镐传》载:“及收复两京,加镐银青光禄大夫,封南阳郡公,诏以本军镇汴州,招讨残孽。”[23]P3326可知张镐在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拜相后又收复两京,正值风光无限之时。若时至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五月,肃宗因“不切事机”为由罢免张镐,杜甫何以在《洗兵马》中的对张镐极尽夸赞之辞?这般背景明显与诗调是不合的。而对于诗“三年笛里关山月”和“青春”“布谷”等词句的注意,亦可见其功力至深。这些确实也都是反驳乾元二年说的有利证据,遂被后世诸家拿来讨论。当然,李氏没有提出最为关键的“成王功大心转小”句。成王即代宗,在其被封为成王之时,恰好是在乾元元年的三月,但在不久之后又被立为太子,如果《洗兵马》系于乾元二年(公元759年)所作,那么诗中谓之“成王”实属大不敬,这以素来谨遵儒家礼仪法度的杜甫而言,显然是不可能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由此可以推断:《洗兵马》理应作于乾元元年。综上所述,百余年前李氏得出的这一结论,实与后来洪业[24]126、詹瑛[25]175、徐树仪[26]、邓魁英[27]114、莫砺锋[28]105、林继中[29]等当今著名的杜诗学研究专家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足证其所具诗学慧识确有超乎寻常的一面。

其二,《笔记》还十分注重立足于杜诗文本来解释诗歌的本事,并往往因此而能给读者以惊喜。如《笔记》第二十二条对杜甫《归雁》“是物关兵气,何时免客愁”句,李氏笺释曰:

注泛引兵气,与雁无涉。愚按:《淮南子》曰:“雁衔芦而翔,以备矰缴。”是雁性避兵。又《诗纬》曰:“《鸿雁》在申,金始也。”故云“关兵气”矣。[5]440

清代各注家在笺注“兵气”时但云“后汉唐檀因南昌妇生四子,占云京师有兵气,祸发萧墙”[21]1885虽然言及“兵气”所指却未能合理解释雁与“兵气”的关系。故而仇氏又引《杜臆》云:“禽鸟得气之先,后果有潭州臧阶、桂州朱济时之乱。此与邵子洛闻杜鹃无异,可谓具前知之见也。”[21]1885以表禽鸟之属有预示兵祸之见,故曰“关兵气”。浦注、杨注等皆据此泛而述之,但此说终归与雁无涉,仍不够切合本事。反观李氏引《淮南子》云云实具真知创见!所谓“雁衔芦而翔,以备矰缴”,据东汉高绣注有云:“衔芦,所以令缴不得截其翼。”[30]338乃知在中国古代,大雁经常衔芦而翔以避免被陆地的人类用矰缴①据《战国策·楚策四》载:“不知夫射者方将修其䒪卢,治其矰缴,将加乎百仞之上。”矰缴,系有丝绳、弋射飞鸟的短箭,后用以比喻暗害人的阴谋手段。射落。而矰缴作为一种杀伤性的武器,当然也可以被视作战争、战乱之类的一种潜在征兆。也就是说,雁性本避兵。因此,杜甫在听闻大历二年(公元767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群雁浩浩荡荡地翻过五岭后,认为这是一种不祥的征兆而非时任岭南节度使徐浩等人上书所奏的瑞兆,故云“是物关兵气,何时免客愁”①据《唐会要》载:“大历二年,岭南节度使徐浩奏:十一月二十五日,当管怀集县阳雁来,乞编入史,从之。先是五岭之外,朔雁不到,浩以为阳,为君德,雁随阳者,臣随君之象也。”。如此之解,整体意脉即可一以贯之。随后,李氏又引《诗纬》云云,根据阴阳五行学说揭示了大雁与“兵气”之间的属性关系,进一步加强了其所持之说的信服力。将此与旧注解释相比,李氏之说明显更为合理而通顺。后世杜诗学作品中,见有曹慕樊《杜诗杂说》在“是物”一条中,即特别援引李氏此说[31]221;萧涤非主编的《杜甫全集校注》中,对此句的第一条注释也引用了李氏此说[32]5481;等等。

其三,《笔记》对杜诗中涉及的地理问题也剖析极深,弥补了旧注因忽视地理沿革而造成的失误。如在《笔记》上卷第二十一条中,曾对杜甫《登兖州城楼》的“东郡趋庭日,南楼纵目初。浮云连海岱,平野入青徐”四句进行了极为深入而细致的剖析,即曰:

隋以东郡为兖州,唐以鲁郡为兖州,二郡俱得“兖州”,而得鲁郡则不可以称“东郡”。何氏议之,良是。注引《汉志》“东郡,秦置,属兖州”,此是九州之兖,而唐兖州不可以称“东郡”如故也。按少陵《夔府书怀百韵》云:“东郡时题壁。”指夷陵也。夷陵在夔东,遂称“东郡”。兖州治瑕邱,本鲁地,或缘东鲁而泛称“东郡”,如夷陵之例,此可以公诗解公诗也。且玩诗“趋”字,路有经由,或当日实从东郡来,亦之,正宜据《禹贡》,乃见其古。盖唐兖州于《禹贡》为徐州之野,而徐与青共海岱,诗下“连”字、“入”字,极工。若如《唐地理》,则青州北海郡、徐州彭城郡,二郡不接壤,而诗妙全失,是不当引以混之。[5]445

此载中李氏提及的何氏,即清人何焯(1661—1722年),字屺瞻,号义门,江苏长洲(今苏州常州)人,“传录其说为《义门读书记》”[33]1999。即据《义门读书记》第五十三卷“杜工部集”中对“东郡趋庭日”句笺释曰:“隋炀帝大业二年。以东都为兖州。即故滑县。乃在白马。今之滑县也。唐改郡为州。而州下复系郡名。地理志书。兖州。鲁郡。即今之兖州府。起句于先后沿革两无所据。”[34]1085可见,此说最终否定了旧注引《前汉志》云云②据仇注引《前汉志》曰:“东郡,秦置,属兖州。”浦注从之。杨论盖对此有疑虑,知“东郡”非唐兖州也,故未注“东郡”句。,应当是合理而可靠的解释。深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兖州”在不同朝代管辖的范围有所不同。《前汉志》中的“兖州”乃据《禹贡》所举的九州之一,范围较大。反观隋唐之“兖州”范围却缩小了。其次,隋、唐两代的“兖州”所指也不相同。隋代由州郡县三级制改为郡县两级制,“东郡”是其一百九十余郡之一。据《隋书·地理志》“东郡”下行间注曰:“开皇九年置祀州,十六年改为滑州,大业二年为兖州。”[35]843可知隋大业二年(公元606年)以东郡为兖州。然而,唐代的行政区划则设道、州、县三级制,隋东郡在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改为滑州,兖州之名不复,反而是隋鲁郡在武德五年改为兖州,又于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为鲁郡③据《旧唐山·地理志》卷三十八“滑州望“条下有云:“隋东郡。武德元年,改为滑州,以城有古滑台也。”又“兖州上都督府”条下又云:“隋鲁郡。武德五年,平徐圆朗,置兖州,领任城、暇丘、平陆、龚丘、曲阜、邹、泗水七县。贞观元年,省曲阜。其年,又省东泰州,以博城县来属。八年,复置曲阜县。十四年,置都督府,管兖、泰、祁三州。十七年,以废戴州之金乡、方舆来属。长安四年,只莱芜县。天宝元年,改兖州为鲁郡。乾元元年,复为兖州。”。故而唐以鲁郡为兖州。李氏肯定了何氏的慧眼如炬,又按注家于《夔府书怀百韵》“东郡时题壁”指夷陵在夔州之东,作出“或缘东鲁而泛称‘东郡’”“或当日实从东郡来”的解释。他在第二十八条对杜甫《野老》诗“王师未报收东郡,城阙秋生画角哀”句解释时也提到此处“东郡”注家或指东都,或指京东诸郡。二是有关“东郡”,不仅曹可樊在《杜诗杂说》中有特别说明④据曹慕樊认为:汉之东郡,初无兖州之名。领二十二县,治濮阳。大如后世一省,而唐之兖州,只有七县。且无东郡之名。在汉东郡与唐兖州之间无论如何不能画等号。盖兖州在泰山东南,概言可曰东郡耳。,而且萧涤非也针对“东郡”一词也有明确的界定,即曰:“东郡,即指兖州。因在甫居东都洛阳之东,故称东郡。盖泛指,非汉之东郡也。”[32]9可见,李氏持“东郡”乃泛称之说是十分正确的。但是他接下来对于“青徐”句的笺释又更具高见。李氏谓注家引《旧唐书·地理志》:“青州北海郡、徐州彭城郡,俱属河南道。”[22]6有误。因为按照唐代的行政区划,同隶属于河南道的青州、徐州其实相隔十分遥远,州县附近更没有所谓的“海岱”之景,诚然与“浮云连海岱,平野入青徐”诗意极不相符。诗意惟据《禹贡》之古青州与徐州两地解之方满足“浮云”“青徐”两句之本事。一来古青州、徐州不仅相互接壤,而且皆地处海滨;二来从下面的结句“从来多古意”看,即可知诗中的“青徐”实乃假借而非实指。李氏指出,注家未明青、徐两地之地理沿革而贸然笺注之,恐误人子弟。事实上,即便是今之注家亦未能全通其诗之精妙所在,即便是众家皆能据《禹贡》解之,然终究还是未知此为何意。足见,李氏之说,诚可借鉴。

其四,李氏在音韵学方面有很深的造诣,是当时颇为有名的韵学专家。年仅十四即已精通乐谱,并有独著《桐花凤》的传奇。平日作诗更是特别讲究音韵,因此梁廷楠谓其“能得古人不传之密”。也正是因为平时如此严格要求自己,以至于有“生平作诗人多不喜”[5]P349的自我贬低与嘲讽之词。在《笔记》中,李氏还不时对杜诗的用韵特点进行分析,旨在指出了旧注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在《笔记》上卷第六十三条中,针对《自京赴奉先县咏怀诗》进行笺释曰:

用“卒”字韵者三。“贫窭有苍卒”,字同“猝”,人皆知之。“幼子饿已卒”,浦氏谓与下“因念远戍卒”复,当作“殁”字;此说非也。按:卒,终也,尽也,在质韵。又卒,隸人给事者,在月韵。音义俱别。[5]463

这首诗出现了三个“卒”字,按前后顺序分别是“幼子饿已卒”“贫贱有仓卒”“因念远戍卒”。诚如李氏所言,夹于中间的“贫贱有仓卒”句中的“卒”字音同“猝”是众所周知的。故而前有仇注引曹植诗“仓卒骨肉情”将“仓卒”训释为“夭折”义。[22]273而况“猝”字按《韵会·月韵》有云:“从犬,卒声,《徐曰》今人言猝暴,《广韵》暴疾也,通作‘卒’。孟子卒然问曰。”[36]434正与“夭折”义同,表示突然,意外。可知,仇氏所言极当。因而浦注、杨注皆从之。但最前面的“幼子饿已卒”句中的“卒”字,仇氏本按“卒”即聿切读之,训释为“尽也,终也,既也”义,即“死亡”,实际上押质韵①据《韵会·质韵》曰:“卒,即聿切(音与足同)尽也,终也,既也。又《礼记》大夫死曰卒,又没韵。”。反观浦氏却认为,这里的“卒”字因与最后出现的“因念远戍卒”构成犯复而当作“殁”字处理,押没韵②据《韵会·月韵》曰:“殁,《说文》终也,本作歾,从歺,勿声。《广韵》作殁,通没,《寿经序》夫子没而微言绝。”。古韵之中没韵和月韵相通。此说在杨伦《杜诗镜铨》中得到了肯定。[37]P111然而,鉴于“因念远戍卒”的上一句乃是“默思失业徒”。很显然,“卒”字与“徒”字都应作名词解释,适才符合诗歌中的对仗规则。尤其是此处的“卒”字的解释,应据《韵会·月韵》曰:“卒,臧没切(与族同),《说文》隸人给事者,古以染衣题织,故从衣十。方言南楚东海之间,或谓卒为赪。郭璞曰‘言其衣赤’。《问礼》四两为卒,百人也,别作椊。”[36]434据此载应当予以肯定:该“卒”字的释为“士兵”更加合理。又“幼子饿已卒”押质韵,而“因念远戍卒”押月韵,二者音义俱别,自然也构不成犯复。可见,李氏此说,信实可靠,既可补旧注之缺失,又可启后世之学人。

总之,李氏《笔记》在阐释杜诗之本事、笺解杜诗之意脉时,往往体现出不俗的研究价值,这在清代杜诗学研究热潮骤然消歇的嘉、道年间,更是显得弥足珍贵。尽管《笔记》仅仅是李氏个人的学术札记,并非清代以来具有代表意义的杜诗注本,但正因为是以“笔记”的形式著述,作者才能不受限于文体的限制而得以尽情发挥自己的才学与见识,恰好自然而然地弥补了旧注当中的不足。只是由于李氏声名不显而又历经牢狱之灾,导致该《笔记》少有人问津,版本亦至为稀少,流布于世者更是甚为罕见,以至于后世学者征引不足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我们特加考述,切望能引起杜诗学界的进一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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