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情感认同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2022-05-10 06:53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崔文静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民族团结少数民族

◇ 文/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 崔文静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内蒙古是我国最早成立民族自治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付诸实施的地方,地处祖国北疆,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内蒙古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做好了,在全国、在国际上都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内蒙古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牧区人口涌向城市,城市民族关系进一步复杂化。情感认同是构成中华民族认同的情感基础,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由知到行的关键。因此,做好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情感认同,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情感认同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认同一词源于英文“identity”,最初是哲学范围内研究的对象,后来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将其引用到心理学研究范围内,认为“认同是个人与他人或群体模仿其他社会成员在感情上、心理上的趋同过程”。从心理学对于认同的定义来看,认同问题更注重的是个人的内心。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认同是重要的,因为它能够影响和决定人们的行为。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认同是一种群体成员凝聚在一起的集体意识,建立在一系列为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所有的认同都不是先天形成的,而是后期建构起来的,是一个将外在的理念、标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大理论的提出、实践与发展,其本质上就是一个形成认同的过程。情感认同既是价值判断,也是具体的生活体验。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情感认同不仅表现为一种个体情感认知状态,更具有群体情感认同取向,促使各民族成员不仅认同本民族身份,更认同自身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并以群体的整合力量实现价值认同。

(一)情感认同是各民族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情感基础

情感认同是构成中华民族认同的情感基础,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塑造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情感认同能够引导社会大众面对各种复杂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不断上升的情感体验,成为衡量改革发展成败得失的基本指标。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实践中,一方面需要致力于解决各民族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诸如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法律援助以及子女教育等一系列涉及民生的问题,使各族人民能够感受到国家发展带来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增强在自身需求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产生喜悦情绪的幸福感;另一方面更需要各民族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深刻的理解,不断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使各族群众没有后顾之忧并具有稳定预期,达成人民渴望稳定的心理需求,增强安全感,从而凝聚共同价值,使各民族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促进各民族手足相亲、繁荣发展。

(二)情感认同是构筑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思想防线

精神家园是各民族共有性和共识性的精神归属,是各民族的心灵追求和精神期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民族工作“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一个民族在精神上有了家的温馨,就能催生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祖国的忠诚、对道路的坚持、对制度的肯定、对文化的自信、对历史的敬仰、对家园的呵护,就能形成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坚固思想长城,各民族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有效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的渗透颠覆,才能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根本利益。”有了情感认同,才能将公民个体、民族精神转化为中华民族崛起奋进的力量,从而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情感认同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思想防线,是实现中华民族大家庭守望相助、手足相亲的基础保障。

(三)情感认同是各民族践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动力

情感本身是个体与他人或其他群体对客观事物与自身所结成的某种关系的认知,通过相同、相似、相近的比较后产生积极的、肯定性的情感,进而模仿、吸收为自身客观目标的驱动力。由于城市中民族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思想意识更加开放、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在面临利益格局调整、社会转型中的震动,以及外部异质文化的渗透时,增进各民族守望相助的情感认同尤为重要。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越浓,凝聚力越强,共同的行动基础就越坚实。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如此,各民族之间情感认同亦会产生相同的作用,国家也不例外。只有共同的情感认同才能让各民族群众步调一致,凝聚起最广泛而强大的社会力量,催生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自愿、自觉、自主地参与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实践中去,共同参与到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来,创造出体现文明和谐的精神财富和社会财富。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家发展进程,民族人口在城市的分布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民族工作领域面临诸多挑战。做好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要从情感认同入手,将各民族胼手胝足、休戚与共、守望相助的情感认知融入中华民族血液,熔铸于中华文化精髓,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发展及城市民族工作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外接俄、蒙,内连8省,地近京畿,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是祖国的“北大门”、首都的“护城河”。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内蒙古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而做好民族工作,事关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伴随着人口向城镇转移,内蒙古城镇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民族工作成为城市工作和民族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发展状况

1.少数民族人口稳步增长。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活着除珞巴族以外的55个民族。内蒙古少数民族人口稳步增长,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内蒙古全区常住人口为24049155人。全区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8935537人,占78.74%;蒙古族人口为4247815人,占17.66%;其他少数民族人口为865803人,占3.6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蒙古族人口增加21722人,增长0.51%;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增加36262人,增长4.37%。

2.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至2020年末,内蒙古城镇化率为67.4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学术界一般认为:城市化水平在30%以下为初期缓慢发展阶段,30%~70%为中期快速发展阶段,70%以上为后期饱和或稳定发展阶段。相对而言,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化水平正处于中期快速发展阶段。

3.流动人口快速增长。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为11462961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2394517人,流动人口为9068444人,占常住人口的37.70%。流动人口中,跨内蒙古自治区流入人口为1686420人,占流动人口的18.60%;自治区内流动人口为7382024人,占流动人口的81.40%,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以区内流动为主。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内蒙古自治区人户分离人口增加了4292072人,增长59.85%;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加了1352323人,增长129.76%;流动人口增加了2939749人,增长47.97%。十年间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快速增长。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比重日益增大,占流动人口的11%。

4.新生代流动人口成为流动人口中的主力军,居留城市意愿明显。流动人口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流动人口成为主力军,占比超过60%。在新生代流动人口中,“80后”占35.5%;“90后”占24.3%;“00后”占19.3%;“10后”占20.9%(见图1)。

在居留意愿方面,2017年,新生代流动人口的40.4%愿意将户口迁入流入地、36.6%计划在本地定居、15.3%计划在本地居留3到5年、9.2%计划居留10年以上(见图2,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整理)。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稳步推进

自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便把民族团结进步镌刻在旗帜上。70多年来,各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始终保持了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为解读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国经验”提供了生动和经典的案例。

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取得进展。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原则,稳慎调整完善民族领域有关法规政策,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着力减少同一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切实保障民族平等团结、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目前,共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80多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170余条。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为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建设现代化内蒙古,呵护和保持“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物质基础。内蒙古自治区发扬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落实各项民族政策,繁荣民族地区经济,各级地方政府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不断增进各族人民福祉。内蒙古自治区人均教育支出、人均公共服务医疗费以及基本医疗设施等指标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倍,在全国居于首位。为筑牢我国北方安全稳定屏障,建设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进步、边疆稳定的民族自治区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3.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社会基础。幸福感和获得感是衡量文明城市的硬指标。内蒙古自治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注重常态化、机制化、多角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践行守望相助理念,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目前,全区有全国民族团结示范盟市3个,全国民族团结示范区(单位)52个,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215个集体234名个人。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4.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归属感。新生代流动人口成为城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与前辈相比,新生代受教育的水平相对较高,融入城市的意愿更加强烈,但“两栖人”的现实处境与城市现实相悖,极容易形成心理落差,更易产生迷茫与不满,内隐的不稳定因素更容易被激发出来。内蒙古自治区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一方面积极与周边部分省份签署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协调合作协议,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两头对接”工作机制,深化民族工作的区域协作。另一方面自治区范围内不断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各民族流动人口享受城市均等化服务,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5.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情感基础。社区是各族群众共同的家,民族团结一家亲。内蒙古积极创造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社区环境,“至2020年末全区城镇拥有各种社区服务设施4998个,比2019年增长2.8%。其中社区服务中心、站2376个”。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社区,各社区以文化为纽带,以安居乐业共学、幸福生活共享为指引,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少数民族重要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因地制宜举办民族团结进步成就展、文艺表演等活动,把社区打造成为各族群众守望相助的大家庭,激发各族群众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主人翁意识和构建和谐幸福家园的美好愿望。

三、当前内蒙古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挑战

在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中既有主动流入,也有被动流入及盲目流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由于文化差别、风俗习惯不同、民族心理差异、语言沟通障碍等形成交往边界等,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民族意识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待强化

文化程度较高或有一技之长主动流入的少数民族人口大多能较快适应并融入城市生活。被动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一般具有国家通用语言能力差、专业技能水平低、就业不稳定等特点,这部分人虽然实现了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却没有实现身份和地位的转变,呈现出一种“半城镇化”现象,处于城市生活的边缘。一方面以本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意识有所增强,表现在更加关注民族间的发展差距,更加关注涉及本民族的各种权益保障等。另一方面内蒙古自治区不仅具有独特的边疆性、民族性,而且具有较强的国际关联性。某些利益组织显然看到了“民族因素”的强大动员力,其力求将某个或某些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体利益诉求扩大化为民族群体利益诉求,在少数民族中激起强烈反响甚至轰动,并在很长的时期内对民族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二)城市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性程度有待提高

1.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劳动力的就业条件和机会体现了劳动者的技能素质状况,也反映了政府所提供的促进就业的相关基本公共服务状况。在对245名流动人口(包括少数民族)的调查中发现,小学以下为40%,初中为40.82%,高中为12.24%,职高/技校/中专/大专为4.49%,本科为2.45%(见图3)。受教育水平低直接影响着他们劳动就业的选择范围和选择机会。劳动者就业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提供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有关,特别是没有针对性的提供从事社会分工所需要的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扩展其劳动能力。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能力有待提升。分工与合作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具备一定的交往能力,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对外联系和交往,进而影响其参与社会分工与合作。从整体上看内蒙古地区普通城镇居民(样本量280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掌握情况较好(见图4),流动务工人员相对较差,特别是少数民族流动务工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不足,一半以上的人不能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交流与写作(见图5),这不仅限制着其交往的范围和参与社会合作的机会,而且对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会产生不利影响。

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途径有待扩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般以体能型就业、就地就近转移为主。70%以上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选择在本旗县内转移就业。如果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途径上看,流动人口的就业更多依赖于家庭社会关系,朋友/熟人、家人/亲戚介绍占77.55%(见图6),也由此显示出政府提供的就业咨询、就业技能培训等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欠缺,也从侧面说明了城市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性有待提升。

(三)城市民族关系复杂化,协调和处理难度加大

城市中民族关系结构更加复杂,民族关系问题产生的潜在因素也随之增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意识形态等多个方面,如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1.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城镇中少数民族基督教活动明显增多。基督教活动本来跟民族性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进入城市经商、生活的一些少数民族基督徒以语言不通为由,要求单独设立以民族语言传道的堂点。一些省市流入的回族穆斯林因与当地伊斯兰教宗派不同,被一些心怀叵测的国家和地区以维护信教群众权益为名,进行宗教渗透,争取少数民族群众。有些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被敌对势力所利用,私设临时活动地点,拒不服从政府管理等。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宗教心理与民族心理、宗教意识与民族意识相互渗透,各民族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形成的风俗习惯、心理素质、价值取向具有巨大差异,若处理不当,会促使民族分裂或分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2.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城市基层治理存在一定困难。少数民族来到城市,更容易因亲缘和地缘联结在一起,与其他社区或体制内的社团关系相对疏离,内部社会同质性高,对外交往意愿低。在对10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内的300位少数民族人口调查中发现,经常参加社区活动的为12人,占4%,基本为老人;偶尔参加社区活动的为75人,占25%;从不参加社区活动的为213人,占71%。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城市基层治理存在一定困难,容易在城市中形成体制外的小社会。也往往会把涉及个别民族成员的问题扩大化为本民族的问题,在煽动和鼓舞下,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和谐。

(四)城市民族工作协同治理格局有待形成

城市民族工作是群众工作,需要广义的民族工作部门的协调与整合,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协调配合,从目前来看,尚未形成有效的各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阻碍城市民族工作部门有效整合与协同的因素,既有现行体制下政府运作的流程依然是基于功能性区分与社会管控的原则带来的部门壁垒,也有现行行政体制特有的“职责同构”导致的部门化认知。如果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涉及的参与者结构来看,不仅包括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跨部门协同,而且还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整合,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整合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又占据主导地位。如对流动人口管理而言,综治、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卫计等部门均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但各政府部门自成一体,在功能上不联不通,信息数据无法交换共享,并最终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数据信息封闭”会出现数据信息更新滞后并对政策制定产生不利影响。

(五)城市社区民族工作职能定位有待进一步明晰

社区一方面是行政体,另一方面还是多种利益构成的共同体,承载着各种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关系,社区建设就成为城市社会建设中最直接的前沿阵地。但社区的实际工作效果与社区的定位、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虽然各社区都配备了民族工作联络员,因这部分工作人员多为“西部志愿者”“民生志愿者”“三支一扶”“政府购买服务”等人员,不仅身兼数职,而且更换频繁,多把社区工作作为缓冲地带,难以安下心、扎下根认真工作。因工作力量薄弱、条件有限,很难为所有流出及流入的人口提供信息登记,导致数据采集缺漏、汇总混乱、更新滞后、冗余严重。相应的对流动人口的职业技能、就业指导等各种服务层次较低、周期较短、精准度较差、实效性不强。

四、加强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情感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内蒙古自治区应注重构建情感认同,把对中华民族的情感认同浸润到每一个民族、每一民族成员内心深处,进而成为各族人民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共同致力于促进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疆稳定、提升人民幸福、增强文化自信,从而把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得更加牢固。

(一)把握一个核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

1.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城市的核心是人,做好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关键是12个字: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解决好人的问题,是城市工作的价值指向;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是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标尺。”城市民族工作归根到底是要做人民群众的工作,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把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共同富裕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意识凝聚、民心融合。

2.注意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支持民族聚居区加快发展。对城市中困难多的少数民族实行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这种政策优惠要由普遍优惠向重点优惠、精准优惠转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针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一系列差别化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自我发展能力,避免因收入不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民族分界关联,使各民族成员在城市中有能力过上体面的生活,增强作为中华民族一员的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

(二)推进一项关键工作——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建设,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1.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立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法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层面未出台可以统筹全国的制度,相关的法制建设不完善,缺乏指导性。随着时代变化,《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民族工作形势。国家有关部门要因势制宜,因势利导,加紧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内蒙古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谋势而动,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城市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率先切入,制定相关法规,完善民族法制实施和监督体系,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受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2.做好民族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族团结。结合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法治宣传周活动,创新方式和载体,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等,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族团结,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在各族群众心中扎根,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3.依法解决民族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断于法、一视同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要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对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升预警监测和处理应对能力,及时掌握民族关系动态和发展趋势,排查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隐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强化一个重点——构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归属感

1.形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内蒙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转移就业、区内流动为主,在城市中拥有农牧民、流动人口、少数民族三种身份,更容易出现群体性边缘化、贫困化情形。要形成网络化与信息化的管理平台,善于运用数据资源构建数据网络和逻辑体系,全面准确掌握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需求,分门别类、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及时更新,实行动态服务与管理。

2.把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需求,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网格。要搭建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灵活性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综合服务体,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等民生问题纳入到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之中,促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和迁徙流动的社会条件,最终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进得来、留得住、住得好”向“融得进、有发展、共和谐”转变,促使各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成为自觉自愿、持久不变的选择。

(四)打造一个平台——加强社区建设,增强各族群众的幸福感

1.建立稳定、高素质的社区民族工作者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建设和民族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民族工作有效运转。”社区直接面向各族群众,担负着具体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任务,与城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对接主要在社区。城市民族工作归根到底是由人来做,因此民族工作力量要下沉,打造具有民族工作责任感、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社区民族工作者队伍。

2.促进流动人口的心理调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政策举措,营造环境氛围,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最关键、最困难的是心理融入,其基础在于共同社会身份的建构,其目标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广泛开展好“守望相助好家园”建设活动,通过“结对子”“心连心”“一家亲”等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民族联谊活动,“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增强社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打破民族结构与其他社会结构的重合,为消除民族隔阂、实现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社会心理条件,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以更强更大的内聚力投身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去。

(五)利用多种载体——打造一批视觉形象工程,催生共同的情感体验

以建筑、绘画、器物等为代表的视觉形象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调整完善和规划建设一批体现共同体意识、具有中华文化特征、彰显中华民族视觉形象的工程项目。一是结合已有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充实展陈内容,改进展陈方式,举办特色鲜明的教育活动。二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唤起人们共同的历史记忆。三是深入挖掘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提炼精选一批凸显中华文化的经典元素,应用在城市建筑、文体广场、旅游景点中等。把尊重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和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催生共同的情感体验、激发各民族的情感共鸣,达到人心归聚、精神相依,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在各族人民心中深深扎根,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注入坚实的力量。

(六)实现一个目标——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增强各民族群众生活的安全感

“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城市民族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要求政府创新民族事务治理机制,落实民族政策,既包容多元,又塑造一体,增强各民族群众的安全感。

由于城市民族工作涉及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时会覆盖不同领域,分属不同城市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管理,需要协调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由部门的各自为政走向政府的整体性协同。一是要把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工作全过程。在治理体制上,要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的中心议程,在制定经济社会重大战略决策时,要注重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在安排部署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过程中,凡遇到多方参与、综合协调和事关全局的事宜,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要周密安排部署,决策指挥,协调一致,抓好落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进而推动跨层级、跨部门、跨功能的协同治理。二是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广泛听取各族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把握民意,有效消除因不当政策引起的社会不满,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科学决策,为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渠道和舆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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