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只有电子版而无纸质版 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2022-05-30 05:33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8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合伙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只有电子版而无纸质版 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胡律师: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是双方认可的、具有必备内容的电子版,而没有纸质版。时隔10个月后的近日,公司决定提前将我解聘。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读者:曾秀秀

曾秀秀读者:

你不能向公司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必须是纸质劳动合同:一方面,《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书面是区别于“口头”而言,强调的是用文字有形地表达对应内容。劳动合同文字的具体载体,可以是传统的书写、打印形式(纸质版),也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关键在于其是否有形地表现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

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其已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正因为本案所涉电子版劳动合同,具备相应特征与要求,决定你不能因为没有纸质版而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

胡律师

穿古装拍结婚照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拒发结婚证

胡律师:

近日,我和男友持合影的半身免冠照片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虽然认可我们符合登记条件,但却以我们穿的是古装为由拒绝发给结婚证。请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对吗?

读者:刘萌萌

刘萌萌读者:

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也分别指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的签字声明。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1)未到法定年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1)未到法定年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结婚登记而言,只要当事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询问并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就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与之对应,在你与男友符合各项条件,包括所提供的照片也是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仅以所穿的是古装为由拒绝发给结婚证无疑是错误的。

胡律师

退伙未变更登记 仍需承担清偿欠薪的义务

胡律师:

李某与张某等三人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公司,我们系公司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现已资不抵债,并拖欠我们12万余元工资。我们无奈之下,曾要求李某、张某等清偿。可李某表示,其早在半年前就已经退伙,并与张某等签订了退伙协议,发生的欠薪是之后的事,自然与其无关。请问:在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们也一直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究竟应否擔责?

读者:施雯雯等13人

施雯雯等读者:

李某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一方面,李某不能拿退伙协议说事。《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立法本意就是合伙企业在进行变更之后,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有办理了变更登记,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如果内部协议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只能在股东内部有效,对外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与之对应,鉴于本案所涉退伙协议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决定了李某不能将退伙协议作为免责理由。

另一方面,李某必须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連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是:(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正因为本案所涉公司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决定了全体合伙人应当就公司所负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虽然《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只是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基于本案所涉退伙协议对外无法律约束力,决定了李某尽管已经退伙,但却同样必须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

胡律师

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员工可抛开约定提前讨薪

胡律师:

一家公司在我们离职时,经彼此协商后向我们出具了欠薪条,言明所有欠薪在3个月内付清一半,另一半在付清第一笔欠薪后的6个月内付清。在第一笔应支付的欠薪到期后,由于公司没有支付,我们曾给予了1个月的宽限期,可如今宽限期已满,而公司仍没有支付的意思,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急剧下滑,产品不断积压,负债日益严重。请问:我们能否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所有的欠薪?

读者:林笑笑等7人

林笑笑等读者:

你们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所有的欠薪。

对于工资的支付时间,虽然《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要么劳动合同约定,要么按照国家规定。

与之对应,表面看来,根据欠薪条的约定,似乎由于支付另一半欠薪的时间并没有到期,你们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公司也有权拒绝支付,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问题,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有权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合同的履行。其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急剧下滑, 产品不断积压,负债日益严重,尤其是对已经到期部分的欠薪经你们催要并给予1个月期限后仍未能兑现,属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意味着你们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素,自然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所有欠薪。

胡律师

实行计件工资制 职工加班是否能要加班费

胡律师: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由于产品订单不均匀,生产任务时紧时松,在任务紧的时候,公司就安排部分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甚至要求职工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一些加班员工认为公司应发给相应的加班费,可公司表示,公司已按增加的产品数量付给了计件工资,职工在加班期间已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读者:楚芸等员工

楚芸等员工: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它包含着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的成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显然,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样存在加班费,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胡律师

丈夫不同意出钱为岳父治病我可请求析产吗

胡律师:

我和马先生结婚多年,一个月前,我的父亲身患重大疾病入院治疗,因治疗期长,治疗费用较高,我的父母现在已无力继续支付。我向马先生提出为父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但马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请问:我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我父亲支付医疗费用?

读者:印华

印华读者:

你父亲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你作为你父亲的法定扶养人,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由于你丈夫马先生不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故你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你可以首先自行与丈夫马先生进行协商,将夫妻共同财产制转为约定夫妻财产制。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双方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予以明确。这样,你就可以用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来支付父亲的治疗费了。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里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等,或者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疾病。“相关医疗费用”主要是指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据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保障你有能力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胡律师

承继单位不明确 我的伤残津贴该谁来给付

胡律师:

我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六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我所在的运昌公司难以为我安排合适的工作,就让我退岗,按月发给我伤残津贴。两个月前,运昌公司分立为相互独立的A、B两家公司,但在分立时并未明确我的劳动关系归属于哪个公司,以致我的伤残津贴没了着落,两家公司都推脱与己无关。请问:我的伤残津贴究竟应当由谁给付?

读者袁梓涵

袁梓涵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但是,上述规定对于承继单位不明确时,劳动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该谁来给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运昌公司在分立时,对你的归属未作明确约定,故你的伤残津贴及其他方面的劳动待遇应当由新分立的A、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或者其中一家公司承担。

由于两家公司都推脱责任,此举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现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途径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在所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据此,你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将A、B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两公司就你的伤残津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劳动仲裁机构未支持你的请求,你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也应当将两家公司都列为被告。

胡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梅生、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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