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残障人士 民法典呵护有加

2022-05-30 19:49禾刀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7期
关键词:法定代理小孙民事法律

禾刀

我国《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近30条,从充分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到强化侵权责任划分等方面都对残疾人予以特殊保护。

1.哄骗精神病人签署协议无效

【案例】小孙自幼患有癫痫,成年后又出现间歇性精神障碍。三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小孙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施以小恩小惠骗取他的信任。一次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让小孙签字并摁了手印,其中约定该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不得反悔等等。后来,小孙的姐姐得知了弟弟售房一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小孙具有长期癫痫病史,属于精神残疾人,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小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说法】《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智力、精神状况为标准,将已达到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因受智力水平或精神状况的影响而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正确作出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也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其民事活动。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但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释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本案中,小孙虽为成年人但精神不健全,在患病期间作出处分重大资产的决定,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因而其签署房屋转让协议的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2.一方的残疾赔偿金归个人所有

【案例】四年前,宋女士因车祸导致八级伤残,获得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去年底,宋女士因与丈夫贺某感情确已破裂而引起离婚诉讼。法庭上,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妻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贺某分割宋女士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说法】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3.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小玲幼年时因意外事故导致双下肢瘫痪,成年后出嫁到外村。去年下半年小玲的父母先后因病离世,老两口去世前用遗嘱的形式将四间瓦房、一台拖拉机等遗产指定由小玲继承。在执行遗嘱时,小玲的大哥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双方为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遗嘱合法有效,所列遗产由小玲继承。

【说法】残疾人的继承权依法不受侵犯。《民法典》在继承编分别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残疾人的繼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小玲虽身体有严重残疾,但作为出嫁女,其父母摆脱遗产只传男不传女的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分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效力,切实保护了小玲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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