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涛,汤冠军,孔 亮,包宸夕
(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 200233)
从2016年开始,我国华东地区铀矿冶企业陆续关停全部矿井,但环境辐射污染风险并未消除。因此,其三废处理设施仍需继续运行,辐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工作必须开展。但是,矿井关停,企业停止生产,企业的各方面投入有所压缩,特别是环境监测人员减少、监测经费不足、监测能力下降等因素影响了企业对辐射环境风险的监测工作。如何确保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成为关停铀矿冶企业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现场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监督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
目前,各铀矿冶企业已完成调整改革,职工基本稳定,全部矿井淹井,大部分堆浸池卸堆或用混凝土覆盖,部分工业场地用混凝土覆盖,大大减少了“三废”污染源项。同时,各铀矿冶企业陆续开展铀矿冶设施退役工作其主要任务集中到了三废处理设施运行、辐射环境监测、现场维持维护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关停后存在监测人员减少、监测费用不足、监测能力下降、现场监测和取样难度大、关停状态监测要求不明确、退役治理项目开展缓慢等问题。
华东地区铀矿冶企业在正常生产期间本来就存在分析监测人员能力不足、仪器设备老化、检测能力不足、探测下限不够等问题,经各方努力后,能力有一定提高[2]。但是,在铀矿冶设施关停后,监测状况不容乐观,绝大部分人员被分流,有些监测骨干离职,个别刚上岗的监测人员培训和经验不足;监测设备检定校验不及时,参加外部质控活动较少,原来通过CMA认证的实验室无法通过评审;关停后企业几乎没有生产收入,仅靠上级拨款开展工作,监测资金较正常生产时有所欠缺。华东地区铀矿冶某企业A和企业B关停前后的监测能力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关停后企业监测能力整体下降。
表1 华东地区关停铀矿冶监测能力对比Table 1 Monitoring comparison of the shut-down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in eastern China
铀矿冶企业一般处在山区,交通不便,监测和取样点位较多、点位分散,各点位之间、点位与总部之间相距达到数百km,关停后现场草木丛生,现场监测和取样条件很差。个别管理者平时工作中形成了重生产而轻监测的习惯,认为辐射环境监测是小事、琐事。有些监测人员的辐射环境安全观念淡薄,甚至认为关停后不需要再开展监测,存在现场监测不规范、取样不及时的情况。另外,关停后,企业经济运行活动停止,人员大幅减少,企业规模变为小微型企业,管理能力不足[1],监测工作的内部监督和规范管理也出现不足。
2020年发布的《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23727-2020)中首次提出铀矿冶关停阶段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并规定“在铀矿冶企业关停期间,应严格按照《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6)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监测方案继续开展流出物和环境(辐射)监测”[3]。但是 GB23726-2009提出了运行前本底调查、运行期间监测以及退役监测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并无针对关停阶段的要求,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针对的是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而不是关停阶段。目前,关停企业仍然按照运行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监测点位、项目和频次较高,监测压力较大。在某企业现场调研也发现,GB23726-2009中要求的监测内容与该企业关停的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见表2、表3)。
表2 GB23726-2009中环境监测要求与关停铀矿冶情况的比较Table 2 Comparison of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in national standard and situation in shut-down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表3 GB23726-2009中流出物监测要求与关停铀矿冶情况的比较Table 3 Comparison of the effluent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in national standard and situation in shut-down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续表
铀矿冶企业地处山区,每年进入汛期极易发生暴雨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进而产生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关停后,企业由于种种困难,无法独立完成监测工作,均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大部分监测工作,有的甚至委托其他省份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但如果出现应急情况,第三方监测机构赶到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存在困难。
经过退役治理,退役设施的工程安全稳定性和辐射安全性均可达到国家标准要求[4],退役是消除辐射环境风险最有利的措施。退役后,监测工作将大幅减化。但是,目前各企业由于个别矿井建设项目验收、储量注销等导致退役缓慢,另外退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较多,不但需要企业上级公司的批准,还需要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退役流程较长。
关停铀矿冶企业应采取内部竞聘上岗,确保监测人员素质,同时加强对竞聘上岗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的监测能力满足工作要求,方可规范开展工作;根据关停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资金需求计划并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科学评估现有监测设备,及时退役老旧设备,启用新设备。
根据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时,应加强对委托监测质量的管理。
关停铀矿冶企业要明确辐射环境监测的工作责任,克服困难,切实履行央企的社会责任,增强监测人员的责任心;加强现场监测和取样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监督,针对监测工作制度开展培训和宣贯。
国家应从法规标准上填补关停期间监测要求的空白,如尽快对GB23726-2009进行修订,提出针对关停阶段的特殊监测要求。同时,关停企业应根据关停后的实际情况,结合历史监测情况分析,对监测点位、项目和频次作出科学评价,确定主要监测目标,优化监测方案并报管理部门批准。
铀矿冶企业应全面分析评估铀矿冶环境风险特点,认真梳理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根据关停后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保与矿井关停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防范特殊部位风险;专门设置一个专职从事日常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舆情应对的机构[5],统一协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加强应急监测的演练;探索与第三方监测机构、当地政府的应急监测力量的协调及援助机制。
各铀矿冶企业要积极开展工作,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推动退役治理项目的开展,尽快获得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退役项目的批复。另外,作为国家的审批管理机关,国防科工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尽快退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关停铀矿冶退役项目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和支持。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作为全国铀矿冶企业的上级公司,必须落实对关停铀矿冶企业的领导责任,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落实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要求,重视铀矿冶环境保护,巩固铀矿冶流出物与环境监测三级体系的作用[2],如图1所示;行政管理部门对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和退役工作要给予足够的支持和鼓励;地区监督站等监督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辐射监测在铀矿冶辐射安全中的重要性,督促铀矿冶企业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尽快整改;省级辐射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培训、交流、监测比对等活动,增强对停产铀矿冶企业的监测能力。
图1 三级监测体系Fig.1 Three level monitoring system
关停的铀矿冶企业虽已处于关停状态,但是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丝毫不能放松,要保证监测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作为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相关方都应充分认识到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在国家核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共同努力,做好辐射监测,确保辐射环境安全。